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3日星期三

讀者求助

最近有讀者被控在地鐵非禮,要我的電郵地址,我提供了給他,過去幾天就解答了他不少上庭的問題,來回的電郵30個,有幾個還一頁紙長的,花了不少時間。我為甚麼要這樣做呢?我在blog中不只一次講,這blog不是解答問題的法律信箱,我以文會友,交換對法律、判辭、政治及社會的看法。通過留言的討論,印證或反證自己的看法,有時還會啟迪新的思維。看法引起論爭是平常事,實戰經驗不同是主因,但標少是難以被說服的人。

有好幾次收到求救的留言,都是本人或家人犯了法,徬徨不知所措,在網上尋找有關常識時碰到我的blog。我本着的立場是,如果自己懂得的,告訴人家又何妨,跟有時捐點錢給志願機構的心態一樣。如果問法律程序,我一定會答,徵求抗辯方法,我一定不答。惹上官非沮喪不堪的人,又沒有錢請律師,那種恐懼無助感,我十分理解。干犯地鐵非禮這讀者聲稱是現職教師,在地鐵車廂內以下體觸事主手背,手踭撞胸,被地鐵巡警見到拘捕。我見他寫得誠懇,深感後悔,並打算認罪,所以才幫他,循求情因素入手。我當然問清楚他究竟有心非禮抑或意外觸碰。我覺得社會應該給他自新機會,但他要受懲罰。我又不能夠把這些電郵公諸於世,只能呼籲年輕男士不要一時性衝動,做出悔疚終身的事,毁了前程。年老的男人我就不勸,一則他們已沒有前程,再者他們也不應有人多擠逼出來的性衝動。

內子剛巧在看鄧小宇的《吃羅宋餐的日子》,其中一篇叫「非禮與同情」,其中一段這樣講:

我的想法是,那名弱小男子,被身形媲美消防員的乘客制服,眾目睽睽之下被那名女子指控非禮,被捉住他的男子羞辱,令到他無地自容,已得到一定的懲罰,已收到阻嚇作用,他大概以後也不敢再犯了,是不是非要他留下案底不可?

我不同意鄧小宇的看法,被抓的人不應受羞辱羞辱了也不應就此完結。地鐵非禮猖獗多時,1991年定下的判刑指引,應該嚴格遵守外,更有必要提升量刑。人口在20年間增加了超過100萬,地鐵在繁忙時間極度擠逼,非禮情況日益嚴重,量刑必須上調。律政司應該找適當案件,尋求新的判刑指引。非禮的最高刑罰也由5年增加到10年,要求新判刑指引,是壓止情況惡化的最有効方法。

有時對讀者的幫助也枉然。 早前有位女士因被定虐兒罪而上訴,上訴駁回,原本判12個月感化,又和感化官相處不來,我勸她既然要爭撫養權,便應盡量和感化官合作,殊不知她要求判緩刑,最終如願以償,我是看上訴判辭才知道。這愚蠢的舉措,事前又不告訴我,我沒有機會向她分析箇中利害。有時我在做浪費時間的事。









2 則留言:

  1. Well, nobody should have placed any judgment on the "small guy" because he was only a suspect and the big guy who caught him wasn't a judge. Whether he will re-offend again is not up to anyone other than a well-trained psychiatrist to say, and the professional could be wrong as well.

    Nonetheless, there is no logical pathway to suggest that increasing sentence would reduce the numbers of offences, since most offenders would not think about the sentence they would receive, not to mention knowing how serious the sentence would be, when they committed the crimes, (unlike white collar crimes where serious calculation is involved). I believe this is one of the crimes where the law is ineffective in reducing w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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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標少札記的長期讀者,明白你 pro-prosecution的立場。我也做了多年律師,雖然我從來不接刑事案,但以我有限的知識,我覺得非禮是眾多嚴重罪行中,唯一容易被冤枉的控罪。我不是說有人會隨意胡亂誣告他人,但最可怕的是受害人在人多擠迫的地方認錯人,例如在地鐵,被人撫摸屁股,轉頭向後望,見到背後幾個男人都站在背後,但只有一個望著自己的屁股淫笑,相信十個有九個受害人都會告他非禮,但實情可能是犯罪者另有其人,他只是目擊者,但見到有人犯罪,自己也在淫笑。當然道德上他也不當,但如此做成冤案,卻是香港整個法律制度的失敗,不是單單裁判官的問題,而是整體參與的人員,由警方、律政司、以至參與當中每位高高低低的人員,都太輕視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這個標準背後的一連串法學和政治的意義,令「寧縱毋枉」成了一個空口號。我從不做刑事案,也從沒有接觸過任何聲稱被人冤枉的人,只是靠我做了多年民事案的經驗推測,在此留言,只是閒談一番 (因為我快要到退休年紀了,較空閒),未知閣下有何高見?--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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