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讀者昨晚在 讀者求助之三
留下這看法:
你们都不是苦主. 但你换位成受冤者, 你就知道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在普通法是多么重要.
澳洲的冤案还少吗? Lindy Chamberlain, Gordon Wood, Lloyd Rayney, Andrew Mallard,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不去积极寻找证据. 有些检控人员还积极干预专家证人的证供, 目的是适合他们的检控案件理据, 甚至隐瞒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双反是不对等的, 检控方用纳税人的钱, 受害者有能力的自己请给好的律师, 当然你没有钱 legal aid 会提供律师, 控辩实力是不可能相当的. 特别是所谓的 high profile case, 更看到在trial之前利用媒体对被告的抹黑, 就算报道也不会对控辩双方的辩论公平报道而是有选择性的. 受冤者碰上好律师, 正直的专家证人或有心人士帮助, 他们经过漫长的上诉, 成功 quashed or acquitted, 就算他们有幸获得政府赔偿, 但他们的声誉受损, 所有人还会认为他们是无辜的吗? 这些赔偿能买回他们的时间和精神损伤吗? 还有他们的家人尤其是小孩子遭受的苦难和压力?
匿名君,
我看的是制度,不是過來人的經歷,過往工作經驗幫助我體會這制度,不致變成空泛的口號。你所舉的寃案案例,是否真的是寃案,不能單靠法庭的上訴結果來決定。要舉寃案例子很容易,你大可以把所有上訴得直的案視為寃案,上訴駁回的就沒有含寃的嗎?Gordon Wood是寃案?先搞清寃案和沒有足夠證據的分別。有很多案件,如果你有機會看到prosecution file,就會改變你對寃案的看法。我從來都接納制度,但未必認同個別案件的結果。
從留言看來,匿名君並非了解制度運作的人。「检控方用纳税人的钱」,當然是納稅人的錢,檢控官並不是「苦主」(你這留言用苦主用得很混亂,多處應講被告),他們代表「人民」作出檢控,就是美國那種The People v XXX,香港幾年前也把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改名為Public Prosecutor,強調工作是以公眾之名而進行。法援也在使用公帑。有錢人有能力聘用律師團,窮人靠法援,起碼不用自掏腰包,是鐵一般的事實,所以標少在blog裏呼籲窮等人家不要犯法。如果領取綜援(澳洲叫dole),又想吃吉品鮑魚,世上怎會有這種美事。獲判無罪或上訴得直的被告,能否獲取賠償,是一個法律課題,我早幾個星期閱讀了英國上訴庭一個對此定下指引的上訴案,有需要給我電郵,我找給你看。
除了讀者求助這3篇文所講的那位讀者,另外有位年輕女士,因為丈夫被指非禮女同事而發電郵給我,由當初告訴我她丈夫否認指控,到後來坦白承認,還打算認罪。整件事的發展就在幾個電郵之間,她問我問題,我提供看法,也反問一些問題,僥倖的話就知道多一些事發經過。如果她的丈夫一直否認,最後被定罪,在這女士眼中,又多了一件「寃案」!聽過這女士覆述她丈夫的講法,我告訴她本案有抗辯理據,不應認罪。我這種態度,不知能否說明我知道甚麼叫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我算不算一個十分公正pro-prosecution的人?
昨晚一位經常看我blog的朋友笑我在網上「濫交」,經常把電郵地址給陌生人回答問題。我告訴他我這做法的因由。我無意把blog變成信箱,但如果有讀者或其家人犯了法,沒有錢請律師,在網上瀏覽找尋答案,湊巧碰到我的文章,繼而向我求助,我花點時間扶他/她一把,讓人在沮喪中有點心靈慰藉,何樂而不為?當這些讀者感激我的時候,我會告訴他們,我沒有任何要求,只希望日後他們也會幫助其他人(我的電郵通常會這樣講:Turn your gratitude into helping other people around you)。我在網上邂逅的讀者,在他們的案件完結之後,我的「濫交」便「斷交」了。
2013年2月24日星期日
2013年2月23日星期六
The Fxxxing Barrister, part III
政情:鼠王芬馬恩國解畫
立法會經常都出現唇槍舌劍,好容易會禍從口出。立法會議員梁美芬(鼠王芬)星期三喺立法會就「落實雙普選」辯論時,因為提到「出動解放軍」言論而備受抨擊;而本身係大律師嘅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馬恩國亦都因為喺立法會會議上爆粗而被大律師公會調查。鼠王芬同馬恩國尋日就為自己嘅惹火言論解畫。
一個卸畀人 一個認衰
鼠王芬尋日就喺社交網站上發貼,話佢嘅「出動解放軍」論只係引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喺周刊上嘅講法,唔係佢本人提出,又話自己係十分尊重港人嘅遊行示威權利,佢只係希望泛民主派可以聆聽唔同聲音,停止「癱瘓警署」、「癱瘓中環」等危險呼籲咁話。
馬恩國
至於喺立法會爆粗而被大律師公會紀律審裁組調查嘅馬恩國,尋日亦都承認自己當日喺立法會嘅言論用字不當,又話自己係因為憤怒先至衝口而出,如果因為咁而破壞咗大律師公會喺公眾眼中嘅地位,佢謹此致歉。馬恩國仲話,大律師公會已經接手處理事件,佢唔會再回應。兩人都分別解畫,公眾點睇就要留意事態發展喇。
(東方日報 23/2/2013)
梁美芬我已經沒興趣評論,她一貫言行,使法律界蒙羞,不只法律常識的問題,而是山中 所講智商的問題。
東方講大律師公會將紀律調查馬恩國,若然如此,他可能違反了大律師公會訂下專業守則第6(b)條,
6. It is the duty of every barrister
(a) .........
東方講大律師公會將紀律調查馬恩國,若然如此,他可能違反了大律師公會訂下專業守則第6(b)條,
6. It is the duty of every barrister
(a) .........
(b) not to engage in conduct (whether in pursuit of his profession or otherwise) which is dishonest or which may otherwise bring the profession of barrister into disrepute, or which is prejudicial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屬於使大律師專業蒙羞。長毛或任何市民都可以向大律師公會投訴,公會可將事件交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處理,而較輕微操守失當則可以由公會主席石永泰處理。馬大律師這次口沒遮攔,只屬輕微操守失當,無家教失禮人而已,無需出動紀律審裁組。懲處根據第8條所訂原則發落,
最有可能是8(1)(a)的處罰,受到訓斥。讓標少處理的話,就來我家清洗3個廁所,然後用洗廁所清潔劑漱口,徹底清除口腔污垢。至於思想上的污垢,就用《發條橙》(Clockwork Orange)治療法,每日講 fxxk 字1,000次,講到想起這個字便產生phobia為止。看官,不要以為標少公器私用,首先,他只屬「公棄」,他大聲疾呼講I love Australia,我讓他愛一下。
我希望有人把我寫這三篇The Farting Barrister給他看,這就叫單挑,廣東話叫「隻揪」。
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The Fxxxing Barrister, part II
上一篇讀者SZ君留言,並連結了雜誌訪問馬大律師的文章給我看,想我作點評論。首先在此致謝。舞文弄墨的人都喜歡有讀者,留言更無任歡迎。如果遭我批評的人留言,更加開心,因為大家有機會對話及澄清觀點,看法不會變成soliloquy,被批評的人也有還擊的機會。
蝙蝠的故事:
蝙蝠碰見鳥就充作鳥,碰見獸就充作獸。人比蝙蝠就聰明多了。他會把蝙蝠的方法反過來施用:在鳥類裏偏要充獸,表示腳踏實地;在獸類裏偏要充鳥,表示高超出世。向武人賣弄風雅,向文人裝作英雄;在上流社會裏他是又窮又硬的平民,到了平民中間,他又是屈尊下顧的文化份子:這當然不是蝙蝠,這只是——人。
馬大律師要扮中文講得不濟,所以用英文來表達,藉此欺負長毛?馬大律師在澳洲讀法律,畢業後在此執業10年,標少這灌園叟,批評他的英文,豈不是teach your grandma to suck eggs?
在此多謝山中 的教誨,使我學懂這句髒話古雅的講法。如果馬大律師真的像雜誌所講的famous,現在心理上可以用infamous來平衡一下。唉!恐怕又是梁美芬之類,學者的美麗誤會。我除了見過為了顯示自己不能直接受聘,而强調自己是大律師外,就沒有聽過有其他釐清的情況了,難怪我以為他還未戒奶。
訪問文章稱馬大律師精通兩文三語,那麼他為何用英文駡長毛呢?不期然使我想起思華在我標少講聖言 一文的留言,思華引用了錢鍾書的《讀伊索寓言》:
蝙蝠碰見鳥就充作鳥,碰見獸就充作獸。人比蝙蝠就聰明多了。他會把蝙蝠的方法反過來施用:在鳥類裏偏要充獸,表示腳踏實地;在獸類裏偏要充鳥,表示高超出世。向武人賣弄風雅,向文人裝作英雄;在上流社會裏他是又窮又硬的平民,到了平民中間,他又是屈尊下顧的文化份子:這當然不是蝙蝠,這只是——人。
馬大律師要扮中文講得不濟,所以用英文來表達,藉此欺負長毛?馬大律師在澳洲讀法律,畢業後在此執業10年,標少這灌園叟,批評他的英文,豈不是teach your grandma to suck eggs?
在此多謝山中 的教誨,使我學懂這句髒話古雅的講法。如果馬大律師真的像雜誌所講的famous,現在心理上可以用infamous來平衡一下。唉!恐怕又是梁美芬之類,學者的美麗誤會。我除了見過為了顯示自己不能直接受聘,而强調自己是大律師外,就沒有聽過有其他釐清的情況了,難怪我以為他還未戒奶。
You are not even a fxxxing Chinese :The Fxxxing Barrister
民建聯政協 立會粗口鬧長毛
2013-2-18 19:36:53
民建聯發言人馬恩國,出席立法會會議時,大聲以英語粗口喝罵社民連梁國雄不愛國、不是中國人:「You are not even a fucking Chinese」。
馬恩國為山西省政協委員,亦是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他今日以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副主席的身份,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社民連梁國雄在會上質疑,馬恩國曾公開表示「香港不應實行三權分立」及批評法官為當人權使者推翻港珠澳大穚的環評,又認為「極端人權不利社會發現」。
馬以英文回應,情緒激動;他不斷揶揄梁國雄履歷不如他厚實,稱自己擁有澳洲的大學學位及大律師執業資格,是專業人士而梁國雄不是。
他又糾正梁稱他為律師,強調自己是大律師而非律師;之後,他一直高聲指自己愛國,反問「做一個愛國者有什麼問題」,言辭激動處,更以粗言招呼梁國雄。
I love Australia, I love Hong Kong, I love China! What’s wrong with that? You don’t. You should be ashamed of it. Simply, you don’t love your country, isn’t it? You do not love your country! You hate China! You do not want to be a Chinese. You are not a bloody Chinese, I am telling you.
(梁國雄:You are a coward! You’re a liar! Shame on you! You put your finger on other people…)Tell me that you are a Chinese! You are not even a fucking Chinese!
會議主席譚耀宗阻止二人對罵未果,兩人轉用廣東話繼續互相指罵數分鐘,梁指馬教訓香港法官,馬稱「法官審案某程度上都係政治性」
朋友把這則新聞傳給我,問我You are not even a fucking Chinese!這句話不是在辱駡中國人嗎?前年寫過批評唐英年的Completely Rubbish不合文法,惹起熱烈討論。這一回只能講semantics。
首先做一下填充題,文章標題第二個xxx你覺得應該填那個3個字母?有時也温文爾雅的標少當然不會像馬大律師那樣忽然駡起粗來。不過,作為「大」律師,用字譴辭需要有律師的精確,不應使人覺得他在駡自己的老祖宗,聯想到他駡自己的近親女性,豈不是變成亂倫。
先講這fxxk字,像《說文解字》那樣去看字源(etymology)比較難,始終是不能登大雅之堂的字,與德文可能有點淵源。這個字加了"ing",其中一個用法就是形容詞,用來修飾一個名詞,這裏的fxxking Chinese是一例。單看這一句,當然在辱駡中國人,辱駡的意思是:中國人已經不濟,你連中國人也不如。結合整段英文看,馬大律師旨在加重語氣駡長毛,而並非駡中國人。只是他愛國愛得不徹底,英文又講得不夠精確,就產生了這種含糊(ambiguity),失禮死香港的大律師。要加強語氣駡長毛的話,就應該講:You are fxxking not even a Chinese。把fxxking用作副詞(adverb),不就可以了嗎?
用這fxxk字,毫無疑問十分粗鄙(vulgar),在立法會的會議裏爆粗,有失身份。又要強調自己並不是律師,而是大律師,嚇得我為甚麼連他的名字也未聽過,於是找大律師名冊來查看,原來他在2008年才called to HK Bar,正是戒了尿片還未戒奶那種大律師。80年初,香港大學法學生,不論選擇solicitor /barrister為職業,所讀課程一樣,沒有大小可言。Solicitor是事務律師,barrister是訟務律師,不見得大律師大到那裏去。謝偉俊(Paul Tse)原本是大律師,debar轉做solicitor,轉來轉去總有因由,因強姦菲傭被定罪的鄧國華(Dixon Tang),同樣是debar轉做solicitor。就是長期愛國的譚惠珠大律師,在80年代也嘗試轉做solicitor,可是有一科總是「肥佬」才轉不成。馬「大」律師算是老幾?
前面填充題的答案是"art",文雅嗎? 我的標題是:The Farting Barrister。
山中 昨晚寫的《有梁美芬這樣的敵人何需朋友?》一文,結尾這樣寫「 梁美芬這樣的言論只會暴露建制派的智商是如何的低」,本文講馬大律師,也在呼應山中有關建制派的智商論。
先講這fxxk字,像《說文解字》那樣去看字源(etymology)比較難,始終是不能登大雅之堂的字,與德文可能有點淵源。這個字加了"ing",其中一個用法就是形容詞,用來修飾一個名詞,這裏的fxxking Chinese是一例。單看這一句,當然在辱駡中國人,辱駡的意思是:中國人已經不濟,你連中國人也不如。結合整段英文看,馬大律師旨在加重語氣駡長毛,而並非駡中國人。只是他愛國愛得不徹底,英文又講得不夠精確,就產生了這種含糊(ambiguity),失禮死香港的大律師。要加強語氣駡長毛的話,就應該講:You are fxxking not even a Chinese。把fxxking用作副詞(adverb),不就可以了嗎?
用這fxxk字,毫無疑問十分粗鄙(vulgar),在立法會的會議裏爆粗,有失身份。又要強調自己並不是律師,而是大律師,嚇得我為甚麼連他的名字也未聽過,於是找大律師名冊來查看,原來他在2008年才called to HK Bar,正是戒了尿片還未戒奶那種大律師。80年初,香港大學法學生,不論選擇solicitor /barrister為職業,所讀課程一樣,沒有大小可言。Solicitor是事務律師,barrister是訟務律師,不見得大律師大到那裏去。謝偉俊(Paul Tse)原本是大律師,debar轉做solicitor,轉來轉去總有因由,因強姦菲傭被定罪的鄧國華(Dixon Tang),同樣是debar轉做solicitor。就是長期愛國的譚惠珠大律師,在80年代也嘗試轉做solicitor,可是有一科總是「肥佬」才轉不成。馬「大」律師算是老幾?
前面填充題的答案是"art",文雅嗎? 我的標題是:The Farting Barrister。
山中 昨晚寫的《有梁美芬這樣的敵人何需朋友?》一文,結尾這樣寫「 梁美芬這樣的言論只會暴露建制派的智商是如何的低」,本文講馬大律師,也在呼應山中有關建制派的智商論。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標少的見解
我要回應上一篇匿名君的留言,以正視聽。
介紹山中給大家,標少確有點功勞。山中的博學,博得驚人,博覽群書,文思敏捷,標少看完第一篇文,已經佩服得五體投地。如果他是搞文學的,就會是另一個錢鍾書。匿名君這句「你倆精闢的意見」,對我是「羞」,對山中是「辱」。他是鴻儒,我是白丁,怎能混為一談,層次相差太遠。以經濟學的角度看,對我的能力「通脹」,對山中的才華「通縮」。識英雄重英雄這句,我更吃不消。識英雄重英雄的大前提是兩人都是英雄,別開玩笑,講邏輯,這叫錯誤類比。我不講謙虛話,我從來都不是謙謙君子,執行檢控工作時「寸到飛起」。人貴自知,我清楚自己的能力:學養不足,見識不廣,但頭腦清醒,不易受人鼓動。這可能就是標少唯一可取之處。
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
再次推薦山中雜記
不知山中 何許人,因為練乙錚事件,他在我的文章處留言,讓我發現了他的博文,大開眼界。我把自己寫的東西叫文章或blog,從不敢叫博文,自己不敢叫博客。也不叫部落,部落始終有點怪怪的,與寫文章扯不上關係。我偶然也會看別人的blog,但能稱得上博文的,在我看只有山中雜記 。再次推介山中雜記 ,並非因為山中不只一次在我blog中留言,有點助拳的味道,我相信他是事理通達,黑白分明的人。他文章裏闡述的觀點及論據,我未必完全同意,當然講那些我看得懂的。他的思考慎密,分析深入,邏輯緊扣,洋洋灑灑。如果他選擇寫與我相同的課題,我必定從此封筆,只做山中的追隨者。我對山中的曲高和寡不值,希望有更多人翻閱他的宏文,他不致於太寂寞,故此再三推薦。
2013年2月17日星期日
答William問
William兄,
上一篇留言用「敬重」這兩個字,對我太沉重,愧不敢當。多謝閣下留言及閱讀。
究竟標少屬於你所講的那類人呢?最適宜由讀者從我所寫文章裏看出端倪,不要我自己吹牛皮。其實也無需考究我的類別,我只是微塵,你總不會研究微塵有甚麼作用。我對"寧縱毋枉"的精神沒有爭議,我只爭議怎樣為之"縱"和"枉",所以才會批評上訴判辭,尤其是欠決邏輯及說服力的。是不是每一件案都判被告無罪及每件上訴都得直,就是"寧縱毋枉"?
信奉"寧縱毋枉"的精神的人,裏面也分很多類。我不信上帝,不信天譴,不信因果報應。我接受制度,遵守遊戲規則,希望縱得少,枉全無。這種心態,算是第幾種人呢?我的公義是,不會放過任何犯罪的人,但不會寃枉任何一個無罪的人。拼命把有罪的人繩之以法,有可不妥?如果我一開始便覺得那個人無罪,我便撤銷控罪,如果有足夠表面證據,又符合檢控政策,判罪與否,是法官的事,定罪是否穩妥,是上訴法院的事。各人做好份內事,制度便有保障。
怎樣彰顯法律上的公義?依靠的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及配套的服務,在我看,香港已經做得不錯。
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讀者求助之三
被控在地鐵非禮的讀者,自年初一開始發電郵給我,直至年初四,來回共36個電郵,我有點厭煩。我明白他焦灼的心情,如坐針氈,忐忑不安。加上我有問必答,費用全免,自然造成沒完沒了的情況。當然選擇權在我手,有些情況也並非三言兩語解釋得清楚。我想借這機會講一下。讀者稱有讀法律的朋友叫他到警署索取受害人口供紙及警員的記事冊紀錄,但被警方拒絕。這讀者又問我,FACC11/2004 及FAMC43/2004兩案例可否引用在他身上,及在報章看到的法庭新聞KTCC6830/2009可否引用等。
關於裁判法院辯方索取控方證人口供紙的權利,有段歷史要講。現在在裁判法院工作的朋友,很多都不知道,在1991年之前,控方不肯提供這些文件予辯方,辯方只有案情摘要(brief facts)。在審訊過程中,只能依靠主控官的公正,才會知悉證人庭上證供和口供紙是否存在差異。如果主控官覺得不存差異,辯方根本無法判斷及以此盤問證人。1990年由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及當年的律政署,成立Court Users' Committee,其中一項商討事項就是在裁判法院落實安排向辯方提供證人口供副本。上司Margaret Crabtree叫了標少赴會,故此對年份留有印象。1991年這安排終於付諸實行。當初沒有律師的被告,根本不懂索取這些文件,來索取也不會給他,因為提供證人口供副本的做法,是律師會與律政署之間的協議安排。再發展下去,當然沒有律師的被告也享有同等權利。我真不明白,到了今時今日,警察還會採取這種態度,不肯提供證人口紙給被告,做法不能接受。
我對這讀者講,如果他無論如何都認罪,只要案情摘要內容正確,不索取證人口供也罷。如果要尋找抗辯空間,可申請押後答辯,但我不會解答抗辯的問題。
讀者給我看的兩宗上訴,明顯是似懂非懂的人找給他的。FACC11/2004 (Chou Shih Bin) 是裁判法院上訴引用得最多的案例,主旨講上訴以重審形式進行,是台灣商人藏槍案,與讀者的非禮及其量刑風馬牛不相及。FAMC43/2004是向終院申請上訢許可的小巴上非禮案。地鐵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所發生的非禮案,並無判刑指引,不能跟地鐵非禮判罰比較。這两件案對這讀者毫無幫助,提供這些案例給他的人本身就不懂刑事案,還浪費我解釋的時間。順帶要講Chou Shih Bin,他的中文名是周時彬,而並非高院法官自譯的周紹斌。十居其九的中文上訴判辭都搞錯了。我兩三年前以市民身份發電郵告訴司法機構政務長,只有一位法官改正過來。小事一樁,但總不能改了上訴人的名。
讀者在網上找了KTCC6830/2009 ,中文大學數學系尖子在港鐵車廂露出下體摩擦少女臀部,被裁定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判感化12個月。讀者用案件來引伸自己案情比他更輕,可以引用該案來游說法官對自己判以相同刑罰。行內人看案件編號,便知並非上訴案例。刑事上訴案只有4種編號:HCMA,CACC,CAAR,FACC等。KTCC即Kwun Tong Criminal Case,觀塘裁判法院的編號。裁判官之間屬co-ordinate jurisdiction,一個裁判官的判決對另一個裁判官,既無約束力,也無說服力,具約束力的案件來自高院及以上的法院,那是stare decisis,此其一。第二,控罪不同,中大生定了有違公德行為罪(Outrage of Public Decency),我不知背景,理應告非禮。不是非禮的話,就可以不跟隨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的指引。第三,被告的背景求情考慮,跟讀者的不大相同,被告還是學生。第四,法庭不會接納報章報導來作判案考慮。讀者又問可以告他有違公德行為罪嗎?有錢找個資深大律師跟律正司plea bargain,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不過,那是要花很多錢的玩意,窮等人家玩不起。況且,資深大律師未必可以變魔術,花了錢也可能白花。
在此順便回應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之二 的留言, 對於可以舉那件寃案來討論,並不足以推論制度的好壞,裏面涉及的人為因素太多。同一件案,釘官和放官審出不同的結果,那就是人為的問題。你曾經被交通警誣告,便對警察懷有敵意,若你身為苦主,法官認為有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你又可能覺得無天理。不要讓個人經歷成為批判制度的準則。當我批評法官的判決,我也不一定對,但我實質提出反駁的論據。最重要的是,我認同制度,但我不一定接受在制度裏扮演仲裁角色的人的看法。對我而言,有些案件,終審判決也不能使人信服。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 的留言,把假設性的推論看成現狀,才驅使我進一步闡釋看法。我也扮演過仲裁的角色,也沒有心懷不公正的立場。
關於裁判法院辯方索取控方證人口供紙的權利,有段歷史要講。現在在裁判法院工作的朋友,很多都不知道,在1991年之前,控方不肯提供這些文件予辯方,辯方只有案情摘要(brief facts)。在審訊過程中,只能依靠主控官的公正,才會知悉證人庭上證供和口供紙是否存在差異。如果主控官覺得不存差異,辯方根本無法判斷及以此盤問證人。1990年由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及當年的律政署,成立Court Users' Committee,其中一項商討事項就是在裁判法院落實安排向辯方提供證人口供副本。上司Margaret Crabtree叫了標少赴會,故此對年份留有印象。1991年這安排終於付諸實行。當初沒有律師的被告,根本不懂索取這些文件,來索取也不會給他,因為提供證人口供副本的做法,是律師會與律政署之間的協議安排。再發展下去,當然沒有律師的被告也享有同等權利。我真不明白,到了今時今日,警察還會採取這種態度,不肯提供證人口紙給被告,做法不能接受。
我對這讀者講,如果他無論如何都認罪,只要案情摘要內容正確,不索取證人口供也罷。如果要尋找抗辯空間,可申請押後答辯,但我不會解答抗辯的問題。
讀者給我看的兩宗上訴,明顯是似懂非懂的人找給他的。FACC11/2004 (Chou Shih Bin) 是裁判法院上訴引用得最多的案例,主旨講上訴以重審形式進行,是台灣商人藏槍案,與讀者的非禮及其量刑風馬牛不相及。FAMC43/2004是向終院申請上訢許可的小巴上非禮案。地鐵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所發生的非禮案,並無判刑指引,不能跟地鐵非禮判罰比較。這两件案對這讀者毫無幫助,提供這些案例給他的人本身就不懂刑事案,還浪費我解釋的時間。順帶要講Chou Shih Bin,他的中文名是周時彬,而並非高院法官自譯的周紹斌。十居其九的中文上訴判辭都搞錯了。我兩三年前以市民身份發電郵告訴司法機構政務長,只有一位法官改正過來。小事一樁,但總不能改了上訴人的名。
讀者在網上找了KTCC6830/2009 ,中文大學數學系尖子在港鐵車廂露出下體摩擦少女臀部,被裁定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判感化12個月。讀者用案件來引伸自己案情比他更輕,可以引用該案來游說法官對自己判以相同刑罰。行內人看案件編號,便知並非上訴案例。刑事上訴案只有4種編號:HCMA,CACC,CAAR,FACC等。KTCC即Kwun Tong Criminal Case,觀塘裁判法院的編號。裁判官之間屬co-ordinate jurisdiction,一個裁判官的判決對另一個裁判官,既無約束力,也無說服力,具約束力的案件來自高院及以上的法院,那是stare decisis,此其一。第二,控罪不同,中大生定了有違公德行為罪(Outrage of Public Decency),我不知背景,理應告非禮。不是非禮的話,就可以不跟隨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的指引。第三,被告的背景求情考慮,跟讀者的不大相同,被告還是學生。第四,法庭不會接納報章報導來作判案考慮。讀者又問可以告他有違公德行為罪嗎?有錢找個資深大律師跟律正司plea bargain,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不過,那是要花很多錢的玩意,窮等人家玩不起。況且,資深大律師未必可以變魔術,花了錢也可能白花。
在此順便回應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之二 的留言, 對於可以舉那件寃案來討論,並不足以推論制度的好壞,裏面涉及的人為因素太多。同一件案,釘官和放官審出不同的結果,那就是人為的問題。你曾經被交通警誣告,便對警察懷有敵意,若你身為苦主,法官認為有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你又可能覺得無天理。不要讓個人經歷成為批判制度的準則。當我批評法官的判決,我也不一定對,但我實質提出反駁的論據。最重要的是,我認同制度,但我不一定接受在制度裏扮演仲裁角色的人的看法。對我而言,有些案件,終審判決也不能使人信服。William兄在讀者求助 的留言,把假設性的推論看成現狀,才驅使我進一步闡釋看法。我也扮演過仲裁的角色,也沒有心懷不公正的立場。
2013年2月14日星期四
有閒拾趣
近日戀上了Les Miserables,一天到晚都聽着10週年紀念版,開車的時候也像死飛仔那樣大聲放縱。我不懂歌劇,就是盲目的戀上。近日着實忙碌,與新相識山中神交,不亦樂乎。我寫一句,他寫十句。他肯定是繆思(Muses)的鄰居,住在Mount Helicon,思如泉湧。看標少文章的朋友,不能不看山中 的山中雜記 。我不是在倒自己米,介紹客仔給他,不怕他搶走生意嗎?當然不怕,他的是易牙佳肴,我的是飯後甜品。標少事實上也煮得下,大女兒的blog是佐證。
另一樣忙碌就是前兩篇所講的讀者的問題,沒完沒了。標少是好事之徒,近日為了打羽毛球場地漏水向市政府投訴遭冷待一事,寫了兩封信給Mayor,給他一點顏色,就像Les Miserables裏的歌詞:"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Singing the song of angry men ...." 正是閻王易見,小鬼難纏,投訴到Mayor處才有反應,他一小時內回信。當然曉以大義,講breach of duty of care,還附上案例。標少作風從來是,不惹事但不怕事, 劍出鞘, 就要有死傷。寫這些信我刻意不留電話,一切白紙黑字。現在一切搞妥了,是否再追殺下去,視乎政府回信怎樣寫。香港的朋友不會明白澳洲那種sluggish態度。
不知不覺之間,今天打完羽毛球後,就沒有吃東西,也好,為地球省兩餐廢物。
另一樣忙碌就是前兩篇所講的讀者的問題,沒完沒了。標少是好事之徒,近日為了打羽毛球場地漏水向市政府投訴遭冷待一事,寫了兩封信給Mayor,給他一點顏色,就像Les Miserables裏的歌詞:"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Singing the song of angry men ...." 正是閻王易見,小鬼難纏,投訴到Mayor處才有反應,他一小時內回信。當然曉以大義,講breach of duty of care,還附上案例。標少作風從來是,不惹事但不怕事, 劍出鞘, 就要有死傷。寫這些信我刻意不留電話,一切白紙黑字。現在一切搞妥了,是否再追殺下去,視乎政府回信怎樣寫。香港的朋友不會明白澳洲那種sluggish態度。
不知不覺之間,今天打完羽毛球後,就沒有吃東西,也好,為地球省兩餐廢物。
讀者求助之二
不得不另寫一篇文來回應上一篇的留言。
山中 跟我一樣不能同意鄧小宇的看法,因為鄧小宇的看法只是一廂情願的感性抒發。對於加重刑罰能否抑止地鐵非禮的猖獗情況,可能我因循,以一貫法律上的做法來推論。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一文,提及
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上訴庭對日益猖獗的地鐵非禮,定下初犯者判監14至28日的阻嚇指引,第二次犯案則判監2至6個月。
In our view, given the prevalence, for a first offence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should now be the normal sentencing option. A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etween 14 and 28 days, depending on the place in the scale warranted by the facts would not be interfered with. For a second offence, sentence could well be between 2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paragraph 28)
這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不正是用加重刑罰來阻嚇犯案的人嗎?首先針對猖獗情況(prevalence),以入獄作為震攝手段("clang of prison gates"牢門咔嚓關上),再犯刑期就再增加,粗畧講這算是一貫的判刑原則。是否有一定邏輯性的因果關係,我不敢講。可是,當使用的是一貫的原則,本身也有邏輯性。可能我應該說,別無他法,只好加重判刑來遏止。
至於William兄講我pro-prosecution,那是不爭的事實。Pro-prosecution之餘,我自問看法相當持平。所謂pro-prosecution,我基本上是以控方立場作思考,而不是講控方所做的事一定正確。以前做檢控工作,也有阻止不應檢控的案件繼續檢控下去,我能力不高,但處事公正的聲譽很好,而且並非因為甚麼都concede而來。
走筆至此,冒昧講一句,William兄的前提假設冤案根本不會發生,「令「寧縱毋枉」成了一個空口號」這結論便成謬誤,跟練乙錚所犯的錯相似。
最後,香港不會產生冤案嗎?我沒有下過這結論。但各位可以放心,這可能性很低。坦白講,我也檢控過一單看過擋案之後,覺得「釘」官也「釘」不下手的案。最後把被告定罪,我卻心安理得,箇中因由,不宜在此談論,總之我在法律及證據規則框架內做事,違法的事我不幹。
山中 跟我一樣不能同意鄧小宇的看法,因為鄧小宇的看法只是一廂情願的感性抒發。對於加重刑罰能否抑止地鐵非禮的猖獗情況,可能我因循,以一貫法律上的做法來推論。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一文,提及
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上訴庭對日益猖獗的地鐵非禮,定下初犯者判監14至28日的阻嚇指引,第二次犯案則判監2至6個月。
In our view, given the prevalence, for a first offence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should now be the normal sentencing option. A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etween 14 and 28 days, depending on the place in the scale warranted by the facts would not be interfered with. For a second offence, sentence could well be between 2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paragraph 28)
這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不正是用加重刑罰來阻嚇犯案的人嗎?首先針對猖獗情況(prevalence),以入獄作為震攝手段("clang of prison gates"牢門咔嚓關上),再犯刑期就再增加,粗畧講這算是一貫的判刑原則。是否有一定邏輯性的因果關係,我不敢講。可是,當使用的是一貫的原則,本身也有邏輯性。可能我應該說,別無他法,只好加重判刑來遏止。
至於William兄講我pro-prosecution,那是不爭的事實。Pro-prosecution之餘,我自問看法相當持平。所謂pro-prosecution,我基本上是以控方立場作思考,而不是講控方所做的事一定正確。以前做檢控工作,也有阻止不應檢控的案件繼續檢控下去,我能力不高,但處事公正的聲譽很好,而且並非因為甚麼都concede而來。
William所舉的假設性例子,如果真的這樣發生,連警察都不會拘捕那作出淫笑的男子,遑論檢控。首先,是否摸屁股,抑或是意外觸碰呢?我不是提出無聊爭論,只是展示考慮的心路。假如受害人確實形容得到觸摸的感覺並非意外,那麼只能講她的確被非禮,但不知誰幹的,除非在她背後觸手可及之處只有被告一人。恐怕你所講冤案,在現在的香港不易發生。上一篇所講發電郵給我的讀者,他第一個電郵就告訴我簡單案情及打算認罪,我回覆他第一句就表明,不能把我的看法視為法律意見,第二句我就叫他想清楚究竟是有心觸碰抑或是意外。我pro-prosecution並非一面倒那種。另外,重溫一下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一文的講法,證明我pro-prosecution是從檢控角度去看,而並不偏頗。
萬一成為受害者,應該怎樣處理呢?首先,不要反應過敏,請先弄清楚是否行車顛簸,引致意外的接觸,以免冤枉好人。若果在擠逼車廂,要看清楚是誰擠壓或摸你,否則不知是誰幹的,白白被非禮。肯定了真的被非禮,便應指責被告,叫其他乘客幫忙及報警,不要讓被告走掉。在那種情況下不能做淑女,羞愧畏縮。但千萬不要做潑婦,不能罵不堪入耳的說話,否則惹來其他乘客厭惡,不肯挺身相助。在現場對被告的指責要清晰,但不要過份詳盡。要搞清楚對方用左手抑或右手,左邊右邊等。在場的乘客有可能是證人,到場的警員必定是證人,他們都有可能覆述在現場投訴的對話。如果他們的講法與受害人的不一致,要把被告定罪便會增加難度。
William亦提到「覺得非禮是眾多嚴重罪行中,唯一容易被冤枉的控罪」,有心誣捏或冤枉,何只非禮?我想William所擔心的是,非禮無贓無證,只靠受害人的指控。摸屁股摸胸不致於脫皮或瘀傷,所靠的當然是證人的可信性,如果沒有獨立證人,被告又沒有招認,確實增加審案難度,裁判官會格外留神。但沒有任何規則講「單對單」不能定罪,也不能訂下這種規則,否則很多受害人會投訴無門。我在再談非禮 一文留言爭論,寫過這樣一段說話:
There should be a finality to any discussion. I am not knowledgeable and I really want to put a halt to any further discussion. To agree or disagree is so easily said. Then what? I am glad people know the law so that I can learn something with substance rather than rhetorical embellishment of language or foreign language. Let me quote a Court of Final Appeal case here to end the discussion. I will not make further reply no matter how wise or otherwise the comments are. A 9-year-pupil alleging the teacher indecently assaulted him 3 times resulting in the teacher facing 3 charges of indecently assault. It is in nature the words of the boy's against the teacher's.There was no other witness seeing the assault. The teacher was convicted of all charges and sentenced to 5 months' imprisonment by the magistrate. The case ended up appealing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highest court of HK. The Chief Justice, Andrew Li, delivered the judgement and confirmed the convictions. The ratio of the case may not be summarized by the paragraph I cite here but suffice it to say addressing the central issue of the controversy here.
47. The case turned solely o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complainant. It is very clear from the magistrate’s oral verdict and written reasons that he was overwhelmingly impressed by the complainant’s testimony. He believed the truth of the complainant’s evidenc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is was because he concluded that the complainant’s description of the incidents was extremely particularised and detailed, clear, impossible to fabricate without experiencing them personally, vivid and unequivocal. These are strong phrases which the magistrate chose to use in his oral verdict and written reasons. (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
47. The case turned solely o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complainant. It is very clear from the magistrate’s oral verdict and written reasons that he was overwhelmingly impressed by the complainant’s testimony. He believed the truth of the complainant’s evidenc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is was because he concluded that the complainant’s description of the incidents was extremely particularised and detailed, clear, impossible to fabricate without experiencing them personally, vivid and unequivocal. These are strong phrases which the magistrate chose to use in his oral verdict and written reasons. (Leung Chi Keung v HKSAR FACC10/2004)
新州上訴庭法官Rothman J 在Zany Wong v R [2012] NSWCCA 39 (5 April 2012)一案,重申一對一足以定罪的看法,並駁回上訴,判辭第65段這樣寫:
- I reiterate my comments in Brendon Singh v The Queen [2011] NSWCCA 100, in which I said:
走筆至此,冒昧講一句,William兄的前提假設冤案根本不會發生,「令「寧縱毋枉」成了一個空口號」這結論便成謬誤,跟練乙錚所犯的錯相似。
最後,香港不會產生冤案嗎?我沒有下過這結論。但各位可以放心,這可能性很低。坦白講,我也檢控過一單看過擋案之後,覺得「釘」官也「釘」不下手的案。最後把被告定罪,我卻心安理得,箇中因由,不宜在此談論,總之我在法律及證據規則框架內做事,違法的事我不幹。
2013年2月13日星期三
讀者求助
最近有讀者被控在地鐵非禮,要我的電郵地址,我提供了給他,過去幾天就解答了他不少上庭的問題,來回的電郵30個,有幾個還一頁紙長的,花了不少時間。我為甚麼要這樣做呢?我在blog中不只一次講,這blog不是解答問題的法律信箱,我以文會友,交換對法律、判辭、政治及社會的看法。通過留言的討論,印證或反證自己的看法,有時還會啟迪新的思維。看法引起論爭是平常事,實戰經驗不同是主因,但標少是難以被說服的人。
有好幾次收到求救的留言,都是本人或家人犯了法,徬徨不知所措,在網上尋找有關常識時碰到我的blog。我本着的立場是,如果自己懂得的,告訴人家又何妨,跟有時捐點錢給志願機構的心態一樣。如果問法律程序,我一定會答,徵求抗辯方法,我一定不答。惹上官非沮喪不堪的人,又沒有錢請律師,那種恐懼無助感,我十分理解。干犯地鐵非禮這讀者聲稱是現職教師,在地鐵車廂內以下體觸事主手背,手踭撞胸,被地鐵巡警見到拘捕。我見他寫得誠懇,深感後悔,並打算認罪,所以才幫他,循求情因素入手。我當然問清楚他究竟有心非禮抑或意外觸碰。我覺得社會應該給他自新機會,但他要受懲罰。我又不能夠把這些電郵公諸於世,只能呼籲年輕男士不要一時性衝動,做出悔疚終身的事,毁了前程。年老的男人我就不勸,一則他們已沒有前程,再者他們也不應有人多擠逼出來的性衝動。
內子剛巧在看鄧小宇的《吃羅宋餐的日子》,其中一篇叫「非禮與同情」,其中一段這樣講:
我的想法是,那名弱小男子,被身形媲美消防員的乘客制服,眾目睽睽之下被那名女子指控非禮,被捉住他的男子羞辱,令到他無地自容,已得到一定的懲罰,已收到阻嚇作用,他大概以後也不敢再犯了,是不是非要他留下案底不可?
我不同意鄧小宇的看法,被抓的人不應受羞辱,羞辱了也不應就此完結。地鐵非禮猖獗多時,1991年定下的判刑指引,應該嚴格遵守外,更有必要提升量刑。人口在20年間增加了超過100萬,地鐵在繁忙時間極度擠逼,非禮情況日益嚴重,量刑必須上調。律政司應該找適當案件,尋求新的判刑指引。非禮的最高刑罰也由5年增加到10年,要求新判刑指引,是壓止情況惡化的最有効方法。
有時對讀者的幫助也枉然。 早前有位女士因被定虐兒罪而上訴,上訴駁回,原本判12個月感化,又和感化官相處不來,我勸她既然要爭撫養權,便應盡量和感化官合作,殊不知她要求判緩刑,最終如願以償,我是看上訴判辭才知道。這愚蠢的舉措,事前又不告訴我,我沒有機會向她分析箇中利害。有時我在做浪費時間的事。
有好幾次收到求救的留言,都是本人或家人犯了法,徬徨不知所措,在網上尋找有關常識時碰到我的blog。我本着的立場是,如果自己懂得的,告訴人家又何妨,跟有時捐點錢給志願機構的心態一樣。如果問法律程序,我一定會答,徵求抗辯方法,我一定不答。惹上官非沮喪不堪的人,又沒有錢請律師,那種恐懼無助感,我十分理解。干犯地鐵非禮這讀者聲稱是現職教師,在地鐵車廂內以下體觸事主手背,手踭撞胸,被地鐵巡警見到拘捕。我見他寫得誠懇,深感後悔,並打算認罪,所以才幫他,循求情因素入手。我當然問清楚他究竟有心非禮抑或意外觸碰。我覺得社會應該給他自新機會,但他要受懲罰。我又不能夠把這些電郵公諸於世,只能呼籲年輕男士不要一時性衝動,做出悔疚終身的事,毁了前程。年老的男人我就不勸,一則他們已沒有前程,再者他們也不應有人多擠逼出來的性衝動。
內子剛巧在看鄧小宇的《吃羅宋餐的日子》,其中一篇叫「非禮與同情」,其中一段這樣講:
我的想法是,那名弱小男子,被身形媲美消防員的乘客制服,眾目睽睽之下被那名女子指控非禮,被捉住他的男子羞辱,令到他無地自容,已得到一定的懲罰,已收到阻嚇作用,他大概以後也不敢再犯了,是不是非要他留下案底不可?
我不同意鄧小宇的看法,被抓的人不應受羞辱,羞辱了也不應就此完結。地鐵非禮猖獗多時,1991年定下的判刑指引,應該嚴格遵守外,更有必要提升量刑。人口在20年間增加了超過100萬,地鐵在繁忙時間極度擠逼,非禮情況日益嚴重,量刑必須上調。律政司應該找適當案件,尋求新的判刑指引。非禮的最高刑罰也由5年增加到10年,要求新判刑指引,是壓止情況惡化的最有効方法。
有時對讀者的幫助也枉然。 早前有位女士因被定虐兒罪而上訴,上訴駁回,原本判12個月感化,又和感化官相處不來,我勸她既然要爭撫養權,便應盡量和感化官合作,殊不知她要求判緩刑,最終如願以償,我是看上訴判辭才知道。這愚蠢的舉措,事前又不告訴我,我沒有機會向她分析箇中利害。有時我在做浪費時間的事。
2013年2月11日星期一
上庭的代價之五
標少以前寫過四篇批評法庭無理拖長審理案件的文章,最後一篇叫上庭的代價之四: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寫的一個blog ,現在這一篇算第五篇。本來是完結了的課題,再寫的原因是看了英國Crime Line一份案件押後的分析。這份分析研究叫Speedy Scrutiny: The Picton Principles, a review of related case law ,作者Michael McKee,寫的目的是
"aimed at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area, in particular: junior practitioners, trainees and students."
香港那些新貴及妾身未明的暫委裁判官,尤其是動輒就押後審訊的,應該參考一下這份104頁的分析。Picton案歸納了先前的上訴案例的講法,列出裁判官對案件押後審訊應該考慮的8個地方,其中一點最合我眼:
(b) Magistrates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need for expedition in the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delays are scandalous; they bring the law into disrepute; summary justice should be speedy justice; an application for an adjournment should be rigorously scrutinised.
裁判官要嚴格控制控辯雙方的押後申請,自己又怎能胡亂押後呢?該炒!
"aimed at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area, in particular: junior practitioners, trainees and students."
香港那些新貴及妾身未明的暫委裁判官,尤其是動輒就押後審訊的,應該參考一下這份104頁的分析。Picton案歸納了先前的上訴案例的講法,列出裁判官對案件押後審訊應該考慮的8個地方,其中一點最合我眼:
(b) Magistrates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need for expedition in the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delays are scandalous; they bring the law into disrepute; summary justice should be speedy justice; an application for an adjournment should be rigorously scrutinised.
裁判官要嚴格控制控辯雙方的押後申請,自己又怎能胡亂押後呢?該炒!
2013年2月10日星期日
山外有山:山中雜記
前些時有讀者謬讚標少,驅使我寫了山外有山 一文。標少自知是「假山」,沒有因為受到讚賞而虛榮心指揮腦袋。寫信報的道歉聲明: 4個distasfeful 時,獲「山中」(寫《山中雜記》的博主)的留言,繼而使我有機會見識山外有山,從連結牽引下拜讀高人的鴻文,開闊了視野,在此推介「山中」的博學宏文----真正的山外之山,連結在此http://montwithin.wordpress. com 。只要你把標少的信報的道歉聲明: 4個distasfeful 跟「山中」的社會同流與它的危害 比較一下,就可知何謂山外有山,人外有人,標少何其淺陋。
標少料子脆弱,底子差,但心高氣傲,「山中」是我心悅誠服的其中一人。教授、學者或律師,太多附庸於香港的「盲流」,爭先恐後地附和名嘴的口徑,頻於獻媚,疏於獨立思考,看風駛悝,不敢客觀公正地提出與群眾相悖的意見。這樣下去,香港還有指望?
標少料子脆弱,底子差,但心高氣傲,「山中」是我心悅誠服的其中一人。教授、學者或律師,太多附庸於香港的「盲流」,爭先恐後地附和名嘴的口徑,頻於獻媚,疏於獨立思考,看風駛悝,不敢客觀公正地提出與群眾相悖的意見。這樣下去,香港還有指望?
2013年2月9日星期六
交刑事檢控專員處理
是否控唐梁 袁國強交刑事專員處理
【明報專訊】律政司昨發新聞稿,表示將就廉署調查特首梁振英有否向劉夢熊提供利益,以換取支持競選特首,以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約道大宅僭建2000呎「地宮」時涉嫌騙取入伙紙,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有法律學者估計,屋宇署應已完成唐宅僭建調查,現尋求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檢控。
唐:尊重律政司 未收屋署回覆
唐英年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說,尊重律政司決定,但指至今仍未收到屋宇署就其大宅修復方案的回覆。屋宇署發言人未有透露唐宅調查進度,只稱署方收到律政司授權的決定。
律政司發言人昨發出新聞稿表示,律政司長袁國強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應向社會表明律政司將如何處理廉署調查涉及特首和劉夢熊的案件,以及九龍塘約道7號建築工程個案。司長為免可能產生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處理兩案,「包括有必要時考慮是否作出檢控」。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分析,唐宅僭建案已調查多時,並非初階段,理應已完成基本調查,估計屋宇署正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決定是否檢控相關人士。至於劉夢熊一案,他指廉署現階段只初部調查,一方面廉署可能未有刑事檢控基礎,遂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應否結案(close file);亦有機會是廉署就案中關鍵點,須向律政司查詢如何繼續蒐證。
學者料屋署完成調查交律政司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稱,廉署在有足夠證據起訴任何人,或認為起訴成功率起碼是「一半半」時,才會將案件交到律政司,若認為證據不足,廉署根本不會就案件詢問律政司意見,而會自行結案。
(9/2/2013 明報)
律政司司長授權刑事檢控專員作檢控決定
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確保檢控決定公平公正。在有需要時,授權刑事檢控專員作出檢控決定或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均是可以考慮的處理方法。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二月八日)表示,就廉政公署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和劉夢熊的案件,以及九龍塘約道七號若干建築工程個案,律政司司長為免可能產生偏頗和不當影響的印象,在信納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資深大律師與涉及上述案件的人士沒有關連之後,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該等事宜,包括有必要時考慮是否作出檢控。
律政司司長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應該向社會表明律政司將會如何處理相關事宜。律政司司長作為律政司的首長,會確保這些個案均會根據妥當及適當的程序處理,並嚴格遵照法律及檢控政策行事。
(8/2/2013律政司新聞公報)
究竟應該怎樣解讀律政司昨日所發的新聞稿呢?
張教授的講法比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的看法更有見地,縱使林是從廉署出來的,他的講法可見視野只屬中層人員的心態。涉及最高首長的調查,開了檔案,避免偏私的指控,也避免傳媒或議員日後追問有沒有徵詢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等問題,tactic wise都要找刑事檢控專員揹上這責任。所以,怎會像林所講若認為證據不足,廉署根本不會就案件詢問律政司意見,而會自行結案,naive。這講法只適用於一般案件。在我看梁振英涉賄選案沒有足夠表面證據。
律政司為何選擇在這個時候發新聞稿呢?
傳媒不時追問,社會也不斷討論有關唐宅僭建、曾蔭權涉及利益輸送及梁振英涉賄選等問題的調查進展,律政司有需要在適當時候公布。對梁振英及曾蔭權所涉案件而言,在現階段並不是公布的時機,所以不提曾蔭權。對梁振英的調查更加是剛開始的階段,在新聞稿中一開始就提到他,原因有三。一,鄭重其事,說明無論誰人犯法,一概秉公辦理。二,梁振英正在休假,刻意在這時候公布,減少尷尬。三,唐英年案的調查已經完結。
這新聞稿的發放,最主要的原因是梁振英正在休假,否則無需在這時候公布。就算唐英年案的調查已經完結,正在徵詢律政司意見,也無需在這階段公布。唐英年案的公布時間應該是刑事檢控專員考慮之後,再徵詢私人執業資深大律師或London Silk的法律意見後,才作公布。
這新聞稿的發放,最主要的原因是梁振英正在休假,否則無需在這時候公布。就算唐英年案的調查已經完結,正在徵詢律政司意見,也無需在這階段公布。唐英年案的公布時間應該是刑事檢控專員考慮之後,再徵詢私人執業資深大律師或London Silk的法律意見後,才作公布。
2013年2月8日星期五
信報的道歉聲明: 4個distasfeful
敬啟者︰
自本報於1月29日刊出練乙錚先生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練文)之後,外界提出了不同意見,我們特別為此重申練文中的幾個主要論點︰
一、練文所指「梁氏涉黑」是基於劉夢熊一方所言的假設性陳述及分析,並非指梁已經涉及黑道。
練文兩次提醒讀者,劉夢熊提供的資料不一定或未必完全正確。其中第二段︰「孤證不立,未有更多有關事實暴露之前,大家不妨存疑。」
另外練文中最後一段︰「當然,有可能劉夢熊也在此事上說謊;故首先應該在事實上嚴格求證。」
練文已再三提醒讀者,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週刊》第40期訪問時提供的信息未必可靠。
二、練文還特別提出,有關涉黑是疑點,還需嚴格求證,包括由立法會負責向包括梁振英在內的有關人士套取材料。
三、中國大陸的法律,接受無罪推斷,官員接受雙規,表示有一定嫌疑,但不表示一定有罪,練文所指的是「如果涉黑,實可雙規」,是有前提假設的陳述,並不是說「梁已涉黑 應予雙規」。
練文提出討論的議題涉及公眾利益,而在論點鋪陳之間,已經慎重而清楚表明相關論據應該再經不同方式求證,不應輕率達成任何結論,這是我們希望鄭重說明及解釋的。
本報管理層、編輯部及文章作者並無指稱梁先生已經涉黑,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
信報編輯部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估計,《信報》在收信後應曾尋求法律意見,最後發出澄清及道歉啟事,旨在防範梁振英以個人名義興訟,《信報》可以文章是公允評論抗辯。
《陽光時務》﹕未收過律師信
《陽光時務週刊》執行主編張潔平表示,留意到網上有不少讀者笑言,梁振英與其向《信報》施壓,不如向《陽光時務》發律師信。她說,迄今未有任何人包括梁振英,就「劉夢熊爆料」的相關報道,而向該週刊發出律師信。張表示,如果一旦收到律師信,會通知本港媒體。
自本報於1月29日刊出練乙錚先生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練文)之後,外界提出了不同意見,我們特別為此重申練文中的幾個主要論點︰
一、練文所指「梁氏涉黑」是基於劉夢熊一方所言的假設性陳述及分析,並非指梁已經涉及黑道。
練文兩次提醒讀者,劉夢熊提供的資料不一定或未必完全正確。其中第二段︰「孤證不立,未有更多有關事實暴露之前,大家不妨存疑。」
另外練文中最後一段︰「當然,有可能劉夢熊也在此事上說謊;故首先應該在事實上嚴格求證。」
練文已再三提醒讀者,劉夢熊接受《陽光時務週刊》第40期訪問時提供的信息未必可靠。
二、練文還特別提出,有關涉黑是疑點,還需嚴格求證,包括由立法會負責向包括梁振英在內的有關人士套取材料。
三、中國大陸的法律,接受無罪推斷,官員接受雙規,表示有一定嫌疑,但不表示一定有罪,練文所指的是「如果涉黑,實可雙規」,是有前提假設的陳述,並不是說「梁已涉黑 應予雙規」。
練文提出討論的議題涉及公眾利益,而在論點鋪陳之間,已經慎重而清楚表明相關論據應該再經不同方式求證,不應輕率達成任何結論,這是我們希望鄭重說明及解釋的。
本報管理層、編輯部及文章作者並無指稱梁先生已經涉黑,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
信報編輯部
(信報道歉聲明)
《信報》總編﹕向讀者非向梁道歉
【明報專訊】《信報》編輯部昨在回應梁振英律師信的澄清及道歉聲明啟事中,並無批評梁發出律師信的做法,啟事澄清練乙錚的文章沒有指梁振英已經涉及黑道,亦已再三提醒讀者劉夢熊的資料未必正確,認為應加以求證;啟事並稱,若因文章引起讀者對梁「產生不公的結論起不便」致歉。《信報》總編輯陳景祥昨早則表示,啟事是向可能誤解的讀者道歉,而非向梁道歉,並對梁的做法感到震驚。
稱基於夢熊所言分析 已提醒資料存疑
練乙錚的文章於1月29日刊出,當中提及梁振英涉黑的分析,主要基於《陽光時務週刊》「劉夢熊大爆料」報道,《信報》在2月1日收到梁的律師信。
據悉,此事一直只有陳景祥等幾名《信報》高層掌握情況及信件內容,直至前日有關《信報》收律師信消息傳出後,《信報》高層前晚於編採會討論及就刊登啟事作出回應,大多數《信報》記者也是此時才得知收信一事。《信報》昨沒有文章報道律師信一事。
該啟事稱,「梁氏涉黑」是基於劉夢熊一方所言的假設性陳述及分析,並非指梁已經涉及黑道,又指文章已兩次提醒讀者對劉夢熊的資料存疑,需由立法會負責求證。啟事末段,並就若因文章引起讀者對梁振英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而致歉。
陳景祥昨早表示,這只是就可能令讀者以為「梁振英涉黑」而致歉,「我們不是就登文章致歉,不是因事件致歉」。
曾向傳媒發出律師信指控誹謗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分析,一般如誹謗涉質疑人的專業資歷、刑事罪行、精神病或貞操問題,法庭會特別重視。她說,看不到劉夢熊的訪問報道有黑金政治的印象,但練乙錚文章則含沙射影指可能有黑金政治,由於「涉黑」可能是刑事罪行,梁振英可能因此發律師信。
稱基於夢熊所言分析 已提醒資料存疑
練乙錚的文章於1月29日刊出,當中提及梁振英涉黑的分析,主要基於《陽光時務週刊》「劉夢熊大爆料」報道,《信報》在2月1日收到梁的律師信。
據悉,此事一直只有陳景祥等幾名《信報》高層掌握情況及信件內容,直至前日有關《信報》收律師信消息傳出後,《信報》高層前晚於編採會討論及就刊登啟事作出回應,大多數《信報》記者也是此時才得知收信一事。《信報》昨沒有文章報道律師信一事。
該啟事稱,「梁氏涉黑」是基於劉夢熊一方所言的假設性陳述及分析,並非指梁已經涉及黑道,又指文章已兩次提醒讀者對劉夢熊的資料存疑,需由立法會負責求證。啟事末段,並就若因文章引起讀者對梁振英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而致歉。
陳景祥昨早表示,這只是就可能令讀者以為「梁振英涉黑」而致歉,「我們不是就登文章致歉,不是因事件致歉」。
曾向傳媒發出律師信指控誹謗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分析,一般如誹謗涉質疑人的專業資歷、刑事罪行、精神病或貞操問題,法庭會特別重視。她說,看不到劉夢熊的訪問報道有黑金政治的印象,但練乙錚文章則含沙射影指可能有黑金政治,由於「涉黑」可能是刑事罪行,梁振英可能因此發律師信。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估計,《信報》在收信後應曾尋求法律意見,最後發出澄清及道歉啟事,旨在防範梁振英以個人名義興訟,《信報》可以文章是公允評論抗辯。
《陽光時務》﹕未收過律師信
《陽光時務週刊》執行主編張潔平表示,留意到網上有不少讀者笑言,梁振英與其向《信報》施壓,不如向《陽光時務》發律師信。她說,迄今未有任何人包括梁振英,就「劉夢熊爆料」的相關報道,而向該週刊發出律師信。張表示,如果一旦收到律師信,會通知本港媒體。
(8/2/2013 明報)
看了信報的道歉聲明及其總編輯陳景祥的解釋,我鄙視信報。堂堂信報,如果不是向梁振英道歉,就應該發收到律師信的震驚聲明,何謂向可能誤解的讀者道歉。不要玩文字遊戲愚弄讀者,整篇聲明,字裏行間都是解釋立場,不是向梁振英道歉還有其他?見到有法律學者出來講1993年的案例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立即見風轉舵,否認道歉,distasteful。英國這案例是否可以如陳文敏院長講,引申為行政長官等同政府,不能提出誹謗的民事訴訟,這推論只是arguable,陳文敏院長的講法,並非該案的ratio decidendi。故此,先不要把身為行政長官是否有胸襟容忍市民的批評,等同在法律上他是否有權訴訟。有人認為梁振英發律師信,窒礙言論自由,及公民批評政府的自由,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這要視乎批評是否有合理理據。
網上瘋傳練乙錚的文章,挑戰梁振英對他們提出誹謗訴訟,一般市民或政客這樣做,我可以理解,但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並曾經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她也出來叫陣,我不禁要問,還有rule of law嗎?Distasteful。
搞法律的人,必具邏輯思考。由劉夢熊的訪問爆料,推論為如果涉黑,實可雙規,怎可以公允評論(fair comment)作誹謗訴訟的抗辯呢?這「如果」是無端端無所指地出現的嗎?用前提假設的陳述「如果」,也要有合乎現實的依據,否則就沒有討論的價值。練乙錚文章的標題「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已經用上肯定的字眼「涉黑」,及肯定性的後果「實可」,還可以講是fair comment嗎? 文章內容提到「孤證不立」,在法律概念上也不正確,無論民事或刑事法,孤證當然可立,一切決定於credibility。又一個distasteful。
不要以為我在替梁振英作打手,我只是對香港那股動輒就熱烘烘,盲從跟風的做法看不過眼才發聲。要罵人的話,不如學我,看判辭罵法官,無畏無惧,罵錯了人,撇撇脫脫,立blog為記,公開道歉。最重要的是,思考獨立,不要網上看了一些主流意見,就看風駛悝,隨波逐流。再一個distasteful。
網上瘋傳練乙錚的文章,挑戰梁振英對他們提出誹謗訴訟,一般市民或政客這樣做,我可以理解,但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並曾經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她也出來叫陣,我不禁要問,還有rule of law嗎?Distasteful。
搞法律的人,必具邏輯思考。由劉夢熊的訪問爆料,推論為如果涉黑,實可雙規,怎可以公允評論(fair comment)作誹謗訴訟的抗辯呢?這「如果」是無端端無所指地出現的嗎?用前提假設的陳述「如果」,也要有合乎現實的依據,否則就沒有討論的價值。練乙錚文章的標題「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已經用上肯定的字眼「涉黑」,及肯定性的後果「實可」,還可以講是fair comment嗎? 文章內容提到「孤證不立」,在法律概念上也不正確,無論民事或刑事法,孤證當然可立,一切決定於credibility。又一個distasteful。
不要以為我在替梁振英作打手,我只是對香港那股動輒就熱烘烘,盲從跟風的做法看不過眼才發聲。要罵人的話,不如學我,看判辭罵法官,無畏無惧,罵錯了人,撇撇脫脫,立blog為記,公開道歉。最重要的是,思考獨立,不要網上看了一些主流意見,就看風駛悝,隨波逐流。再一個distasteful。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154條控罪
Thomson fronts court on 154 fraud charges
With his wife Zoe by his side, former federal Labor MP Craig Thomson has this morning faced a Melbourne court to be formally charged with 154 fraud offences, including allegations he used his union credit card to pay for prostitutes.Thomson, 48, who is now sitting as an independent in Parliament, appeared in the Melbourne Magistrates Court for a brief filing hearing on the charges.
Craig Thomson, accompanied by his wife, arrives to face court in Melbourne. Photo: Mal Fairclough
He was arrested last Thursday at his NSW Central Coast office and charged with fraud and theft 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lleged misuse of entitlements when he was national secretary of the Health Services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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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f his bail conditions included not contacting any prostitutes he is alleged to have engaged for sexual services.
Thomson arrived at the Melbourne courthouse just before 9am and told the waiting media his priority was to ''get this issue on and over with as quickly as possible to clear my name''.
His case was called before magistrate Donna Bakos in courtroom 1 at 10.24am.
Defence lawyer Bill Dwyer told the court Thomson was concerned at the way he had been brought to the court.
Mr Dwyer said Thomson had been ordered to appear in Melbourne at short notice and ''he's anxious to get these matters resolved''.
Mr Dwyer asked the court for a witness list to be provided to his client but the prosecution said it was not available.
Outside court after the hearing, Thomson stood with his wife in front of a large media pack and criticised the police handling of the case.
‘‘You’d think it was the AFL grand final with all you guys here,’’ Thomson said.
‘‘Look, what was disappointing about today was of course it became clear that not only last Thursday was wrongly done by the police but after 18 months in relation to investigating this matter ... they still don’t even have witnesses that they for able to produce for us.
‘‘We’re trying to get on with this, to get it on as quickly as we can.
‘‘It wasn’t encouraging that the police aren’t even ready after all this time.
‘‘We’ll get on with it as quickly as I can to clear my name.’’
Earlier during the hearing, Ms Bakos ordered Thomson to appear again on May 22 for a committal mention.
A 20-volume police brief of evidence was expected to be sent to Thomson's legal team by April 17.
The magistrate varied Thomson's bail to include a provision that he not contact any employees of a number of businesses, including one which operated the Touch of Class brothel in Sydney.
The charges against Thomson followed an 18-month Victoria Police fraud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inances of the Health Services Union.
Thomson, the member for Dobell who was suspended from the Labor Party early last year over the allegations, married Zoe Arnold, a former radio newsreader and now media adviser, in January 2011.
The couple live in Bateau Bay and has two children, Matilda, 3, and Adelaide, 17 months.
They met when Thomson was a union boss and Ms Arnold was working as a media adviser to former NSW health minister Reba Meagher.
Thomson is accused of improperly using Health Services Union funds to spend on prostitutes, air travel, entertainment and cash withdrawals in excess of $100,000.
He was the union's national secretary from 2002 until his election to federal parliament in December 2007.
Court documents state that the alleged offences occurred between February 2003 and April 2008.
One charge claims that he used a Mastercard to avoid paying a debt of $330 to Sydney escort service Aboutoun Catering for sexual services in February 2003.
Thomson is still being investigated by NSW police in relation to Strike Force Carnarvon, looking into alleged fraud in the NSW branch of the HSU.
During Wednesday's 15-minute hearing, Mr Dwyer said there were claims that Thomson had tried to avoid being charged by summons and had not made himself available to police.
He said this was not accepted by his client and ‘‘there was never any evasion’’.
Thomson was always available and the police knew where he was, the defence lawyer said.
Ms Bakos said there was no suggestion Thomson was a flight risk or had evaded appearing in court on the charges.
The magistrate said she was not sure why Mr Dwyer had aired his concerns in her courtroom and what they were meant to achieve.
The 154 charges against Thomson include allegations he used HSU credit cards to pay for in-house R-rated pornographic movies at hotels; cigarettes; food and drinks; flights; car hire; petrol; taxis; valet parking; hotel rooms; and sexual services from companies trading as Boardroom Escorts, Tiffany’s Girls and A Touch of Class.
In an interview with Fairfax Media on Monday, Thomson said he had never used prostitutes and was worried his legal fees to fight the case could cost him his house.
When the HSU allegations against Thomson first surfaced in 2009, Ms Arnold was pregnant with their first child.
She said at the time she stood by Thomson ''100 per cent''.
Writing in the Australian Women's Weekly last year, Ms Arnold said: ''A lot of people have made their minds up about my husband. They see him as a philanderer, a man who's loose with his money and his morals. I don't know that man.
''I love my husband. This will all end one day and then we will still have each other.''
(Sydney Morning Herald 6.2.2013)
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狗官容易罵之二
本以為寫了兩個blogs,有關狗官留言一事可以告一段落,Star Chamber又來一則教誨,我豈敢怠慢。
Star Chamber的態度使人佩服,但標少能力有限,學習不來。我開blog的目的是以文會友,隨心而寫,文章不用受到審閱,自主權在自己,自由發表,從來都不打算變成標少信箱,心急人上之類的東西,否則不如搞個XX夫人信箱,答下失婚失戀的問題,更加好玩。
偶然有讀者諮詢法律意見,我對他們告訴我的事發經過,姑妄聽之,不求真偽,回覆時主要解釋法庭程序,再三強調我沒有法律意見可以提供。故此,就算有人弄虛作假,對我毫無影響,我無需判辨誰是誰非。我沒有Star Chamber那種胸懷,也不會明查暗訪,去做inquisitorial的事。我剪輯留言然後把它登出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闡述自己的立場,希望這種留言不再出現。
Star Chamber搬了武鵬案(CACC18/2007)出來,那是否一件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我不敢妄下定論。案中辯方提出新證人張漢文的證供,以致上訴成功,未必可以解讀為控方證人集體作假,不要忘記除了張漢文,控方第三證人也是一名獨立證人。真假二分法之外,還有perception的問題,像羅生門的情況。假作真時真亦假, 無為有處有還無。如果張漢文在審訊時被辯方傳召作供,Ada Yim有可能照「釘」,屆時Star Chamber也未必能夠講多名證人集體作假,而且上訴庭批准上訴時也沒有這樣講。Star Chamber也不要忘記Brian Alfred Hall (Brian Alfred Hall and HKSAR FACC12/2008),他騙倒終審法院5位法官,去到最高司法程序的法院,充滿睿智仔細的分析,也分辨不出真假,標少甚麼事實都不掌握,憑甚麼去做umpire? 還有,我不喜歡陪審團制度。
Star Chamber2013年2月5日 下午6:01
標少,
如果那位先生聯絡我,我會要求提供謄本,查清一切,如實在網上報導。如果我不同意法官判決,我會附加我的意見。但重點是,我向來尊重陪審員制度,由大家當陪審員,各自有自已看法,判定是那位先生錯,是法官錯,又或是法律錯。
但先決條件是那位先生確是被告本人,網上甚麼都可以是假,縱使文件齊全,我也不會報導不見真人的申訴。如果我是你,我會先刪除,後私下聯絡,未弄清真假前,絕口不提那留言。
另順便一提,CACC 18/2007是一單涉及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誰是誰非,我向來以開放態度聆聽,最後如實報導,我信的是集體智慧。
如果那位先生聯絡我,我會要求提供謄本,查清一切,如實在網上報導。如果我不同意法官判決,我會附加我的意見。但重點是,我向來尊重陪審員制度,由大家當陪審員,各自有自已看法,判定是那位先生錯,是法官錯,又或是法律錯。
但先決條件是那位先生確是被告本人,網上甚麼都可以是假,縱使文件齊全,我也不會報導不見真人的申訴。如果我是你,我會先刪除,後私下聯絡,未弄清真假前,絕口不提那留言。
另順便一提,CACC 18/2007是一單涉及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誰是誰非,我向來以開放態度聆聽,最後如實報導,我信的是集體智慧。
偶然有讀者諮詢法律意見,我對他們告訴我的事發經過,姑妄聽之,不求真偽,回覆時主要解釋法庭程序,再三強調我沒有法律意見可以提供。故此,就算有人弄虛作假,對我毫無影響,我無需判辨誰是誰非。我沒有Star Chamber那種胸懷,也不會明查暗訪,去做inquisitorial的事。我剪輯留言然後把它登出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闡述自己的立場,希望這種留言不再出現。
Star Chamber搬了武鵬案(CACC18/2007)出來,那是否一件多名證人集體作假的案件,我不敢妄下定論。案中辯方提出新證人張漢文的證供,以致上訴成功,未必可以解讀為控方證人集體作假,不要忘記除了張漢文,控方第三證人也是一名獨立證人。真假二分法之外,還有perception的問題,像羅生門的情況。假作真時真亦假, 無為有處有還無。如果張漢文在審訊時被辯方傳召作供,Ada Yim有可能照「釘」,屆時Star Chamber也未必能夠講多名證人集體作假,而且上訴庭批准上訴時也沒有這樣講。Star Chamber也不要忘記Brian Alfred Hall (Brian Alfred Hall and HKSAR FACC12/2008),他騙倒終審法院5位法官,去到最高司法程序的法院,充滿睿智仔細的分析,也分辨不出真假,標少甚麼事實都不掌握,憑甚麼去做umpire? 還有,我不喜歡陪審團制度。
2013年2月4日星期一
狗官容易罵
讀者Star Chamber在 删除留言 一文兩度留言,熱切希望那位罵狗官的讀者能夠聯絡他,讓他尋求真相,判辨是否寃案,他很慷慨地提供自己的電郵給這位聲稱含寃的人。我沒有配合Star Chamber的要求,沒有把這聲稱含寃的人的電郵地址給他,原因有一籮筐。
我一向得過且過,讀書不求甚解。甚麼叫真相?玄妙奧秘,磬竹難書。看到罵狗官讀者的電郵,十分反感。首先,我一看就直覺地覺得手法是典型的香港網絡時尚:smear campaign。為何有這種直覺感覺呢?
一,他被判監21星期,好可能已服刑完畢,才能夠發電郵,正在服刑何來機會發電郵呢?服刑完畢的話,又沒有講有否上訴,已說明這仁兄並不希冀沉冤得雪,或已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所以除了有心抹黑,別無其他目的。
二,留言提及「控方及警方證人」,即是有街外證人及差人作供,那就說明並非單靠差人作供「砌生豬肉」的案。
三,留言提及,被告曾向主任裁判官投訴原審裁判官而導致被定罪,既然是這樣就應該叫原審裁判官discharge himself and apply for trial de novo,要求安排別的裁判官來審。
四,標少一向不覺得現今香港的司法制度容易出現冤獄,就算上訴得直的人,也不見得屬於含冤得雪,不少只是上訴法院法官基於法律觀點、技術問題(technicality)及案惰事實看法與原審法官不同,才判被告無罪。
五,標少一向pro-prosecution,單憑兩句罵狗官的空話,藉此抹黑某個法官,請往別處留言。判監21星期,並不是輕微的案件,我罵被告為狗賊又如何?就算我罵了,都不知在罵誰。如果具名的罵某法官是狗官,太不公平,要罵也不要在我這處罵。
六,Star Chamber可以怎樣判斷事實真相呢?你能否拿到控方證人口供紙、審案紀錄謄本及裁斷陳述書,否則你怎樣判斷寃或不寃?就算你覺得有寃,你有甚麼可做?當被告或其家屬私下發電郵給我,我只會告訴他們有關法庭程序,或最近一個例子,苦口婆心的勸被告跟感化官合作,否則有可能因違反感化令引致的後果。That is the best I can do.
七,香港的法律制度相當健全,被告容易獲取協助,標少這灌園叟,開墾自己這片樂土,怡然自得,無意做穿針引線的match maker。
我一向得過且過,讀書不求甚解。甚麼叫真相?玄妙奧秘,磬竹難書。看到罵狗官讀者的電郵,十分反感。首先,我一看就直覺地覺得手法是典型的香港網絡時尚:smear campaign。為何有這種直覺感覺呢?
一,他被判監21星期,好可能已服刑完畢,才能夠發電郵,正在服刑何來機會發電郵呢?服刑完畢的話,又沒有講有否上訴,已說明這仁兄並不希冀沉冤得雪,或已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所以除了有心抹黑,別無其他目的。
二,留言提及「控方及警方證人」,即是有街外證人及差人作供,那就說明並非單靠差人作供「砌生豬肉」的案。
三,留言提及,被告曾向主任裁判官投訴原審裁判官而導致被定罪,既然是這樣就應該叫原審裁判官discharge himself and apply for trial de novo,要求安排別的裁判官來審。
四,標少一向不覺得現今香港的司法制度容易出現冤獄,就算上訴得直的人,也不見得屬於含冤得雪,不少只是上訴法院法官基於法律觀點、技術問題(technicality)及案惰事實看法與原審法官不同,才判被告無罪。
五,標少一向pro-prosecution,單憑兩句罵狗官的空話,藉此抹黑某個法官,請往別處留言。判監21星期,並不是輕微的案件,我罵被告為狗賊又如何?就算我罵了,都不知在罵誰。如果具名的罵某法官是狗官,太不公平,要罵也不要在我這處罵。
六,Star Chamber可以怎樣判斷事實真相呢?你能否拿到控方證人口供紙、審案紀錄謄本及裁斷陳述書,否則你怎樣判斷寃或不寃?就算你覺得有寃,你有甚麼可做?當被告或其家屬私下發電郵給我,我只會告訴他們有關法庭程序,或最近一個例子,苦口婆心的勸被告跟感化官合作,否則有可能因違反感化令引致的後果。That is the best I can do.
七,香港的法律制度相當健全,被告容易獲取協助,標少這灌園叟,開墾自己這片樂土,怡然自得,無意做穿針引線的match maker。
2013年2月2日星期六
拉布上訴
上訴庭指拉布不當 再拒長毛覆核剪布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去年5月策動拉布戰,冀阻遞補機制法案通過,遭主席曾鈺成突襲「剪布」。梁申請司法覆核被拒批出許可,他不服上訴再被駁回。上訴庭昨表示立會有權自行處理會務,法庭不應插手,認為梁濫用法庭程序以延續政治訴求,而憲法確保立法機關議政及制訂法例時運作順暢,不容「拉布」。
梁:你都冇畀機會我拗
「長毛」梁國雄昨回應:「你(法庭)都冇畀機會我拗,又講咁多……你點能夠估我諗咩?好多案件打私人財產權,司法覆核案好似骨灰龕都係為錢,又唔鬧(訴訟人)想錢」。長毛續說,他提出司法覆核,冀循司法機關釐清法律定義,解決行政與立法的分歧,「你可以判我輸,然後建議立法機關更新規例,推動改進過程」,但法庭不批准許可,且長篇大論指他有政治目的,「即係叫人唔好尋求司法濟助」。
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維持原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亦否決梁要求、即以立法程序出錯為由,推翻「遞補機制」法案。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若議員就《議事規則》理解不同,一旦被主席停止發言便提訴訟而法庭受理,即阻礙立法過程,將嚴重影響立會運作。
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上訴時曾指出,「剪布」有違憲法賦予議員的發言權,但張官認為憲法不可能讓某議員無限拉布,阻礙其他議員以「有意義方式」參與立法程序,履行憲法權利。
指覆核濫用司法延續政治訴求
張官續說,曾鈺成在其主持的會議上執行《議事規則》「剪布」,停止辯論而投票表決,全屬憲法賦予權力,乃依法辦事而非自訂新的議事規則。張官又稱,立法機關享有特權,藉討論自主管理議會內事務,「立會事,立會了」,法庭如非遇上極為特殊情,不應介入。即使立法機關對會內規則詮釋有誤,未能解決分歧,法庭亦只能建議正確詮釋,不應插手。
判梁須付曾鈺成律政司訟費
張官認同原審法官林文瀚指出,梁在原審時申請臨時禁制令,冀阻止法案通過,可見他堅持自己的政治立場而訴諸法律。法官潘兆初直言,梁申請司法覆核旨在拖延立法過程,毫無理據支持法庭凌駕議會特權,干預會內事務。潘官又批評梁在議會的行動失敗,遂轉戰法庭,屬濫用司法程序。此外,梁須支付曾鈺成及律政司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123/12】
(2/2/2013)
去年5月,標少寫了拉布filibustering與剪布curtailing debate 一文,對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就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被林文瀚法官駁回時,所頒布判辭應該怎樣闡釋立法會主席剪布的權力,提出相反的看法。上面這則新聞,起碼印證我沒有錯誤解讀該判辭。
澳洲議會嚴格執行議員發言時間,故此無法拉布。就算在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senate rule)可以投票方式來剪布,而眾議院則以限制辯論時間來防止拉布。香港有些人對個入權利用顯微鏡來放大,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造反有理,置公眾利益不顧。看到反梁振英便隨即附和的人,應該退一步想一想,究竟是insight,抑或是loss of sight。
個人權力不受限制,就會造成濫權。行使司法權力同樣會受規範,防止濫用。行使權利也要符合「相稱性」(proportionality)的原則,梁國雄比我更清楚,終審法院通過他提出的多宗上訴案例,奠定不少法律原則。香港這股個人人權膨脹到極點的風氣,聒耳眩目,矯枉過正,偏頗失衡,不知何日方休。
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删除留言
昨日我删除一位讀者的留言,那是我開blog兩年來第一次。我寫這個blog來說明自己的立場,請先看經我剪輯過的留言:
我因在審訊期間向主任裁判官投訴XXX(XXXXXX),他反而公報私仇,將疑點說成毫無疑黠(sic),控方及警力(sic)証人在庭上自相矛盾卻說成誠實可靠,將無需入獄變成監禁21星期,簡直是不曉得公私分明的狗官,有此種人做法官只會令司法界蒙羞,造成更多寃獄更多人受害。
有誰可以幫我找出這位狗官更多之惡行?請聯絡我
Thanks!
E-mail:XXXXXX
上面這一則留言帶侮辱性,又沒有內涵,這讀者很明顯把被定罪判監的憤懣,利用標少的blog作為發洩平台。如果覺得含寃受屈,應該上訴尋求公義,推翻定罪。在網上呼籲,叫幾句狗官,毫無作用。
我因在審訊期間向主任裁判官投訴XXX(XXXXXX),他反而公報私仇,將疑點說成毫無疑黠(sic),控方及警力(sic)証人在庭上自相矛盾卻說成誠實可靠,將無需入獄變成監禁21星期,簡直是不曉得公私分明的狗官,有此種人做法官只會令司法界蒙羞,造成更多寃獄更多人受害。
有誰可以幫我找出這位狗官更多之惡行?請聯絡我
Thanks!
E-mail:XXXXXX
上面這一則留言帶侮辱性,又沒有內涵,這讀者很明顯把被定罪判監的憤懣,利用標少的blog作為發洩平台。如果覺得含寃受屈,應該上訴尋求公義,推翻定罪。在網上呼籲,叫幾句狗官,毫無作用。
我寫過不少批評法官的文章,批評的時候都盡量引用判辭作依據,不會胡亂放空槍,刻意侮辱。如果讀者要罵,請在法庭上罵,不要藏頭露尾,隱姓埋名。這種對法官指名道姓的辱罵,足以構成藐視法庭。如果標少讓這留言發揚光大,不予删除,發展下去,這讀者很有可能重蹈東方日報總編輯黃陽午辱罵Godfrey法官,被法庭判監4個月作為藐視法庭的下場(Wong Yeung 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CACV161/1998)。警方可循讀者提供的電郵地址,找出該讀者的身分,身分隱藏不了。
最重要的是,我不想被人利用,汚蔑了我的園地。對我的講法作任何批評都可以,罵也無妨,只要斯文爾雅便可。我不想把這blog變成slandering forum, not my cup of tea.
最重要的是,我不想被人利用,汚蔑了我的園地。對我的講法作任何批評都可以,罵也無妨,只要斯文爾雅便可。我不想把這blog變成slandering forum, not my cup of 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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