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發落陳振聰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今天突然取消陳振聰的擔保,正式落案檢控他兩項控罪,分別是偽造(Forgery)及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把他帶往東區法院應訊。案件押後至7月8日再提訊(for mention),陳振聰准以4千萬現金及人事擔保,交出旅遊證件及每星期往山頂警署報到兩次。

從媒體的報導只有以上這些資料,讓我解釋一下突然落案提堂的理由,當然純屬個人猜測。首先,我不相信案件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突然提堂很有可能是因為陳振聰近期時常高調出擊,既申冤又訴苦,把自己塑造成受不公平對待的人。律政司唯有對他正式提出檢控。控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第71條(偽造)及第73條(使用虛假文書)作出。偽造當然是指他偽造2006的遺囑,把該遺囑拿出來爭產便是使用虛假文書,每項控罪都可判監14年。

為何我猜測案件沒有突破性發展呢?陳振聰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排期在10月聆訊,在正常的策略下,刑事檢控會等待民事訴訟完畢後才展開,突然把陳振聰提堂是逼不得已的做法,都是給陳振聰近期的舉動逼成的。就算調查有突破性的發展,也無需急於一時,作無謂的舉措。把案件提了堂,也不過是押後6個星期再提訊,我不用在法庭,也能夠猜到是控方提出押後作進一步調查。到了7月8日,控方又會要求再押後至終審法院聆訊之後。故此,為何不讓他繼續保持現狀,幾個月到西區警署續保一次呢?近期陳振聰不斷申訴,寫信啦、見議員啦、接受東方日報訪問啦,總之嘩啦嘩啦,不斷喧嘩。為了成全他,於是正式落案,還反對他的擔保,使法庭訂下比他原本面對更嚴苛的擔保條件。這一回陳振聰賠了夫人又折兵,自取其辱。

終審法院的判決有時會出人意表,在正常的情況下,控方會等待終極判決才作進一步行動。這件案一直發展以來都沒有甚麼奇峰突出之處,控方證據並不特別強。反正陳振聰夾着尾巴也跑不了,無立即動手的必要。一切都是陳振聰自己佈局,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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