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7日星期日

答William問


William兄,

上一篇留言用「敬重」這兩個字,對我太沉重,愧不敢當。多謝閣下留言及閱讀。

究竟標少屬於你所講的那類人呢?最適宜由讀者從我所寫文章裏看出端倪,不要我自己吹牛皮。其實也無需考究我的類別,我只是微塵,你總不會研究微塵有甚麼作用。我對"寧縱毋枉"的精神沒有爭議,我只爭議怎樣為之"縱"和"枉",所以才會批評上訴判辭,尤其是欠決邏輯及說服力的。是不是每一件案都判被告無罪及每件上訴都得直,就是"寧縱毋枉"?

信奉"寧縱毋枉"的精神的人,裏面也分很多類。我不信上帝,不信天譴,不信因果報應。我接受制度,遵守遊戲規則,希望縱得少,枉全無。這種心態,算是第幾種人呢?我的公義是,不會放過任何犯罪的人,但不會寃枉任何一個無罪的人。拼命把有罪的人繩之以法,有可不妥?如果我一開始便覺得那個人無罪,我便撤銷控罪,如果有足夠表面證據,又符合檢控政策,判罪與否,是法官的事,定罪是否穩妥,是上訴法院的事。各人做好份內事,制度便有保障。

怎樣彰顯法律上的公義?依靠的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及配套的服務,在我看,香港已經做得不錯。




5 則留言:

  1. 你竟然說:"公義是,不會放過任何犯罪的人,但不會寃枉任何一個無罪的人。" 我倒沒有找到任何著名的普通法學者在著作中有此思路 (雖然中國大陸的教科書倒會這樣寫)。

    你的回應似乎揭露了 DOJ 內部的 (公開) 秘密,就是 Statement of Prosecution Policy and Practice 只是用來 "應酬" 公眾,不是真的,例如: 7.3 "... Even if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ends to prove the necessary ingredients of an offence, a bare prima facie case is, generally speaking, not enough to warrant a prosecution. There must be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ecuring a conviction because it is not in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justice, nor indeed of the public purse, that weak, or borderline, cases should be prosecuted." 這跟你說的 "如果有足夠表面證據,又符合檢控政策,判罪與否,是法官的事" ,文字上雖然可算沒有衝突 (因為有人可以爭論說,"bare" prima facie case 不同 "足夠" 表面證據),但字裡行間便明顯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思維了。

    不知其他國家如何? 澳洲 Commonwealth DPP 網頁甚至連 "bare" 一字也沒有用,有的是簡單的完整句: "The existence of a prima facie case is not sufficient." 未知是否又是 "應酬" 公眾呢? 也許 Ireland DPP 說的更像 "公關說話" 了:"4.10 In evaluating the prospects of a conviction, the prosecutor has to assess the admissibility, sufficiency and strength of the evidence which will be presented at the trial. This involves going beyond a superficial decision as to whether a statement, or a group of statements, amounts to a prima facie case." 這與標少說的 "如果有足夠表面證據......" 在思維上是有分別的。

    --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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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lliam兄,

      請勿以偏概全,就算我曾經在律政署工作,我個人對檢控工作的態度,不具任何代表性。DOJ裏有甚麼公開或不公開的秘密,又怎能跟我扯上關係。我1993年已離開了律政署,當時的檢控政策,還未付梓成冊。況且,我也聲明「符合檢控政策」,不能斷章取義,只單講我說有足夠表面證據就足夠。

      William兄對標少的看法似乎不合比例地抬舉,標少算甚麼東西,何必費神!更不應該與普通法學者的看法作比較。就算DOJ的人也不同意我的看法,所以對我個人批評絕對可以,不要因此給DOJ扣帽子。閣下若要對DOJ作任何批評,請勿牽涉標少。我的村夫野叟之言,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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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欣賞你認真看待 blog 的留言。不要緊,這不是法庭,大家自由討論,無需 "就住就住" ,語氣強一點也沒有所謂,可以從討論中互相領會一些道理,或許正是 blog 的優點。反正你已退休,我又不做刑事,談甚麼也不影響大家!

      --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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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繼續努力寫好這個 blog! 我會介紹給其他 "行家" 欣賞!

    --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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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lliam,

      多謝。就算我還在律政司打工,恪守公平原則,遵照執行檢控政策,我還是抱着盡力把有罪的人繩之於法。這是我一貫工作態度。我在政府打工19年,只請了一天病假,因為入院才逼不得已。我完全不介意批評或相反意見。我地位卑徵,盡終職守,以勤補拙,對政府和市民都沒虧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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