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向東方日報承認及介紹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念數學博士學位的私生女倫培珍,不管他打温情牌抑或求情牌,陳家總算出了個像樣的人。陳振聰同時高姿態通知記者,昨天前往行政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律政司及警務署行政失當,至今未交出0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我覺得真正的意圖並不是投訴,而是製造輿論壓力,把自己塑造成不公對待的受害人。我這看法有甚麼依據呢?先看東方日報今天(18/5)的報導:
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案中兩連敗的陳振聰,昨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律政司及警方行政失當,批評律政司至今未交出○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他又以「天地有正氣」為題,去信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提出五大訴求及呼冤,他表示這封信反映了其內心感受,就是「焚心如火、心情迫切。」陳振聰說,案件一拖再拖,給他的精神折磨大過坐監倉。
行政申訴專員公署的權力源於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專員的職能及權力),公署對政府的行政失當,具調查的權力,但不包括香港警隊(見397章附表1第1部分),故此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對有關香港警隊的投訴,無能為力。加上法例第8條也說明公署不調查的範圍包括,
廉政公署、香港輔助警察隊或香港警隊就防止、偵查或調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而作出的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其中任何一個機構單獨作出,或是由其中多於一個的機構共同作出或由其中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機構與任何其他機構或人士共同作出。(見該法例附表2第10項)
陳振聰的假遺囑案是正在調查的刑事案,無論怎樣闡釋法律,行政申訴專員公署也沒有權處理。陳振聰對律政司的投訴,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又有沒有權調查呢?我覺得沒有。首先,是否交科學鑑證報告給陳振聰,並非行政問題。0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的擁有者是警方,並非律政司。這件刑事案還沒有展開法律程序,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沒有責任提供資料給陳振聰。一旦展開法律程序,控方有義務提供所有資料,屆時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在法律上更加無權處理(見該法例附表2第2項)。
陳振聰為爭產訴訟已花了這麼多律師費,到行政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之前,一定有出謀獻計的人,沒道理不知道投訴無用也盲目投訴。所以這舉措屬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陳振聰又不滿警方於去年二月拘捕他,至今未提出檢控,卻要他不斷返警署報到及辦理保釋手續,警方這做法是否合理呢?
假設控方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現階段尚未能夠展開檢控程序,以防一旦終審法院受理上訴,最後判陳振聰勝訴,控方又再重蹈龔如心案的覆轍,要撤銷控罪。故此在現階段不能輕率,至少要等待爭產案有了終極結果,才能行動。林文瀚法官在一審判陳振聰敗訴兼裁定0六年遺囑屬偽冒,警方拘捕他是為日後檢控鋪路,不採取行動的話,陳振聰有可能會用delay作為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裏面所涉的法律考慮並非一般人能理解。
如果陳振聰對不斷往警署續保而感到煩躁,他大可以拒絕續保,要求警方落案控告他。在那種情况下警方暫不檢控他,還他自由的機會很大。
(這篇是第4篇評論陳振聰的文章,另外三篇是玩弄陳振聰、陳振聰的伎倆及再談陳振聰的伎倆,在http://www.billsiu.blogspot.com/可以找到)
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案中兩連敗的陳振聰,昨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律政司及警方行政失當,批評律政司至今未交出○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他又以「天地有正氣」為題,去信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提出五大訴求及呼冤,他表示這封信反映了其內心感受,就是「焚心如火、心情迫切。」陳振聰說,案件一拖再拖,給他的精神折磨大過坐監倉。
行政申訴專員公署的權力源於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專員的職能及權力),公署對政府的行政失當,具調查的權力,但不包括香港警隊(見397章附表1第1部分),故此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對有關香港警隊的投訴,無能為力。加上法例第8條也說明公署不調查的範圍包括,
廉政公署、香港輔助警察隊或香港警隊就防止、偵查或調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而作出的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其中任何一個機構單獨作出,或是由其中多於一個的機構共同作出或由其中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機構與任何其他機構或人士共同作出。(見該法例附表2第10項)
陳振聰的假遺囑案是正在調查的刑事案,無論怎樣闡釋法律,行政申訴專員公署也沒有權處理。陳振聰對律政司的投訴,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又有沒有權調查呢?我覺得沒有。首先,是否交科學鑑證報告給陳振聰,並非行政問題。0六年遺囑的科學鑑證報告的擁有者是警方,並非律政司。這件刑事案還沒有展開法律程序,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沒有責任提供資料給陳振聰。一旦展開法律程序,控方有義務提供所有資料,屆時行政申訴專員公署在法律上更加無權處理(見該法例附表2第2項)。
陳振聰為爭產訴訟已花了這麼多律師費,到行政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之前,一定有出謀獻計的人,沒道理不知道投訴無用也盲目投訴。所以這舉措屬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陳振聰又不滿警方於去年二月拘捕他,至今未提出檢控,卻要他不斷返警署報到及辦理保釋手續,警方這做法是否合理呢?
假設控方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現階段尚未能夠展開檢控程序,以防一旦終審法院受理上訴,最後判陳振聰勝訴,控方又再重蹈龔如心案的覆轍,要撤銷控罪。故此在現階段不能輕率,至少要等待爭產案有了終極結果,才能行動。林文瀚法官在一審判陳振聰敗訴兼裁定0六年遺囑屬偽冒,警方拘捕他是為日後檢控鋪路,不採取行動的話,陳振聰有可能會用delay作為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裏面所涉的法律考慮並非一般人能理解。
如果陳振聰對不斷往警署續保而感到煩躁,他大可以拒絕續保,要求警方落案控告他。在那種情况下警方暫不檢控他,還他自由的機會很大。
(這篇是第4篇評論陳振聰的文章,另外三篇是玩弄陳振聰、陳振聰的伎倆及再談陳振聰的伎倆,在http://www.billsiu.blogspot.com/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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