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狗官容易罵之二

本以為寫了兩個blogs,有關狗官留言一事可以告一段落,Star Chamber又來一則教誨,我豈敢怠慢。

標少,

如果那位先生聯絡我,我會要求提供謄本,查清一切,如實在網上報導。如果我不同意法官判決,我會附加我的意見。但重點是,我向來尊重陪審員制度,由大家當陪審員,各自有自已看法,判定是那位先生錯,是法官錯,又或是法律錯。

但先決條件是那位先生確是被告本人,網上甚麼都可以是假,縱使文件齊全,我也不會報導不見真人的申訴。如果我是你,我會先刪除,後私下聯絡,未弄清真假前,絕口不提那留言。

另順便一提,CACC 18/2007是一單涉及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誰是誰非,我向來以開放態度聆聽,最後如實報導,我信的是集體智慧。

Star Chamber的態度使人佩服,但標少能力有限,學習不來。我開blog的目的是以文會友,隨心而寫,文章不用受到審閱,自主權在自己,自由發表,從來都不打算變成標少信箱,心急人上之類的東西,否則不如搞個XX夫人信箱,答下失婚失戀的問題,更加好玩。

偶然有讀者諮詢法律意見,我對他們告訴我的事發經過,姑妄聽之,不求真偽,回覆時主要解釋法庭程序,再三強調我沒有法律意見可以提供。故此,就算有人弄虛作假,對我毫無影響,我無需判辨誰是誰非。我沒有Star Chamber那種胸懷,也不會明查暗訪,去做inquisitorial的事。我剪輯留言然後把它登出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闡述自己的立場,希望這種留言不再出現。

Star Chamber搬了武鵬案(CACC18/2007)出來,那是否一件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我不敢妄下定論。案中辯方提出新證人張漢文的證供,以致上訴成功,未必可以解讀為控方證人集體作假,不要忘記除了張漢文,控方第三證人也是一名獨立證人。真假二分法之外,還有perception的問題,像羅生門的情況。假作真時真亦假, 無為有處有還無。如果張漢文在審訊時被辯方傳召作供,Ada Yim有可能照「釘」,屆時Star Chamber也未必能夠講多名證人集體作假,而且上訴庭批准上訴時也沒有這樣講。Star Chamber也不要忘記Brian Alfred Hall (Brian Alfred Hall and HKSAR FACC12/2008),他騙倒終審法院5位法官,去到最高司法程序的法院,充滿睿智仔細的分析,也分辨不出真假,標少甚麼事實都不掌握,憑甚麼去做umpire? 還有,我團制度。


2 則留言:

  1. 為何標少不喜歡陪審團制度?
    我自己法律知識有限, 亦沒有去深思,
    只是覺得為何要讓沒有受過思考訓練和沒有法律知識的平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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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喜歡陪審團制度因為陪審員好多時候根本聽唔明比較專業嘅證供,亦都比較情緒化,所以有時會出現好畸形嘅裁決。因為案情事實方面的裁決,傳統法律嘅想法, 係要由被告嘅朋輩去決定究竟佢有罪定無罪,所以就有陪審團呢種制度。澳洲新南威爾斯州有人做研究,由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一年間, 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冇陪審員審訊,研究顯示由單一法官審案,被告被判無罪佔咗百分之五十五點四,由陪審團審被告被判無罪只有百分之二十九。當然這種研究未必能夠說明什麼,因為我哋要好清晰知道究竟研究所採用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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