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星期四

唐英年醜聞比地道挖得更深

律師指證據暫不足 難控「公職行為失當」

【明報專訊】特首參選人唐英年被指早於2003年已有心僭建地庫,事件尚待屋宇署今日入屋調查。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屋宇署發現巨型地庫,並證實有人以不準確圖則隱瞞屋宇署,要證明當時身為政府高官的唐英年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普通法罪行,仍然有難度。

有廉署資深調查人員解釋,除非有資料指唐英年個人有直接參與工程,並利用公職身分與涉及審批的政府部門溝通,才有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綜合截至昨日披露的資料,仍未有顯著證據顯示唐觸犯了有關罪行。

倘業主咬定不知 難頂證

有法律界人士則分析,即使屋宇署的調查揭露事件可能有刑事成分,首當其衝的應是負責工程並在圖則上簽名的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則建築師或結構工程師),但即使證明他們當年有不誠實意圖,即使他們供出是業主指使並願意頂證,若業主一口咬定不知情,只會出現「口同鼻拗」的局面,相信律政司不會單憑一個可能被檢控者的口供,就對另一人提出檢控,除非業主與認可人士有白紙黑字的文件紀錄,可以證明業主曾有僭建指示。

須證失當憑公職獲利

大律師陸偉雄亦表示,要控告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除了要證明他有失當,還要證明該行為與公職有關,並從中取得利益。而根據《建築物條例》,若有人沒有入則而展開興建工程,可被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向政府提供虛假資料,則有可能涉及欺詐,最高可被判監14年
。(16/2/2012明報)

講唐英年也講得膩煩,他以前鬧的笑話都不涉誠信,只涉心智口才能力。僭建物雖然涉及法律,一般都是透明度高,從外觀已顯露出來,都不涉及呈遞假圖則的情況。除了革命打游擊或者越獄,只有富人才有能力挖掘地牢地道。說起來也諷刺,在尼悉的幾位朋友,兒女長大了離家自立,都感覺屋大工夫多,都想搬往較小的單位。香港這些富人,財富不少還是極度貪婪,僭建上下求索,罔顧法紀,貪念無涯。

當屋宇署進入唐宅調查後,翻查圖則紀錄,若果真的如傳媒報導是提供假圖則騙取入伙紙,屋宇署應該向警方報案,由CCB或O記調查,研究一下究竟有沒有證據檢控使用虛假文書罪(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在現階段不要輕言難頂證。程序上是應該由警方找一干人等錄取口供,然後把調查報告交律政司考慮,律政司應該把檔案外判予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考慮證據。「口同鼻拗」同樣可以定罪,如果我屋底有設備齊全的大地牢,講不知情只有豬才會信。What inference can you draw?Guilty like hell. 就算有人頂罪,唐英年也誠信破產。

唐英年不應該參選特首,否則以後日子難過,沒有誠信的人做了特首,頭也不能抬起來。檢控僭建的案件,被告必定會講唐特做得,我做不得?情形就像魯迅阿Q正傳裏面阿Q摸小尼姑新剃的頭皮時那種心態,「和尚動得,我動不得?」阿Q的想法當然不是抗辯理由,但講法不無道理。如果不公正處理唐宅僭建案,公義何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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