2013年3月31日星期日

佔領中環與《基本法》第18條之三

寫這一篇來回應山中在我上一篇的留言。山中講「而所謂『勇武』的呼籲者,如陳雲等,只會抛他人的頭顱,灑別人的熱血。」我不知陳雲的呼籲,具體怎樣使用武力,人民動武之權有甚麼法律依據,怎樣動武令強權得到教訓(見《陳雲 - 我理性,所以我勇武》一文)。但我不覺得陳雲可以抛他人的頭顱,灑別人的熱血而置身事外。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C條訂立了煽惑他人犯罪(incitement)的情況。以佔領中環行動而言,煽惑他人訴諸武力的抗爭,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犯的罪包括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III部有關對集會、遊行及聚集的管制一連串的控罪,及第IV部有關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這些罪行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disorderly conduct)、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暴動(riot) ...等等。

不論甚麼學者、權威,煽動他人犯罪,首先要清楚說明後果,讓追隨者作知情選擇。否則,就算身先事卒,盲從的人可能無知犯法,到其時搬陳雲黃毓民出來,才發覺犯了誤信權威的謬誤,為時已晚。提倡和平非暴力行事的戴教授尚且講明行動違法,要參與者簽同意書。鼓吹人民動武的人對後果反而隻字不提,對追隨者公道嗎?

2 則留言:

  1. 看到陳雲「耶穌基督決志犧牲」甚爲好笑。耶穌被當時的猶太教權威視爲眼中釘,他不是想犧牲,而是被人拿住了沒辦法不「犧牲」。再説,耶穌是上帝派去人間,向上帝自己犧牲的犧牲品,耶穌根本沒有「決志」可言(我知道,我知道,不要批評宗教)。

    此輩最可恥的是,假如他們認爲自焚是「勇武」手段,他們自己不會去實行而是叫他人去做。戴燿廷也會出來叫學生不要參與佔領中環(當然,學生不參與怎樣湊夠人數是一個問題);孫文黃興他們去起義,他們除了親身上戰場之外,他們也早就有被滿清殺頭的覺悟。陳雲在安全的場合,說一些感性的話,語有云:「精人出口,苯人出手」,這種人是將天下人視爲獲取自身地位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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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cite other people to perform self immolation constitutes an offence of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or procuring the suicide of another,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triable upon indictment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imprisonment for 14 years (Section 33B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 Laws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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