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日星期六

拉布上訴


上訴庭指拉布不當 再拒長毛覆核剪布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5月策動拉布戰,冀阻遞補機制法案通過,遭主席曾鈺成突襲「剪布」。梁申請司法覆核被拒批出許可,他不服上訴再被駁回。上訴庭昨表示立會有權自行處理會務,法庭不應插手,認為梁濫用法庭程序以延續政治訴求,而憲法確保立法機關議政及制訂法例時運作順暢,不容「拉布」。

梁:你都冇畀機會我拗

「長毛」梁國雄昨回應:「你(法庭)都冇畀機會我拗,又講咁多……你點能夠估我諗咩?好多案件打私人財產權,司法覆核案好似骨灰龕都係為錢,又唔鬧(訴訟人)想錢」。長毛續說,他提出司法覆核,冀循司法機關釐清法律定義,解決行政與立法的分歧,「你可以判我輸,然後建議立法機關更新規例,推動改進過程」,但法庭不批准許可,且長篇大論指他有政治目的,「即係叫人唔好尋求司法濟助」。

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維持原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亦否決梁要求、即以立法程序出錯為由,推翻「遞補機制」法案。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若議員就《議事規則》理解不同,一旦被主席停止發言便提訴訟而法庭受理,即阻礙立法過程,將嚴重影響立會運作。

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上訴時曾指出,「剪布」有違憲法賦予議員的發言權,但張官認為憲法不可能讓某議員無限拉布,阻礙其他議員以「有意義方式」參與立法程序,履行憲法權利。

指覆核濫用司法延續政治訴求

張官續說,曾鈺成在其主持的會議上執行《議事規則》「剪布」,停止辯論而投票表決,全屬憲法賦予權力,乃依法辦事而非自訂新的議事規則。張官又稱,立法機關享有特權,藉討論自主管理議會內事務,「立會事,立會了」,法庭如非遇上極為特殊情,不應介入。即使立法機關對會內規則詮釋有誤,未能解決分歧,法庭亦只能建議正確詮釋,不應插手。

判梁須付曾鈺成律政司訟費

張官認同原審法官林文瀚指出,梁在原審時申請臨時禁制令,冀阻止法案通過,可見他堅持自己的政治立場而訴諸法律。法官潘兆初直言,梁申請司法覆核旨在拖延立法過程,毫無理據支持法庭凌駕議會特權,干預會內事務。潘官又批評梁在議會的行動失敗,遂轉戰法庭,屬濫用司法程序。此外,梁須支付曾鈺成及律政司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123/12】

(2/2/2013)

去年5月,標少寫了拉布filibustering與剪布curtailing debate 一文,對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就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被林文瀚法官駁回時,所頒布判辭應該怎樣闡釋立法會主席剪布的權力,提出相反的看法。上面這則新聞,起碼印證我沒有錯誤解讀該判辭。

澳洲議會嚴格執行議員發言時間,故此無法拉布。就算在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senate rule)可以投票方式來剪布,而眾議院則以限制辯論時間來防止拉布。香港有些人對個入權利用顯微鏡來放大,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造反有理,置公眾利益不顧。看到反梁振英便隨即附和的人,應該退一步想一想,究竟是insight,抑或是loss of sight。

個人權力不受限制,就會造成濫權。行使司法權力同樣會受規範,防止濫用。行使權利也要符合「相稱性」(proportionality)的原則,梁國雄比我更清楚,終審法院通過他提出的多宗上訴案例,奠定不少法律原則。香港這股個人人權膨脹到極點的風氣,聒耳眩目,矯枉過正,偏頗失衡,不知何日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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