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對法律界批評一地兩檢法理的反應, 把我一向以來對她的好印象都砸碎了。Smashed! Image crushed! 她批評部份法律界人士持精英心態(看不起大陸的法律制度)及雙重標準(我不明她所指為何)。我當然不會為精英吭聲, 那些人是法律翹楚, 豈能由我置喙。我一向務實, 也敢於妥協, 歪理卻不受落。下面先節錄明報一則新聞, 我也聽過林鄭講法的原文。
林太說「不明為何部分法律界人士說無法律基礎,大家就這麼着重,同樣有法律界人士反覆講憲制法律基礎,大家就不接受」,強調須客觀務實看待事件,「是一件大好事……國家高鐵發展一日千里,如果香港不能踏入高鐵網絡,會落後於形勢」。她說頒布《基本法》時,無人可預計高鐵發展,故「今日說一定要在基本法條文裏面,找一條教我們怎樣(做)高鐵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
阿仔, 乖乖地飲咗佢喇。
阿媽, 乜嚟架? 上次飲咗香爐灰, 今次又飲乜?
阿仔, 我喺黃大仙求返嚟架, 神符嚟架, 飲完就好架喇, 阿媽得你一粒仔, 點會害你。
好喇, 我聽你話, 我飲喇。
套用香港的普通法思維, 林鄭的講法只是求情因素, 而絕對不是對指控的抗辯理由。在《基本法》裏找不到一條可以依賴的條文, 是鐵一般的事實。有人鼓吹《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包括了一地兩檢的情況, 真的要以這種角度去爭拗, 最基本的條件是要找一條近傍的條文作依據, 而不能夠憑空講立法原意。否則, 任憑你在沒有任何理據的情況下都搬立法原意出來了。籠統講《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在《基本法》的「序言」就講了。一言以蔽之: 「一個國家, 兩種制度」。兩種制度看法不同而產生衝突時, 人大常委具最終解釋權。這是不爭的事實。但這一次, 人大不是在解釋《基本法》, 若解釋到就一早講了。
有人建議, 只要修改《基本法》, 就可以把「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加入去來legistimize。我看不到怎樣去修改的具體建議, 我想是在第18條的附件三着手吧, 《國歌法》也是4/11/2017增訂加入附件三的。把「一地兩檢」法加入附件三當然不行, 因為「一地兩檢」根本不是全國性執行的法律, 不符第18條的基本條件。修改《基本法》就要另訂新條文了。憲法不能輕易修改, 也不應因「一地兩檢」而訂立牴觸《基本法》保障兩制的方便門, 此例一開, 以後就更容易把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施行, 到時就甚麼都符合《基本法》了, 更加大鑊。以人大常委的心態看, 他們也不主張修改, 他們認為自己權力至高無上。我等草民講的是「發噏風」, 他們講的出口就是法。若修改《基本法》, 豈不是降低了他們出口成法的權威, 別妄想。
用務實態度去看, 這次牴觸《基本法》的做法, 大家只好硬食。到立法階段, 建制有人數之利, 立法通過不難, 也別去想司法覆核了, 覆核只會難為了法官, 判你勝訴, 最後又要被人大釋法推翻, 法治顏面又打腫一塊, 何必呢? 學下除笨有精, 兩害取其輕喇。
從務實角度去看, 這一地兩檢做法是上一屆政府的決定, 當然林鄭是政務司司長(as she then was, she is guilty of complicity or put it another way, collusion), 責任也推卸不掉。在車站的設計階段, 一地兩檢已成定案, 非始於今天。一地兩檢的好處, 沒有人會質疑, 一直以來只是解決不到法理依據, 所以才使出尚方寶劍。已到了毫無選擇的境況, 硬食喇, 嘈吵過後, 一樣食硬。所以, 適可而止, 唱完這齣戲吧。
阿媽, 乜嚟架? 上次飲咗香爐灰, 今次又飲乜?
阿仔, 我喺黃大仙求返嚟架, 神符嚟架, 飲完就好架喇, 阿媽得你一粒仔, 點會害你。
好喇, 我聽你話, 我飲喇。
孝順仔飲完香爐灰、燒神符水, 無死, 淨係肚痛肚疴啫, 仲好番添。有時信就得救, 反正唔信都要飲, 咁咪飲囉。
元旦遊行,吹極都係一萬,証明了香港市民係務實的。。。
回覆刪除天要落雨,娘要嫁人,大趨勢係咁,大狀們忍一時風平浪静啦。。。
同意.
刪除大狀們就... 嘈埋重選呢段時間先喇, Position implies大大聲嘈.
標少四次強調務實, 市民用不同務實方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101/57651472
回覆刪除標少,如你對林太失望,相信你會對上面余大狀的言論更失望。。。
50步笑百步,潑婦罵街式的人身攻擊,泛民再一次公關災難。。。
我與大多數人一樣, 唔明林鄭發言針對性, 個人睇法係: 個人或壓力都好, 主任仔(HKBA)咁大聲鬧CEO(SCNPC), 經理要反應, position! 急不擇言, 我嘗試過了但唔會再分析佢內容.
刪除今次突擊測驗林鄭不合格, 但未至於有太大印象改變.
余大狀潑婦罵街式好明顯, 其實佢是在野林鄭, 交反應, 街頭更可不擇言, 幫佢的話當一樣令人失望.
但我會扣佢多些分, 道理本來較高、反應更好整以暇, 您的選擇, 定義了你較低位置, Self assigned position.
余大姐越來越不像個資深大狀了。
刪除其實真係唔係好明,希望有人指教下:
回覆刪除聽聞好多國家都有一地兩檢,唔通呢啲國家的憲法入面都一定有一地兩檢的相關條文?
如果話因為基本法第十八條有冲突,咁人大都話左不適用,咁咪冇問題囉。人大至高無上呢個係現實,唔服氣都要接受。
好多國家的一地兩檢是國與國之間的平等談判訂立的, 未必涉及全面執法權。香港講一國兩制, 會特別敏感, 也不可以平起平坐, 很多人恐懼在香港全面執行大陸的法律, 所以法律界要求法理依據。
刪除1:56, 觀察落點準確! 普理智而未深究普羅大眾, 出發點應該差不多, 小弟簡單答法如下...
刪除1. 外國憲法有寫一制, 然而外國領事範圍可以當他國處理, 叫外交慣例, 憲法有寫冇寫都容許, 一地兩檢將外國海關放在自己地方內, 我估計都係這概念延伸務實「處理」.
特別行政區的一國兩制的確係特殊發明, 特別設計... 基本法寫緊左係「兩制」
上面處理兩字有引號, 放在香港即刻棘死!
a) 基本法沒有外交, 遑論口岸, 已寫死. (所以我唯一方案是修改基本法, 或改區界)
b) 政治騎劫, 死都唔肯放水.
2. 法理全中, 盡我理解, 人大諸公的立場, 對於違反基本法的回應, 全部理據, 正是這一點!
「人大至高無上」係咩意思?人大行使權力駛唔駛受中國憲法規限?
刪除唔好咁喇, 省幾粒字都唔得, 是否每次討論人人都需要拎晒全文法典出來?
刪除我本人討論, 假設該句意思是「受中國憲法規限下, 人大至高無上...」
不如你直接提出是否找到有違反中國憲法的觀點便可.
依我理解,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議只屬行政決定,並非釋法,個決定無改變過西九一地兩檢方案違反基本法的情況。
刪除「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議只屬行政決定,並非釋法」此點沒爭議.
刪除「個決定無改變過西九一地兩檢方案違反基本法的情況」是反對者立場, 不是人大常委立場.
我估計林鄭代表一方理解的「有冇改變、仍有違反」不成重點, 位置無位走.
盡我理解, 此事是人大常委使用了一個低於釋法的議決, 界乎鑽空子中間.
一地兩檢方案違反基本法是正常解讀得出的結論,無關立場。
刪除我批評HKBA出聲明太勞嘈時, 有指出過你呢句,呢句字面由HKBA寫出, 呢句最值錢.
刪除整單野埋單, 有樣野叫「人大常委解讀」, 雖然不是正常解讀, (但在我說的「鑽個空子」前提下), 的確是一種法律上的解讀. 人大至高無尚, 完成了法律程序.
這是政治氣候複雜角力的瑕疵, 做細既, 硬食.
反對者騎劫幾百億工程、阿爺有面子問題.
不是有權就有理架,若人大解讀出「太陽由西邊升起」,你要不要出來附和「人大至高無尚,完成了法律程序」?任意操弄憲法條文是歪道,無論立場都不應允許。親中人士也有三六九等,曾鈺成、梁愛詩、譚惠珠還是有分別的。
刪除你個太陽由西邊升起相差太遠, 不能討論.
刪除你個「附和」, 也相差太遠.
*** 我有寫出的「瑕疵、硬食、面子問題」, 何以引出你提出的「出來附和」? ***
依閣下暗示的討論方向, 是否往「基本法已毀, 要求港官集體辭職支持港獨公民抗命不乘高鐵、推翻共x黨執政」走?
那恕不陪了.
曾鈺成有贊成過操弄基本法條文嗎,梁愛詩不是說過往後人大可能會為此釋法嗎?他們暗示了什麼討論方向?都係譚惠珠多快好省,緊跟中央路線,一句「人大至高無上」駁遍天下。
刪除曾鈺成/梁愛詩/譚惠珠三人立場沒經討論, 不知你假設了甚麼、想駁斥甚麼,
刪除你若有發表、想提出有意義的討論、甚至心有不甘, 開新thread啦~
BBTW
「多快好省」有屁用? 閣下一句像上午2:27的「『人大至高無上』係咩意思?人大行使權力駛唔駛受中國憲法規限?」
刪除才是多快好省、天下無敵! 譚惠珠輕易被你問到口啞啞.
你了解你的討論標準是甚麼嗎? 無、或相差三小時的自相矛盾.
BBTW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安排,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社交網頁撰文指,事態發展至今他不得不感到憂慮,認為整個安排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真正的目的是要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回覆刪除香港從來都没有權審查人大是否違憲,之前終審庭的判決只是自己一廂情愿,董伯伯又没有及時糾正。
他的意思應是香港本地的審查權, 即是針對香港政府而言。
刪除如果從我們自小認識的法律制度,十分同意這個「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並不清楚。然而,內地的看法是怎樣的呢?他們行另一套法律制度,人大同時集議事、行政、立法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屬至高無上的機關,在內地的法制,人大通過了就是等於合情合理合法合憲,符合內地的法治要求,但這與我們行的普通法有很大出入。說到底還是一國大於兩制,當兩制有衝突時,就只能按有較大話語權的一方去做,作為無豐富法律知識的小市民,沒有法律界對普通法的固有概念,較容易接受人大的決定,這正正反影了為何政棍努力吹雞都無法喚起市民反對。法律界也許應接受現實,從1997年7月1日開始,世界已改變,與內地有關的事務,不能再只以自身的角度去看,也要從內地的角度去看,方能與內地磨合,在有限空間爭取對港最有利的位置,衝突只會令香港受傷害。
回覆刪除憲法不能輕易修改,無錯.
回覆刪除不過為左一地兩檢修改憲法,應該唔算係"輕易".高鐵造價近900億(即大約等於香港10000億財政儲備的十分之一),仲有將來既經濟效益,一樣係對香港好重要.比之外國為左比領導人可以無限期連任而修改憲法,我覺得今次如果可以好好咁修改基本法黎處理一地兩檢,係可以接受.
就算修改, 也有人指責是移船就磡。你話改, 請問點改? 你具體講我聽, 我睇下揾唔揾到問題。
刪除這方法可以嗎?
刪除在十八條最後加上「除X條外」
新既一條就講明「特區政府可以與中央政府或外國政府簽定出入境管制協議,而所有協議需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關鍵是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施行, 如果只涉出入境及海關, 嘈一句就收聲了。
刪除所以咪十八條加句例外字句。
刪除出入境管制可以解釋為做出入境既地方實施當地法律。
外國既情況唔可以apply落香港,因為外國好多地方連出境管制都冇。例如美國根本就冇出境關卡。
標少
回覆刪除對於李飛所講, 只在香港部分地區實行內地法律並不違犯基本法第18條,你的看法如何 ?請賜教。
全國性法律可以在香港施行唯一的依據是第18條, 第18條本身並無全港或部份地區施行的區分, 該條清楚不過, 所指香港特行政區是整個而言, 可實施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也是整個香港而言, 完全沒有在部份指定地區實施的概念, 故此部份地區施行全國性法律並非此條立法原意。不能預見的情況, 就是立法遺漏或疏忽。硬要說成「不違反」某條, 不如說「依據」那一條來說服人。一直以來就是講不出依據。
刪除法律法典有個原則係, 無寫死禁止, 便可以做, 絕不犯刑法.
刪除民法甚麼都可提出爭議, 不能單靠有寫低, 便在平衡利益著眼.
所以, 現代法律精神, 依據法例 vs 違反法例, 的確是不對稱的, 請留意這一點. (唉~ 這本是ABC吧)
標少多次「『不如』說依據」, 小弟因此不得不吐不快.
BTW, 「全無依據」, 寫法有問題, 小弟不能同意.
如上"下午1:56"「如果話因為基本法第十八條有冲突,咁人大都話左不適用,咁咪冇問題囉。人大至高無上呢個係現實」
某角度而言「既法理、又務實」, 強調法理道理者, 不能by default否定吧!
我認為只可以研究、討論後不接受而已, 包括小弟.
公權力係憲法有俾權先可以做,無權就唔俾做;個人先係法例無禁止嘅都可以做。係咪我理解錯?
刪除完全正確! 頭腦清晰.
刪除上文篇幅所限,「便可以做」是平民身份的描述, 沒有討論特權的行使.
公職行政的任何作為背後是公權力, 是特權, 於是並不是甚麼都可以做, 有私心是刑事、沒私心被覆核否定. (尾句有空子可鑽, 人大常委鑽了一下!)
我一直不同意標少的「全無法理依據」寫法, not prima facie.
合作安排說明, 明明有寫出六個基本法條款、及基本法方針、及國家憲法, 三方面的法律依據.
(搞唔掂口岸執法屬'討論'內容, 無論如何是一項細節, 不是整個安排)
註:
承接 依據法例 vs 違反法例,
前者對公權行為的限制生效了, 但「不幸」地, 前者原則概念性、後者較死需有判別性,
又的確不同!
不知道「公職行政」指什麼。一般不會認為「凡公權力都是特權」,所以我又不清楚「公職行政⋯⋯是特權」是什麼意思。
刪除「合作安排說明」表達了「人大認為一地兩檢合憲」這一點,但並非在釋法,沒有改變安排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你拿來作理據,一點意義都沒有。
我被你發現了並不完全正確、我忽然變成了頭腦不能清晰.
刪除不能回應你的找楂, 恕不陪了.
BTW,「不知道指什麼、不清楚是什麼意思」我衷心建議你可嘗試在不明朗中找出有用交集的理解, 去代入原文再理解,
若是空集、沒有交集, 那麼我草草留言選字能力不佳, 您亦沒能盡「任何解讀」之義, 前面第一行是閣下唯一可行解讀, 那你安心好了.
一地兩檢好多法律爭拗,李飛話“...全港或部份實行...”好廢囉!但係一地兩檢喺好多地方都有實行,甚至乎深圳灣都有啦!根本唔係啲泛民講到咁洪水猛獸!大陸要挾人上去,大把方法,唔使在關口搞!
回覆刪除深圳湾係內地地方實行香港法律, 內地無基本法限制此舉,西九係香港地方實行內地法律,基本法有限制什麽可以和如何實施, 两者並非相同。
刪除同意, 好多人都唔知, 深圳湾vs特區, 憲法並不對稱.
刪除不能不補救純粹奢望照辦煮碗.
即使結果同樣要硬食,原則底線是不能輕易退讓的。何況,博奕而論,今次悶聲硬食不見得有好處。
回覆刪除現在一地兩檢的核心問題是中央政府堅持在香港市中心***全面***施行中國法律(例如百搭的爭釁滋事罪),這是全無必要的,只授權中國執法人員處理中方的海關、出入境事宜就夠了,若如此,不會有那麼大爭議,問題亦不難解決。愚見,還有丁點希望的出路就是這樣。
Stephen兄,
回覆刪除如果有人过关後即舉牌示威,那麼中方海关應如何做?
Bill hk
若擾亂公共秩序就交香港警察處理,否則就唔駛理,因為海關係唔需要處理示威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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