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上載了女包大人聽審一宗衝紅燈的上訴(HKSAR and Chan Tin Shui John Raymond HCMA814/2012),是一宗簡單事實裁斷的案件,控方指被告衝紅燈,被告承認只駛過黃燈。本來沒有可資評論之處,可是,只有4段長的上訴判辭,提到原審女裁判官撰寫了長63段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這一點又挑動標少的神經。
63段長的裁斷陳述書,究竟有多少字,無緣拜讀,不得而知。我相信原審裁決官寫得十分仔細,也許勤力,但作為法官的能力,卻極有問題。我怎樣也不能想像寫甚麼內容可以寫63段出來,其實63句也未必有需要。這63段一定包括很多案情的複述,否則,控方證人及被告可信性的分析,只消3幾段就講完,不必要寫的東西也寫,把時間和精神都白費了。
我以前寫過,有些審案能力低的法官,動輒就押後審訊,極度浪費資源。容許這種事情不斷發生,表示司法機構對法官能力考核做得不足。我絕對沒有誇張,從上訴判辭看得到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就算法官只白費下班之後自己的時間去撰寫冗贅的裁斷陳述書,也不能算是她自己的問題。如果用正常審案時間來這樣做,就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如果我是女包大人,我必定批評不合比例,不切實際裁斷陳述書的長度,這樣做也浪費聽上訴法官閱讀的時間。
上述這件案是具東區法院編號的,這就表示原審女裁判官來自東區或觀塘法院,凑巧上次讀者投訴的案件也來自觀塘法院(我共寫了4篇上庭的代價的文章),是時候有些人應該受到訓斥,甚或解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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