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星期四

政壇風雲

香港趣事多, 突然跑了個胡官出來選特首。What a surprise! 他適合嗎? 適合陪跑。楊鐵樑當年做傻仔, 今時今日又跑一個出來。法官的質素是法律知識強, 斷案明察秋毫, 公正不阿, 這都不是政治人需要的東西, 論條件, 屬錯配。法官受到《法官行為指引》的約束, 在任時不能參與政治活動, 退休時都起碼六、七十, 才起步參政, 政治履歷白紙一張, 叫人怎樣對能力評價? 楊官當年參選, 臨近九七, 明知進不了終審法院, 去陪跑的損失就只有退回的「爵士」銜。胡官陪跑, 也只是放棄了退休後, 做高院暫委法官的工作, 也沒有損失, 其實也不知誰放棄誰。別以為大法官參選有甚麼聲威, 不外是跑龍套。政治涉及很多妥協, 說不盡的枱底摸底的事, 擔當特首選委的人, 會不會投票給一個不知肯不肯妥協, 政治理念不清的人?

鏡頭又要轉回立法會那三位未宣誓的議員了。我一直都不懂評論這司法覆核官司, 因為雙方都有一定理據, 所以我很少回應這方面的留言, 不懂就不扮懂了。有留言講劉小麗自爆誠心虛假宣誓(蠢婆never learns), 心裏怎樣想只有自己及肚裏的蟲才會知, 以文字書寫來言志, 那就是證據了。這是甚麼智慧, 我也不懂, 我只知這不是政治智慧。又有傳聞政府秘密準備為三位新貴補選議席。當真?

假設法庭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給予議員再宣誓的機會, 這三人的議席就被禠奪了嗎? 就要按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35及36條進行補選? 我看未必。不能再宣誓誰說等如席位懸空? 不如看下《立法會條例》第15條怎樣講:

章:542 PDF標題:《立法會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15條文標題: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版本日期:02/08/2012

(1) 如議員有以下情況,其席位即告懸空─

    (a) 按照第14條辭去席位或按照第13條被視為已辭去席位;或
    (b) 去世;或
    (c)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改變其根據第40(1)(b)(ii)條所聲明的國籍,或在其根據該條聲明的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方面有所改變;或
    (d) 是主席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由2003年第25號第4條代替)
    (e)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1A) 根據第(1)(d)款喪失資格的人如在其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已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則有資格再當選。 (由2003年第25號第4條增補)
(2) 如某該議員是在第37(3)條指明的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選出的議員,則除非該議員已根據第40(1)(b)(ii)條聲明他有中國國籍或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並於其後─
    (a) 取得中國國籍以外的國籍;或
    (b)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否則第(1)(c)款不適用於該議員。
(3) 就第(1)(e)款而言,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議員作出譴責的行為不檢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議員違反根據第40(1)(b)(iii)條作出的誓言。

附註:《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這三人沒有按第13條不接受席位或第14條辭去席位, 就只剩下第15條去決定這三席是否懸空(vacant)了。第15條就只有1(e)可以考慮了。1(e)即是要講《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就只有七十九(七)可以考慮。這條十分吊詭, 只要三分之二出席(present)的議員通過譴責就可成事, 並非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立法會有70席, 合法開會人數是超過一半, 即最少36席, 以最低出席計算, 即24人投譴責議案就可以通過禠奪這三個人的席位, 在那情況下就能夠補選了。

未能宣誓又未喪失議員資格的三位議員, 怎能阻止過半數的建制派議員踢走他們呢? 第一, 他們要每次出席立法會會議, 沒有完成宣誓沒有投票權不等同沒出席權, 他們出席在人數上可以擴大通過議案的人數要求。第二, 他們要祈求有足夠非建制議員出席以保住超過三分一反對票。第三, 他們要確保非建制議員不會轉軚。

非建制議員騎虎難下, 真心支持這三個蠢蛋嗎? 他們不覬覦補選去奪這三席嗎? 在現今的政治環境下, 他們暫時不會跳船, 抱着敵人的敵人是自己的朋友心態, 在立場上支持這三人是出於抗敵的維護, 而並非理念共享, 基礎十分脆弱, 尤其是這兩個「支那」論的議員, 除了惹起很多人的反感外, 非建制的議員不反感嗎?

做議員不論老幼、美醜、聰明愚笨、鴻儒白丁, 都不可以倒自己米, 損己利人。梁游兩位蠢事做盡, 不用一死以謝天下, 也要吃點啞藥, 講少錯少, 減低討厭程度, 閉門讀書思考, 別再做振臂一呼, 應者寥寥的事吧! 你不高調, 別人還不知你這幾萬票選民的取態, 別自暴其醜, 讓人訕笑好嗎?

116 則留言:

  1. 疑問:梁游劉的宣誓表現算不算違反《宣誓條例》21條?若算,什麼是合法的程序「取消其就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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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可能錯了

      根據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選舉主任以「實際上」並非擁護《基本法》為由,拒絕他參選立法會。

      立法會那三位未宣誓的議員。在選舉時以候選人身份, 將參選表格內一切要求都填好, 也作出所有相關聲明, 再簽署確認書, 確認那三條《基本法》,而宣誓時卻表現出不誠心擁護《基本法》, 即是由「確認書」開始已經是虛假, 若沒有發出虛假確認, 在選舉時已經因為不誠心擁護《基本法》而不能入閘。

      根本3個連入閘參選也沒有, 何來立法會議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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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政兩條友
    點知一入到去即刻現型,Seven到飛起
    示威變示弱 得幾十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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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青政連議會都未入到 為左一次侮辱支那既宣誓而可能輸左議席,

    青政班支持者唔去泡頭支持, 得幾十人支持, 淨識係網度罵人5毛, 咪重引人反感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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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幾位青年議員,恐怕只是一朝得志語無倫次之流,要求他們好好運用手中權力議事,懸木求魚。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027/mobile/bkn-20161027001109172-1027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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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i.giphy.com/26FPsF6AnUBwnqdos.gif
    https://media.giphy.com/media/26FPnpatcd94T0JLW/giphy.gif
    https://media.giphy.com/media/5KEXNDz3wuac/giphy.gif
    https://media.giphy.com/media/7aPsXPUuzFrJ6/giphy.gif
    https://upload.iniiter.com/img/2016/3/d2c0fd5338c464afce2ebb682bbb945053214ce1fef9002cf17a31fe2f500065c2.gif

    https://media.giphy.com/media/xT4uQvUpLnFT8WCYmc/giphy.gif

    叫香港人點支持班自稱本土既新移民攪出來既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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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pre_rul/pre20161018-ref-c.pdf
    Jat Sew-Tong SC and Anthony Chan consider any statement made after leaving the oath table are irrelevant as to the validity of the oath. Therefore 劉小麗自爆誠心虛假宣誓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See para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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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eaving the post oath statements aside, the flouting of solemnity in Ms Lau case led to her being unsuccessful to complete the validity procedure. Is it wise to make post oath statement to dampen her chance of a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Why can't she keep her mouth shut until she has taken the oath and brace for any unpredictable mish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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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政府敗訴, 要視乎法庭的裁決怎樣講, 我相信法庭不會明確干預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多數會把權力怎樣行駛留給主席決定。假設法庭裁定立法會主席有權讓議員再宣誓, 主席不會改變主意改為不准(轉軚)嗎? 又假設主席讓議員再宣誓, 建制派繼續用流會方式作阻撓, 你又有乜符? 這就是逞一時之勇愚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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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說起繼續流會,如果立法會無限次流會,政府能不能繞過立法會執政,特別是用錢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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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
    我覺得即使三名議員如你所言每次列席(sit in)立法會會議,亦唔會計Attendance,因為《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所謂的「出席」應有「參與」會議的意思而不僅僅像一般市民或記者那樣坐在會議室的公眾席「出席」或旁聽會議。而根據議事規則第一條:「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當中的「參與」應可與《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出席」交互使用。所以我認為出席(會計算出席率)不同於列席(不會計算出席率),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即等同參與會議。因此三名沒有宣誓的議員即使出席/參與會議,主席也無權要保安阻止他們進入會議室,因他們尚有與一般公眾列席會議的權利。你認為呢?
    補充,BL Article 75列明合法開會人數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而不是超過一半,即最少應為35席,但以最低出席計算, 仍是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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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阻止構成違法行為。我是用很軟弱的爭辯法, 應由他們自己拆招。你對, 是不少於二分之一即最少35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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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三位補選聞係葉劉個位, 佢連立會主席都唔做, 梗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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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 mentioned in one of my previous posts before somewhere that they should apologise. This gave them a chance to clear the hurdle (but not sure if this is now too late). I heard from Mr Tse Wai C during a radio programme a few days before and his view and his understand of some of the pro china team's view is that at the very least, the two should offer an apology.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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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rry,

      Was it before they went to Taiwan when Paul Tse said so? I am afraid there is no return now. It is now a barricade instead of a hur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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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Yes before they went to Taiwan.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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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s://hk.news.yahoo.com/梁游道歉黃金機會已過-李慧琼促梁君彥押後宣誓否則流會-051700770.html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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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am not surprised at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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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pologize to whom? *chuckle* what have they done wrong? they have done nothing wrong.

      the term 支那 stings b/c it tells the truth . as a race 支那 is indeed lowly and laughable!

      支那 支畜 支那豚 支那賤畜 可笑 卑劣 下賤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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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事情發展到不可收拾,而道歉還可有補救的可能, 亦可反客為主,為可不考慮計謀?當然現在已不同一回事了。只是支那支那,有勇無謀,連議席都無埋嘅話,咁目標是什麼?
      如果支那係形容下流賤畜,咗佢哋只是蠢貨支那。
      PS 我係希望佢哋可以入立法會的,多些不同意見,比些機會佢哋磨練。但不同意港獨、支那的說法。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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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
    "第1條 ...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 effectively 沒出席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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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條可思考, 不得參與和表決不等如不得出席, 第17條講合法人數, 計算的是全體議員, 即70個, 不能把這3個未宣誓的減掉。所以, 出席人數來計三分之二, 有得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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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兩個位諗, 1.參與等不等於出席個位好窄, 有咬文嚼字之嫌.
    2. 法例明言不得參與, 主席有權加入執行/行政元素, 不准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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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fo: 英文版, attend a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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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列席不論是特首抑或官員都用attend/atten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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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鑊, 原文no attend/不得參與,
      no attend/attendance 不出席/列席
      嚴格來講, 不用議員身份, 用選民公民身分列席, 都被褫奪埋,
      越講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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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暗黑兵法,PLAN B獻頭

    大大聲講無論點樣都想入議會既湖北琦由於想攞彩賺選票,玩野玩過頭入閘都入唔到

    不過唔緊要,自從佢入主左青政,用殘餘光環幫兩件PLAN B人選半隻腳踏入左議會

    點知呢兩件PLAN B竟然又係D大是大非位跟PLAN A人選湖北奇一樣犯下大錯

    究竟真係PLAN B們低B,定係無出席青政緊急召開集會既湖北奇無經一事長一智「去提殲」PLAN B們咪亂黎呢?好基友偉哥黃仲要關健時刻叫佢地去台灣宣傳港獨,更作出一些「安排失當疑雲」!?

    如果真係剝奪PLAN B們的資格而引起補選出現

    PLAN A會否再次振臂一呼,乖乖擁護基本法,一字不漏宣讀誓詞,完成躝入議會既承諾呢?

    一切,往後自然會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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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湖北先生第一下柒左

      要PLAN B入去死一次,作為湖北先生轉生契機

      今次湖北先生會「聽從民意」,乖乖擁基本法,好好宣誓,唔駛爬同躝入去~光明正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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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犀利, 補選唔到, 輸埋兩席咪賠了夫人又折兵? 做乜唔買保險,淨放一個位出去,做乜放晒兩個? 你係唔係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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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個做另一個唔做,唔比記者鋤死咩?

      兩個諗住威拎光環先咁做咋!

      輸左兩席係輸兩個青年新政席位姐,點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選舉幫手站台,係因為唔站台既話自己就上唔到電視啦~同埋先可以以幫手姿態老點佢地去死嘛~

      你唔係諗唔X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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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兩個位即係無咗幾多錢? 咁瀟灑就大大聲支那落去, 使乜哀求再宣誓先? 你話呢兩位出去打工搵到幾錢, 仲可以得閒無事可以四圍示威, 唔怕炒魷, 去邊處揾咁筍嘅工先? 市民出錢畀你hea做, 仲可以大聲鬧佢哋喎, 呢啲工有得做你做唔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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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補選既單議席單票制從來都係美金扮民主派既主場
      建制派都要望對家自爆
      本土派既角色最多只有攬炒美金扮民主派而無任何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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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以湖北先生咪失蹤囉~

      佢兩件家下先明白自己奶左野會無議席(不過未必明自己比人點左條黑路),無左份超級優差,咪死頂落去囉~

      鴨脷洲口音果下,無論係有人獻策或佢自己諗既,呢條友,真係唔駛期望佢啦~
      扑野論果下,其實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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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實,2個青政誠心為傷害了抗日的軍人及其家屬,受難者的情感,亦對引起的不必要的誤會道歉,事情不會太錯,但是對指責.的人不是罵5毛就是罵唔識野,令人反感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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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睇來就算要取消佢兩條友議員資格都有排搞....
    但如果到時法庭判佢地誓詞無效, 又不能再宣誓, 即使留著佢地兩個係議會內都無用。到時班非建制都未必會長期支持佢地, 以免累街坊。

    今日新聞民主黨已經清楚地表明同糧油割席: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1027/s00002/1477504680420

    亦有唔知係無恥定精神分裂既楊律師: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93154-20161027.htm?spTabChangeable=0
    尋日打前鋒護駕保梁生入議事廳, 今日又話唔同意佢地誓詞內容, 想兩面討好, 落得豬八戒照鏡。

    但睇班非建制議員行為, 第時放棄佢地係遲早既事, 只要"意外地"少幾個出席會議, 建制就可以輕鬆趕走佢地。
    反正到時補選, 自己陣型仲可能爭多席返來, 除笨有精!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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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早答完求助email就寫這篇, 報紙都未睇。政治現實喎, 做乜同佢稱兄道弟, 梗喉住佢兩個位。非建制分分鐘唔去開會, 畀建制做劊子手, 坐享其成, 補選再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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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律師不是精神分裂、未至於無恥, 近.
      不過自定身份低幾級:有立場就得、唔需要道理, 士兵爛頭卒, 衝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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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那」言論根本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梁游如此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
      梁君彥話唔算——佢明言會為兩人再次安排宣誓。
      到今日,梁君彥依然無改變過以上判斷,請問有乜嘢理據蓄意妨礙議員上任?

      你要取消議員資格,得,跟規矩做,以理服人,唔好打橫嚟。梁游不足惜,章法不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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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能代答, 也許叫曲突徙薪, preemptive off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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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班網上電台主持人仲話條橋可以做泛民未來領袖...真令人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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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香港獨立革命的契機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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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老大,

      靠呢兩條友?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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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叫做馬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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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謝馬生提供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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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指是靠這件事情 用來發大 需要更大撕裂口

      陳雲那套潛移默化式的港獨不適用共產黨治下的香港

      要自由要獨立 必需旗幟鮮明 武力是必不可少

      或者香港的未來需要兩個點燃導火線的人. 而時勢就把梁游推上舞臺.

      big brother: does this blog need morons like 652 or 654?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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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uddy, sometimes you scold people and sometimes people avenge the attack. Please be magnanimous.

      可能我在7000公里外感受不到可借這件事來發大, 我只感覺到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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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兄,

      昨日有人在另一篇留言, 罵那些店鋪盜竊的尖子, 話唔抵幫佢哋, 你知我點答? 我話大家看法不同, 我無招募義工。我都學下無咁小器, 無需反駁, 你以前咪話我心胸狹窄嘅, 寬宏啲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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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ig brother. 馬鹿不是接受不了辱罵, 而是對反智實在吃不消. 特別是阿大前2篇有人居然會說我PRO BONO去幫新移民. 我當時就went blank......totally flabbergasted.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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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因為你一直無露真身, 人哋唔知你乜水。而且有些人是新讀者, 唔知你咁威猛, 所以撈亂晒囉, 我有時都畀人鬧五毛喇。Why bother to def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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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云那套港獨, 基本上是時間換取空間, 這才是現在香港最需要, 及貼近現實, 港獨出現武力或許可能是少不了, 但現在香港是沒有這個本錢, 看看蠔涌炸彈案那幾名疑犯, 未判刑未審理都被關了接近兩年, 試問武力現在有這個本錢否? 再說獨立並不是香港單方面的事實, 這是國際關係, 國際上沒人承認的獨立, 根本說不上真正的獨立, 只是自欺欺人而已, 即使有軍隊的台灣, 既有國家之實亦都沒有國家之名就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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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故此青年新症在大多真正屬於本土派眼中是講獨/偽港獨, 因為從他們的往蹟根本沒推動過獨立, 並且曾說過一國一制也是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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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點會唔知馬鹿乜水。新移民用律師身份去幫新移民四眼滿. 四眼滿選舉金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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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馬鹿兄, 解放軍軍營永遠開放隨時候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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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青政噏過乜真的要恕我無知, 我真的不知, 最大問題是我無興趣知隨口噏的東西。上面那位兄台這評論我就要評評理。以前馬鹿講過他曾經參軍, 入過US Marine, 有本事單挑香港警察和解放軍, 除了他認為港獨可行的言論外, 我相信他其他的說話。問題來了。解放軍營除了開放日, 其他時候是禁區, 入去就先犯了法, 蝕底在先。在門口挑戰, 就算軍士肯出嚟比劃, 都變成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馬鹿又不能講是自衛, 因為明明係去叫陣, 咁去揪一鑊連個牌都釘埋, 犯不着。而且, 解放軍犯法, 香港法庭未必審得, 要大陸話畀你審至得, 所以馬鹿好蝕底, 揪唔過, 我就阻止佢咁做。紙上談兵咪好, 個個都咁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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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馬鹿真係去挑機,我一定比面去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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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雲根教授那套順序漸進的港獨 will not work. for HK is not under UK but 支那. a known terror regime.

      鄭錦滿先生不是大陸人, 他不過出生在大陸而已. 父母都是香港人, 因為家族風水原因要把他生在潮州而已. 我只會幫港獨幫香港愛國者.

      我的優勢是法律知識 對制度的知曉 對黑警程序的理解 不是和恐怖組織硬碰, 時計來到 我會用武力 但不會和恐怖分子公平決鬥. b/c the only dirty fight is the one you lose. learned that in the Marines.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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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鄭錦滿先生不是大陸人, 他不過出生在大陸而已. 父母都是香港人, 因為家族風水原因要把他生在潮州而已. 我只會幫港獨幫香港愛國者.

      他父母有沒有香港出世紙?

      佢講你就信?

      鄭錦滿先生若有後代, 是不是為家族風水原因要把後代生在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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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有朋友在金鐘上班,話在昨日的反辱華的人群中聽到比下對白:

    甲人:知唔知今次攪乜嘢?

    乙人:唔知呀!

    做到咁,又叫人如何能心服。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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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出亞非拉兵團咪已經無咁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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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朋友在路過青政集會附近,聽到兩個青年的對白:

      肥仔:咁少人既,又無BB主持,天琦又唔係度,同埋有冇糧架?

      矮仔:唔對路喎,睇定D先,人少九成無糧架,廢事衝埋去柒,上高登望望再諗下行唔行埋去啦。

      唉~
      在香港,政治新聞真係好睇過TVB D劇~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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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佔鐘時期,有朋友在金鐘上班,話在當日的佔鐘的人群中聽到比下對白:

      甲人:知唔知今次攪乜嘢?

      乙人:唔知呀!


      就算昨日打個兩折,兩百人都多過50人啦...
      響度葡萄人地就話人唔係真心出黎...係無道理的話,白鴿黨依家唔會話同呢兩件野劃清界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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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哋咪咁喇, 人咃提供就業機會, 你哋咪斷人米路喇。仲有, 你點知啲對話唔係嫁禍先?特登叫啲戲子去做場大龍鳳得唔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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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以政治真污~XD
      果然搵食者犯法啊我想架~

      不過奇怪,睇番片,出席青政集會既好似中年人士居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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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蒙太奇,一個場景,兩句對話,大家自行聯想~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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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噢!要上網查才只什麼是亞非拉!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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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mate, I forget this is not the trendy language of this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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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真夠歷史!
      http://baike.baidu.com/view/1390345.htm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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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無咁老, 讀書時都還有聽到這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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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鹿小時候在支那的時候 連環畫中也有過這term.

      亞非拉 呵呵 不外是 savages 的別名而已. and 支那 is right at centre of it.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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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馬先生,我想導火線最後可能會引致國家將國安法引入香港,然後汝等像汪精衛般漢奸之流要受到制裁,以重新扶正港人思想及心態,這也未嘗不是一次釜底抽薪的絕佳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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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癡! 真以爲支那沒拿紅屎把香港淹沒是因為你等港豬乖巧docile ?

      get out of here. you moron . good for nothing cretin.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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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宣誓,標少以往天天見。

    “本人(姓名)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本人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

    曾聽過作供者的無心之失如下,相信閣下也聽過很多遍類似東西:

    ~ ...... 據實聲明及確實,......
    ~ 本人,姓名,謹以至誠,......
    ~ ...... 據實聲明及確實,......
    ~ ...... 本人所作之證供,昆屬真實 ......
    ~ ...... 及為事實之全部,碰無虛言。

    一張誓詞,兩面均有字,一面是非宗教形式,另一面是基督教誓詞,作供者說沒有宗教信仰,但用了基督教誓詞來宣誓,法庭職員告訴他 “擰轉吖”,他依舊拿著那張誓詞,但把身體 “擰轉”,面向墻壁,背向觀衆。

    所以,説話真的盡量不要沒頭沒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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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若胡先生當選為何不可,不是要講民主,公義,平等嗎?由他來當特首,以此為總原則來打理香港事務,相信以口講民主之派別應該高興,應該大力支持。可惜政改不能通過,真普選不能成真,民主進程倒退十年,此有賴馬先生之流所賜,口講民主,勾結外國專家攪五區公投,破壞2017普選。要知道政改通過對香港百利而無一害,對本港民主進程更是一個大躍進,因全港以百萬選民可用白票,費票來作一個強而有力的申訴,若有數以十萬,甚至五十萬計白票,來屆政府將要承受壓碎性的壓力,中央亦要面對一個極為尷尬,不得不作出反應既情境。請不要再佯裝民主以推倒本港民主。請不要被純粹民主而沖昏頭腦。正如Bill少話齋,只講公平公義公正又如何成就香港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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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r/20161027_pr1.html
    標少想您回應律政司新聞稿
    因律政司立場一向不回應不檢控原因免對被告人不公平,起案結束後傳媒所做有否Contempt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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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The press release fairly described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I have no criticism of DoJ's handling of this case at the outset. Media follow up report may be contemptuous in some regards but should not amount to contempt of court. I am rather interested to know what explanation DoJ can give to the accepting of Indecent Assault in the drug drink rape case. Of course, premature now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for Review has not been heard. The materials I received privately made me feel irate why an alternative charge of Indecent Assault was laid. My agony beggars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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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胡官也來法律第二了
    “市民有參與集會的權利...不反對通知書,我不認為是什麼重要的東西”
    政治立場不打緊,但他先一句話是“我找不到另一個比我更中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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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93385-20161028.htm

      退休法官胡國興宣布參選特首,他說,若自己年輕50年,必定會參與佔中。

      胡國興本台節目中談到年輕人,形容自己年少時亦很激進,若自己年輕,不會想到佔中違法,必定會參與。

      胡國興表示,同學之間會談及此事,如果自己不去會沒面子。他形容佔中現場可宿營、有免費飯盒、有人教授功課,亦有人一起徹夜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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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印象中佢無聽過佔中引申出來的定罪上訴, 否則究竟要用法律原則定係政治原則嚟判呢? 法官件袍咁犀利, 穿咗上身就有法, 除咗就無法? 如果再佔一鑊, 咪係嗰度揾到胡官。咁如果胡官做咗特首, 喺立法會擲杯又拉唔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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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轉在菲律賓坐了16年黑獄

    唉,10月中時謝偉俊議員的助理已向我表明謝議員會在10月26日立法會會議上,再次向港府有關部門質詢有關我求助個案的進展,惜這星期立法局還是一個亂局,於10月26日當天又終止了會議,現在誰也不知道何日才會正常議事。樓主在此希望高登和fb的朋友,能幫忙一人一電郵或一人一留言去謝偉俊的fb,促請和支持他繼續在立法會上為我發聲。

    也許你們是黄絲,但我懇請你們先放下政治立場,幫個忙,一人一電郵或一留言!多謝各位!也請多推多分享此POST。無言感激!

    ----------------------2000年,3個港人在菲律賓捲入一宗毒品案,判囚40年。16年後,一個生、一個死、一個獲釋。仍在囚等候上訴的鄧龍威自白:「如果真的那麼不幸,上訴失敗,那我只希望能返港服刑。除了可與家人朋友見面外,更重要的是不想客死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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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與甚麼顏色無闗, 中菲闗係大改變反而是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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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我對胡官的言論表示極度遺憾。(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027/55834323)

    他作為法官有多中立丶公正, 或者在法律上有多專業, 我不清楚。能夠肯定的是, 他對某些政治的概念非常弱。他竟然認為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制衡司法丶司法是最大權? 司法只能處理與法律的事, 一切經濟丶教育丶民生等政策制定他無權過問。它也只能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發揮作用, 亦即是說, 根據著立法和行政機關所通過的法律作裁決。理論上, 即使司法裁定某件事違憲, 立法/行政也可以通過修憲去凌駕裁決, 這在港外並不算罕見。這在香港不易實行, 因為行政要同時通過大陸和立法會不容易, 再者必要時它可申請人大釋法, 這更容易。這些都是香港司法權力可以很受限的例子。

    他更錯的是對三權分立的詮釋, 錯得不得了。他對"Separation of Powers"中文中的「三」字有不認同, 反問可否因為警務處處長是警務處的領導而又叫「四權分立」。中文叫「三權分立」, 很簡單, 是因為世界上大部分政治體都是分割為三個權力機關: 司法丶行政丶立法。這些又叫「公權力」。你不因警務處處長是警務處的領導而又叫「四權分立」或者因各部門的存在而叫「三十六權」丶「四十八權」, 因為那些屬於行政之下, 不管它們有多麼自主。"Separation of Powers", 或「三權分立」, 都是在講司法丶行政丶立法這些最高層的權力, 而跟它們以下的部門無關。

    他霸氣十足地表達自己對政治環境和政治概念的誤解, 除誤導公眾, 亦顯示他政治上的無知。

    (請看本人不久前寫的文章: https://chinesehumanist.wordpress.com/2016/10/22/%e9%a6%99%e6%b8%af%e6%98%af%e5%90%a6%e4%b8%89%e6%ac%8a%e5%88%86%e7%ab%8b/)

    陽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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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劍文,

      何必認真, 當去大笪地聽古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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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標少說一說 廢除丁權

    民主黨就廢除原居民丁權問題於9月30日至10月16日期間以電話進行調查,成功訪問705受訪者,結果發現7成人認為政府應該全面廢除丁權。

    受訪市民中有73%不認同丁權是原居民的應得權利,66%受訪者同意政府預留超過900公頃「鄉村式發展」土地予男性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會造成社會不公。民主黨副主席兼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表示政府應全面廢除丁權,「丁權呢樣嘢纏繞香港咁耐,去到一個地步已經係社會共識覺得丁權係一個特權,丁權係唔應該再存在,係應該廢除。」他又指丁權違反男女平等、公平合理分配資源,「我嘅感覺呢好似全個中國,只有香港仲遺留呢種封建嘅制度去對待男女、去分配資源。」

    目前政府手上未經批租或撥用的2,153.7公頃住宅用地中,近1,201.2公頃預留給原居民作「鄉村式發展」土地,尹兆堅指現時24萬原居民享有56%住宅土地,「百分之56喎,44%先係留畀香港其他市民嘅興建住屋或者商業加住屋用地,咁佢24萬人就凌駕咗其他700萬人嘅權利。」尹兆堅要求政府重新調整「鄉村式發展」用地的比例,預留更多土地興建公營房屋。而是次調查中有53%受訪者同意更改「鄉村式發展」用地為發展公營房屋。

    尹兆堅稱民主黨早前協助「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廢除新界原居民的丁權權利,現時已到法庭要求雙方律師提交相關文件的階段,「我肯定呢單案有法律爭議,有法理依據,如果唔係法援唔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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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當然主張廢除, 新界佬會搬《基本法》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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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弟記憶所及,在Chan Wah 一案中,終審法院講過丁屋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的合法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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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基本法應該一早改,中共憲法都唔知改咗幾多次,作為改基本法的突破口,丁權係一個好的着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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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丁屋政策是給予原居民自住, 但是現在已變為轉售圖利, 是原居民自己破壞丁屋政策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129-opinion-edwardyiu-smallhousepolicy/

      新界原居民聲稱丁屋政策是新界傳統土地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事實上有點牽強。

      既然丁屋政策只有44年歷史,一般正常合理的理解均不會視之為「傳統」,頂多只能稱為「近代」,而《基本法》內寫明保障的只是傳統權益,而非近代權益,更從未提及保障丁權。從法律用詞的角度理解當時的立法原意,很明顯不是指保障丁權,而是指1972年前的傳統權益。事實上,1997年前後,政府就新界丁屋政策的長遠解決方案展開大型的研究,政府內部其實已經完成報告,傳媒不時追訪,亦曾透露報告內的部分解決方案。但最終卻在沒有交待原因的情況下決定不把報告內容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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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丁屋政策是對原居民自有永有的「傳統權益」,還是一項爭取得來的特惠土地利益政策,本身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歷史課題。翻查丁屋政策的歷史由來,可發現以往的政策用詞或鄉議局文件上,共有籠統的「新界人」或「鄉民」。1961年鄉議局把每年的10月21日定為「新界日」,成為「新界人」爭取權益的日子(註1)。在1966年的新界日的訴求中,鄉議局在爭取土地合理權益和全新界人民的土地使用自由的論述下,提出對土地政策的意見(註2):

      (1)就建屋安排:應改善鄉民生活水準、放寬土地使用及建屋限制、使用標準圖則簡化審批程序、減免建屋補價;
      (2)收地給予市價;
      (3)修改凍結發展藍圖,減少土地使用限制。

      1971年,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作出原則性的回應(註3):
      (1)同意合理使用土地,認為現已施行特別優待的方法,並提出細節可再作討論和修改;
      (2)收地問題上,認為政府出價合理;
      (3)同意發展藍圖內合理的土地使用,但重申必須有秩序地發展。

      以上鄉議局與政府的交涉過程,正正顯示出討論的要點是一些不分原居民與非原居民的新界土地政策,包括:農地轉屋地的補地價、村屋興建的減少限制和簡化審批、收地賠償和放寬規劃發展限制等。而1966年《華僑日報》報道的大標題其實是〈鄉民繼續爭取土地合理權益〉,非「新界原居民繼續爭取傳統權益」。原居民這身分,反而是在1972年丁屋政策出現後才被強調,目的顯然是為了給予新界人特惠土地利益而劃定了「原居民」的身分,而並非將丁屋政策看待為「傳統權益」來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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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短期措施不能千秋萬世

      但為什麼丁屋政策只適用於新界原居民?要合理解釋此政策結果,必須把丁屋政策理解為殖民的分治策略下,意圖收編原居民,合謀瓜分新界的土地資源,而作出的特許(concessionary)優待(註4)。歷史的事實證明鄉議局只着眼維持和擴張優待帶來的利益,再沒有改善新界土地規劃和發展政策的意圖。

      丁屋政策宣布時,當時的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早已強調只視丁屋政策為「短中期的措施」("I should emphasize that I do not see these measures as anything more than interim measures……",註5)。其後,港英政府並因政策成立初期西貢區內丁屋申請被嚴重濫用,曾一度禁止該區的興建丁屋申請。及後鄉議局與港英政府一直就丁屋轉讓限制爭持。鄉議局曾於1980年2月去信新界政務司,在同意丁屋政策宗旨非建屋轉讓下,爭取可轉讓丁屋的安排(註6);港英政府亦就丁屋建築標準、丁屋轉讓的補地價制度上作多次調整。由此可見,今天的丁屋政策其實在不同時候不斷轉變而成,又怎能說成「傳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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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時至今日,政府應與公眾共同解決丁屋問題,考慮加強限制丁屋轉讓和申請資格,甚至終結這項本屬中短期的政策。我們要將可持續的新界土地利用及整體城市景觀問題帶回人人平等、無分特權階級的基礎上討論。

      註1:劉潤和,《新界簡史》,1999年,88頁
      註2:〈鄉民繼續爭取土地合理權益〉、〈新界土地漸繁榮土地利用受限制〉、〈鄉村建屋盼有自由土地使用應有自由〉,《華僑日報》,1966年10月21日
      註3:劉潤和,《新界簡史》,1999年,89頁
      註4:黃少雄,〈丁到無窮膽自大〉,2015年12月4日,《明報》觀點版
      註5: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29th November 1972), Buildings Ordinance(Application to the New Territories)(Amendment) Regulations 1972, p.192
      註6: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事務簡報》,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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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丁屋政策宣布時,當時的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早已強調只視丁屋政策為「短中期的措施」("I should emphasize that I do not see these measures as anything more than interim measures……",註5)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128/s00012/145391726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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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3/19639094

      取消丁權解決土地失衡

      為甚麼政府要預留大面積的閒置土地作丁屋發展之用,原因是丁權無限。一位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包括已移民外地的原居民和其後代)是可以申請在新界興建一間700平方呎3層高丁屋,但這所謂丁權卻被原居民解讀為世世代代的權益,但如果每一代的原居民都可以興建丁屋,新界面積再大10倍也不會足夠應付現在及未來原居民對丁屋的需求。
      然而,原本的丁屋政策只是一個短中期措施,這點政府是知道的。在1972年,當時的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表明丁屋政策只是臨時恩恤措施,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無奈,現時的特區政府為了得到鄉議局的支持,不惜犧牲大部份市民利益,仍然選擇繼續容許原居民在新界取地起丁屋。這種政治交易,真是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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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全面廢除丁屋特權 

      ◆ 從70年代港英政府訂立丁屋政策作「短期措施」,到今日被鄉事派說成為「傳統權益」的特權,是項土地優惠政策已讓普遍市民感到不公平。此項「短期措施」已經延續40年,而且引發不少環境、利益輸送及管治問題,需要及時作出了斷。

      ◆ 丁屋不僅不斷侵蝕新界鄉郊自然環境,現時丁屋每年申請補地價出售的數字竟然佔新建丁屋過半,當中不少原居民透過出賣丁屋權圖利的「套丁」問題,更已嚴重違反丁屋政策讓居民自住的政策原意。

      ◆ 「丁權無限 土地有限」,現時有約六成的政府空置房屋土地位於丁地範圍內,鄉郊勢力亦近年極力爭取擴充村界拓展丁地,正逐步侵吞香港人的土地資源作低密度的丁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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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www.civicparty.hk/?q=node/6897

      根據《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而「興建丁屋」則視為原居民的「最重要合法傳統權益」。不過這個法律理解,其實尚待辯證。

      再進一步說,丁權是否屬於「傳統權益」,也是一個可以斟酌的問題。數年前一名鄧姓女原居民入稟法院,指只有男性才能擁有丁權是性別歧視,要求女性可同樣擁有丁權。當時原居民代表之一的簡炳墀被問到會否擔心這個改變會損害「傳統」時表示:「我不會介意政府給予她們丁權……這不是傳統,丁權是政府給的。」由此可見,無論丁權本身,乃至由丁權衍生出來的建丁屋權,似乎都只屬政府政策給予的權利,未必屬於「傳統權益」。

      如果丁屋是一項政策賦予的權利,那麼根據《基本法》第39條而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第11條第1段訂明:「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夠的食物、衣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也就是說,所有香港人,不論原居民或非原居民,基本的居住權利應該是均等的。

      再考慮普通法內「相稱性」這個重要和常用的原則,若然一條法例或一項政策過分傾向某部分人,並損害到他人的權利,則這個法例或政策大有可能違反「相稱性」原則,須作修正。

      至1972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Denis Campbell Bray)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強調它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反映丁屋只是臨時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既然原居民建屋的地都要向政府買來,那跟地產商向政府投地起樓有什麼分別?若然沒有,又怎麼能當為「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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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丁屋政策另一個荒謬之處是丁權無限。年滿18歲原居民男丁,一生一次可申請在新界建造一間丁屋,甚至連移居外地的原居民後代,即使從來不在本港居住,只要回港認祖歸宗,也有權申建丁屋。因此,只要政策不變,原居民繁衍不絕,理論上,有朝一日整個香港也不夠他們建丁屋。這種所謂原居民建屋權利,舉世皆無,香港面積只有1100平方公里,丁屋政策明顯不可能持續,回歸15年以來,歷任5名主理土地規劃的決策官員,都曾指出丁屋政策有問題和不可持續,都說要檢討,但是皆爛尾收場或未付諸實行,使問題愈積愈大,解決無期。

      丁屋政策原為顧及原居民自住需要和改善居住環境,不過,現在已變異為地產發展項目,有人向原居民徵集丁權,集體發展,興建屋苑式住宅,然後高價放售,賺取豐厚利潤。這類變種丁屋,會否有原居民被哄騙,以低價售出權益,暫且不論,而丁屋政策面目全非,製造機會給發展商或地方勢力人物牟利,已經偏離政策原旨,單就這一點,政府就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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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丁屋塊地,本身就是原居民的私人農地,何來有朝一日整個香港也不夠他們建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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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有朋友有丁權,他本村早就無地可建丁屋,但可向政府申請他本村以外土地以作興建丁屋之用。這樣對其他港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這正如以上所述,不是傳統,只是權宜之計,不可將任何鄉村以外之土地皆視作村民之潛在財產。現在已不是從前的封建皇朝,就算清朝時代之爵位地產亦無此例,否則以億計人民早已分光全中國土地。現屆政府不直接與村民對撞,故不能輕易放鬆郊野土地用途,只有逾劃逾多以作間接限制村民興建丁屋,只能盡量用棕地等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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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相信非建制既議員無人會投票通過譴責.

    將三人趕走,對已經手握議席既人跟本無著數.何苦徒做嫁衣?
    就算有政黨人仕好想上位,想趕走三人之後再係黎緊既補選中上取得議席,都要問過其他政黨肯唔肯協調.分分鐘一陣又玩攬炒,成班議員一齊變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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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呢單UBER案好過癮,辯方原本想用的 體雕大狀案 在同日較早時間被推翻,一定好激心
    http://www.hk01.com/%E6%B8%AF%E8%81%9E/51110/Uber%E6%89%BF%E8%AA%8D%E6%8C%91%E6%88%B0%E6%86%B2%E6%B3%95%E5%A4%B1%E6%95%97-5%E5%90%8D%E5%8F%B8%E6%A9%9F%E6%B6%89%E9%9D%9E%E6%B3%95%E8%BC%89%E5%AE%A2%E5%8F%96%E9%85%AC11%E6%9C%88%E5%AF%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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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件案一開始就看不到抗辯理據, 就算體雕大狀案不在上訴庭被推翻, 這件也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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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被問何時宣佈參選 財爺妙答:天機嚟㗎喎" (Apply Daily)

    妙答? Yawning.

    SCMP translated 天機 into "heaven knows". Hahaha. Heaven knows if John Tsang has the right calibre for the CE job!!!!!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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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貧苦優異生為生計售冒牌手機殼 官判守行為望自強不息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028/55837982

    標少,我記得你之前好似講過呢個case,話個女仔唔會判得重,同埋三年後會洗底,律師都做得?
    但係自新條例入面,律師宣誓唔係例外?即係佢將來做律師/會計師都要申報?
    但係無寫既,例如做醫生就得?

    同埋,如果見工既時候,份表格問佢有無定罪記錄,佢可以答無
    但係如果題目指明有無定罪記錄(包括已喪失時效之記錄) 呢?
    可唔可以答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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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到如今,相信只有行政長官行使特赦權才能扭轉局面(不過我肯定發生的機會是零)
      雖然發生的機會是零,但好奇一問,特赦權包唔包取消刑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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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首先,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十二)訂明, 行政長官只能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反刑罰, 不能撤銷定罪, 一經定罪就只有《罪犯自新條例》(Cap297)可應用了。絕大部份情況在「洗底」後都無需申報這紀錄, 法例列明的除外。個別專業團體按法例要求的申報, 並不表示因此就喪失專業登記的資格, 在坪洲偷女人內衣的大狀, 被定偷竊罪上訴失敗後, 現也重新註冊, 已私人執業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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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Bill Siu,

    Au J in paragraph 4 of his judgment said that "I am prepared, for the present purpose, to accept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 good arguable case, and hence a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that on a proper construction of Section 21 of the Oaths and Declaration Ordinance, read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104 of the Basic Law, and in light of the way and manner that Ms Yau and Mr Leung purported to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under Section 19 of the Ordinance, that they have been so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the office as LegCo members. I may even be prepared to say, based on what I have seen on the evidence and heard from submissions today,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 strong arguable case on this."

    His endorsement of the government's case, in using the words "strong arguable case", seems to suggest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CE and DOJ winning are actually higher than what people have predicted in the first place...

    thoughts on this?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6498&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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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Oaths and declarations ordinance 喎。佢串少了一個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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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誓詞風波】城大生向陳維安發律師信 要求停向梁游劉發薪酬 (21:09)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一年級學生莫嘉傑,繼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青年新政議員游蕙禎、梁頌恆以及劉小麗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已被取消後,今日再向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發律師信,要求交代梁、游、劉收取立法會薪酬及津貼事項。

    莫嘉傑已委托代表律師向陳維安發律師信,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梁、游、劉已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故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權利,指陳維安無權向3人支付立法會薪酬及津貼,要求陳向3人停止支付,並於明日前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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