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有前科律師盜竊

有前科律師認3項盜竊罪候判

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六旬事務律師去年因偷去所屬律師行2.4萬元後,又騙去客戶3000元,被判監4個半月,緩刑1年。律師早前再被控於2010至2014年間偷竊合共4.4萬元,今承認3項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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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另須賠償事主4.4萬元。

案情指出,被告唐汝駿(68歲)向已獲批法律援助的客人收取1000元至36,000元不等,事後沒有將該批款項交給其所從事的律師行。任何人獲批法律援助後,法援署會代為支付律師費,並不需要自行向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辯方求情時,以悲劇形容唐的前半生,指唐的前列腺有問題,導致其於職場上發生多種尷尬和狼狽情況,但礙於其經濟狀況,選擇不做手術。辯方形容,唐採取了鴕鳥心態,將自己埋在沙堆裏,不敢面對現實。雖然唐案發時作出愚蠢決定,出賣了事主的信任,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機會為社會作出貢獻。

裁決官決定先索取唐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

(4/6/2015 明報即時新聞)

唐汝駿今天在東區法院裁判官朱仲強席前認罪,本來只是審前覆核,衡量審訊時間,但他選擇了認罪。律師盜竊當事人的金錢,會判社會服務令嗎?當然無可能。我的推測是正確的判刑是即時監禁。

聽審上訴的藝術一文,討論唐汝駿同類案件的判刑上訴,我批評高院不應把違反誠信的被告由即時監禁改判緩刑,理據不能使人信服。被告有緩刑在身,那麽本案應否執行原先的緩刑呢?那又不可以喎,因為本案發生先於判緩刑時,不是在緩刑期間再犯,所以不可執行這緩刑。

裁判官處理本案受到一定制肘,因為在上一件案高院法官的判辭對本案的判刑造成困難,裁判官要仔細考慮怎樣應對,判被告即時監禁又可以避免在再上訴時受批評。當然一切都是我的瞎猜。我覺得判監9至12個月恰當,原先的緩刑則由它留著。作為一個律師,多番盜竊及騙財,對社會還有貢獻嗎?不要再用前列腺問題來凸顯被告值得同情的地方,無錢咪去睇街症囉?有乜問題?依家唔使去輪籌,全部電話預約,仲想點?畀人呃啲苦主都係平民百姓咋,點解律師犯法就特别優待?

13 則留言:

  1. maro 再說一次 即使沒偷竊之事。唐也不是什麽decent 律師。 技術 品格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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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需再談能力,他已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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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網民如在香港網站批評等候判刑案之裁判官會否等同干預? 別的網站又如何?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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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專業法官,不是陪審團,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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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幾年前有一位女律師(一位退休官的女兒)和一位師爺被釘了,他們一起吞了客人的律師費,好像是區域法院案件,好像要坐大概兩年。

    想請教標少,該師爺坐完之後還能做再做師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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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哈哈哈哈哈,你答得非常好。

    忽然記起,該名師爺被人數案底時,好像有盜竊底。

    但律師就永不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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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 永久釘牌, 看這連結:http://hkba.org/the-bar/discipline/bdt/Reasons%20for%20Sentence%20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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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ormer Solicitor Y C Tong (前事務律師唐汝駿) is disgusting. If a lawyer does not have to go to prison for stealing his own client's money, who does? Former Solicitor Y C Tong (前事務律師唐汝駿) should be locked up in prison immediately I rec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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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t was why I wrote two blogs t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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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你提供的連結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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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623/19194871

    【本報訊】曾任暫委裁判官、執業超過30年的律師唐汝駿,因盜取律師樓及客戶現金於去年被判監,上訴後改判緩刑。短短一年內,他再被揭擔任律師行顧問時另偷竊客戶4.4萬元。辯方求情稱他因仕途不順及前列腺等問題,承受不同壓力才犯案,昨再獲輕判,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免入牢獄。
    記者:戴國輝

    被告唐汝駿(68歲)繼續由份屬舊同學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求情,駱在被告首次被控偷竊時曾為他撰寫求情信。
    資料顯示,被告於2012年7月3日挪用所屬律師樓的2.4萬元法律費用,更於同月13日向遭入境處檢控的客戶訛稱,入境處要求收取3,000元訟費。
    被告就此於去年7月,出庭承認盜竊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兩罪,獲包括裁判官梁榮宗、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陳志海等多名舊同學聯署求情信,陳志海更親身到庭支持。
    主審裁判官當時指,被告理應知法守法,卻違反誠信,詐騙不諳法律程序的人士,削弱大眾對律師的信任,遂判他入獄半年,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他去年12月上訴得直,獲改判監4個半月但緩刑一年。他其後再被揭於2010年3月至去年2月間,盜取另外3名客戶共4.4萬元。他上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3項盜竊罪,另兩項盜竊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求情稱因仕途不順犯案
    辯方指被告因仕途不順、承受經濟壓力及受前列腺病患困擾,不願面對現實才犯案。辯方又呈上15封來自法律界的求情信,當中包括資深大律師陳志海。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昨為被告求情,指被告已償還涉案的4.4萬元,亦沒再申請執業證書,不能再以律師身份執業,這表示他重犯機會低。被告的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希望裁判官能依報告建議判刑。
    裁判官朱仲強判刑前強調,辯方早前呈交的多封求情信雖由行內人士撰寫,但他不會因此而給予更多比重,他依靠案情、求情陳詞及報告內容來判刑。被告聞判後神情變得輕鬆,向十多名前來支持的親友揮手。
    案件編號:ESCC979/15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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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I read that yesterday. I won't comment fur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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