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星期二

陳振聰最後的幾步棋之二

陳振聰面對偽造遺囑的控罪,無論證據有多弱,都一定會被檢控到底,那是鐵一般的事實。原因很簡單----輿論壓力,加上法庭指遺囑屬偽冒,沒有不檢控他的道理。

陳振聰民事訴訟敗訴,並不等如刑事案也同一命運。爭產案與訟雙方對簿公堂,錄取口供,準備資料的工作,都由雙方的律師去做。但刑事檢控的錄取口供,搜集證據的工作和責任則落在警察身上。因為涉及刑事調查,警察在錄取口供時,會對證人講法含糊矛盾之處以問答方式來澄清,較民事案誓章(affidavit)式的口供較為尖銳。陳振聰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其中一項理據是在爭產訴訟時,他並不知道商業罪案調查課在2009年3月,替遺囑見證人王永祥律師錄取3份口供,直至他今年被正式落案,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才和道。這情況妨礙了在爭產聆訊中盤問王永祥庭上證供和口供紙分歧的機會,對他構成不公平。但終審法院對這論據並不認同,並逐點反駁認為王永祥對警方作的口供和庭上證供分歧不大。終審法院的處理方法使我聯想到女兒小時候,我陪她們看叮噹卡通片,其中一集講放大縮細槍,對任何物體發一槍,可變大可縮小,任君選擇。終審法院就像這一枝槍,有時看一個字,看出一籮筐的意思,相反而言,可以連篇累牘,視作微塵。

到了這地步,陳振聰一定會在案件轉介高院之前,選擇在裁判法院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對王永祥先開一刀,為日後高院審訊鋪路。我絕對不相信他會不選擇初級偵訊而讓案件交付審訊(commit for trial)。無論那一位膽色過人的裁判官聽審,最後都會把陳振聰交付高院審訊,終院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對下級法院做成很大的壓力。有誰敢持相悖意見?萬一處理初級偵訊的裁判官不肯交付陳振聰往高院審訊,控方一樣可以運用自動刑事起訴書(voluntary bill)直接把案件轉介高院審理。

陳振聰會在高院審訊必成定局。在高院審訊之前,陳振聰必然會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理由是輿論對他鋪天蓋地的唾罵,他絕對不會得到公平審訊。輿論在審前對他的審判,深入民心,在香港根本找不到對他沒偏見的陪審員。不論法官怎樣正確引導陪審員摒除偏見,偏見是根深蒂固的,不能磨滅的。比之奶昔謀殺案的Nancy Kissel,陳振聰的情況不知要差多少倍。前者是外籍人士,干犯的是偵探小說一般情節的殺人,報導主要是西方媒體;後者受到的偏見歧視,來自社會每一階層,是近年香港最受鄙視的人。陳振聰肯定已收集了不同媒體及大氣電波方面對他辱罵的資料,作為申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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