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讀者求助之三

被控在地鐵非禮的讀者,自年初一開始發電郵給我,直至年初四,來回共36個電郵,我有點厭煩。我明白他焦灼的心情,如坐針氈,忐忑不安。加上我有問必答,費用全免,自然造成沒完沒了的情況。當然選擇權在我手,有些情況也並非三言兩語解釋得清楚。我想借這機會講一下。讀者稱有讀法律的朋友叫他到警署索取受害人口供紙及警員的記事冊紀錄,但被警方拒絕。這讀者又問我,FACC11/2004 及FAMC43/2004兩案例可否引用在他身上,及在報章看到的法庭新聞KTCC6830/2009可否引用等。

關於裁判法院辯方索取控方證人口供紙的權利,有段歷史要講。現在在裁判法院工作的朋友,很多都不知道,在1991年之前,控方不肯提供這些文件予辯方,辯方只有案情摘要(brief facts)。在審訊過程中,只能依靠主控官的公正,才會知悉證人庭上證供和口供紙是否存在差異。如果主控官覺得不存差異,辯方根本無法判斷及以此盤問證人。1990年由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及當年的律政署,成立Court Users' Committee,其中一項商討事項就是在裁判法院落實安排向辯方提供證人口供副本。上司Margaret Crabtree叫了標少赴會,故此對年份留有印象。1991年這安排終於付諸實行。當初沒有律師的被告,根本不懂索取這些文件,來索取也不會給他,因為提供證人口供副本的做法,是律師會與律政署之間的協議安排。再發展下去,當然沒有律師的被告也享有同等權利。我真不明白,到了今時今日,警察還會採取這種態度,不肯提供證人口紙給被告,做法不能接受。

我對這讀者講,如果他無論如何都認罪,只要案情摘要內容正確,不索取證人口供也罷。如果要尋找抗辯空間,可申請押後答辯,但我不會解答抗辯的問題。

讀者給我看的兩宗上訴,明顯是似懂非懂的人找給他的。FACC11/2004 (Chou Shih Bin) 是裁判法院上訴引用得最多的案例,主旨講上訴以重審形式進行,是台灣商人藏槍案,與讀者的非禮及其量刑風馬牛不相及。FAMC43/2004是向終院申請上訢許可的小巴上非禮案。地鐵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所發生的非禮案,並無判刑指引,不能跟地鐵非禮判罰比較。這两件案對這讀者毫無幫助,提供這些案例給他的人本身就不懂刑事案,還浪費我解釋的時間。順帶要講Chou Shih Bin,他的中文名是周時彬,而並非高院法官自譯的周紹斌。十居其九的中文上訴判辭都搞錯了。我兩三年前以市民身份發電郵告訴司法機構政務長,只有一位法官改正過來。小事一樁,但總不能改了上訴人的名。

讀者在網上找了KTCC6830/2009 ,中文大學數學系尖子在港鐵車廂露出下體摩擦少女臀部,被裁定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判感化12個月。讀者用案件來引伸自己案情比他更輕,可以引用該案來游說法官對自己判以相同刑罰。行內人看案件編號,便知並非上訴案例。刑事上訴案只有4種編號:HCMA,CACC,CAAR,FACC等。KTCC即Kwun Tong Criminal Case,觀塘裁判法院的編號。裁判官之間屬co-ordinate jurisdiction,一個裁判官的判決對另一個裁判官,既無約束力,也無說服力,具約束力的案件來自高院及以上的法院,那是stare decisis,此其一。第二,控罪不同,中大生定了有違公德行為罪(Outrage of Public Decency),我不知背景,理應告非禮。不是非禮的話,就可以不跟隨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的指引。第三,被告的背景求情考慮,跟讀者的不大相同,被告還是學生。第四,法庭不會接納報章報導來作判案考慮。讀者又問可以告他有違公德行為罪嗎?有錢找個資深大律師跟律正司plea bargain,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不過,那是要花很多錢的玩意,窮等人家玩不起。況且,資深大律師未必可以變魔術,花了錢也可能白花。

在此順便回應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之二 的留言, 對於可以舉那件寃案來討論,並不足以推論制度的好壞,裏面涉及的人為因素太多。同一件案,釘官和放官審出不同的結果,那就是人為的問題。你曾經被交通警誣告,便對警察懷有敵意,若你身為苦主,法官認為有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你又可能覺得無天理。不要讓個人經歷成為批判制度的準則。當我批評法官的判決,我也不一定對,但我實質提出反駁的論據。最重要的是,我認同制度,但我不一定接受在制度裏扮演仲裁角色的人的看法。對我而言,有些案件,終審判決也不能使人信服。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 的留言,把假設性的推論看成現狀,才驅使我進一步闡釋看法。我也扮演過仲裁的角色,也沒有心懷不公正的立場。






6 則留言:

  1. "若你身為苦主,法官認為有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你又可能覺得無天理。" 這個說法,便正正是違反普通法的 "寧縱毋枉" 的精神。這精神是英格蘭幾百年前發展出來的,當時背後的理念是,犯人無罪,上帝也會在適當的時候對付他,無需覺得 "無天理" (中國人的 "天" 就是幾百年前的英國的 "上帝");相反,冤案的人為的,應盡量避免。

    我不是說,必須人人接受這種思想,但必需承認這是英格蘭的普通法的一個重要部份 (實務上英國自己是否百份百這樣做,是另一回事,例如航空公司規定空中服務員必須由頭到尾保持笑容,是否做得到是另一回事,但要承認規矩的確是如此)。

    現實有兩種人,第一種是接受 "寧縱毋枉" 的人,遇上苦主含冤的事情,仍然會無奈接受,接受這是遊戲規則,不信耶穌的會希望 "天收佢",而信耶穌的會覺得上帝總有計劃。第二種是較低層次的人,會真的覺得這是 "無天理",心裡會覺得極之不岔,所以要拼命把每個犯人繩之於法,而忘記了 LLB 一年級已學會的最基本道理: "公義是:不惜放過99個罪人,也要避免冤枉一個好人"。

    按道理,當檢控的,都不宜由第二種人出任,即使有,也不應當高位。可惜的是,香港做檢控的,第二種人卻似乎佔不少。

    我一向敬重標少,所以不嫌其煩,再三留言,希望由標少自己澄清,標少不是第二種人而已。

    至於我自己,層次絕不會如此之低,"讓個人經歷成為批判制度的準則",我絕不會對警察懷有敵意,事實香港的警察以世界標準來說,算是最親民的警隊之一。(我自己唯一一次的經驗中,當時我根本完全沒有打算去反駁,也尊重交通警有時要 "寧枉毋縱" ,否則會誘發交通意外,無論如何,這些輕微的 careless driving 沒有案底,只需扣幾分,沒有甚麼大不了。) 至於香港法官,我同班的都有幾位,Mag 的師弟我也認識一兩位,論質素,也算極佳。反而做 prosecution 的,雖然我也有幾位同學在位,主觀上我也不會覺得他們是上述的 "第二種人",但閱讀一些並非由他們主理的案件的 judgment 時,例如 Shanghai Land 案,唯一可以得到的結論,是香港 DOJ 有很多 "第二種人" 存在。 --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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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illiam,

    我不打算評論非禮案如何審判,只評論你提出的概念問題。

    首先,就算標少是你說的第二種人,我也不會覺得這是什麽問題。在adversary system的制度中,檢控官需要按照警方交予的案件提出檢控,在立場上他必需假設嫌疑人有罪,否則他進行不了他的工作。正等於辯護律師有必要假設他的委託人在不認罪時無罪一樣。制度上這可能是有點不公平,因爲控方的能力一般大於被告,但我們只能用其他方法去彌補制度問題。就算是選用continental system,或是古中國的律令制,我看不到情況會有什麽改變。法庭偏重控方這個情況在世界甚爲普遍,也可能避免不了。

    至於「寧縱毋枉」,這是法律制度的責任,不是控方的責任。在制度上,控方需要prove 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如果你要控方被告的罪狀是否真事,他根本就不可能盡力去指控。Adversary system如此,continental system也是如此。

    任何制度都避免不了冤案,但我們可以盡可能避免冤案所帶來的影響,比如是廢除死刑,又或者是盡量避免監禁的刑罰。整個懲教制度的改革比探討控方的責任可能來得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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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說的與 DOJ 的 "公開" 立場不符,雖然字面上沒有直接衝突,但很明顯 "一個諗東,一個諗西": "... The proper test is whether there is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a conviction. This decision requires an evaluation of how strong the case is likely to be when presented at trial. When reaching this decision, the prosecutor will wish as a first step to be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no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an ordered acquittal or a successful submission of no case to answer.... The prosecutor should also consider any defences which are plainly open to or have been indicated by the accused, and any other factors which could affect the prospect of a conviction. In a matter as vital as the liberty of the citizen the prosecutor will wish, in the event of uncertainty, to err on the side of caution."

    --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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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illiam,

    I really don't care what the DOJ says. I look at the system and the DOJ is merely a component of the system. I just don't see how an adversary system or a continental system can work the way you sugge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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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们都不是苦主. 但你换位成受冤者, 你就知道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在普通法是多么重要.
    澳洲的冤案还少吗? Lindy Chamberlain, Gordon Wood, Lloyd Rayney, Andrew Mallard,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不去积极寻找证据. 有些检控人员还积极干预专家证人的证供, 目的是适合他们的检控案件理据, 甚至隐瞒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双反是不对等的, 检控方用纳税人的钱, 受害者有能力的自己请给好的律师, 当然你没有钱 legal aid 会提供律师, 控辩实力是不可能相当的. 特别是所谓的 high profile case, 更看到在trial之前利用媒体对被告的抹黑, 就算报道也不会对控辩双方的辩论公平报道而是有选择性的. 受冤者碰上好律师, 正直的专家证人或有心人士帮助, 他们经过漫长的上诉, 成功 quashed or acquitted, 就算他们有幸获得政府赔偿, 但他们的声誉受损, 所有人还会认为他们是无辜的吗? 这些赔偿能买回他们的时间和精神损伤吗? 还有他们的家人尤其是小孩子遭受的苦难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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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交通警車撞到電單車,叫我協助被口供,完來靠猜。冇証據我去了落口供。一寫就知佢想砌人生豬肉。本人比晒律正司,以全部,咩警車是冇CC丅v,黑警,證據載我的手。為什麼要被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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