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

藐視法庭的刑事案底

在上一篇有讀者問, 因在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案而被定罪的諸君, 究竟有沒有留下刑事案底。這是老課題, 以前討論過怎樣判斷會否留下刑事案底。立法會在2004年諮詢過保安局長有關課題, 保安局長提供了一份可被記錄罪行名單(List of Recordable Offences)。按入連結的英文版, 就可以見到跟字母排的可被記錄的控罪名單, 亦可以看到「藐視法庭罪」並不包括在內。然而, 在判斷的過程中, 有幾點事項我們需要留意的。第一, 保安局所提供的名單已經是十多年前的, 期間有沒有新增或刪除了的控罪, 我們不得而知。第二, 除了名單所錄, 不包括在內的罪行, 也有可能變成可被記錄的罪行, 只要判監便會使名單以外的罪行也收入刑事案底的資料庫。以佔旺案為例, 各被告不是被拘捕帶返警署的, 他們是收傳票上庭的。就算是被拘捕帶返警署, 也無需打指模, 因為這藐視法庭罪不在名單內, 但他們最終被判監禁, 所以就會安排打指模, 把這定罪納入刑事案底。警方把監禁包括判了緩刑的情況, 我相信是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5)(a)這法律上的講法:

(5) 除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載的條文另有相反的規定外─

(a) 並未根據第109C條執行的緩刑,就所有條例而言,須視為一項監禁刑罰,但如屬任何規定被判處監禁的人被取消資格或失去職位或被沒收退休金的條例,則不在此限; 

打指模本身是有意義的, 因為刑事案底是靠指模來確認的。當然在街上巡警截查可疑人物時, 傳呼上台查案底只靠人名和身分證號碼, 但當拘捕落案就主要靠打指模來找案底以及把新拘捕案件的結果交回刑事記錄課存檔, 判無罪的那紀錄會註銷。上庭的案件是不會靠身分證來查核案底的, 除了身分證可以假之外, 主控也要在指模表格填下審案結果及簽署的。我舉另一例子, 兩車相撞, 警察到場調查, 然後記下雙方司機資料, 再約他們到交通意外調查科錄取口供, 然後決定檢控一方不小心駕駛。在整個過程中, 沒有人被拘捕, 也沒有打過指模, 因為不小心駕駛並非可被記錄的罪行。若被告被定罪而判監(不小心駕駛最高可判6個月監), 警方就會替他打指模並留下刑事案底。另一情況是, 若在審訊期間, 被告的控罪由不小心改為危險駕駛, 就算不判監, 也有刑事案底, 因為危險駕駛是可被記錄的罪行。

若在整個審訊定罪的過程中及之後, 都沒有打過指模, 你大可放心, 該定罪並不會記入刑事記錄裏。另一方面, 打了指模又未必表示一定有刑事案底, 因為是否記錄某罪行是警方內部的決定, 外人無從完全肯定記錄的準則。故此, 最能夠確定個人有沒有刑事案底的方法, 就是作出查冊, 我以前寫過查冊的方法(查冊個人刑事案底), 不再贅。

26 則留言:

  1. 兔兔係前面篇解釋了 為何要去打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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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問如果係o.n.e
    之前打過既指模同相會點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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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A變天了,睇下會否變第二個公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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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別緊張, 有平衡點的, 況且, 選舉產生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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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班大狀選左出黎預左返唔到轉頭。。。
      黎緊呢一年BA同中央關係轉冷係肯定,佢一上任,講明要搞23條就更可預期未來日子香港政局唔駛安定。。。
      上幾任主席上京可以令中央開門見山,各舒己見,呢位?始終政治味道太重,中央唔會同佢傾太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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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這留言的印象,似乎陳文敏並太受歡迎,但他竟能高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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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俾面派對,人地門生多(前港大法學院院長),師傅叫到,点會唔投俾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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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www.hk01.com/港聞/151065/-政圈風聲-鄭若驊任命路曲折-西環曾薦林瑞麟-林鄭企硬用戰友

    不可思議。希望係消息人士的搞笑公關,而唔係北京認真o甘諗。wiki 話林瑞麟1983 Law School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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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有問題想請教你,如果香港人曾經在海外犯左法(罪成),咁在香港會唔會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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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算有這方面的情報, 也不會在香港法庭呈遞。國際刑警情報交換可能會有這些紀錄, 但不能視為該人在香港的刑事紀錄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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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即是一樣可以有良民證?
      如果係咁有多張國家身分證既人咪好著數
      本身有A,B身分證, 係A國家犯法出示B身分 ,係B國家犯法出示A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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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咪傻喇, 好人唔做去做壞人, 有乜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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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 for your information
    港大有位學者(Professor Simon Young)2015年向警方拎左個比較新既List
    http://www.law.hku.hk/download/HKP-ListofOffences(20151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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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will make comparison later. I saw that in 2016, there was a government press release still relying on the 2004 version of the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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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refer to this press release: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4/13/P201604130537.htm

      In particular, the last paragraph of it:


      " In 2004, the Police provided the then prevailing list of "recordable offences" on the reques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Security (details at www.legco.gov.hk/yr03-04/english/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e.pdf). The Police have been introducing timely amendments to the list in the light of updates to the law, and consulting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statutory bodies as necessary. The list is currently under review by the Police and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wi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upon completion of th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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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雖然萬寧偷印花案審緊,但唔知可唔可以問下,假若證供同案情有極大出入甚至有張冠李戴之嫌,控方通常要乜野情況先肯撤控? 會唔會明知衰硬,仍然硬著頭皮繼續告告告,審到有裁決? 同埋裁判官是否很少即席判決,判詞後補呢?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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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陪審員審理案件, 在現階段評論無問題, 因為不會影響裁判官的看法。我一直沒有評論, 因為不確定案情。我只能回應你提出的問題。如果在審訊期間主控發覺事實上有出入, 譬如貨物價值, 可以申請修改控罪, 若果證據質素出現嚴重問題, 明知一定敗訴, 可以不再提出證據(call no further evidence), 而不是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夾硬去馬就會輸訟費或輸更多訟費。是否即席判決要看個人能力, 無能者就極簡單的案甚麼都要押後裁決。判詞? 一般簡單案件判無罪的根本不用寫判辭, 講幾句就足夠, 全部錄音, 唔使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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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果證供咁差,不如等個官裁定無表面證供,當庭釋放重快,否則要前線檢控去說服上司,重煩。上司又可能以為你偷懶,唔想做。當然,個官出聲就例外。
    好似早幾日單虐兒,遊官出聲去高院審,控方高層多數會接受。
    裁判署案件,要放,一陣攪掂,根本不須要太長時間準備判詞。但如果想釘,就要小心,比D心機,執靚個判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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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押後判不是一定釘,只是有可能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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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要放,根本不花太多時間準備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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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如果控方不再提出證據(call no further evidence),一般裁判官會立刻判決,還是仍然要依程序控辯雙方結案陳詞,然後按裁判官的意願即席判決/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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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案在身就揾律師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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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想跟進閣下上午9:11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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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問得很奇怪, 不懂但又仔細, 像有案要上庭。如果有案上庭就找律師吧, 若無案在身, 又怎會問這些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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