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報,可以看到更多關於陳振聰突然提堂的新聞,主控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唐立品(Turnbull),是刑事檢控科分科四(商業罪案)第一組(嚴重詐騙案件)(Major Fraud)主管。除非把檢控陳振聰的工作外判,否則這件案會由唐立品一直處理下去。他否認突然檢控陳振聰與陳最近高姿態的言論有關,當然唐立品這講法完全不值得信,他沒可能承認這是真正原因,否則便變成打壓被告權利的口實。
控方表示案件會轉介高院審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明報報導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由於本案涉及金額驚人,相信是控方將案件定於高院處理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於刑事案的舉證標準較民事案高,故他認為本宗刑事案的結果將會對民事的爭產案有很大影響,民事案多會依賴刑事案的裁決為依歸,陳振聰一方大可將爭產案的最終上訴申請押後,至刑事案件審結後才作處理。
我不同意湯家驊的講法。下級法院的案件要求高級法院押後審訊來遷就或等待審訊結果,那是匪夷所思的想法,更何況那是終審法院的案件。假如真的這樣申請,陳振聰的刑事案由開始檢控至高院審結,及後可能的上訴,動輒是幾年後的事,沒有可能叫終院無限期押後(adjourn sine die)。無論如何,一定是終院優先。如果今年10月陳振聰在終院獲批上訴許可,到上訴正審會是明年中以後的事。
在刑事檢控方面,現在已啟動檢控程序,下一步是控方把案件轉介高院。所謂轉介,並非立即等高院排期,而是要在裁判法院,依據裁判官條例(Cap 227)所訂的步驟進行。首先案件要指定提訊日(appointment of return day), 然後辯方要決定是否同意有足夠表面證供(prima facie case),如果不同意就先要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enquiry),由裁判官考慮是否把案件轉介高院,再由高院排期。以陳振聰這件案而言,他一定要求初級偵訊,一切順利起碼要一年才會在高院審理,況且他一定會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申請終止聆訊。在香港很難找到不唾罵他的人,要組成對他沒有偏見的陪審團,難比登天,他的情況比Nancy Kissel更差,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更強。
既然對陳振聰進行刑事檢控存在這麼多麻煩,控方為何沒有耐性多等幾個月,看一下終審法院會不會拒絕他上訴許可的申請才進行呢?所以我覺得突然檢控他,完全是由他最近的舉動,一手造成。然而,我同樣對控方突然檢控的回應,絕不讚同。控方對陳振聰最近的花招,無需要作出反應,只要沉着等待,已經足夠。不爭而爭,才是上策。
控方表示案件會轉介高院審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明報報導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由於本案涉及金額驚人,相信是控方將案件定於高院處理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於刑事案的舉證標準較民事案高,故他認為本宗刑事案的結果將會對民事的爭產案有很大影響,民事案多會依賴刑事案的裁決為依歸,陳振聰一方大可將爭產案的最終上訴申請押後,至刑事案件審結後才作處理。
我不同意湯家驊的講法。下級法院的案件要求高級法院押後審訊來遷就或等待審訊結果,那是匪夷所思的想法,更何況那是終審法院的案件。假如真的這樣申請,陳振聰的刑事案由開始檢控至高院審結,及後可能的上訴,動輒是幾年後的事,沒有可能叫終院無限期押後(adjourn sine die)。無論如何,一定是終院優先。如果今年10月陳振聰在終院獲批上訴許可,到上訴正審會是明年中以後的事。
在刑事檢控方面,現在已啟動檢控程序,下一步是控方把案件轉介高院。所謂轉介,並非立即等高院排期,而是要在裁判法院,依據裁判官條例(Cap 227)所訂的步驟進行。首先案件要指定提訊日(appointment of return day), 然後辯方要決定是否同意有足夠表面證供(prima facie case),如果不同意就先要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enquiry),由裁判官考慮是否把案件轉介高院,再由高院排期。以陳振聰這件案而言,他一定要求初級偵訊,一切順利起碼要一年才會在高院審理,況且他一定會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申請終止聆訊。在香港很難找到不唾罵他的人,要組成對他沒有偏見的陪審團,難比登天,他的情況比Nancy Kissel更差,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更強。
既然對陳振聰進行刑事檢控存在這麼多麻煩,控方為何沒有耐性多等幾個月,看一下終審法院會不會拒絕他上訴許可的申請才進行呢?所以我覺得突然檢控他,完全是由他最近的舉動,一手造成。然而,我同樣對控方突然檢控的回應,絕不讚同。控方對陳振聰最近的花招,無需要作出反應,只要沉着等待,已經足夠。不爭而爭,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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