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星期四

非禮上訴得直——答客問

上一篇有讀者給我留言, 一定是在督促我不要懶惰, 幸好我今天下午也看到這判辭, 可以即時作答。下面是留言內容:


標少, 唔知你睇左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明樂案未, 你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同埋點解原審時只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嘅? 標少唔係話過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地鐵犯非禮一定要判監咩?

下面明報對該案的報導相當中肯,鄧明樂案就是這樣一宗案:

裁判官被指偏袒 涉港鐵非禮漢脫罪

【明報專訊】港鐵男乘客原被控在車廂內觸碰女子胸部,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罰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審訊時多次提出質疑,令人覺得他針對男乘客而發問,並有所偏袒,「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故裁定男乘客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鄧明樂原被指於去年2月4日,在港鐵油麻地站車廂內非禮女事主。判辭指出,原審暫委裁判官王國豪雖多番強調鄧沒舉證責任,卻建議鄧呈上他在馬會工作的紀錄證明其說法,令鄧處於兩難局面,審訊時又不斷追問鄧往油麻地的乘車路線及目的。


雖然最終上述工作紀錄其實與鄧的辯解脗合,裁判官卻沒多加解釋,便以鄧的證供互相矛盾為由將他定罪,導致審訊不公,故判鄧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704/13


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樂

先答匿名第二個問題,上訴庭對地鐵非禮確有判刑指引,我以前也有講過,就是1991年上訴庭應律政司提出的判刑覆核案——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上訴庭的指引這樣講:
In our view, given the prevalence, for a first offence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should now be the normal sentencing option. A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etween 14 and 28 days, depending on the place in the scale warranted by the facts would not be interfered with. For a second offence, sentence could well be between 2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paragraph 28)

上訴庭沒有講一定要判監,而只是講地鐵非禮初犯判監是正常的選擇,這種判法上訴庭也不會干擾。故此,跟從這指引去判監十分普遍,按不同嚴重性及求情考慮而不判處監禁的例子也不少。我想我沒有講一定會判監。

第一個問題是「···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這件案是女學生在地鐵給坐在鄰座的被告按胸非禮,典型一對一的案件,但並非典型的地鐵非禮,這種形式的非禮發生在巴士上較多。原審裁判官要定被告的罪易如反掌,從判辭看到的印象是裁判官做了一些不必要的事。首先,旁觀者確有點過度提問的印象,但那不是主要死因。原審裁判官提問篇幅長,當然對他不利,更加不利的是問題的口脗。由我講不如由聽審上訴的高院法官李瀚良講,以下幾段判辭説明一切:

20.  上文引述的謄本顯示,裁判官不斷追問上訴人到油麻地行街和吃東西的情況,明顯是質疑上訴人為何不在九龍塘站轉車往火炭或大圍。

21.  審訊將近完結,裁判官又建議上訴人呈交馬會的上班紀錄,他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審訊押後約20多天,續審時紀錄證明上訴人原本要到馬會上班,因本案被捕而沒有上班,裁判官卻質疑他為何保釋後不即時告假,用甚麼原因等等,在在令人覺得裁判官針對上訴人而提問。[13]

22.  關於馬會上班紀錄,其實吻合上訴人的辯解,但裁判官在判詞中卻隻字不提。既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往油麻地行街吃東西的講法不合理,但又接受上訴人有個人自由,加上馬會紀錄吻合上班的辯解,裁判官理應稍作解釋,可惜他只在判詞指證供互相矛盾和不合理[14]。雖然裁判官曾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但在當時的情況,上訴人實處於兩難局面。

23.  其次,裁判官看過馬會紀錄後表示「有啲驚訝」,但沒有在審訊和判詞再提及原因。本席不想猜測個中原因,但裁判官的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

24.  綜觀以上所述,以「表面偏袒測試」去驗證,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行徑實在令人覺得他有偏袒,所以審訊不公平。

要在李官手中上訴得直並非易事,原審裁判官問被告「你有冇辦法攞到你當日上班嘅更紙呀?喺馬會度。」確是把某種舉證責任加諸被告身上。原審裁判官也講了一些不智的話:

「官:喺下午嘅時候開始我,唔知係咪畀啱啱遲到嗰位被告感染到。我有啲問題想釐清,我釐清完畢相信大家可能有啲問題要問呢位證人,被告,我哋唔好草草了事,咁不如我哋擇個日子返嚟續審,好唔好呀?」
……

「官: 不過我見到封信有啲驚訝,我諗你都有啲驚訝。」

如果要釘個被告,驚訝乜啫?連辯方律師你都諗會驚訝!又點畀遲到的另一個被告感染到啫?廢話少講好過。Look so ugly.  這件是credibility的案,要discredit個被告,一係就有技巧地提示主控循那方向盤問,一係就叫辯方律師問被告,譬如:「乜律師,你可唔可以叫被告講下……」在那種情況下,審案謄本看起來就不會有法官一直在盤問被告的感覺。所以第一條問題我的看法是cumulative effect of unfairness,上訴得直,無話可説。




13 則留言:

  1. IMHO this following is what really did the learned Magistrate in:

    裁判官建議上訴人提交馬會的上班紀錄,他重申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但如果有紀錄他會考慮.

    It looks as if he has shifted the burden of proof to the Defense. The mere appearance of that ought to render the conviction un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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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一個門外漢。這案何不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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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每一宗上訴得直的案件都發還重審的, 就算控方申請, 法官也要看重審是否公平, 會考慮案件性質, 審了多久, 被告上庭次數, 得直原因, 證據強弱, 控方也未必申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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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重審,會由同一法官審嗎?
      另外,控辯證人需重新作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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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種重審會由另一法官處理, 所有證人需要重新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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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還重審的比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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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沒有數據, 一般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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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因原審官出錯而導致被告上訴得直,咁咪即係益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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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律政司不申請重審,但被告想要真正的清白,被告可否申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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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律政司不申請重審,但被告想要真正的清白,被告可否申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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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呢單案令我諗起一樣野,有好多人講: 法律界其實係一個小圈子玩意, 律師、檢控官、法官其實來來去都係果班人, 今日A大律師身份係一單case 既辯方律師,過兩日佢可以係律政司請佢做外聘檢控官,再過兩日佢可能俾政府委任佢做法官, 做法官做厭左又可以"變身"返做律師接case 去打官司。
    來來去去都係果班人, 塘水滾塘魚,仲有法律界好講師徒關係同埋「其他」關係,所以如果唔好彩有官司上身, 有錢請得起個出名"大炮", 可能上court 審果個官就係支大炮個徒弟, 咁你話會點? 唔好話個官會偏幫邊一邊, 但最少印像分已經好好多。相反,如果你無錢,搵個19(即「濕X」)律師, 撞正個官係..., 單case 唔使打都知最後會點。所以,好多人話法律係幫有錢人的。唔知標少你點睇?你同意這些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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