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

吃喝玩樂

在我經常去買餸的Eastwood開了一間吃米綫的店,我上星期五去了光顧,看看這自稱米綫王的地方可有過人之處。2人鍋$19.8,以本地物價而言,午餐這價錢一點也不貴,於是點了一個來吃。等候期間鄰桌的二人大鍋剛好上枱,看起來蠻大鍋的。另外一桌的4個師奶在駡另一間越南粉店落得太多味精,而盛讚這米綫鋪的湯,這樣造成我錯誤的期待。我那鍋端到的時候,嘩好大鍋啊,湯水也多到淹沒了整個鍋,其他的東西卻要打撈才找得到。裏面有甚麽?以一般家中吃飯的飯碗來計算,可能有兩碗份量的米綫,其他東西是4隻鵪鶉蛋、兩粒魚蛋、兩粒龍蝦丸都開邊,幾條珊瑚菰、一顆切成幾條的小唐菜、芽菜及絲豆腐。這湯面也浮著一點像芝麻大小的肉臊,蜉蝣漪蕩,卻是疏疏落落的。看到這肉臊,我聯想到上湯,多少隻雞鴨熬湯,最後剁一些瘦肉加入蛋白,然後一併撈走,帶走雜質,做出清湯來。這蜉蝣肉臊,不知是在營造聯想的誤會,抑或是坦白的表述顯示用料的匱乏。這湯水如果忘了落味精,就和白開水差不多。有些店我一生只光顧一次,不是我不給它機會,而是它不給自己機會。

週末朋友招攬我南下300公里的Batemans Bay玩兩天,沿途輕輕鬆鬆的閒蕩,埋棧前到水退的紅樹林看Soldier Crabs棲息,埋棧之後已4時多。住在Clyde River橋畔,襯未日落驅車前往橋的另一邊找生蠔做下午茶。縱然是百物騰貴的悉尼,我不得不讚這裏出產的rock oysters,抵食到飛起。我買了80隻才$50,蠔不是很大隻,但極之飽滿,十分瀲灔,我吃了30隻。吃Sydney Rock好像飲極品鐵觀音,口腔回甘。吃這種蠔,連檸檬汁也不用,可惜我滴酒不沾,否則開枝白酒,再吞它3幾打。

天公造美,兩天外遊都沒有下雨,直至吃完晚飯回家途中,才像香港昨晚的黑雨暴至,撲面飛來。回到家裏,後園已經泛濫。

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

倒退的澳洲政府

我一向對澳洲的法律及政治不感興趣,所以比較少深入去看及評論。星期一那用公款召妓的前國會議員Craig Thomson 60多條定罪判刑,我省了氣也不去評論,違反誠信的行為,只判了12個月監,其中9個月還只是緩刑,即時監禁只有3個月,現時保釋等候上訴。這判刑與我預期的落差很大,所以寫也無謂。

講倒退是指另外兩件事,其一是回復封爵。這復古的舉措頗為可笑,老英國有其亙古未滅的傳統,是迂腐是雅興,始終會有人眷戀這種殖民地宗主的賜予,給你一個封邑的虛銜,除了空氣中的虛榮,還有甚麽?澳洲脫離殖民地獨立已久,已沒有君主子民關係,再頒就更沒有味道,何況是澳洲自己頒給自己,十分趣怪。自己從來都沒有君皇制度,怎頒?是否等如一間公司也頒個榮譽博士學位給別人,我想,要頒榮譽學位,起碼都要是一間野鷄大學才有資格嗎?總理頒了個Dame給剛卸任的名義上代表英女皇的澳洲總督Quentin Bryce,隨手又頒個Knighthood給接任的Peter Cosgrove。如果女皇頒個勲章給香港揮舞龍獅旗那一夥,可能更適合,起碼他們具實際行動去勤皇。總理算是甚麽,可以頒爵?

另一倒退是聯邦政府在國會提出修改種族歧視的法例,現階段正在國會激烈辯論,修例的原因是要平衡言論自由及個人的徧見自由,修例要把原本難以檢控的種族歧視罪行,進一步修改到無可能提出檢控的程度。如果是過往的檢控窒礙了言論自由,引致法庭的批評,我還可理解,在檢控近乎零的情況下無端白事提出修改,社會又不是進步到毫無種族歧視的和諧,這不是倒退,還是甚麽?

2014年3月27日星期四

非禮上訴得直——答客問

上一篇有讀者給我留言, 一定是在督促我不要懶惰, 幸好我今天下午也看到這判辭, 可以即時作答。下面是留言內容:


標少, 唔知你睇左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明樂案未, 你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同埋點解原審時只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嘅? 標少唔係話過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地鐵犯非禮一定要判監咩?

下面明報對該案的報導相當中肯,鄧明樂案就是這樣一宗案:

裁判官被指偏袒 涉港鐵非禮漢脫罪

【明報專訊】港鐵男乘客原被控在車廂內觸碰女子胸部,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罰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審訊時多次提出質疑,令人覺得他針對男乘客而發問,並有所偏袒,「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故裁定男乘客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鄧明樂原被指於去年2月4日,在港鐵油麻地站車廂內非禮女事主。判辭指出,原審暫委裁判官王國豪雖多番強調鄧沒舉證責任,卻建議鄧呈上他在馬會工作的紀錄證明其說法,令鄧處於兩難局面,審訊時又不斷追問鄧往油麻地的乘車路線及目的。


雖然最終上述工作紀錄其實與鄧的辯解脗合,裁判官卻沒多加解釋,便以鄧的證供互相矛盾為由將他定罪,導致審訊不公,故判鄧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704/13


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樂

先答匿名第二個問題,上訴庭對地鐵非禮確有判刑指引,我以前也有講過,就是1991年上訴庭應律政司提出的判刑覆核案——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上訴庭的指引這樣講:
In our view, given the prevalence, for a first offence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should now be the normal sentencing option. A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etween 14 and 28 days, depending on the place in the scale warranted by the facts would not be interfered with. For a second offence, sentence could well be between 2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paragraph 28)

上訴庭沒有講一定要判監,而只是講地鐵非禮初犯判監是正常的選擇,這種判法上訴庭也不會干擾。故此,跟從這指引去判監十分普遍,按不同嚴重性及求情考慮而不判處監禁的例子也不少。我想我沒有講一定會判監。

第一個問題是「···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這件案是女學生在地鐵給坐在鄰座的被告按胸非禮,典型一對一的案件,但並非典型的地鐵非禮,這種形式的非禮發生在巴士上較多。原審裁判官要定被告的罪易如反掌,從判辭看到的印象是裁判官做了一些不必要的事。首先,旁觀者確有點過度提問的印象,但那不是主要死因。原審裁判官提問篇幅長,當然對他不利,更加不利的是問題的口脗。由我講不如由聽審上訴的高院法官李瀚良講,以下幾段判辭説明一切:

20.  上文引述的謄本顯示,裁判官不斷追問上訴人到油麻地行街和吃東西的情況,明顯是質疑上訴人為何不在九龍塘站轉車往火炭或大圍。

21.  審訊將近完結,裁判官又建議上訴人呈交馬會的上班紀錄,他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審訊押後約20多天,續審時紀錄證明上訴人原本要到馬會上班,因本案被捕而沒有上班,裁判官卻質疑他為何保釋後不即時告假,用甚麼原因等等,在在令人覺得裁判官針對上訴人而提問。[13]

22.  關於馬會上班紀錄,其實吻合上訴人的辯解,但裁判官在判詞中卻隻字不提。既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往油麻地行街吃東西的講法不合理,但又接受上訴人有個人自由,加上馬會紀錄吻合上班的辯解,裁判官理應稍作解釋,可惜他只在判詞指證供互相矛盾和不合理[14]。雖然裁判官曾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但在當時的情況,上訴人實處於兩難局面。

23.  其次,裁判官看過馬會紀錄後表示「有啲驚訝」,但沒有在審訊和判詞再提及原因。本席不想猜測個中原因,但裁判官的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

24.  綜觀以上所述,以「表面偏袒測試」去驗證,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行徑實在令人覺得他有偏袒,所以審訊不公平。

要在李官手中上訴得直並非易事,原審裁判官問被告「你有冇辦法攞到你當日上班嘅更紙呀?喺馬會度。」確是把某種舉證責任加諸被告身上。原審裁判官也講了一些不智的話:

「官:喺下午嘅時候開始我,唔知係咪畀啱啱遲到嗰位被告感染到。我有啲問題想釐清,我釐清完畢相信大家可能有啲問題要問呢位證人,被告,我哋唔好草草了事,咁不如我哋擇個日子返嚟續審,好唔好呀?」
……

「官: 不過我見到封信有啲驚訝,我諗你都有啲驚訝。」

如果要釘個被告,驚訝乜啫?連辯方律師你都諗會驚訝!又點畀遲到的另一個被告感染到啫?廢話少講好過。Look so ugly.  這件是credibility的案,要discredit個被告,一係就有技巧地提示主控循那方向盤問,一係就叫辯方律師問被告,譬如:「乜律師,你可唔可以叫被告講下……」在那種情況下,審案謄本看起來就不會有法官一直在盤問被告的感覺。所以第一條問題我的看法是cumulative effect of unfairness,上訴得直,無話可説。




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

再談留案底

對上兩篇借用了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的危險駕駛定罪,來討論留下刑事案底的凖則,本文再用兩宗上訴案例來闡釋正確的看法。

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華  HCMA709/2013,是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潘敏琦法官判令上訴得直,理由可隨連結登入去自己看,我只討論案底。原本判監12個月因上訴得直擱置了,上訴人被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判監3個月緩刑12個月。

留案底一文講過,刑事紀錄科會就167項定罪留下刑事案底,不小心駕駛並非167項「可被記錄罪行名單」之一,上訴得直,這案底一般情況下也應銷毀。不過,本案卻留下刑事案底,理由在警務處2004年呈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講述了,「……凡因罪名成立而被判處監禁刑期(包括緩刑),不論有關罪行是否載於附件名單上,該項判罪將會記錄在案。」這裏所指的附件名單,就是167項「可被記錄罪行名單」。上訴人雖然無需即時入獄,但緩刑也屬監禁,所以留下刑事案底,而非交通底。

可能有人會爭拗緩刑不等同監禁,那就先看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好了,該條第5款(a)這樣講:

(5) 除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載的條文另有相反的規定外─
    (a) 並未根據第109C條執行的緩刑,就所有條例而言,須視為一項監禁刑罰,但如屬任何規定被判處監禁的人被取消資格或失去職位被沒收退休金的條例,則不在此限;

故此,如果當初以傳票來檢控不小心駕駛,無需打指模,但定罪判監(包括緩刑),就要番打指模,留下案底了。

又舉另一例,女社工改行經營餐館,涉及多次大範圍檯椅阻街,被判緩刑。原本物件阻街不是「可被記錄罪行」,拘捕檢控不打指模,她卻因為被判緩刑而留下刑事案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茵  HCMA33/2014)

2014年3月23日星期日

標少打指模的故事

上一篇貼出指模表格,賣了關子,現在講這故事。

上一篇有讀者猜這表格是申請良民證時產生的,猜得不錯,但裏面有個啼笑皆非的故事。香港人打指模,最大的原因是領取身分證時,按人事登記處的要求而作出,另外的理由是申請良民證,又或者涉及刑事案被拘捕檢控的情況下作出,無論那種情況,打指模的表格,屬機密文件,自己連副本都拿不到。我以前見過很多指模底,自己的卻未見過。

我在2002年9月移民澳洲,在2001年已辦好手續,包括申請良民證。正是要證明自己是刁民容易,要證明是良民就要靠別人了。定居悉尼之後,大女兒第一個申請入籍,因為當年條例不斷修改,不是公民的話,大學學費要付海外生的收費,所以迅速替她申請。我們到此兩年多後,也申請入籍,否則要為permanent resident visa續期。申請入籍本身是形式化的手續,可是經歷911事件後,這裏的法例一再修改,以前的良民證失效,要重新申請。人在悉尼,要申請香港的良民證只有兩個途徑,飛返香港辦理,或者到本地警署打指模,把表格寄回香港警務處。我選擇了在本地辦理。手續相當嚴格,要自備pre-paid的大信封,不准摺疊,警署打指模後,由警署負責把指模表格放入信封,直接寄到香港警務處,發出良民證明也只會直接通知澳洲移民局。

我於是到就近警署查詢,警察告訴我要預約,不要週末去,因為忙於處理醉酒鬧事的人,收費50元。我在吃午飯的地方有另一間警署,於是走入去問,警察告訴我,不用預約,隨時辦理,收費40元。吓,自定收費,唔通係下欄?最後當然去了隨時walk in, 便宜那間。跟足手續打了指模,就等待移民局入藉通知。誰知一個月後收到香港警務處把所有表格連指模及支票直接退回給我,支票是香港申請良民證的手續費。打回頭因為指模表最底的左右手拇指打漏了。我惟有把這表格拿去補打,打完之後,警察把這指模表格還給我,由我自己處理。就是這様我留了一份副本來記錄這荒謬的事。講起來是前塵往事,倏忽之間,已過了10年。

這裏打指模由沙展做,另一沙展countersign。打指模是家常便飯,這樣都可以弄錯,你説兒戲不兒戲?


2014年3月22日星期六

留案底

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危險鴐駛被定罪,究竟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呢?下面一則新聞是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標少這二打六對於林健鋒的定罪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持不同看法。先看報導:

留交通案底 毋礙任公職


【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郭憬憲表示,危險駕駛罪是否留刑事案底,視乎控方以哪種方式檢控被告,若以票控形式檢控,就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今次控方以傳票形式起訴林健鋒,故僅留下交通案底。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相信危駕罪成對林健鋒出任公職及公司董事影響不大,《基本法》規定,立會議員被監禁1個月以上,才可能被解除職務,對行會成員則沒有類似規定。他指出,《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包括其個性、經驗及品格等,若干犯嚴重或違反誠信罪行者,例如詐騙、強姦等罪行,港交所未必會接受這樣的人選做董事。陸說,林只被判處罰款及停牌,反映案件情節並非嚴重,亦毋須被監禁,故可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加上沒有留下刑事案底,情節亦不涉及違反誠信或品格受損,故對林出任公司董事亦沒影響。
(22.3.2014)

我不完全同意郭大狀的講法,雖然他做過5年暫委裁判官,聽講他的法律知識也堅實。很多人都有興趣想知怎樣才會留下刑事案底,郭憬憲的講法大致上正確,不過還不能講絕對正確。

那麽,正確的看法是怎様?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整個程序。警方因應罪行的嚴重性訂定了一份「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因為那是內部文件,我看不到最新的版本,以前讀者SL曾經把10年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求警務處提供這名單的文件傳給我看,連結在此(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裏面列出167項可被記錄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即是説危險駕駛的定罪是會留下刑事案底的。

當被告被拘捕檢控,警察會替他打指模,作用有兩個。第一是核對他的刑事紀錄,連同檢控文件送到主控手上,另外有一份表格填寫案件的結果,交回刑事紀錄科(Criminal Records Bureau)存檔。警察會參考「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去決定是否打指模,並非名單之內的罪行,如果打了指模把定罪紀錄交回刑事紀錄科,該紀錄也不會入檔。

相反而言,有些情況是當初沒有打指模的不在名單上的控罪,在審訊過程中的變化而致使修改成為名單內的控罪,警方理應在定罪後找被告番打指模,把定罪紀錄存檔,那就變成留了刑事案底。故此,就算當初以傳票檢控沒有打過指模,並非表示到尾就一定不會有刑事案厎。警察會不會找林健鋒番打指摸,已不是我可預知的問題,如果不紀錄他這定罪,我覺得並不妥當,也違反了施行已久的政策,除非危險駕駛已從名單剔除。另外,林健鋒看來也會上訴,我手頭沒有Wilkinson, 也不清楚詳細案情,不知他上訴成功的成數。一旦上訴得直,打回原形——不小心駕駛,當然就不是刑事案底了。

劉進圖案的發展一文,匿名仁兄説標少是二打六,對於這稱謂我頗受落。故此,上面是二打六的見解,請勿輕信,應找個專家求証。不過,也不能胡亂地找,上面這點小事,資深大律師也未必懂。我打個比方,你不會問美芝蓮3星法國大廚怎樣蒸蘿蔔糕,蘿蔔糕做得叻的人不一定是大廚,道理就是這樣簡單。二打六繼續寫就是要捍衛二打六的言論及寫作自由。

打指模俗稱「碌八爪」,事實上10隻手指都要打,附圖就是指模表格,這份表是標少的指模(稍為遮掩),裏面有一個故事,我賣個關子,稍後寫這故事。




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

薑貴

薑貴,不是台灣作家姜貴,但每當我見到悉尼令人咋舌的薑價,不期然想起姜貴,很久以前讀過他一兩本小說。

昨天大女兒傳來一則香港薑價的新聞,講述薑價持續上漲,高踞不下,每斤售價超過20元。事實上我這次回去,在街市見到的薑價確比兩三年前貴一倍有多。然而,澳洲人見到這種價錢,還是羡慕不已。

打2007年開始,悉尼人面對昂貴的薑價已麻木了。悉尼的薑,秋冬時特別貴,夏天最便宜。近年最便宜的薑約10多元1公斤,1斤即600克,等如0.6公斤,兩三年前產薑的昆士蘭遇上水災,薑曾經貴到50元1公斤,當時澳元8算,1公斤要400港元,1斤即240元。怎不叫人改變用薑的習慣。

2007年開始薑的價格昂貴因為受病毒入侵,破壞收成,加上種薑需時,一般要8至10個月才有收成,故此,貴的時候一般要30元1公斤,以現時滙率計算,盛惠港幣210元1公斤,即126元1斤,香港的6倍。無論平貴,本地出產的薑,都不是大肉薑。有一次朋友來吃飯,見到我有一塊以本地標準算大塊的薑,他問我你做乜咁富貴,買咁大舊薑,我答,好抵呀,7蚊咋,嘩七八五十六,你話蒸魚落唔落薑?出去食小籠包有時薑絲都欠奉,只有醋咋。

2014年3月20日星期四

二打六再放厥辭

香港人事無大小都要爭論,在劉進圖案的發展再次顯現出來。不知是我冷漠抑或涼薄,我對劉進圖案產生的爭拗甚感無聊。

絕大部分人對於劉被斬都會採取譴責態度,社會無論怎樣分化,也不會有人容忍這種嚴重挑戰法紀的事,這一點我相信是毫無爭議的。劉被斬全港市民都感到憤怒,也對他的遭遇無比同情,有誰會對他落井下石?警察全力偵查,也希望找到元兇,將其繩之於法。除非有證據顯示曾偉雄與劉有過節,所以刻意淡化他遇襲與工作有關,否則又怎去解釋曾偉雄存在這動機,明報以往也不見得針對警察或曾偉雄本人的報導而引致某種報復心理,這件買兇案破不了案也嚴重影響警隊的威信,是甚麽動機都不涉警方,有淡化的需要嗎?

不管你搬那個招牌,那個權威出來,有沒有人直接駁斥曾偉雄,能夠講出有直接證據顯示襲擊動機與新聞工作有關呢?駡曾偉雄的人,不外乎駡他不顧及劉的感受,或者刻意否定襲擊動機與新聞工作有關,除此之外,沒有人指責曾偉雄隱瞞手上證據,誤導市民。造成這爭拗現象原因有幾個。首先,是劉進圖作為苦主的反應,劉自己清楚自己的生話模式,他自然可以推論只有與新聞工作有關才遇襲,我相信警方替他錄口供時也會問他覺得為何遇襲之類的問題,明報也向警方提供了一些報導可能引致遇襲的資料讓警方跟進。拉到人的時候,警方刻意回應這動機沒有證據支持,也不為過。本身是客觀中性的講法,有事實為依據。曾偉雄只是講沒有直接證據,他沒有排除與新聞工作有關的可能性,需要為此大做文章嗎?

明報作為劉的僱主要撐他,張達明作為劉的同學要撐他,記協要捍衛自己的立場去撐他,漣漪效應之下,不撐他就是壓制言論自由,不捍衛新聞自由。議員也不甘後人,繼續發酵。連黎棟國在立法會講多一句不排除襲擊與新聞工作有關的可能,也可以解讀爲摑了曾偉雄一巴,我不得不佩服這些人的創意。黎棟國也有講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即包括桃色、金錢及私怨諸如此類,為何沒有人大做文章呢?黎棟國所講的話,本質上與曾偉雄所講有何分別?如果平心靜氣,對事不對人,曾偉雄在記者招待會一開始就講不排除任何動機,繼而預期有記者會問襲擊與新聞工作的關連,因為那是劉進圖及傳媒輿論的看法,故此特別指出目前手頭沒有這證據,就是這樣簡單,不用動輒就聯想到malicious intent,又無無聊聊搞些浪費時間的事端來。

蔡子強今天在明報撰文講沉默的罪疚,我十分認同,相反而言大聲疾呼,自以為是的咆哮,又是不是罪疚呢?

另一可笑的建議是限時破案。How? 拉哂全港社團大佬嚴刑逼供,交人出來,並且一定要招認襲擊動機與新聞工作有關,否則唔收貨?你以為件件案都一定可偵破,每個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逃出法網,這兩個刀手最終能否定罪,還要拭目以待。要駡警辱警的時候,他們就是公安共狗,對他們有要求時就要他們做超人。我不是為曾偉雄討不平,也不是為警察申冤,我只是希望香港人用客觀的事實作思考,講法治就以貫徹的標凖去量度,不要隨心所欲,不經大腦的隨風飄忽,奉行不黨不群的公義,要駡我就放馬過嚟,不要把神廟的偶像搬出來,若然要這樣,你快快樂樂地喝下神符灰燼的水,心安理得把腦袋投閒置散,不要入來看我寫的廢話,更不要浪費墨寶,我寧願少一些讀者。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二打六

上一篇有位匿名留言引用香港電台的報導:

前 律 政 司 司 長 黃 仁 龍 說 , 明 報 前 總 編 輯 劉 進 圖 遇 襲 案 件 , 損 害 社 會 共 識 的 核 心 價 值 , 亦 動 搖 社 會 的 基 本 底 線 , 他 認 為 警 號 已 經 響 起 , 事 件 不 只 違 反 社 會 法 律 和 秩 序 ,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 亦 威 脅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

黃 仁 龍 獲 港 大 頒 授 名 譽 法 學 博 士 , 他 在 致 詞 時 說 , 社 會 感 到 震 驚 , 是 因 為 厭 惡 暴 力 , 有 關 的 可 怕 行 為 , 已 引 起 廣 泛 關 注 。 他 引 用 古 埃 及 一 句 名 言 指 , 對 暴 力 視 而 不 見 , 就 會 助 長 敵 人 的 心 。


黃 仁 龍 又 說 , 當 有 人 試 圖 以 暴 力 打 擊 社 會 上 的 合 法 權 益 , 就 是 打 擊 公 民 社 會 的 基 本 結 構 , 社 會 一 定 要 以 法 律 制 裁 犯 法 的 人 , 不 可 放 過 他 們。

覺得我這「二打六」叻不過黃仁龍,應該迷途知返。這位食塞米食了幾十年的匿名,為何搞到如斯境地,原因很簡單,就是不用腦,冷待了自己的腦袋,不懂邏輯,胡亂訴諸權威。

首先我從來都沒有講我叻過黃仁龍;其次,就算叻不過也不一定同意黃仁龍的講法;其三,黃仁龍看來是在講某些個人看法,如果這兩個兇徒由他去檢控或辯護,他大概只能依賴控方手上的證據去演繹,沒有直接證據任憑魔術加意志加意願加祈禱,也變不出直接證據來。相信是這兩個兇徒犯案,也要經過司法程序作定奪。沒有直接證據,任憑你推論,也不能推論出動機是涉及新聞工作。我是二打六,我也不相信任何資深大律師會否定我的看法。不用搞邊鼓,不講大道理,只實際講證據。食塞米匿名只需再食多18個月,如果這件案沒有進一步發展,沒有新證據,「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襲擊與新聞工作有關」,恐怕是很多人失望並不願見到的結論。

我明早一早飛回悉尼,理應早睡,犯不著浪費時間回答這種膚淺不堪的留言,我相信我也食塞米才會這樣做。


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

劉進圖案的發展

斬劉進圖兩疑兇移交香港
警再稱:沒直接證據涉新聞工作 記協:不尊重劉

【明報專訊】《明報》前總編輯、世華網絡營運總裁劉進圖遇襲案,兩名在內地東莞被捕的涉案兇徒,昨在皇崗口岸由內地公安移交香港警方,昨晚分別送到灣仔及中區警署扣查,以便進一步調查。警方昨晚就移交疑犯發出的新聞稿,再次表示不排除任何可能的犯案動機,但稱現階段警方手上掌握的資料「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與新聞工作有關」。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認為,警方的說法不尊重劉進圖感受;劉進圖事件關注組成員張達明認為警方說法不恰當,令人費解。
..............

我再評論劉進圖案,希望不會傷害他的感受。

兩名疑犯移交香港,今早在案發現場進行案件重組,錄影過程會是呈堂證供的一部份,很明顯兩人在被警誡下承認了控罪,也提供了棄置兇器的地方。警方再次聲明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與新聞工作有關,這講法可以解讀為疑犯在警誡下只承認收錢犯案,其他一概不知。警方不排除任何可能犯案的動機,還要再次講犯案動機與新聞工作的關係,明顯地立埸強硬,寸土不讓。如果稍為滿足批評他們淡化事件的人,便不再重覆後面那一句。我不能説警方新聞稿顧及劉進圖的感受,始終是新聞發布,不是記者招待會,沒有提問時間,不會再被追問動機,息事寧人就無需再重覆引起爭論的言論。保安局長今天在立法會答問已稍改口風,強調不排除任何犯案動機,包括與工作有關。

張達明的評論也不恰當,有甚麽令人費解之處呢?一直以來劉進圖強調自己不涉桃色,不涉私怨,他唯一推論是與工作有關,未必每一個人都作同一推論,但沒有人需要反駁他。警方以查案角度去看,他們要講證據,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與新聞工作有關的講法是在間接放料,告訴劉進圖及其他社會人士,警方掌握的證據就只有這麽多,不用他們瞎猜。即是説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傷人動機的證據,就是這樣簡單。用甚麽角度去描述,也不影響證據的本質。

我相信這兩個疑犯最快明日下午會被正式落案控以蓄意傷人罪,帶上東區法院進一步處理,他們必然不獲保釋,最後會上高院審訊。這種性質的案件,判以終身監禁而最少坐監超過20年也是正確的判刑。

可能有人覺得大陸交還刀手花時太久,歸究於兩地沒有引渡條例。千萬不要以為兩地有引渡協議是好事,要訂立這協議何難之有?我就不要了。大陸交人給香港十分簡單,在任何邊境口岸交人都可以,萬一大陸要求交出香港人,你交還是不交?你可能覺得犯了法的大陸人逃到香港,交還也合理呀。萬一是在香港涉及反共的人,那怎麽辦?故此,在現階段就由它繼續拖下去,都拖了這麽多年了,有何不可?







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

大小通吃

每次回港都感到物價一次比一次貴。上星期在水坑口街和何李活道交界一間泰國餐廰吃午飯,叫了一碟炒飯,兩塊烤鷄胸及兩只隻燒蝦,埋單474元,摸下個肚,還有很多空位。

筲箕灣東大街的安利魚蛋粉幾乎是每次都吃的,幾年來一直在加價,一碗26元當然不算貴,買走魚蛋一打竟然盛惠40元,一粒魚蛋3個幾,嘩,好貴喎。

行過利舞台對面,經過池記門口,看下雲吞麵幾錢一碗,嘩好平喎!22元一碗,唔多信。於是睇下fine print,明碼實價,兩粒雲吞7錢麵。大佬,買金定係買中藥呀,竟然用錢做單位,我服得五體投地。7錢麵以十進制換算,即26.25克,38分之l公斤,即比一個鉅記杏仁餅重3點幾克。吃的時候口擘大一點,一啖就吃了這箸麵。

便宜的東西總是有的,幾年前華爾街日報介紹過在東大街附近的鷄蛋仔,現在一底只需14元,兩底26元。街邊炒栗子由30至30多元一磅,我吃了不少。香港栗子比不上澳洲的香甜,但澳洲栗子去衣困難,使人愛恨交加,我嘗試也參考多種方法,也不得要領,一面去衣,一面發誓不再買,故此回港一定找炒栗子來吃。

香港物價高昂,工資卻無飆升,生活實在不易,不少人都在為地產打工。我也越來越無回流的條件了。


2014年3月15日星期六

三談劉進圖案

劉進圖案神速拘捕兇徒,本來是曾偉雄耀武掦威的好機會,可是,他到頭來吃了一記悶棍。我全神觀看這記者招待會,於我而言,曾偉雄除了一貫的生硬及缺乏親切感之外,他沒有給我任何淡化事件的印象。當然觀感是十分個人的,不同人有不同感覺,尤其是對他有一定看法的人。記者會掀起風波實在使我感到訝異。當然我考慮的著眼點是證據,而不是主觀意願。

犯案動機的爭議在現階段沒有實質意義,涉及這些「僱傭兵」,他們的動機就是收錢去執行指示,背後的原因是甚麽,他們管不著。他日審訊把被告定罪的話,面對蓄意傷人的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襲擊是否涉及新聞工作,對這幫人而言,毫無意義。況且以這種犯案手法(modus operandi), 動機可能永遠成謎。就算捉到主腦,也要有人招供才有動機。現在除刀手還未交來外,其他在港的被捕人士全部獲保釋,這説明甚麽?無料到囉!我上一篇講過,這類案主要靠招供,分分鐘一個都告不到,還花時間爭論難以證實的動機,值得嗎?

這件案最終可能只有證據檢控名兩名刀手,這也只是純一廂情願的想法,一切視乎證據。他們在大陸,港方有公安幫忙,我相信是他們提供了斬人之前之後涉案的人的身份,才導致其他9個人在香港被拘捕,要獲得正式的證據指控他們恐怕不易。他們獲保釋,説明連表面證據也未有。刀手交給港警後,在大陸時提供的資料及承認的事情,也分分鐘變成廢料。仲要拗ultimate motive?有屁用!

上兩篇有人留言,指我甚麽都套法庭、法律進去。我真的感到奇怪,法治的情操不應是貫徹始終、存在心裏不會磨滅的一種意識嗎?尤其是講法律講證據的案件,不套法律概念作考慮,套甚麽?作為獨立評論人寫網誌連自己堅持以自己的風格去評論的自由都不能嗎?你嘛等如去酒樓食飯覺得唔好食於是走入廚房揸鑊鏟自己煮囉,做咗幾十年人都食塞米,又講魯迅,不知所謂。我獨立評論有甚麽不能為而為之?這種虛無縹緲的話,devoid of substance。不如去睇Open Rice, 睇下邊度有好嘢食好過喇!

2014年3月13日星期四

再講劉進圖案的記者招待會

劉進圖作為一個受害者,我不能對他苛刻,他作為苦主,對被斬案自然有主觀的個人感受,他可以排除很多被斬的可能性,可以相信被斬與新聞工作有關,這絕對可以理解。作為警方搜集證據的立場,如果講的是證據,而不是講印象、意願或懐疑相信的動機,而講事實掌握到的證據,曾偉雄有講錯嗎?曾偉雄開宗明義,不排除任何動機,他刻意提出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與新聞工作有關,理由是輿論一直都指斬人涉及新聞自由,從這角度去看,可以理解這發言的動機嗎?他大概在回應大眾心中的疑竇,在未被提問就搶先一步來講,何必不斷地對他發言表示驚訝呢!在記者招待會中,記者也循著同一問題反覆問過,還有疑竇,何不直接了當問曾偉雄是否排除襲擊涉及新聞工作的動機,然後又不斷把自己怱速的結論發掦光大。我在幫曾偉雄講好話?我在早兩篇回覆留言還在罵他處理中西區區議會抬人事件的荒謬解釋。作為獨立的評論人,最重要是思考獨立,不能聽人一兩句評論就隨風鼓動,瘋起來響應。

如果記者不懂問,又想澄清避免遺漏,不如用笨方法續條問。譬如:處長,斬人是否涉及桃色?是否涉及金錢?是否涉及新聞工作?是否是否……他的答案不就是不排除任何動機的可能性嗎?你硬要他講滿足自己想法的答案,假如他說斬人涉及妨礙新聞自由的動機,你開心喇!有乜證據呀?無喎!你鍾意聽我嘛PR下,講啲你想聽嘅嘢畀你聽囉!吓!咁都得,上court呈啲乜嘢證據呀?吓?證據?使乜講呢啲嘢。我哋講核心價值,集體意願,民意所歸嘛得囉。咁仲唔喺證據?再唔啱一齊祈禱、祈福,用集體意志達成願望囉。

除了聽審的法官,所有人都開心,尤其是被告,因為意願不能呈堂。

真的有心挑剔曾偉雄,就重聽他的記者招待會發言才做文章,不要番炒第二手的資料,繼而越撐越遠,隨自己意願和感覺走。這就是香港精神:爭先恐後,講錯罷就?我毫無冒犯劉進圖之心,在這階段,他發聲明感謝警方迅速拉人,其他就無需講了。他還需要進一步落口供及其他程序上的參與,我很奇怪忽然怎麽會把警察視作對頭人,如果他們要放軟手腳,這一干人等會被拘捕嗎?幫幫自己,戒急用忍,學下閉嘴的美德。

解讀劉進圖案的拘捕行動

劉進圖案在大陸拘捕了刀手,在香港拘捕了7名人士,他們是協助刀手行兇之前之後的涉案人士,還有在逃人士未逮歸案。香港和大陸之間一向都沒有引渡協議,這兩個在東莞拘捕的刀手要交給香港,程序非常簡單,只要大陸一聲通知,在其中一個邊境口岸交人就可以了。曾偉雄自己出馬開記者招待會,指證刀手的證據相信不是靠警誡文,相信一定有其他證據,譬如指紋、相及數碼足印等。我這樣講理由很簡單,刀手在大陸,香港已派了警察上去聯繫和了解,即已得到大陸協助而獲取非正式證據,疑犯正式移交給香港警方後,警方自然會為他們錄取警誡口供,萬一他們甚麽也不承認,若果沒有其他證據,豈不是沒有證據指證他們,到頭來雷聲大,雨點小。若然如此,曾偉雄就白費了這埸記者招待會做秀的機會。故此,這次開得高調的記招,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可呈堂的證據,否則只會由O記頭頭去主持,不會由處長出馬。另外7個被捕人士卻是另一回事,這類證據一般都只會是自招的供詞,有誰會招認之後轉為控方證人,去指證其他人呢?故此這7名被捕人士到尾未必全部被檢控,不招認的人,可能最後沒有證據指控他們。

記者招待會的記者發問,既重覆,亦不專業。問來問去都問不到甚麽,連曾偉雄預先凖備好的發言都聽不懂,也不懂得問,也出現數次dead air。曾偉雄講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襲擊與新聞工作有關,這樣講是甚麽意思呢?假設這些刀手是僱傭兵,他們接「訂單」收錢去斬人,他們與劉進圖互不相識,也無私人恩怨,無論他們怎樣坦白承認,也不會知斬人幕後的原因,所以曾偉雄講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襲擊的動機,就是這意思。被捕的另外7個人,很難會是幕後主腦,這類買兇夠pro的話,就很難找出真正的主腦來。

明報今晚發表聲明,「促請警方澄清事實,秉公辦理,並在事實未弄清前切勿輕易排除任何動機及可能。」這種聲明是針對曾偉雄講沒有證據顯示襲擊與新聞工作有關而來,證據不是一廂情願的意願,明報這聲明可算不知所謂,曾偉雄的講法根本沒有排除任何動機的可能性,明報促請警方澄清甚麽事實?怎様不會秉公辦理呢?是否質疑警方歪曲事實和徇私呢?沒有意義的聲明又何必講呢!可是這種聲明,卻一篇又一篇的出現,他們發聲明之前,可有徵詢一點法律意見嗎?

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

終審法院的陳宥羲案

本以為在返港期間可以停筆休息一下, 終審法院有關網上平台的討論內容, 是否構成罪行, 又掀起一些討論。陳宥羲案(HKSAR and Chan Yau Hei FACC 3/2013)的判決,發出了兩個重要訊息。其一, 有違公德罪未必足以處理現代電腦作媒介滋生的罪行, 雖然判辭裏建議本案如果傳召證據的方法有異於本案原本呈遞同意案情的方式, 加入在公眾地方公眾人士能夠看到有關訊息的元素, 定罪有可能維持原判。歸根究底重新訂定法律, 才足以處理這些罪行。其二, 本案上訴得直, 主要是因為法庭覺得一般電腦討論平台的留言, 不符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元素, 因為這些討論的留言, 並非發生在一個實在具體的地方(physical and tangible place), 參與者要通過電腦下載去取閱訊息, 如果是黑客入侵某些在公眾地方展示的熒幕訊息, 情況會很不同。在那種情況下發出的訊息, 就會符合法律元素「公眾」一詞的要求。但我整體印象是, 終院覺得正確做法是訂立針對性的法例。

終院判辭也比較罕有地討論其他控罪的可能性, 尤其具體提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12A及20條都不適用,因為它們都不是針對網上發布訊息的行為,判辭第91段這様講:

Although there are statutory offences under Hong Kong law which address the sending and exhibition of, amongst other things, lewd, obscene and disgusting material, those offences do not apply to material posted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statutory provisions have not been updated or extended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the mischief addressed by those offences can arise by means of activity conducted via the internet. By way of example, the following two offences may be considered:

Section 12A of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Cap.228) makes it an offence to take part in, provide or manage any public live performance of an indecent, obscene, revolting or offensive nature, but, by virtue of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live performance” (see section 12A(9)), a video of such a performance exhibited via the internet would not constitute the offence.

Section 20 of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makes it an offence to send any message “by telegraph, telephone, wireless telegraphy or wireless telephony which is grossly offensive or of an indecent, obscene or menacing character”, but the medium of the internet is not addressed by that provision.

判辭有討論案中具煽惑元素(incitement),不過沒有進一步講有可能違反的其他罪行,譬如煽惑他人「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及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101C(1)(iv)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的作出煽動意圖行為罪,即

(1) 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

根據同一章法例第9條第1款的介定,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判辭第82段講:

The content of the message in this case is clear and requires no context to inform the natural and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words used.  It is a straightforward and unambiguous incitement to carry out an act of terrorism, namely to bomb the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 incitement to bomb any premises would be potentially obscene and disgusting because of the brazen disregard for the potential loss of life, personal injuries and damage to property as well as the public trauma caused by an act of terrorism.

毫無疑問,終院並不覺得陳宥羲只在網上吹牛,而是直接了當在煽動他人去炸中聯辦,那麽上面提出這兩項控罪都有可能成立。不過,想深一層,在大笪地、公園或甚麽公眾地方高談闊論,口沫橫飛,把同一番對話搬上網上的討論平台,就分分鐘會以身試法,不是有點兒戲嗎?

2014年3月8日星期六

澳燦港行

離開香港已久的一班住在澳洲的朋友自嘲為澳燦,因為返到香港已跟不上生活節拍,大鄉里出城一樣。

一年半沒有回港了,母親不斷在問我何時回去,以往都是大約3年回去兩次,看母親是基本的活動,很多時候都去市埸買魚蝦蟹來吃,要弄這些東西也複雜不到那裏,其他東西因為材料不就手,煮起來很不方便,所以真的弄不出甚麽佳餚。煮魚蝦蟹本身沒難度,最難是魚翅、鮑魚之類的東西,既花時間,也沒有足夠材料,每次都要去買又用得少的東西。

昨日下午起飛,上午還去打了個多小時的羽毛球,可見我真的是個停不了打波的人。早到機埸,為了新買的電腦退稅,因為遇上大陸旅客多的時候,聽説會排個多小時也申請不到,被逼放棄。當國富人強,無處不在的時候,影響之大,貶斥地講是pandemic。昨天下午出境之後走去退稅,赫然發覺只有小貓兩隻,櫃位則有8個,所以兩三分鐘就辦好了。騰出的時間幾乎有兩小時。那時忙碌啦,whatsapp不斷響起,女兒啦、朋友啦及平板電腦用msg跟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那三巨頭傾談。手忙腳亂的交談直至登機。

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有四個管理人,山中、陽劍文及Curtis 三位都是骨幹人物,標少只是佔著茅厠不拉的人,甚少參與討論,也毫無建樹,尸位素餐的南角先生。等到會務蓬勃之後,這個茅厠也應找個合適的屁股來蹲了。

我是很怕坐飛機的人,在機上好比在獄中,限制了自由的機艙,使我焦躁不安。如果有心入獄寫作,請不要預我。不同的監獄以前去過幾次,連很少人「有幸」會坐得到的ICAC牢房也到過。早幾天看Sydney Morning Herald報導那虧空工會公款的Michael Williamson東窗事發之後萌生死意,認罪後其中一重要求情講法是,判他坐牢他會尋死。唉!對坐牢有恐懼不就是奉公守法的最大的誘因嗎?年薪三數十萬澳幣,還要盜用公款,又要以死相要,就由他去罷。

收到讀者電郵,從網誌知悉我返港,相邀吃飯,標少卻之不恭,受之卻有愧,所以都謝絕,多謝愛戴,這次想多陪伴母親,敬請見諒。

2014年3月5日星期三

標少外遊

本札記暫時停刊至外遊完畢, 除非有甚麼觸動神經的事件發生, 非寫不可。今且暫別, 後會有期。

2014年3月3日星期一

不合理的判辭之二

我不想為討論喋喋不休的爭論下去, 在這標題第一篇的留言, 標少被看成阿媽是女人也不懂。我也許真的弱智了。我以為以各抒己見作為打圓場是一種謙卑的表現, 看來不只不足, 更加顯得我無知, 連刑事法的舉證責任也要「擰哂頭」來提醒我。看來我真的很不濟了,  還變成街上一個大叔。既然有人把判辭第13段拿出來討論, 我這大叔一於就對這一段剖析一下,發點繆論。

"正如上訴方指出,裁判官以禁止傳聞證供為理由,阻止辯方對上訴人及DW3的部分主問,是不對的。當時,這兩名證人,正要覆述與Anna源於4月5號和9號兩次「見工」的對話,但目的只在顯示對後者的了解,及對整個涉案情況所因而產生的認知,因此不會構成不可呈證的傳聞。就此,辯方有向裁判官解釋,裁判官實在沒有理由反對。還有,這個錯誤,雖然在某程度上得到了減輕(主控在盤問時問到Anna的若干資料),但它的發生,卻始終令人難以肯定,上訴人的說法已全面地得到應有的展述。裁判官指「上訴人對於Anna的背景資料一概不知,甚至連Anna有沒有洗碗的工作經驗也不清楚」[3],就相當可能來自這個錯誤、所產生的印象。(其實裁判官在這點也有錯:上訴人和DW3都曾供稱知道Anna有這方面的經驗。)"

第一, 周燕珠只是阻止了上訴人及DW3的部分主問,理由是傳聞證供,涉及和這Anna的對話。這段的分析在法律上可成立?單是最後括號裏指出周燕珠犯錯這一點已經錯誤,理由是大老爺把傳聞證供當作證供接納了,否則上訴人和DW3怎會知道Anna有洗碗的經驗,極其量是Anna告訴他們,這不就是傳聞證供嗎?就算真的有Anna這個人,Anna真的告訴過他們有洗碗經驗,那麽他們就真的知道Anna有這經驗?我呸!就算不講甚麽傳聞證供的法則,你已侮辱了思考的智慧。

辯方在審訊時可以覆述和Anna談話涉及的課題,the nature of what was transpired but not as to the truth of its content. 可能我十幾年沒有接觸hearsay這東西,我記錯了,抑或是法改會兩年前發hearsay諮詢文件改了這法則?(印象中看過法改會對hearsay發諮詢文件。)講甚麽主控盤問減輕了這錯誤,with respect, nonsense. 主控盤問有關Anna的資料,很明顯在discredit her existence. 請告訴我,上訴人及DW3這種對話屬於exception to hearsay的那一項?各位匿名可以批評我錯,你們一定有書參考,我只有一本過期的Archbold. I am all ears. 恭侯你們再入來留言教我這man in the street.











2014年3月2日星期日

以身試法

為電動輔助單車 廠商寧犯法
運署拒批牌 騎車上街自首博打官司


【明報專訊】歐洲、日本等地日漸流行的電動輔助單車(Pedelec),在香港定義為「電單車」,由於運輸署沒批准任何Pedelec車款,在港騎Pedelec即屬違法。69歲的廠商章東傑去年在街道上故意「齋踏」Pedelec,並沒有開動摩打,然後報警自首,圖以打官司爭取Pedelec合法化。有議員認為本港法例落後,應設Pedelec牌照,只要規管得當,可以處理到安全問題,亦有助香港成為環保低碳城市。

單車加電池摩打 腳踏驅動

Pedelec是一般單車加上電池和摩打,只要啟動電力,在踩腳踏時便可啟動摩打,讓單車以腳力與摩打一起驅動,當停止腳踏時,摩打也會停止,不能單靠摩打驅動,時速限制在25公里,稍高於一般人踏單車平均速度。

運署:有摩打屬電單車

章東傑的工廠生產電池等用品,近期想涉足Pedelec電池生意,卻發現香港原來不准騎這類電動輔助單車,他說﹕「我覺得沒理由不准,全世界好多地方都准許,歐洲、新加坡、日本都准,別人都認為這個是單車,在香港卻認為是電單車。」他在2012年底開始去信運輸署,要求澄清Pedelec屬於什麼車輛,並引述歐盟的標準。但運輸署指Pedelec有摩打,並非單以腳踏驅動,故屬於電單車。

章東傑稱,由於Pedelec速度慢,運輸署以安全為由,任何Pedelec車款都拿不到電單車牌照,變相禁絕Pedelec。他去年8月在牛頭角騎上買來的中國製Pedelec,關掉電力後當一般單車使用,並打電話報警自首,警方到場後將他拘捕,控告他駕駛無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他說﹕「我想不如打場官司,等法官判是單車還是電單車,但想不到我不認罪後,裁判官練錦鴻判我不准離開香港一個月。下次開庭時我想可能要打很久官司,所以認罪。」他不想內地生意受影響,認罪後被判罰8000元及停牌一年。 惟他沒有放棄,計劃聯絡其他支持引入Pedelec的人士,通過報章賣廣告、遊行等方式爭取。

議員批法例落後促引入

運輸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單車是指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而由機械驅動的兩輪車輛屬電單車,包括Pedelec。 民主黨議員胡志偉及公民黨議員湯家驊均認為香港相關法例落後,很多人都可以踏單車超過25公里時速,政府既然鼓勵人用電動車,沒理由不考慮修改法例引入Pedelec。前資深單車運動員洪松蔭表示,一般人踏單車平均時速為15至20公里,也可以短暫超過30公里,至於危險性問題,他說﹕「踩普通單車也可以很危險的,最重要是做好單車安全教育。」
(2.3.2014)

這位先生想以身試法,出發點可能偉大, 圖以打官司, 以為可以身試法去挑戰法律, 締做案例, 便會使電動單車合法化, 這種想法相當幼稚。如果法例對電動單車的介定含糊, 又未有案例可援,這種想法還有可取之處, 可以一試。可惜這位先生有所不知, 輔以電池的腳踏車, 十年前已有高院上訴案例, 分別由兩位法官裁定為「電單車」, 需要領取有關駕駛執照才可駕駛。兩位不同法官分別判同一被告上訴失敗, 案例在此: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金鐘 HCMA 24/2004 及 HCMA 1097/2004。故此這位先生以身試法徒勞無功。

各位可能不知這嚴金鐘是誰, 只要我講另一件案, 你一定會記得, 他就是為了多次使用電動單車被檢控並充公了六部單車而心生不忿, 因自己的名字有金鐘兩個字, 所以在金鐘地鐵站車廂內縱火, 幸好無人受傷。他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判終身監禁, 最少10年不准假釋。下面張貼了該案情:

1.  2004年1月5日上午約9時,在香港金鐘地鐵站往中環方向的一輛地鐵列車061號的第一卡車廂A167號遭人用天拿水縱火破壞。雖然沒有乘客受傷,但事件導致車站秩序大亂及地鐵服務受嚴重影響,有關車卡亦受損。
2.  事後當局接獲申請人嚴金鐘寄出的一封信,信的內容顯示他和縱火事件有關,結果申請人被捕及被控縱火罪。
3.  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湯寶臣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湯法官判申請人酌情性終生監禁,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1)條將最低刑期定為10年。
4.  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或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或判刑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5.  控方指申請人是縱火者,動機是他感覺多次受到政府不公平的對待,故作出報復性行為。有在場目擊縱火事件的乘客指縱火者身穿藍色褲及藍色長袖外套,頭帶漁夫帽,用打火機燃點一個圓柱形物體而當時有液體由圓柱形物體流出。
6.  結果該圓柱形物體著火及爆炸,而事後縱火者則成功逃脫。
7.  申請人被捕後,參與在2004年1月7日進行的認人手續,有兩名目擊證人,認出申請人是縱火者。
8.  事後警方在現場撿獲縱火者頭帶的漁夫帽,內有一些頭髮。經DNA鑑證後,證實該些頭髮屬申請人所有。
9.  警方亦在申請人的居所發現和縱火事件有關的物品,包括一些和在現場發現的喉管脗合的金屬喉管剩餘部份。警方亦發現一張地鐵車票,該車票顯示持票者在2004年1月5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在荃灣站入閘,但沒有顯示出閘記錄。控方指金鐘地鐵站的閉路電視錄影顯示在案發當天早上9 時15分,申請人離開金鐘地鐵站,而申請人居住大廈大堂的閉路電視錄影則顯示申請人在2004年1月6日中午12時25分返回其住所大廈。
10.  警方亦指被捕時申請人曾作出招認。拘捕申請人的警員指在警誡下,申請人說“政府攞咗我六架車,我咪喺金鐘整劑大災難佢歎下,我叫嚴金鐘,咪喺金鐘囉”。

2014年3月1日星期六

不合理的判辭

司法機構今日上載這判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華保,睇到標少擰哂頭。案情相當簡單:

「3. 2013年4月11日,入境處人員去到一間名為文利的餐廳巡查,結果發現印尼籍女子Yuni正身穿水鞋圍裙在廚房裡洗碗。Yuni曾為外籍家庭傭工,在2013年3月8日被入境處發出遣送離境令,期間可擔保外出,但不可合法受僱。上訴人是文利餐廳的負責人。他在警誡下承認,Yuni是一位「臨時替工」。他在其後的會面紀錄裡補充,自己不認識Yuni。」

控辯雙方不爭議案情,控方呈遞同意案情,辯方傳召證人作供。

「辯方說法

4. 上訴人選擇作供,內容與其他三位辯方證人(DW2至DW4)的證供綜合如下。

5. 2010年7月,上訴人開始經營位於佐敦的文利餐廳。2011 年11月,他把「洗碗部」的工作外判給了魯先生(DW3)。在實質運作下,碗會由DW3及另一名工人洗,但上訴人對洗碗工的人選及輪班時間無權過問。

6. 2013年3月,DW3提出要終止合約。上訴人「貼紙搵人」,並於同年4月9日與女子Anna達成口頭協議,由她在4月11 日接手洗碗部的外判工作,形式與DW3相同。當時,上訴人查閱過Anna的身分證,但沒有留下副本,原因是餐廳沒有影印機。他打算在4月11日,待外判協議書準備妥當,才與Anna正式簽署。

7. 4月11日早上8點,DW3在文利與Anna交收過工作後正式離開。同日上午11點半,身兼收銀員的樓面陳小姐(DW2)上班。根據DW2供稱,Anna在下午5時因事提早離開,在此之前頃刻則有另一名女子把Yuni帶到文利洗碗。當時,Anna有請DW2就她先走、但有「搵人嚟頂」的事轉告上訴人。

8. 由於上訴人在5點30分才回到餐廳,他當天未及見到Anna。他只從DW2口中得知,上午的「新洗碗阿姐」已離開,當時由「臨時替工」頂替,之後也因事忙而沒有見過後者。同日晚上,入境處人員到來巡查,查問Yuni的身份,他向身邊的DW2求證過後,便如實向對方轉達。這點有DW2證實。

9. 上訴人續稱,事後他曾多次按照Anna名片上的資料與她聯絡,但不成功,所以未能把她傳召出庭。至於4月12日以後的洗碗工作,則由文利的廚雜頂替,無人填補。這是DW2的證供。

10. 最後,Yuni也替辯方作供(DW4)說,案發當日下午2 點,她在油麻地公園被一名陌生的中國籍女子因病請到文利頂替自己工作數小時,每小時30元。她說,她並非受僱於上訴人,完工後會回到公園找該名女子拿工資,否則無法與對方聯絡。Yuni續稱,她在下午3點50分到達文利,當時洗碗部沒人。那名女子在給她取過水鞋圍裙及把工作稍作交代後離去。」

原審裁判官周燕珠聽完啲咁嘅廢話,梗喺釘佢喇,你畀我我都釘喇。呢個Anna好明顯喺作出嚟架喇,你揾鬼信咩。Miranda分析合理,推論合理,Anna人又失咗蹤,身份證都未睇過,無影印機喎,揾手機影張身份證都得喇,不如你話上帝包咗嗰檔嘢嚟洗碗好過,有無上帝都好,起碼有咁多人信。跟住仲可以喺公園揾到個三唔識七嘅替工嚟,咁都信,我當堂覺得自己弱智,appeal allowed。唉!大老爺自己睇番呢種判辭都瞓得著?經一事長一智,睇一篇卻減一智。你唔同意嘅話,自己跟連結入去睇到飽。上訴人肯定笑到合唔埋嘴。資深大律師Selwyn Yu咁都博到,肯走拗到頭髮都甩哂,都唔知佢原先喺唔喺有信心拗得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