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星期六

澳燦港行

離開香港已久的一班住在澳洲的朋友自嘲為澳燦,因為返到香港已跟不上生活節拍,大鄉里出城一樣。

一年半沒有回港了,母親不斷在問我何時回去,以往都是大約3年回去兩次,看母親是基本的活動,很多時候都去市埸買魚蝦蟹來吃,要弄這些東西也複雜不到那裏,其他東西因為材料不就手,煮起來很不方便,所以真的弄不出甚麽佳餚。煮魚蝦蟹本身沒難度,最難是魚翅、鮑魚之類的東西,既花時間,也沒有足夠材料,每次都要去買又用得少的東西。

昨日下午起飛,上午還去打了個多小時的羽毛球,可見我真的是個停不了打波的人。早到機埸,為了新買的電腦退稅,因為遇上大陸旅客多的時候,聽説會排個多小時也申請不到,被逼放棄。當國富人強,無處不在的時候,影響之大,貶斥地講是pandemic。昨天下午出境之後走去退稅,赫然發覺只有小貓兩隻,櫃位則有8個,所以兩三分鐘就辦好了。騰出的時間幾乎有兩小時。那時忙碌啦,whatsapp不斷響起,女兒啦、朋友啦及平板電腦用msg跟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那三巨頭傾談。手忙腳亂的交談直至登機。

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有四個管理人,山中、陽劍文及Curtis 三位都是骨幹人物,標少只是佔著茅厠不拉的人,甚少參與討論,也毫無建樹,尸位素餐的南角先生。等到會務蓬勃之後,這個茅厠也應找個合適的屁股來蹲了。

我是很怕坐飛機的人,在機上好比在獄中,限制了自由的機艙,使我焦躁不安。如果有心入獄寫作,請不要預我。不同的監獄以前去過幾次,連很少人「有幸」會坐得到的ICAC牢房也到過。早幾天看Sydney Morning Herald報導那虧空工會公款的Michael Williamson東窗事發之後萌生死意,認罪後其中一重要求情講法是,判他坐牢他會尋死。唉!對坐牢有恐懼不就是奉公守法的最大的誘因嗎?年薪三數十萬澳幣,還要盜用公款,又要以死相要,就由他去罷。

收到讀者電郵,從網誌知悉我返港,相邀吃飯,標少卻之不恭,受之卻有愧,所以都謝絕,多謝愛戴,這次想多陪伴母親,敬請見諒。

19 則留言:

  1. 標少, 你點睇高登仔網上聲稱要炸中聯辦終審脫罪單case (HKSAR v. CHAN YAU HEI)? 我就咁睇覺得被告只係技術上甩身, 如果當初佢唔係先PG再申請改PNG, 控方要提出在公眾地方登上高登討論區睇到個留言的證據應該唔難, 再有類似案件似乎只要搵個警員特登在公眾地方用手機上網睇段留言, 就可以滿足左公眾地方個要求, 如果講到有違公德罪處理唔到呢類行為似乎有點言過其實.

    另外, 點解當年"快閃強姦黨"單case (HKSAR v Chan Johnny Sek Ming)會上左DC審既? 就算不誠實使用電腦都告入埋, 以呢類網上吹水留言的性質, 都唔見得會判多過3年啦.

    其實要對付呢類網絡妄言, 告incitement會唔會更適合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唉,受眾的行為可 retrospectively establish the accused's actus reus and mens rea ?

      一個人 intentionally 衝向另一人手持的刀中而受傷死亡,就可夠料做持刀人老謀,講緊爛 gag 咋嗎。

      刪除
  2. 回覆
    1. 第一個匿名留言,沒有能力答,大馬爺開宗明義,講這普通法控罪是比老陳皮更老的出土文物,應付不了網絡時代的新思維,説也是,總是吃老本、鑽空子,不如乾脆在刑事罪行條例加多一些現代罪行入去,或者開玩笑地講,下次警方在檢控搜證可以用兩人或以上一起看有關訊息,或者把高登那些言論放上Time Square的大熒幕,譲公罪一起看,才提出檢控。至於快閃強姦黨案,被告可申請逾時上訴in view of the instant decision. Off hand, 我覺得incitement唔得,too remote而且那種是吹水吹牛的討論而已。

      會否回流?以前答過。一言以蔽之,否。1月8日寫過,我懐念的香港殘存無幾。另一個一實際問題是無處棲身。

      刪除
    2. 唉,受眾的行為可 retrospectively establish the accused's actus reus and mens rea ?

      一個人 intentionally 衝向另一人手持的刀中而受傷死亡,就可夠料做持刀人老謀,講緊爛 gag 咋嗎。

      刪除
    3. 可否講白一點, 我不太明白。

      刪除
  3. 標少, 我非甚麼巨頭, 只是小人物一個。有你在其實是我們的榮幸。
    另外, 我是絕對不會借你的網誌來宣傳我的網誌的。
    大家千萬不要來看我的網誌。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條友仔蠱惑, 這叫欲蓋彌彰, 叫人不要看即是叫人看。各位一於上當去看他寫甚麼哲理。

      刪除
  4. 標少,老人家等最喜愛見到兒女孫兒們。對,多陪伴母親和她喝喝茶,最好叫齊家人一起敍天倫,就是老人家的最好禮物。

    Ray

    回覆刪除
  5. Bill, 你有看到早前中西區區議會發生工作小組主席報警把民主黨區議員及記者抬離會議廳的新聞嗎? 852郵報有人撰文指有關做法並無法理依據, 你可以分析一下嗎?
    http://www.post852.com/%E4%BF%9D%E5%AE%89%E8%AD%A6%E5%AF%9F%E6%8A%AC%E8%B5%B0%E5%8D%80%E8%AD%B0%E5%93%A1%E3%80%80%E6%B3%95%E5%BE%8B%E4%B8%8A%E7%84%A1%E7%90%86%E6%93%9A%E3%80%80%E6%94%BF%E6%B2%BB%E4%B8%8A%E6%AC%A0%E6%99%BA/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沒有仔細看有關報導,只看到曾偉雄答記者問,叫人自己去看法律。我簡單反應是這做法荒謬,保安越權,警察同様越權,除非區議會有這方面的法例賦予他們權力。警察執法權力全部來自法例,基本上只涉刑事法。打個比喻,球員犯規給球證趕出場,他不肯走,可以召警來抬他走嗎?當然可以召警,等如有人發福脫不出結婚戒指,問題是警察到場之後會怎樣把這案件分類,很簡單,叫求警協助,跟脫不出戒指的人一様,故此不涉警察執法權力的問題,警察根本無權,故此抬走議員屬非法行為。曾處長可能考慮公安條例的控罪,第一關已過不到,區議會閉門會議不會是在公眾地方舉行,沒有公眾元素,公安條例的控罪別想了。就算公眾地方這關過到,也不符其他元素。警察抬人之前是否宣布拘捕呢?若是拘捕,罪名為何?就算是trespassing, 都只是民事而非刑事案,與警察無關。

      刪除
  6. 標少,
    有2點不同意,(1)"trespassing, 都只是民事而非刑事案",區議會開會地方是政府建築物,如果負責人,例如保安有要求那議員離開,但他拒絕,那議員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30)條 - 侵入...公共機關。(2) 所以保安沒有越權,找警察也正確。
    不過估計警察沒有依法辦事,曾偉雄也是亂說一通。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嘗試用land law的角度去分析,有錯請指正。許智峯作為區議員,區議會開會的地方是他的辦公地點,在他就職當日開始(也是他和區議會之間的僱傭合約生效之時),他便有contractual license去使用該地方。另外,區議會的會議常規規定一般會議是可讓公眾旁聽的,記者一般情況下都有(express / implied) bare license進入該地方。當然,業主是擁有絕對權力revoke bare license的,過了離開場地所需的合理時間之後,有關人士就會變成trespasser。至於revoke contractual license就要視乎licensee有沒有違約在先(例如違反議事規則)。只是,到底主席李志恒有沒有權代表業主(香港政府)行駛這方面的權力呢?

      刪除
    2. 就算是trespassing,也與警察無關。讀者提出的著眼點是警察有沒有權抬人走。區議員不能説是侵入政府機構。

      刪除
    3. 上次沒說清楚,有需要澄清。
      以我所知,區議員有辦事處,但區議會沒有辦事處。我估區議會在民政署(政府合署內)開會,只是得到民政署批准借用地方,雙方沒有合約關係,區議會更加不是租客。合約的基本元素是雙方既付出,亦得益。民政署沒得益,所以沒有合約基礎。
      重點是場地的管理權並未轉移,例如民政署職員可以在區議會閉門會議期間自由進出,無需議員批准。如果議員要趕人,只可向民政署職員或保安求助。如果民政署拒絕干涉,誰也(包括警察)也管不了,議員只可以選擇流會。
      如果民政署干涉,保安有權趕人及報警。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借用人是區議會,個別議員無權投訴。
      總而言之,事情重點跟議員\區議會的職責或法定權利了無關係。

      刪除
    4. R v Birmingham City District Council, Ex parte O [1983] 1 AC 578, 593-594 per Lord Brightman:

      'The general [common law] principle must be, that a councillor is entitled by virtue of his office to have access to all written material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local authority of which he is a member, provided that he has good reason for such access. ... In the case of a committee of which he is a member, a councillor as a general rule will ex hypothesi have good reason for access to all written material of such committee.'

      R v Hackney London Borough Council, ex parte Gamper [1985] 1 WLR 1229, 1240 per Lloyd J:

      '[T]here is no logical distinction between access to documents and attendance at meetings.'

      E

      刪除
  7. "我是很怕坐飛機的人,在機上好比在獄中,限制了自由的機艙,使我焦躁不安。 "
    1/10 還是1/2 旅程焦躁不安, 有很大分別. 拿著波板糖幻想是個小孩第一次坐飛機, 會減一半不安, 想想自己能逃出母親子宮在天上飛, 再減一半. 想像力左右人生. KKC

    回覆刪除
    回覆
    1. 大姐,我的phobia, 吃波板糖不成,找個美女陪伴可能會惦。我試過兩次有女醫生坐在身旁,感覺良好,沒有焦躁。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