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星期六

曾蔭權點收科?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早幾日被記者追問曾蔭權案的進度時,表示考慮已到尾聲,不會超過3個月便有定奪。這是第一次有time frame的講法,和以前三番四次講「快將」有結果的講法不同,講得肯定。字裏行間,也暗示必然會提出檢控。這當然是我自己的看法。

除了傳媒報導有關曾蔭權受富豪款待外遊及涉嫌以超低價租用黃楚標深圳豪宅作退休後居住外,我們不知還有甚麽其他指控。假設只有這兩件事作檢控,控方面對兩大問題,第一用甚麽控罪,第二如何搜證。

採用甚麽控罪?

第一樣要考慮的是,兩案都在香港境外發生,香港有沒有司法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首先要看循那些控罪著手。這類行為,自然從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入手,不論行賄受賄,就算在境外發生,香港法庭也有權審理,因為法例條文這樣寫「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Any person who, whether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第4條)。用上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這字眼,那就不管天涯海角,都要落鑊。用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來檢控就更加容易,因為只需證明獲得「甜頭」(sweetener),就已足夠。這是由高級警司冼錦華案引伸出來的案例,警司黃冠豪案也以此作依據。另一個問題是,這條普通法控罪又會不會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相信這是控方尋求倫敦QC法律意見的其中一個課題。我相信這條普通法控罪也有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因為明文法控罪(statutory offence)有這權力,普通法也會有。

怎樣搜證?

香港法庭有權審理境外發生的控罪,執法部門卻無權在境外搜證。這只可由政治層面去解決。如果大陸不首肯,你難動曾蔭權絲毫,現在假設他並不涉及任何發生在香港的控罪。大陸不合作,廉署怎去調查深圳豪宅的市值租金,叫誰做證人,廉署無權錄取口供,更無權傳召大陸的證人到港作供。大陸不首肯,就算證人肯去香港作證,大陸不准出境,你就毫無辦法。相反,如果國家下令合作,澳門也要服從,廉署在澳門會面對相同的問題。故此搜證的問題香港自己解決不了,就要依靠祖國了。

曾爵士在習主席眼中是甚麽東西,最大的政治價值就是用來殺貪儆惡,展示他肅貪的決心蔭及香港,也乘機對眷戀殖民地時代的人殺威,給揮舞龍獅旗的人一點顏色。畢竟,這吃著兩家茶禮,眷戀著爵士銜的前特首,行為使人看得刺眼,也死不足惜。

這一篇純粹是胡謅,他日的發展如有雷同,只能歎實屬曾爵士的不幸。

7 則留言:

  1. 標少,從已知發展的看,若真是提出檢控,曾爵士的情況會否不樂觀呢?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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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如此,證據的質素又好的話,那麽許仕仁會多個同伴,爵士銜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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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曾蔭權案,標少的分析果然獨到,看法精確。

      期待標少再評評此案的往後發展。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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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有趣,這看似熱烘烘的話題,只得 Ray 君冷冷清清的一條留言。香港人始終比較平和,未如博主般嗜血,唔想前特首受到頗為冇謂的政治指控。

    以本人的專業法律判斷,這個案最後必是 no case to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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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他親戚?也許你判斷凖確,我是吸血的。有無人留言我都無利益,又沒有賣廣告,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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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到了起訴和審訊,這話題才會變得熱烘烘。熱烘烘的可能只為趁個熱鬧,八卦一下名人的窮途末路 --- 例如: 哪有人熱烈討論最近那單印度商人被綁架案?
      大家難道不覺得這類案件情節複雜,就像洗黑錢和某些串謀詐騙案般迂迴,三言兩語一時三刻都難以清楚發生了甚麼事,名人以外並沒有新聞價值?所以換個角度看,標少的"嗜血"是希望了解得更早更深入而已,不是平和不平和等等的分別。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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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人始終比較平和,未如博主般嗜血,唔想前特首受到頗為冇謂的政治指控" - what? a 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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