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Dominique Strauss-Kahn卡恩的抗辯策畧

IMF前老總(今天請辭)面對嚴重指控,現在的講法是7條控罪,實際的內容我找不到,大概是意圖強姦及幾項非禮。單看傳媒(主要是NY Times)報導,控方證據強而有力。受害人被侵犯後立即向酒店投訴並報警,這recent complaint控方一定會依賴,傳召酒店職員作供描述受害人的distress state,那是對受害人可信性的佐證。加上糾纏掙扎時所受的傷,如果吻合事發情節,便是進一步的佐證。警方也會從受害人身上採集體液及剪指甲以作DNA化驗,體液當然指被告可能在受害人身上留下的,指甲則找尋被告的皮膚組織,如果受害人反抗時抓傷了被告,指甲縫便會留下證據。當然被告身上若果留下相應的傷痕,也同樣是佐證。最後的證據是被告事後匆忙離開。法官要對陪審團作出flight direction,足以推斷為被告心虛逃遁。

在這件案被告的身分identification並非爭議的事項,受害人在警署內進行的認人(ID parade)指出被告,加上有酒店住客記錄及閉路電視,無可能爭議身分。控方證人的代表律師表示證人事前根本不知卡恩是誰,不存在事前策劃誣揑的陰謀論。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兩種抗辯,完全否認(complete denial)或者是自願性行為(consenual sex)。大部份不争議身分的強姦案都說對方情願,或者說完事之後,價錢談不攏才引至強姦指控。大概卡恩也採取後者為抗辯理據,在現階段要找私家偵探搜集受害人起居生活,財政狀況。到了審訊的時候,受害人必定被辯方盤問有關性經驗及性生活等問題。

你可能認為以卡恩的地位,他要女人大不了花錢召妓解決,何必硬來冒這種風險。人性真是一言難盡,合理解釋不來。標少以前認識一個十分出色的律師,鄧國華Dixon。相識是20多年前的事,他當時是檢察官,後來轉為私人執業的大律師,為人驕傲跋扈,但十分聰明,動輒羅列一大堆案例。再後來性格大變,笑面迎人,原來轉了做solicitor,專做樓宇買賣。自己炒樓賺了不少錢,家住壽臣山獨立屋,前途無限。199911月,他在家中強姦了菲傭,2000年在高院面對1項強姦,5項非禮罪,他也是以consent作為辯護理由,最後強姦罪成入獄7年,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卡恩和鄧國華的行為,都有很多令人費解的地方。人性獸性,是一念之差。犯罪的人大部份是不能從外貌看得出來的,那是實際經驗之談。故此,標少交友之道,淡如白開水,英文用一個bland字。一旦認定可以交心,兩脇插刀,捨命陪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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