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牧師地鐵非禮

小弟在2月26日寫了《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提及柴灣平安福音堂牧師吳漢超,在地鐵非禮的審訊。今天報章報導了被告被定罪判監21天的新聞,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小弟也寫過《保釋等候上訴Bail Pending Appeal 》一文,討論有關法律準則。既然他要上訴,我暫且不談他應否被定罪,因為那是sub judice。我要談的是新聞中見到的這段報導: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子,身為牧師對教會貢獻良多,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明報18/3/2011)

辯方律師明顯經驗不足,非禮罪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22條,這一條屬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附表3裏所列的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s),不能判處緩刑。律師竟然要求主審裁判官判緩刑,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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