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唐英年擾亂視聽


屋署:刑事查唐宅失實陳述
唐怨調查冗長不公 屋署晚上發稿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昨早在電台指摘屋宇署調查其九龍塘約道7號大宅地庫僭建,時間既冗長且不公道,到昨晚10時,屋宇署發出新聞稿,首次明確披露在調查唐宅地庫初期,已有足夠資料決定展開刑事調查,有關調查是懷疑有人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但明言由於個案已進入刑事調查階段,署方不宜評論細節。

查10月未完成 唐感不耐煩

唐英年昨早心情大好,帶同文件出席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明顯是有備而來要向屋宇署發炮;其後他接受記者訪問,在多條與僭建無直接相關的問題上,都刻意將話題扯到屋宇署,表示對歷時10個月仍未完成的調查感到不耐煩,遲遲未能將僭建地庫還原亦令他的工作計劃受阻。

「拆晒裝修 剝到鋼筋度查」

他在節目上主動表示,很想盡快還原僭建物,惟屋宇署不許,早前更向他發信稱在調查完成前不可動一磚一牆。他透露,屋宇署對他的大宅至今已做了很多輪「五花八門」的調查,「包括用科技探測、鑽一些好深的洞去採樣本,拆晒所有裝修,好似剝皮咁,剝到鋼筋度調查。我唔知佢做緊乜調查,只知佢就快幫我拆個僭建再幫我還原咁滯」。

唐英年引述其法律及建築專家小組稱,從無見過屋宇署如此大規模調查一個僭建物,質疑署方執法時雙重標準,「我有些朋友同我講,話(屋宇署)似乎唔係一視同仁,處理方法不一……我有信心公務員唔會咁做,但我要知佢係點樣處理其他僭建」。

屋署:「明知違反」須先獲署方批准

不過,屋宇署昨晚約10時20分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唐宅僭建地庫一事發生的初期,單是基於「傳媒報道……(已顯示有人)明知而違反在進行工程前須事先獲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的規定,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等的情,因此屋宇署在當時已有足夠資料決定有需要展開刑事調查,而在調查中須在僭建物現場測試和搜證」,因此調查未完成之前,不能給唐英年展開補救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用詞在屋宇署一般的新聞稿中甚為罕見,因為根據《建築物條例》而調查僭建,屋宇署不會用上「明知而違反」等字眼,而是次屋宇署更表明正調查有人可能向屋宇署作出失實陳述,變相懷疑有人瞞騙政府,這是嚴重刑事罪行的指控。此外,自去年2月本報揭發唐宅僭建地庫後,雖有傳媒引述消息指屋署將刑事調查唐宅,但屋署一直沒有明言刑事調查的方向。

由於是懷疑有人「明知而違反」和涉及「向屋宇署作失實陳述」,因此可視為串謀訛騙罪行,一旦罪成,可判入獄最少7年或以上刑期。

唐兩交補救方案 屋署不接納

屋宇署的新聞稿表示,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分別於去年2月及8月提交了補救工程方案,但有關方案未詳細考慮現場結構情,署方分別於3月及10月回覆稱方案不被接納。但強調約道大宅需要進行的現場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只要業主提出一個依例的補救工程方案,工程便可馬上展開,但至今未收到認可人士提交的修訂方案。

面對唐英年質疑屋宇署採用「五花八門」的調查方式,屋宇署稱,由於個案已進入刑事調查階段,不會披露現場測試和蒐證工作中採用什麼方法或儀器。署方重申,不會因為業主是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而在執法上特別嚴苛或特別寬鬆。

(明報4.1.2013)

唐英年和梁振英都有誠信問題,我雖然主張給梁振英自新的機會,寫這篇文章,卻並非為他開脫。唐英年在電台的講話,目的是擾亂視聽。不知甚麼人為他出謀獻策,唐英年的手法和陳振聰相似:有證據就告我,無證據就放我。他的結果未必像陳振聰那樣,立即落案上庭,但我相信他也難逃法網。

我不只一次講,唐英年涉嫌干犯刑事案,和一般僭建情況不同。一般僭建,屋宇署會發信給業主,命令拆除,復修原狀,事件就完結。只有不服從這命令的人,在再三警告下也不肯執行,才受到檢控。檢控以傳票形式進行,罰款之外另加違反期間的每天罰款。講到底都不是刑事性質的檢控,定了罪都不是刑事案底。

唐英年所面對的情況十分不同,所涉及的是呈交虛假圖則騙取入伙紙,超乎一般僭建掩飾的做法,是百分百的刑事行為。梁振英堵塞僭建,極其量是欺騙選民,不涉刑事。事實上哪有不是騙子的政客。

唐英年走出來扮苦主,申訴受到調查拖延影響,這種政治show,可以理解,但已沒有市場。可是,他多番指責屋宇署處理方法不一,並非一視同仁,講法有欠公允,旨在擾亂視聽。熟悉屋宇署檢控政策及有關法庭程序的人,都知道那是執行了二、三十年的一貫政策。除非沒有證據檢控唐英年,有的話,審結定罪,恐怕他家中的紅酒可以收藏多一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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