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星期二

未滿21歲犯人的判監

今天雙學3子案在終審法院審理, 終院要押後裁決, 在現階段當然難以估計最後結果, 但有一點相信是相當明確的, 就是上訴庭改判3子即時入獄, 當時黃之鋒未滿21歲, 在未索取報告前(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直接判監, 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明報的報導這樣講:

梁(刑事檢控專員)又指出,為16至21歲年輕犯人索取非監禁式刑罰報告只是指引性而非必要性,他引述過往案例指即使有犯人21歲,區域法院亦沒有為該犯人索取報告而直接判囚。惟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出,上訴庭的判刑是明顯錯誤,馬官亦指根據109(A)條,應盡量不判處青少年犯監禁刑罰。

梁專員的講法(索取報告是指引性而非必要性), 應該來自Sentencing in Hong Kong的講法: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09A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are directory, not mandatory..."

在去年3月, 當旺角暴動其中一件案審結定罪, 區域法院法官還押判刑到翌日, 其中一人只有19歲, 我已在暴動的代價一文, 指出這未滿21歲的被告判監之前應按法例要求, 先索取報告, 否則就犯錯。現在看來, 我這看法正確, 而該名被告可以就刑期申請逾時上訴。終審法院雙學3子案判辭一出, 這法律原則就會水落石出, 同時也會推翻Sentencing in Hong Kong的講法。

58 則留言:

  1. 曾德成當年於1967年被判煽動罪名成立坐牢兩年,他當時應該只是18歲,是否多年後法例已被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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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樣久遠的事, 答不到你。109A是1967年增訂的, 不知曾德成判監時生效了沒有, 而且也不知當時是否覺得先索取報告只是directory而非mand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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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點解咁容易犯錯?上訴庭喎!唔識或無錢上訴至終審法院咪冤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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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為一個小市民,真係有這感覺,上訴庭基本原則都可以錯!太兒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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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律無人識晒,也不會記得晒, 看法也並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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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暴動咁大件事,個官判監也合理。。。
      記住,係"盡量不會判監",不是"不可以判監"
      標少咁講法既話,同毒販講"少年去販毒不會坐監"有乜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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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沒有看清楚以前的討論, 先索取報告, 然後一樣可以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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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會唔會有點自我解脫,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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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即係黃小朋友的立會議員大夢又行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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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暫時形勢:
      鄧官:偏向釘
      馬官:偏向釘
      賀官:擺明放

      結果要睇下李官同霍官的取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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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eonard Hoffmann)。也是英國大法官的賀輔明曾在判詞中,提出對公民抗命的理解:基於良心的理由進行公民抗命,是有着長久及光榮的傳統。"

      幫到出晒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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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當然是釘了 我也支持釘

      再放 就feed into 班和理非左膠僥倖之心 港人必需明白 抗爭就要做到底 什麽殺公安 殺解放軍都要一起做到底 做到絕 要末就乖乖做支那賤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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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時真係懷疑馬大係曲線幫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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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後呢班本土派,大可以去大學叫大學生衝自己鬆了。。。
    去左台灣果位暴動友睇黎會返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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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e 匿名2018年1月17日 上午1:42
    暫時形勢:
    鄧官:偏向釘
    馬官:偏向釘
    賀官:擺明放。
    我加,
    邓官:偏向釘。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二〇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案,三子就上訴......

    連結: https://goo.gl/Upor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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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ou duplicated 鄧官, pls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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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訴方憂寒蟬效應"
    以前羅冠聰講憂慮判決做成寒蟬效應,我反感。不讓你衝擊保安員,你還可以其他言論或行動表達意見。代表律師當我們智商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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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上訴一方總要講些說話, 講甚麼寒蟬效應實在離題, 上訴應講法律原則, 如果上訴庭量刑過重因為忽畧了考慮上訴人違法的動機以及上訴加刑與原本判罰差異太大, 我還可以接受, 寒蟬是甚麼? 終院為何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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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近幾年最討厭聽到的是甚麽寒蝉效應、蝴蝶效應、公民抗命無畏無惧等等,全都似是疑非誤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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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家法庭判黄生篾視法庭坐多三個月。。。又係不合程序?黃生又甩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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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晦氣? 條友自己認罪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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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晦氣"?
      黃之鋒的大律師在上堂求情後,再向法官呈交書面陳詞,指法官應循遵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求,為犯案時未滿廿一歲的黃量刑時,盡力避免判他入獄。不過法官指本案雖為刑事藐視法庭,但是因違反民事法庭命令而起,性質仍屬民事案,故有關條例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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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官的判辭, 沒有從我的角度看, 他的講法:

      28. After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 authorities, I am of the view that S 109A does not apply in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S 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defines “court” as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ng in the exercise of i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definition is clear. The Court of Appeal in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Kai Yin [2016] 4 HKLRD 367 (CA) has decided that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s not exercising i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the present contempt proceedings.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is binding on this court. Paragraph 33 of the judgment provides as follow:

      “33. Adopting the approach in Re Kennedy (No 3), since the present sets of contempt proceedings stemmed from the execution of injunction orders granted by Au J in civil proceedings, they remain civil causes or matters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y are proceedings for criminal contempt. The appeals brought against the orders of Chow J are also appeals in civil causes or matters.”

      As such, S 109A has no place in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除此之外, 我的看法是, S.109A是講判刑時被告的年歲, 所以終審法院在雙學3子案, 就算裁定上訴庭判黃之鋒入獄時(當時未足21歲), 未先索取報告而犯錯, 也只會學術討論, 因為現在黃之鋒已超過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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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即係大狀們都對果條S.109A唔熟還是博緊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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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亦對判決表示失望,覺得今次是重判。駱指,法庭將刑事藐視法庭演繹得太闊,只要在現場出現便屬犯法,「我去探個仔,唔係示威,都算犯法。」"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117/bkn-20180117172347313-0117_00822_001.html?eventsection=hk_news&eventid=4028828d5aff9b84015b0db06fe049dc

      自己認罪,個官又聽駱哥話判佢三個月,咁都話重?
      駱哥唔通後悔當初唔應該同個官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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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36,

      109A的闡釋, 存着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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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4眼認 要坐3個月 GPHONE豈可例外? 已經有先例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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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所以駱哥想博懵多。。。後生大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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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ust in.佔旺藐視法庭 .
    法官:黃之鋒及黃浩銘即時入獄!

    求仁得仁。
    黄之峰:入狱即修行。

    人生更精彩也。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117/bkn-20180117083622040-0117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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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it.ly/2w9eb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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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午的保釋申請我去聽左 2分鐘就知道無路 結果真無路 去坐啦 死左膠 求仁得仁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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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unny仔,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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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佢擺明想做第二個長毛啦...明知長毛準備退休,部署晒準備去搶佢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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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187&currpage=T

    Surprising that Jackson Poon is Plaintiff's Counsel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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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117/57719681

    咁都要告?? 檢控官係咪可以放佢一馬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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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花點值50蚊一個,50蚊一個同50蚊送一個差好遠。600個印花淘寶最多賣20蚊。就算真係用晒嚟買煲最多咪平1000。拎三萬呢個數出嚟,萬寧同警察都痴咗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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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呢單擺明係萬寧作大個數
      600個 印花最多值300元
      貨品價值不合理辯方可唔可以提出反對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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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讀者都知係買三萬蚊野送六百零個印花, 記者白痴寫錯?
      控方口供最重要一點都出錯, 點打?
      辯方口供未見有疑點, 顯示沒打算永久佔有.
      報導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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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e BBTW: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118/20277882

      「萬寧職員庭上稱總公司計算出涉案608個印花值30,400元,即每個印花價值50元」

      價錢是來自PW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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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ews.appledaily", 據報是來自庭上稱, 8:46你有無旁聽?
      我無, 證人要宣誓, 記者唔使, 我信報導錯誤.
      擺三萬一碌野在枱面, 話係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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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成件事都幾反智,一個咁既印花值50蚊,然後就可以告個阿婆偷3萬幾,警察,律政司同萬寧都無d更加好既處理手法?
      大家鬥官僚,然後齊齊煮死個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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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你信有件咁事, 小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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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薯,如果你熟番現在警方和律政司心態,就係話之你,不告才是錯,交比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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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反而了解呢次刑事藐視法庭有冇留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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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正: 反而想了解呢次刑事藐視法庭有冇留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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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定留下刑事案底, 因為判監, 判監包括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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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04年立法會議員要求警方提供留下刑事案底的控罪名單, 藐視法庭罪不在名單裏, 但另一準則是任何定罪的刑罰是監禁的也會留下刑事案底, 監禁在法律定義上包括緩刑, 所以這夥人入部留下刑事案底, 本案各被告判得最輕的也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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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昨天其餘被告在adjourned之後去警署打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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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兔哥,指模不是早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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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C: 沒有 他們起初被捕是阻差 在九龍城提堂 同時又被控藐視 在高院開審 後來David Leung drop 左阻差 他們拿回保釋金 果邊的file已經closed 在高院3年來 從來沒有保釋金的 有時不出現也沒事 刑事藐視他們從來沒有經過 book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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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118/s00012/1516211599885
    "綜合了解選情的多個消息,林定國選情嚴峻,因他在幾間主要的大律師樓都無法取得全數大狀支持,包括Temple Chambers、Des Voeux Chambers,以及林所屬的Parkside Chambers,大律師界消息評估他較大可能落馬。"

    BA真係想同中央決裂?相信戴啟思上場之後,以後BA唔駛再組北京團了...
    唉,天要落雨,娘要嫁人,睇黎香港政治有排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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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那賤種 同北京有联系有什么好的 北京有法治还是什么来的 香港没有民主没有自由 由恐怖组织支那共产党话事 乱又有什么不好了

      你好有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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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旺角暴动,六个被告,80日審讯,一个被告的律师出庭多少日?每天最低多少钱呢?
    有冇需要甘多天?
    一个被告,五个指證已釘死。
    80天,,,,,,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5848-20180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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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人多、片多、錢一定多, 幾多就唔知。釘咗就8年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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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要成功舉證煽惑暴動罪難度十分高,多批可能全不認識的暴徒,要證明與被告的作為有必然性,而最終導致該次暴動,所以80天審理也確有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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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政司今次檢控策略十分成功,值得一讚, 有關被告相信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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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肉碎要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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