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算是個撐警察的人, 昨天警察遊行, 所持標語是「支持警隊執法」, 為了這句標語, 幹嗎要遊行, 有誰不支持警察依法執法? 盲目仇警的人除外。相反而言, 不盲目仇警也不能盲目撐警。起碼沒有人會為旺角警署探員強姦女證人、警察總部探員非禮女被告而喊寃、喊支持吧? 這些害群之馬, 警察也覺得有辱家聲, 所以把他們定罪、繼而革走, 警察也覺得彰顯了司法公義, 警察在調查這兩宗案也不會徧頗。
為甚麼在7警案和朱經緯案他們會改變了標準? 理由極簡單, 就是長期成為政治磨心的一種爆發。這十幾年來大大小小的示威, 越搞越激進, 警民衝突越來越多, 有些人已把警察視作宿敵, 而權力越來越受制肘的警察, 在佔中尾聲時爆發。有的人真的抵打, 打得手爽, 代價卻不菲。打的時候沒有想過要結賬, too bad。跟其他犯法的人一樣, 也是食得鹹魚抵得渴的道理, 甚麼長期執勤的壓力, 長期被辱罵, 長期被視作磨心, 都只是求情因素。我明白箇中憤懑, 我明白警察視這些刑期嚴苛, 我一直以來的評論都說判得過重。可是, 遊行另一訴求:「追求司法公義」, 當作何解?
怎樣才叫司法公義? 各被告均有法律代表, 七警聘用了城中資深的刑事案律師, 朱經緯也自選了律師。以定罪而言, 我覺得證據清晰, 輸了並非律師失職。審訊程序上也沒有違反公義的地方, 定了罪又可以上訴, 那有不公義? 以朱經緯案為例, 那一棍根本毫無必要, 也違反《警察通例》。講到尾, 昨天的遊行就是為了判刑的不滿。如果遊行是為了對同僚支持打氣, 我尚可理解, 若遊行是爭取訂立「辱警罪」, 也算是可理解的訴求, 而且前裁判官黃汝榮都撐場, 啱晒, 佢做刑事出身, 叫佢幫手, 執下上次梁教授同何前會長兩條茂里嘅辱警罪草案囉。
撐、亂撐、盲撐, 是有分別的。
為甚麼在7警案和朱經緯案他們會改變了標準? 理由極簡單, 就是長期成為政治磨心的一種爆發。這十幾年來大大小小的示威, 越搞越激進, 警民衝突越來越多, 有些人已把警察視作宿敵, 而權力越來越受制肘的警察, 在佔中尾聲時爆發。有的人真的抵打, 打得手爽, 代價卻不菲。打的時候沒有想過要結賬, too bad。跟其他犯法的人一樣, 也是食得鹹魚抵得渴的道理, 甚麼長期執勤的壓力, 長期被辱罵, 長期被視作磨心, 都只是求情因素。我明白箇中憤懑, 我明白警察視這些刑期嚴苛, 我一直以來的評論都說判得過重。可是, 遊行另一訴求:「追求司法公義」, 當作何解?
怎樣才叫司法公義? 各被告均有法律代表, 七警聘用了城中資深的刑事案律師, 朱經緯也自選了律師。以定罪而言, 我覺得證據清晰, 輸了並非律師失職。審訊程序上也沒有違反公義的地方, 定了罪又可以上訴, 那有不公義? 以朱經緯案為例, 那一棍根本毫無必要, 也違反《警察通例》。講到尾, 昨天的遊行就是為了判刑的不滿。如果遊行是為了對同僚支持打氣, 我尚可理解, 若遊行是爭取訂立「辱警罪」, 也算是可理解的訴求, 而且前裁判官黃汝榮都撐場, 啱晒, 佢做刑事出身, 叫佢幫手, 執下上次梁教授同何前會長兩條茂里嘅辱警罪草案囉。
撐、亂撐、盲撐, 是有分別的。
梁副教授和何前會長的辱警罪草案,出咗之後連提都無人再提起, 包括他們自己
回覆刪除知恥近乎勇? 不過這兩條茂里根本就恬不知恥。
刪除咁泛民力撐一個21歲未畢業就出黎選議員既妹妹仔,咁係"撐","亂撐",定"盲撐"?
回覆刪除廿一歲唔應該係重點,重點係有冇政綱有冇號召力。
刪除經驗同年齡唔係大晒。有啲人,係無論年紀點再加上去,都唔值得撑,廢就係廢。
相反地,係有力嘅,古代廿歲內做咗皇帝,現代三十歲內做咗總理。
後面還有一股勢力嘛。
刪除553講一大堆廢話即係點? 撐定唔撐黃痴風和周小妹選垃圾已完?
刪除無政見,無抱負,無願景,只求保住否決權.之前大選有人提出香港可以依靠開發天然氣提振經濟,諗起都笑出黎.好期待今次又會有咩笑料.
刪除周小BB居然想替我地立法,怕唔怕笑大人個口?不如入日本籍,穿kimonos 做geisha, 唱蝴蝶夫人好過。
刪除佔中本應要拉數以萬計嘅人, 全部人都犯非法集會
回覆刪除但佔中參與者一個都冇拉(唔計暴動玩大咗嗰個)
所以而家咪要「支持警隊執法」
就如法庭審案只睇條文同證據
點解警察拉唔拉人要睇政治
唔夠人手咪call解放軍(基本法講明警察處理唔到就可以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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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官先開第一炮
"《基本法》明文訂明香港實施普通法,而《基本法》的一些條文,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
看來一國一制真係唔使等到2047
多謝本土派搞成咁
刪除1:46 你簡化了何謂執法。
刪除標少, 我唔明我點樣簡化
刪除法例寫出咗咩叫非法集會,有人干犯咗罪行,所以警察拉人
簡單直接
警察拉唔拉人仲要睇啲乜其他嘢
唔通學英國話人手不足所以細案唔做, 定係學美國話嗰度太遠所以警察唔去
法例亦寫咗出嚟,違泊有乜罰則,又唔見旺角紅van被罰?
刪除有好多應該執嘅法其實冇執,有乜出奇?朱經緯案有幾複雜?拖咗三年,被逼埋牆角才行動。
其實港鐵出面,電訊、銀行路霸阻街,成地旅行匣條數點計,唔執法?
刪除執法包含不執行、酌情不檢控、檢控政策的考慮, 這關乎社會狀況、人手、違例的猖獗程度……等等, 所以執法並非字面意思這樣簡單。
刪除>>執法包含不執行、酌情不檢控、檢控政策的考慮, 這關乎社會狀況、人手、違例的猖獗程度……等等
刪除所以法庭係咪都要加入相同考慮, 而加入咗, 仲點係"法庭裁決法律糾紛時,只考慮案件的法律上理據。 by 馬官"
又或者, 點解法庭可以唔考慮"包含不執行、酌情不檢控、檢控政策的考慮, 這關乎社會狀況、人手、違例的猖獗程度……等等 by 標少"
我睇咗標少個blog好耐, 標少成日話司法好特別好特殊
但我始終理解唔到, 司法同執法, 點解唔可以用同一把尺, 同一個標準行事
我估, 呢個都係好都小市民, 特別係呢班"撐警"不滿法庭嘅主因
4:16
刪除我只能說你誤解了法庭的功能, 法官沒有酌情權, 不能用檢控方面相同標準, 法官的功能是按席前的證據判案, 在一些案件, 法官極其量只可能叫控方考慮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法官卻無權這樣做。以裁判官為例, 如果看《裁判官條例》第19(2), 就說明了功能
……
(2) 裁判官在聆聽每一方的陳詞、證人的證供以及所提出的證據後,須對整件事項加以考慮並作出裁定。他可將被告人定罪或作出針對被告人的命令,亦可撤銷申訴或告發(視屬何情況而定)。
……
簡單講即是聽完證據決定有罪無罪, 甚麼酌情權和檢控守則, 都與法官無關。以朱經緯為例, 我一直同情他所以呼籲律政司不要檢控他, 當檢控之後, 我不曾說法官應判他無罪, 因為證據很明顯及清晰, 換了個華人法官一樣會把他定罪, 唯一分別是未必一定有相同判法。
我討論一向講理據, 講法律, 講案例, 而不感情用事。如果你覺得錢禮判錯, 那你要告訴我她錯在那裏。
支畜共狗 416: 兔仔律师话的 朱死硬 朱一定会终生背负暴力罪犯的恶名 即使死去也无法洗脱 now get out of my face
刪除淨識鬧人, 可否用律師見識說話呢?
刪除真係可以咁樣理解執法一詞?如果考慮完諸多條件後,律政師決定唔控告朱生,咁又算唔算已經執左法?如果係証據不足,告唔到,我仲可以理解.證據充分,人係香港又唔係拉唔到,唔拉唔告點可以稱之為"已執法"?好似呢d一般佔中市民,人數太多,又或者上面有人講到既阻街,無足夠資源處理,應該稱之為"有待處理".
刪除549 老大: 这几天兔兔在藍屎谷 连连用朱事件欺辱藍屎。。中间夹几句什么要尊重法治 香港是法治之都 胜在有法治 把班共狗支畜气得手足无措。。this is simply a C&P job. *heh*
刪除5:52,
刪除你不如去讀下檢控守則。不同意我的看法無所謂。
只係覺得,法例寫得清楚,現實條件所限處理唔到,算係無可奈何.稱之為已執法,未免自欺欺人.
刪除//3:21 其實港鐵出面,電訊、銀行路霸阻街,成地旅行匣條數點計,唔執法?//
刪除呢條數我都唔知點計, 要嗌議員搵日召部門官員上去立法會交代一下先知.
我知道標少講嘅檢控守則, 亦明白標少講嘅法庭同律政司嘅唔同崗位.
刪除但係...
就係時代已經轉變了
呢一套已經漸漸唔被公眾接受
就如97前警察唔會拉朱經緯, 97前律政司都唔會告, 但係此兩者都已經變咗
而司法界就係仍然唔肯轉變
班共狗僞法治撚話咪喊晒口都無法改變朱經緯被咖喱婆錢禮定罪, 在荔枝角被雞姦, 屎眼被撐大, 現在是前後失禁需要接受治療
回覆刪除馬鹿兄, 有冇咁誇張呀,又關前面乜事, 前面都要失禁?
刪除Terry
TERRY 大哥 : 去GOOGLE下 李政熙
刪除嘩。佢好多新聞喎。你指下面呢單?
刪除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083011/
Terry
阿兔仔請漱口。
刪除TERRY 李和朱是差不多前后脚入册荔枝角的......而且......
刪除TERRY 331: 前列腺被隔壁直肠的肉棒连带一次次地的冲击。。。。。。。。猪猪后庭初尝人事岂能即时适应的, 故...........*惊恐地望着老大 祈求不要出事* well Terry you get the pic.....
刪除從解剖學上(page 10 of the PowerPoint) 都真係有道理喎。
刪除https://www.med.hku.hk/f/page/1872/2717/8.pdf
Terry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7/02/blog-post_17.html
回覆刪除標少係撐警的, 以前寫過原因。
Terry
成日番舊賬。
刪除咁叫同作者有交流嘛。嘻。
刪除Terry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80109/s00002/1515435160902
回覆刪除"譚允芝昨晚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被問到是次公會改選是否過度政治化,她回應說︰「我直情覺得過度政治化。」她表示,任何人覺得自己可以貢獻公會,都可以去商量,「就算想做主席,可以向另一名想競逐主席的人討論:你覺得你還是我做好一點?不如我做正你做副」。她指出,即使早年袁國強與Clive Grossman(郭兆銘)競逐公會主席時,都是以君子態度競選,「不是好似現在以一個political campaign(政治選舉工程)般去競爭」。"
多謝法政匯思等人成功將大狀們分化...
只是分歧表面化了。
刪除肥母共狗譚允芝: 马鹿话的, 你宜家再舔共 JOHNNY MOK 也不会要返你!
刪除可能下一波輪到攪戴啟思和林定國的大宅僭建, 互撥污水
刪除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108/57680374
回覆刪除案件今再提訊時,辯方透露曾兩度向律政司申請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但均被拒,主任裁判官練錦鴻今指大麻在美國部份州份可合法管有,著控方再索取指示,惟控方堅持繼續進行審訊。
練官咁講即係咩意思?
香港法官想點就點,想輕判會幫被告找理由,想釘就任何理都不接纳。
刪除4:31
刪除即是游說控方行使酌情不予檢控。
4:31
刪除標少,是否abnormal?
有些案件, 法官看過案情後會向控方提出意見, 並非不尋常。
刪除標少,咁美國都可合法管有槍械…
刪除你想拗乜?
刪除唔明練官個游說理由
刪除以毒品而言, 小量大麻定罪會判罰款, 所以練官想控方給被告一個無刑事紀錄的機會。
刪除但點解提美國?如果有人係香港非法管有槍械,係咪又可以講係美國係合法?
刪除新聞講她在美國讀書呀!
刪除但她在香港犯案喎!
刪除It seems I have spoken to a wall.
刪除係美國讀書就係著數d.
刪除入境問禁,無知或唔小心都不是脫罪理由,證據確鑿,釘得!
刪除被告被控於上水中心商場內藏有兩袋約8.7克大麻草。<-她不是在入境時被捕喎。
刪除Wall
同意。我所指的美學生來港前應瞭解本地法律,無知或唔小心都不是脫罪理由。好似去中東某些國家,甚至澳州,去之前也要搞清楚當地法律有什麼不同,避免觸犯法律惹麻煩。
刪除終於有人明我講咩啦。看來如果美國留學生在香港管有槍械也可以「在美國讀書呀!」作求情理由。
刪除Wall
你班友懂個屁還以為自己好醒, 自己秤下囉。
刪除(不是樓上)
刪除其實有D野如果可以放寬下罪犯自新條例,俾輕罪犯人一段時間後真洗底,會不會好過要法官諗埋?
因為朱sir案件, 近來警方和刑事檢控專員關係緊張, 檢控官可能想乘勝追擊, 警察的子女都要釘死, 再下一城
刪除適逢2018年加州大麻開始合法
刪除4:12, 5:55, 8:03,
刪除以我了解練官的modus operandi (雖然我寫過不少批評他的文章, 畢竟他初出道未做裁判官我已認識他), 他首要目的是搞好自己的案件排期, 越多人認罪或控方人撤控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court diary會好靚。所以本案他叫控方考慮撤控的主要理由是為自己diary着想, 相反而言如果被告認罪, 他同樣會樂意接納, 因為end result會是少了一單要排期審訊的案件, 就可以達到cut短court diary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去看, 對初犯者, 若案情不算嚴重, 可以考慮以撤控/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給予初犯者不留下刑事案底的自新機會。這種不予檢控的酌情, 當然是被告犯法, 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 才考慮是否否行使酌情。這些酌情考慮因素, 從檢控守則可以看到。(檢控守則在DoJ網頁可以看到, 我都算是看慣經歷3代檢控守則的人, 以前是大folder全是影印A4紙, 到了約2000年是印刷精美的小冊, 到了現在是網上版, 早兩年修改過一次。)
297章的《罪犯自新條例》要怎樣放寬? 這是很大的課題, 真正洗底即是要改變披露案底的exceptions? 1987年這條例未施行之前, 法官有權下令不留案底, 在警方的刑事紀錄課(CRB)一樣有"no conviction recorded"的紀錄。我還未深層思考過《罪犯自新條例》改變的問題, 所以答不到你。但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一定好過要利用《罪犯自新條例》給予的洗底。有時真的是由法官主動提出叫控方考慮的, 我早前也寫過一篇被告守行為之後反悔而上訴的文。
警方和刑事檢控專員關係緊張這說法怎樣影響本案的決定只是純猜測, 我不同意。我相信控方兩度不接納撤控/守行為與女生父親是前高級警司無關, 我判斷的原因是大麻的重量, 如果只是一枝煙的大麻量, 應該就接納辯方的申請了。接納與否, 與那個國家大麻是否合法化並無直接關係, 雖然據報導練官這樣講, 那只是練官要控方再考慮的一種個人看法, 若然審訊, 也不是抗辯理由, 極其量是求情因素(Year 1 law student 都會知)。
(我早幾個月也收到求助, 警察妻子店舖盜竊, 最後也獲准撤控守行為。)
到了審訊, 除非被告打technicality, 否則只會認罪, 判刑指引而言, 最多只會罰錢。
//主任裁判官//?
回覆刪除練官已經調任區域法院暫委喇.
No he just stepped down and moved to FL as PM.
刪除If you looked at the Monday Court List, he was the PM. I think he is on leave again from today onward.
刪除喔~ BUT... =>
刪除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第 38 庭 11 字樓
練錦鴻 區域法院 暫委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E. Lin
10:00 am 刑事案件 DCCC 475/2017
判刑, 執埋啲手尾, 佢deputise完, 去返做PM。
刪除噢~ 係, 標少在南半球跟得咁貼!
刪除1月8日粉嶺!
世界是平的。
刪除新聞稿
回覆刪除就特首林鄭月娥今早(一月九日)批評成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倡議言論,我們作出以下回應:
我們對林鄭月娥作為特首,卻漠視民意,隨意污蔑市民行使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感到極度失望!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我們完全同意,並擁護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司法獨立審判權。惟司法獨立審判權不等於法官可以凌駕於法律,也不等於司法人員作為享受公帑公職人員可不受公眾監督。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天於法律年度開啓典禮演辭所述:「社會大眾關心香港的法制運作、司法工作及法治的各個層面,是良好現象。對司法機構的批評可以帶來正面效果,可使我們在需要改善的地方作出改進。司法機構一直樂意聽取有建設性的建議,以求進步」。
對於馬首席法官願意傾聽民意,不固步自封態度,我們表示欣賞和尊敬。
「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並非我們「發明」。在普通法域中,包括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均設有獨立監察司法機制,監察法官行為,確保法官行為合憲、合法,沒有徇私枉法,以加強市民大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舉例而言: 美國紐約州設有司法行為操守委員會 (Commission on Judicial Conduct ),根據法例行使監察司法人員行為權力,接受公眾投訴,並作出獨立調查,每年公佈調查結果。
我們期望特首林鄭月娥收回今早衝動和非理性的言論,為打壓市民言論自由作出道歉。我們更期望林鄭月娥特首順應民意,推動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以增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鄺家賢
亞太法律協會
香港也有類似英國的機制, 是由法官組成的, 而非美國那種, 但不要搞錯, 不是判斷被告是否被釘錯放錯, 也不會理會判刑, 那是上訴庭的司法功能。依家香港法官去偷呃拐騙召妓咩? 這班愛字頭狗黨講嚟講去都只是不滿意釘/放及判刑輕重, 那不會是「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的功能。我舉New South Wales的Judicial Commission為例, 功能是:
刪除ensuring complaints about the ability and behaviour of judicial officers are investigated quickly, effectively and objectively
promoting good practices and high standards of judicial performance
improving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而不能做的是:
provide legal advice or legal representation
review a case for judicial error, mistake or other legal grounds
investigate a complaint about a matter that is currently before a court
discipline or sanction a judicial officer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criminal or corrupt conduct
investigate a complaint about a retired judicial officer, federal judicial officer, arbitrator, assessor, registrar, chamber registrar, member of a tribunal or legal practitioners.
鄺家賢也別在愚弄大眾, 她以為「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可以改判法官決定?香港有投訴法官行為的機制的: http://www.judiciary.hk/en/crt_services/pphlt/pdf/complaintsjjoleaflet.pdf
多謝標少能說出道理來。
刪除Terry
鄺家賢派新聞稿派至標少處.
刪除大哥, 成日都有人派嘢畀我, 除咗派錢。
刪除>>behaviour of judicial officers
刪除呢個都好呀
唔覺近年法官都好串嘴嗎? 成日講啲唔應該作為一個公職人員應該講嘅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