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國回流夫婦為子爭身分證敗訴
【明報專訊】港人夫婦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誕下一子,4年後夫婦因在當地找不到工作而回流返港,為兒子申請香港身分證但遭拒絕。夫婦早前替兒子申請司法覆核,昨再被高院駁回。
2005年移民 失業返港
現年4歲的申請人Lamb Nicholas Edward由母親梁潔儀(譯音)代表。申請人的父母均為華人,並於香港出生,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獲發永久居民證件。2008年4月申請人在加拿大出世,翌年其父母在當地失業,決定帶同申請人回流返港。2010年9月,梁潔儀替兒子向人事登記處申請香港身分證但被拒,其後梁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但再被駁回,梁不服提司法覆核。
爭拗「定居外國」定義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在判辭表示,《基本法》第24條指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然而關於「中國公民」的定義,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5條決定,該條文指出「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法官認為,此案關鍵在於如何解釋《國籍法》中「定居在外國」的意思。
申請人一方認為,其父母雖已獲發加拿大永久居留證件,但證件須定時續期,否則會喪失當地「永久居民身分」,故他們不算獲得「永久居留權」。
惟法官認為,「定居在外國」的意思應以當地法例理解,以加拿大為例,法官認為申請人父母只要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便即符合「定居在外國」的要求,故根據《國籍法》申請人的父母已非「中國公民」,申請人亦不能獲發香港身分證。
【案件編號:HCAL103/11】
這件司法覆核案,判辭今天上載了。移民海外的港人應該留意,判辭的連結在此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5039&QS=%28hcal%7C103%2F2011%29&TP=JU
移民海外的港人,返回香港可以身分證出入境,返回移了民的國家就用本國護照,是慣常的做法,因為香港對擁有居港權的港人,並沒有國籍數量的限制。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同樣沒有為國民的國籍數量設限。
首先讓我交待一下本案的背景:申請人(男童)的父母2005年移民加拿大,2008年男童誕生,2009年父母決定回流,因為兩人在加拿大一直都找不到工作(並非明報所講其父母翌年在當地失業)。移民期間,男童父母保存香港銀行及強積金戶口,母親持有的一層樓也沒有賣掉。2009年男童的父親在香港找到工作,母親於是為男童申請身分證,但被入境處拒絕。
表面看基本法第24(3)條賦予男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但1997年《入境條例》(Cap 115)附表一作出的修訂,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中國公民概念的詮釋加入法例中,所以法官在考慮本案時,引用了有關定義,作出判決。法官也似乎認同人事登記處處長參考了蔡誠、蕭揚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法釋解案例全書》,對中國公民定義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這樣寫: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關鍵字眼在於「定居在外國」一詞,如果中國公民到外地旅行或探親,恰巧產子,當作別論。享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港人,不受多重國籍的限制,但不在香港出生或未獲居留權的下一代,根據上訴判辭,就不會獲得永久居民身分。有沒有上訴空間呢?不是我熟悉的課題,我不敢亂講。
【明報專訊】港人夫婦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誕下一子,4年後夫婦因在當地找不到工作而回流返港,為兒子申請香港身分證但遭拒絕。夫婦早前替兒子申請司法覆核,昨再被高院駁回。
2005年移民 失業返港
現年4歲的申請人Lamb Nicholas Edward由母親梁潔儀(譯音)代表。申請人的父母均為華人,並於香港出生,2005年移居加拿大,並獲發永久居民證件。2008年4月申請人在加拿大出世,翌年其父母在當地失業,決定帶同申請人回流返港。2010年9月,梁潔儀替兒子向人事登記處申請香港身分證但被拒,其後梁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但再被駁回,梁不服提司法覆核。
爭拗「定居外國」定義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在判辭表示,《基本法》第24條指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然而關於「中國公民」的定義,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5條決定,該條文指出「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法官認為,此案關鍵在於如何解釋《國籍法》中「定居在外國」的意思。
申請人一方認為,其父母雖已獲發加拿大永久居留證件,但證件須定時續期,否則會喪失當地「永久居民身分」,故他們不算獲得「永久居留權」。
惟法官認為,「定居在外國」的意思應以當地法例理解,以加拿大為例,法官認為申請人父母只要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便即符合「定居在外國」的要求,故根據《國籍法》申請人的父母已非「中國公民」,申請人亦不能獲發香港身分證。
【案件編號:HCAL103/11】
這件司法覆核案,判辭今天上載了。移民海外的港人應該留意,判辭的連結在此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5039&QS=%28hcal%7C103%2F2011%29&TP=JU
移民海外的港人,返回香港可以身分證出入境,返回移了民的國家就用本國護照,是慣常的做法,因為香港對擁有居港權的港人,並沒有國籍數量的限制。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同樣沒有為國民的國籍數量設限。
首先讓我交待一下本案的背景:申請人(男童)的父母2005年移民加拿大,2008年男童誕生,2009年父母決定回流,因為兩人在加拿大一直都找不到工作(並非明報所講其父母翌年在當地失業)。移民期間,男童父母保存香港銀行及強積金戶口,母親持有的一層樓也沒有賣掉。2009年男童的父親在香港找到工作,母親於是為男童申請身分證,但被入境處拒絕。
表面看基本法第24(3)條賦予男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但1997年《入境條例》(Cap 115)附表一作出的修訂,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中國公民概念的詮釋加入法例中,所以法官在考慮本案時,引用了有關定義,作出判決。法官也似乎認同人事登記處處長參考了蔡誠、蕭揚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法釋解案例全書》,對中國公民定義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這樣寫: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關鍵字眼在於「定居在外國」一詞,如果中國公民到外地旅行或探親,恰巧產子,當作別論。享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港人,不受多重國籍的限制,但不在香港出生或未獲居留權的下一代,根據上訴判辭,就不會獲得永久居民身分。有沒有上訴空間呢?不是我熟悉的課題,我不敢亂講。
Bill,
回覆刪除我相信很多移民國外的人,面對下一代出生,普遍都有相同的疑問,看完你寫這篇給移民海外港人寫的一個blog,有關在「定居在外國」一詞,謝謝你一再簡單而清楚的解釋,
亦剛好解答我心中的疑問。
My pleasure.
刪除Maybe this is a new ground for them to seek judicial review again.
回覆刪除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60619/vaa2_r.htm
Give it a try, I also want to see if the law evolves.
刪除Give it a try, I also want to see if the law evo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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