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2日星期六

留案底

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危險鴐駛被定罪,究竟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呢?下面一則新聞是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標少這二打六對於林健鋒的定罪會不會留下刑事案底,持不同看法。先看報導:

留交通案底 毋礙任公職


【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郭憬憲表示,危險駕駛罪是否留刑事案底,視乎控方以哪種方式檢控被告,若以票控形式檢控,就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今次控方以傳票形式起訴林健鋒,故僅留下交通案底。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相信危駕罪成對林健鋒出任公職及公司董事影響不大,《基本法》規定,立會議員被監禁1個月以上,才可能被解除職務,對行會成員則沒有類似規定。他指出,《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包括其個性、經驗及品格等,若干犯嚴重或違反誠信罪行者,例如詐騙、強姦等罪行,港交所未必會接受這樣的人選做董事。陸說,林只被判處罰款及停牌,反映案件情節並非嚴重,亦毋須被監禁,故可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加上沒有留下刑事案底,情節亦不涉及違反誠信或品格受損,故對林出任公司董事亦沒影響。
(22.3.2014)

我不完全同意郭大狀的講法,雖然他做過5年暫委裁判官,聽講他的法律知識也堅實。很多人都有興趣想知怎樣才會留下刑事案底,郭憬憲的講法大致上正確,不過還不能講絕對正確。

那麽,正確的看法是怎様?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整個程序。警方因應罪行的嚴重性訂定了一份「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因為那是內部文件,我看不到最新的版本,以前讀者SL曾經把10年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求警務處提供這名單的文件傳給我看,連結在此(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裏面列出167項可被記錄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即是説危險駕駛的定罪是會留下刑事案底的。

當被告被拘捕檢控,警察會替他打指模,作用有兩個。第一是核對他的刑事紀錄,連同檢控文件送到主控手上,另外有一份表格填寫案件的結果,交回刑事紀錄科(Criminal Records Bureau)存檔。警察會參考「可被記錄罪行名單」去決定是否打指模,並非名單之內的罪行,如果打了指模把定罪紀錄交回刑事紀錄科,該紀錄也不會入檔。

相反而言,有些情況是當初沒有打指模的不在名單上的控罪,在審訊過程中的變化而致使修改成為名單內的控罪,警方理應在定罪後找被告番打指模,把定罪紀錄存檔,那就變成留了刑事案底。故此,就算當初以傳票檢控沒有打過指模,並非表示到尾就一定不會有刑事案厎。警察會不會找林健鋒番打指摸,已不是我可預知的問題,如果不紀錄他這定罪,我覺得並不妥當,也違反了施行已久的政策,除非危險駕駛已從名單剔除。另外,林健鋒看來也會上訴,我手頭沒有Wilkinson, 也不清楚詳細案情,不知他上訴成功的成數。一旦上訴得直,打回原形——不小心駕駛,當然就不是刑事案底了。

劉進圖案的發展一文,匿名仁兄説標少是二打六,對於這稱謂我頗受落。故此,上面是二打六的見解,請勿輕信,應找個專家求証。不過,也不能胡亂地找,上面這點小事,資深大律師也未必懂。我打個比方,你不會問美芝蓮3星法國大廚怎樣蒸蘿蔔糕,蘿蔔糕做得叻的人不一定是大廚,道理就是這樣簡單。二打六繼續寫就是要捍衛二打六的言論及寫作自由。

打指模俗稱「碌八爪」,事實上10隻手指都要打,附圖就是指模表格,這份表是標少的指模(稍為遮掩),裏面有一個故事,我賣個關子,稍後寫這故事。




110 則留言:

  1. www.legco.gov.hk/yr03-04/.../se0402cb2-2986-1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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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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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已修改了連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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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legco.gov.hk/yr03-04/english/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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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想問如果碌過「八爪」,後來警察不起訴,能否向警務處申請要回那指模表格?,我記得份佢地比我簽份文件有寫,但確實唔係好清楚,又有無時限?如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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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八爪是你的,表格不是你的,你無權取回。而且,無被檢控或檢控後判無罪,這指模表格都會被銷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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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碌八爪是為了拿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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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想問法官要求改控更嚴重罪行普唔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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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想問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只是罸款,可否拿良民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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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想問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只是罸款,申請MPS27以上公務員(並非紀律部隊職位) 時需要填GF200,在"曾否在香港或外地之法庭被判有罪"一項可否填"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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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否告訴我GF200這問題之外還有列明定罪詳情的嗎?有備註描述有關罪行就註明是不小心駕駛及罰款額。我填GF200是30年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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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多謝你那麼快回應。但由於我係幫朋友問,所以要再約朋友看表格。未能即時回覆,請見諒。

    但是表格上的問題和備註如下(為方便打字,只列出英文版本):

    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Note

    If No, please state “No”, If Yes, please give details

    Note:
    Please refer to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Cap.297) (“the Ordinance”)
    Your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drawn to the exception set out in section 4(2)(c) of the Schedule of the Ordinance. Section 4(2)(c) of the Ordinance provides that the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 and (1A) for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do not apply to the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appointment to the prescribed offices. The prescribed offices are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which include ‘any office occupied, or to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point 27 on the Master Pay Scale(“MPS”). For example, if you are applying for a post with pay scale from MPS Point 25 to 33, since this post will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MPS 27, the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under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2(1) and (1A) wi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is case and all offences (if any) of which you have been found guilty must be declared. Failure to do so may exclude you from the appointment. If you are not certain about the pay scale of the post you are applying for, please consult the recruiting department.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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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 that case, the answer is YES. Just states that the offence convicted is Careless Driving and provide the case number and briefly states that it was a car collision case and the fine. I suppose most of the carelss driving cases are in this nature. The recruitment people will not really care about it. After all, it is just a traffic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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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問違反港鐵附例,也只是罸款,沒有上庭,申請公務員紀律部隊職位時需要填GF200,在"曾否在香港或外地之法庭被判有罪"一項是要填"是"還是"否"呢? 唔該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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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無書面認罪代替上庭,抑或定額罰款?前者就算沒有上庭,以書面認罪,是屬於被法庭判有罪,後者不是。無論如何都不是警方存檔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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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先唔該晒標少咁快的回應,感謝你。
      其實我自己覺得應該係後者,即定額罰款。
      或者咁講,該次違例,我自己沒有收到法庭比我的傳票,也沒有印像簽過任何"書面認罪"文件(其實書面認罪會係咩情況下出現代替定額罰款),所以覺得自己係後者,即定額罰款,不知自己的假設是否正確?
      再一次感謝標少的解答,Thank you so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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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那麽就可以填「否」了。書面認罪即有些傳票可以選擇不用上庭,而且法官在內庭處理,定出罰款金額,法庭會發信給違例者繳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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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如去外國入境時填的入境表,問有冇被判過罪,係唔係不小心駕駛罪都要填有?外國會否唔俾入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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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依稀記得在庭上見過很多次 careless driving,令我非常混淆。原因是有時用黃色的傳票去告,但有時卻用白色的 charge sheet 去告。 其實兩者有沒有分別呢?

    還有,很記得一個被告人,他是車主,上庭時驚聞被判繳交港幣十多萬罰款,原因是有大量告票從沒交過罰款。 他說把客貨車借了給朋友差不多一年,他完全不知道有一大堆告票,他說真的沒錢,最後選擇了以監禁來代替罰款。 我想問問,原本是每張幾百塊錢的告票,不會留案底,但他選擇了坐牢,結果會因此而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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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路是用黃色傳票來告不小心駕駛,以落案形或較少,可能涉及其他刑事案,譬如無牌、無第三保,或者被告或證人很快會離開香港。

      因交通傳票欠錢坐監並非因定罪坐監,不會因此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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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謝謝標少啟蒙。

    再想多問,那麼用黃色傳票告人,排期比用控罪書長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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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控罪書最快翌日上庭,黃色傳票由申請至輸入系統(Caseman)排期,再郵寄,至少4、5星期,如果積壓多,3幾個月也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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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o華原來相差咁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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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今日看見電郵通告,今次請了很多 Mag 和 Special Mag. 依稀記得以前沒有一次過請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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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是長期有超過四份一空決,JA行政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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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哇四份一那麼多? 很難找到人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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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大把人想做,長期大把人做暫委,但無recruitment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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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無留意呀,同埋招聘法官唔係首席法官管,而係 JA 管?

    其實有無規定話,例如暫委夠幾多幾多年,一定一係就要 perm 佢,一係就無得繼續做呀?

    如果不停長期暫委,不太理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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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招聘程序屬行政事項,涉及向立法會撥款申請,當然是JA份內事。暫委無章法,暫委好幾年是等閒事。長期暫委多不勝數,是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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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一路以為 JA/ DJA 等等好怕官,從來沒想過法官的招聘竟然是由 JA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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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想問下不小心過馬路,有收到黃色書面認罪信,咁係申請公務員職位時需要填GF200的話,在"曾否在香港或外地之法庭被判有罪"一項是要填"是"? 會否影響入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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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填不填你自己決定, 我就不填。你書面認罪, 跟本無上庭, 也不是留刑事案底的控罪, 無論如何對於申請入職毫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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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標少~但我見你上面答另一位網友既不小心駕駛卻是要填是,請問分別在哪?因我不小心過馬路要書面認罪,而我GF200表格英文版同上面網友一樣,而我書面認罪左,即係plead guilty to the offence,咁GF200表格問「
      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Note

      If No, please state “No”, If Yes, please give details

      Note:
      Please refer to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Cap.297) (“the Ordinance”)
      Your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drawn to the exception set out in section 4(2)(c) of the Schedule of the Ordinance. Section 4(2)(c) of the Ordinance provides that the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 and (1A) for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do not apply to the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appointment to the prescribed offices. The prescribed offices are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which include ‘any office occupied, or to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point 27 on the Master Pay Scale(“MPS”). For example, if you are applying for a post with pay scale from MPS Point 25 to 33, since this post will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MPS 27, the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under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2(1) and (1A) wi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is case and all offences (if any) of which you have been found guilty must be declared. Failure to do so may exclude you from the appointment. If you are not certain about the pay scale of the post you are applying for, please consult the recruiting department.」究竟應該點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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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標少咁快回覆~但我見到你回覆上面另一位網友關於不小心駕駛既答案卻是應該填「是」,請問分別在哪?我那份gf200既英文版同上文網友一樣係「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既然我書面認罪左,即係我Plead guilty to the offense,咁份FORM寫到「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Note

      If No, please state “No”, If Yes, please give details

      Note:
      Please refer to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Cap.297) (“the Ordinance”)
      Your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drawn to the exception set out in section 4(2)(c) of the Schedule of the Ordinance. Section 4(2)(c) of the Ordinance provides that the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 and (1A) for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do not apply to the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appointment to the prescribed offices. The prescribed offices are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which include ‘any office occupied, or to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point 27 on the Master Pay Scale(“MPS”). For example, if you are applying for a post with pay scale from MPS Point 25 to 33, since this post will be occupied by an officer on or above MPS 27, the protection of rehabilitated persons under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2(1) and (1A) wi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is case and all offences (if any) of which you have been found guilty must be declared. Failure to do so may exclude you from the appointment. If you are not certain about the pay scale of the post you are applying for, please consult the recruiting department.」,我可以答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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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areless Driving is only a traffic record kept by the Central Traffic Prosecution Office. It is by itself not a criminal record. The defendant facing a Careless Driving charge has to appear in court to be dealt with. Even if the defendant pleads guilty, he is still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In the case of Jay Walking, no such record is kept by the Central Traffic Prosecution.Strictly speaking, you may say even though you do not go to court to deal with the matter, you are still found guilty by the magistrate. If you are worried, you can just answer yes to the question and put down Jay Walking, plead guilty by letter. If I am filling out the GF200, I will simply ignore it. It is nothing more than a traffic fixed penalty ticket. In the vetting of background process, such record will not pop up from the comp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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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標少,我被橙色快相機影到超速駕駛16公里,本應只交$320罰款,但我沒有書面認罪而選擇上庭抗辯。幾個月後,我被定罪,判罰2千幾元,比原先的應繳罰款高很多。希望你能解答我3個問題:
    (1) 這會有刑事紀錄嗎?
    (2) 申請成為律師時需要申報這個定罪嗎?
    (3) 這個定罪會不會令我不能成為律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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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這是由定額罰款引致的定罪,只是交通紀錄,並非刑事紀錄,不用擔心,對你將來做甚麽專業都無影響。申報與否,要看問題怎問。申報了講明是超速15公里或以下,無人會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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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非常感謝你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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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也有點混淆,定額罰款如來不抗辯繳交了,連書面認罪也不是。交了「牛肉乾」連走罪紀錄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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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你好.
      我亦想問問,如果好幾年前有輕微的刑事案底(例如是偷竊),會否做不到律師?機會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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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不清楚, 盜竊涉及誠信, 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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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多謝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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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想問, 投考警員vetting, 曾用長者八達通違反港鐵附例, 罰款500, 會唔會有影響. Check唔check到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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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ou should read my other blogs e.g. http://billsiu.blogspot.com.au/2015/07/blog-post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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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標少你好,我之前左你的文章 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 留過言,擔心案底的問題。

    警察約了我今早到警署就無牌駕駛反無第三保落口供。到警署後,佢話拘捕我。落完口供後,佢准我以一千元保釋,並於九月五日再到警署報到。

    由於我之前都有看過你這篇文章,所以便問他會否碌八瓜,他下次會碌。我問他以上兩條控罪都不在 可被記錄名單 內,是否代表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他說他不清楚,話這是刑事案件,應該會有案底的。他這話令我又再擔心。

    究竟我今日在警署做的事是否只是standard procedures的一部份,與是否留案底無關?
    真的很擔心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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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跟據文中那連結你看,你被控罪名應是不留案底的,打了指摸都可以不存檔。刑事案也有輕重之分,不一定全都留底。我也是按資料來寫,上面的文件是呈交立法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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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標少你好有事請教,
    如果犯了 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 ,而且已經在限期內繳交罰款
    在投考紀律部隊而需填寫 GF200 表格時 ,在"曾否在香港或外地之法庭被判有罪"一項是要填"是"或"否"? 會否影響入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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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額罰款沒發展到上庭已繳付,不是法庭的定罪,填「否」就可以,一定不是聘用與否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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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標少有效率的回覆! 放心得多了!
      即是被定額罰款的罪行,如達例泊車,亂拋垃圾, 都不是庭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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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額罰款也可以發展成法庭的定罪紀錄。精確講:收到定額罰款,在未發展到上庭處理的階段已繳付了,就不是定罪紀錄。如果發展到上庭審訊,不論是認罪或審訊後被定罪,都是定罪紀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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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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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無牌駕駛並不是在167項可定罪紀綠, 請問如果判刑是否有案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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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是保安局長在立法會提供的,如果在167項以外但最終判監就會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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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如果之前因無有效駕駛牌照被定罪後判社會服務令,但又因違反社會服務令再上庭而改判緩刑,在緩刑期間因為改咗路,而我在不知情就駛入,當發現時見路面情況許可下再駛入Megexbox入囗,當停車時有徒人報警話我差D撞到佢,但當時只有記錄車同我既資料,跟著律证處再用傳票型式告我不小心駕駛既罪名。
    問題一:如果不認罪有冇勝算
    問題二:之前緩刑對今次案件有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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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憑你的講法,不能判斷勝算。緩刑與不小心駕駛都源於交通案,這種不小心指控不算很嚴重,定罪後執行緩刑機會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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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Bill兄你好,本人的哥哥15年前在seven偷朱古力,當時以自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解決了,律師說,過了一年守行為期限,就所有紀錄刪除,不會有任何案底。請問哥哥現在要考警察,在GF200上,還要申報有犯罪紀錄嗎?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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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F200不用申報, 因為那不是案底。不過, 在面試時可能會被問得更仔細, 要看怎樣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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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bill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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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之前post幾次都被delete, 再post多次)
      你好標少~
      我個同學幾年前因遊蕩罪上過一次庭,只知以自簽保守行為1年($1000)+付堂費作結。
      佢近來再到警察刑事紀錄科查詢,僅獲即時口頭回覆"無紀錄",而在法院卻仍能查到刑罰紀錄。
      我地有幾個問題:
      1. 佢算係從來無案底還是"罪犯自新"而已?
      2. 佢算係無被定罪嗎?上過庭算定罪/認罪/conviction嗎?
      3. 應徵非紀律部隊公務員時,如填到GF200是否需要申報有刑事紀錄(案底)?
      4. 承上,是否需要申報有被定罪紀錄?如被問及"曾否被判有罪"時都要答"有"嗎?
      5. 假設both刑事and定罪紀錄都申報"NO",即使通過到政府審查+得到offer,會否有革職危險?
      急問,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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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遊蕩罪上過一次庭,以自簽保守行為1年($1000)+付堂費作結。
    警察總部話"無刑事紀錄"(=無案底?),但在法院仍能查到刑罰紀錄。
    這樣應徵非紀律部隊公務員(MPS27以下或以上),需要申報"曾被判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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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次留言去了spam, 不是被我刪除, 我刪了重複的只放上兩則出來。

      我不能肯定答你的問題, 因為定罪後和撤銷控罪後都可以簽保守行為。只能去有關栽判法院澄清, 如果警察刑事紀錄科說無紀錄, 應該是撤銷控罪自簽保守行為那種, 那就不是被法庭定罪, GF200可填無定罪紀錄。

      刪除
    2. 謝謝你的答覆~

      刪除
    3. 問深入少少,據悉 自簽保守行為+付訟費 有3種方式:
      1. 警方申請自簽 ; 2. 律政司撤控 ; 3. 認罪裁判
      而警察刑事紀錄科話"無刑事紀錄",可推斷為情況1.或2.,非3.。
      同時可否理解為:法庭只係"命令"(1./2.)而非"判罪"(3.),未被起訴?
      被告只是"同意案情"而非"認罪"?
      所以以下情況皆"不正確",對嗎?
      a.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b. convicted
      c. any criminal proceedings instituted against someone
      d. ciminal charge is laid against or a summons is served upon someone
      可唔可以咁分析?

      刪除
    4. 你咁識問就應該已有答案吧?

      無錯, 有三種情況但兩種結果。1及2是運用裁判官條例第61條, 是沒有定罪的簽保守行為。第3種是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 屬該條例第36的判決。CRB話無紀錄就只會是l或2的情況。至於未被起訴就不會上庭, 上得庭就一定被起訴了, 起訴後可以撤銷控罪。只有1那情況是沒有起訴而上庭, 若不同意簽保或法官覺得不適合簽保, 會改為起訴被告的機會頗大。1及2, 被告都要同意案情。a.b.c.d.相對於1都不是正確描述。a.b.相對於2都是不正確的描述但c.d.相對於2是正確描述, 因被告被落案上庭在先, 撤銷控罪在後。

      希望解答了你的疑問。

      刪除
    5. 謝謝你迅速的回覆。

      請問如何能分辨情況1或2 / 曾否被起訴?
      能否以「上庭時有無搵律師」或其他細節作判斷?

      刪除
    6. 任何情況都可請律師, 所以不是準則。

      1的情況不會落案, 而是以申請簽保守行為的表格來處理。2、3都是正式落案, 曾被起訴。2是在起訴後撤銷控罪。

      Are you doing some sort of homework?

      刪除
    7. 唔係做功課,而且都無咁叻讀法律(汗),
      只係我同學實況,佢唔記得自己係情況1 or 2。
      咁啱佢又準備做公務員,CSB code裡面提到c.和d.,佢諗緊要唔要申報?

      刪除
    8. 再次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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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公務員入職審查除咗問“曾否被定罪”(無論答“有”或“無”),以及授權向警方查刑事紀錄外,會否同時向法庭查詢審訊紀錄(監禁定罪 或 守行為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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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沒有聽過會向法庭查詢, 只有較高級職位會加入ICAC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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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好的,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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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請問危駕撞車會否有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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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法官輕判會否只留交通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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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爆粗罵醫生 情侶留案底

    【新報訊】一對同居男女於去年4月帶同剛出生的女兒,到有「地獄醫院」之稱的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因候診時間過長,忍不住以粗口辱罵駐院醫護人員及警衛。事隔逾半年,兩人同遭醫管局票控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罪名,審訊期間兩人雖極力否認有「爆粗」,但昨日仍雙雙被裁定罪名成立,各罰款1,000元兼留案底。裁判官訓斥兩人說話內容含有廣東話粗口,直接貶損醫護人員的專業,及展示出與警方對立的勢力。

    採訪:法庭組、靜態組

    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男被告為黃文迪(31歲),女被告為現正懷孕的鄒芷喬(21歲)。裁判官稱,控方兩名主要證人,包括遭辱罵的屯門醫院急症室醫生羅炳強,以及屯門醫院資深女護士,其庭上證供均無可動搖,合理可信,法庭認為兩名被告確曾以證人所提及的粗口,指罵醫護人員和警衛。

    「Call」與警對立勢力

    譬如男被告曾說:「你哋班×街,搞到我咁㷫,叫我冷靜啲,咁我打你一鑊,再叫你哋冷靜啲,得唔得!」、「警察最多3萬人,我哋可以Call齊人嚟,呢度唔×關你事」;而女被告亦曾說:「你讀乜×嘢書呀,你醫乜×嘢呀?你讀屎片啦,無醫德。」裁判官指以上廣東話粗口是直接貶斥護衛及醫護人員的專業,以及展示與警察對立的勢力,符合在醫院內作出令人厭惡、煩擾言語的指控。
    當日屯門醫院只有兩名主診醫生當值,下午時更只有一名醫生在急症室應診。
    案情指,去年4月18日下午,兩名被告與女兒的祖母一同帶初生女兒到屯門醫院急證室求診,其間籌號輪至被告們的女兒,醫護人員曾叫名3次但無回應。兩被告其後詢問職員,何時輪到女兒,女被告聲稱聽到醫生背後說她「發緊癲」,兩人便情緒失控,用粗口謾罵醫生。惟該名醫生在庭上否認說過這番批評。

    法例禁院內用厭惡言語

    兩被告均沒有求情說話,待裁判官詢問時,才說他們有一女兒和一名快將出生的孩子,由任職司機的男被告每月8,000元收入來維持家庭開支。
    香港法例第113A章《醫院管理局附例》7(1)(c)條例列明:「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如有觸犯,控方有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出票控,初犯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如有再犯者,一經定罪,最重可判罰款2,000元以及監禁一個月。此外,《醫院管理局附例》亦禁止在醫院作出某些行為,諸如條例第7(1)(d)寫明「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任出不雅或影響秩序的行為」;第7(1)(e)寫明「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製造或引致產生令醫院內病人煩擾的噪音」。
    案件編號:TMS13680-81/13
    主審:何極輝暫委特委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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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arrie,

      沒收到, 如果是我疏忽看漏了就對不起。康文署票控並不留下刑事案底, 除非判監, 可以取得良民證, 這傳票結不會存入刑事紀錄資料庫, 只會保存在康文署自己的部門紀錄, 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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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標少,你好!
    最近因一時貪方便,於停車場消火栓少量非法取水,被水務處人員當場發現並告知日後需要出庭,現在非常擔心,有下列疑問希望標少回答:
    1. 跟著的程序會如何?
    2. 如果被定罪,一般的刑罰是甚麼?出庭時是否要向法官求情?
    3. 會否留有刑事案底,對日後有甚麼影響?例如申請良民證,投靠公務員或對專業資格等?
    謝謝!
    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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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我剛剛在旺角忙於打手機通訊,手執一支已經熄火,但仍能再點燃的香煙(只燃燒了一小半就熄火),亦因為咁,諗住之後再點燃或丟掉在垃圾桶,其間因同時手執手機通訊而不少心跌在地上也不知道,但未離開過原位,在香煙跌下一分鐘後有兩名食環署職員告我亂拋垃圾,我隨即執回,我能否抗辯。。請標少為我解困。。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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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不小心掉了煙頭, 當然不是掉垃圾。別人怎知你是有心抑或無意呢? 上到法庭審, 個官信你就判無罪。怎樣使個官信呢? 要先看控方證人表現, 再看你的表現。如果掉下即時拾起, 信你的機會較大, 隔了一分鐘就被檢控然後才拾起, 除非你好夠魅力, 好有說服力, 個官比較難信你。話雖如此, 真的不小心掉下就要抗辯, 但輸了是雙倍罰款加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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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可否用天眼重看片段,我在附近已經連續抽了十支煙以上,而每支煙抽完都是放在垃圾桶上煙灰缸,而剛巧我是邊用手機邊行到商場門口,因為未抽完卻已經熄火,還有大半支煙,握在手中,等離開再點燃或棄掉,但事與願違,不知何時跌下,給捉虫隊捉到,他們行到來時,我仍手機上網,他跟我說,我已經違反某條例,需要檢控,我當時望一望手,才知道自己掉了支煙,隨即執回,但他們說已經觀察了我很久時間,連我為避了行人進商場,而移開了一步,都看得清楚,說我已經離開原位,手中垃圾已經離開隻手有兩分鐘,我向他們求情和理論,他們說如果看到我丟垃圾而不捉,就是防礙司法公正,是犯法。這是真嗎?我經常看到警察會驅趕違例停車而沒有檢控,只是口頭警告,點解捉虫隊不能呢,更何況我一直企在原位,未有離開支煙,我朋友告訴我,我應該當時不應求情或理論,而是立即點燃香煙,只當掉了一件仍可以用的物品,對嗎?另外,我是一向奉公守法市民,在公司亦曾拿了最佳安全守法獎,可否拿給法官看我平生為人呢,錢是一件事,但有一種屈辱感覺。。另外,多謝你很聽取我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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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妨礙司法公正個屁, 最多話疏忽職守。酌情不予檢控是個別部門或執法人員行使的, 你不能問我。如果真的無掉煙頭就上庭抗辯。你可以向誰攞天眼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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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又是我,德仔。。如果照你分析,法官多數相信執法人員,而唔會相信我,是不是。。唉,抗辯都沒有意思了,反而輸埋堂費,就當我因疏忽未能保管半支煙而受罸款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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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在法庭混了多年, 已用了最實際實惠的態度解釋了利弊, 世界不是完美的, 萬一法官不信你, 你輸了就罰多一點, 這是風險, 當個人原則比金錢損失的風險更為重要, 那就抗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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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標少,非常多謝你提供啦咁好嘅法律知識俾大眾.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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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標少: 您好! 我係叫SUN,現好快要上庭了,望你可幚忙解答下列問題.
    案情概要:香港律政司控告管有他人身份證(事實是事發兩日前檢到來不及交);管有虛假文書(即自己回鄉證)(事實是給身邊人冒做我取回带身上來不及交,除生日有錯,其它資料全與真回鄉證一樣).事發當日,警察在我衫袋里找到這兩張證,本人吃過抑鬱藥物,故神智不太清醒之下回答了警察的問題. 警察問為何有他人身份證,我先是答兩日前執到嘅,隨後即說是昨日; 警察又問"此回鄉證係假嘅嗎"?我跟住反問佢"此回鄉證係假嘅?"佢又問"點解有此証?我隨口話係"深圳啲朋友整俾我玩嘅",但我在警署拒簽口供.
    現想問: 1)如果不認罪,此案贏面大嗎? (如果打贏機會小,我亦唔想花時間糾纏啦,當自己黑仔算啦.)
    2)還是認回鄉證這條, 唔認身份證那條? 聽講管有他人身份證好大罪嘅.
    3)還是全部認罪呢? 如果一條罪名成立,另外一條罪多數都係同期執行嘅吧?
    現在深感困擾及壓力,我從冇想過要用這兩張證作案,真嘅好無辜,係毫無意識之下俾人告,真係好唔值,此法例太苛刻了. 希望標少教下應怎抉擇、怎應對, 教下點算呢? 睇嚟死梗今次啦. 真係慘慘!! 致深深謝意!!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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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兩罪定罪的話一定判監, 上庭有當值律師代表你, 你跟律師商討吧。表面看, 你沒有抗辯理由, 告你「管有」, 不是告你「使用」, 你有冇打算用來犯案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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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謝謝標少的解答. 當值律師要我自己去決定. 如果以身份證是兩日前檢到來不及交;回鄉證是中國深圳的身邊人冒做,我取回带身上,來不及交中國發證機關來抗辯, 法官會接納嗎? 贏面大嗎? 此類案件,通常有冇得打嘅呀? 如果輸咗官司, 上訴嘅話, 上訴庭判贏嘅機會是否大一啲呀?好多時見到案件上訴會贏. 多謝!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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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要自己決定, 當值律師唔想畀你賴。如果你問我信唔信, 得罪講句, 梗唔信喇。其他就不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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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我知道會令人唔信,但這些都是事實. 身份證係事發前幾日執嘅, 回鄉證係身邊人離婚後為申請證件而冒做,被我發現後取回帯身上出事.法官唔信都冇法子,做事要贏面大先做,打官司又晒時間精力,人生冇幾多個年頭,唔通要學無線陳志雲打足5年,駛足2千萬嗎? 所以先請教啲高人,唔想行冤枉路. TKS.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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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標少你好!路過求助!如果家人曾經因為無錢交交通傳票罰款而最後選擇坐監抵消,始終坐過監,會唔會因此留有案底?因為投考政府工作需要申報家人情況,擔心因此而不獲聘!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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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種監不是案底。《罪犯自新條例》第2(4)(c)條:

      (c)個別人士如因不繳交罰款而被羈留,則並非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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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ank you 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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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你好標少,我想問問如果在2016被定罪醉酒駕駛,請問是否刑事?而且3年後申請工作被問到有否犯過刑事罪行是否需要申報(最後只是罰錢和停牌),根據罪犯自身條例(如果沒有被判監).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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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醉駕是刑事底, 如果只有那一宗3年後洗底絕大部份工作不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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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哪會有什麼工種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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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多專業如律師、保險等, 你要看法例297章《罪犯自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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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你好標少,本人因當身處距離行人天橋或該天橋的任何部份15米範圍內時,不使用該天橋橫過馬路收到傳票。
    我已寄出書面認罪,但法庭不接受認罪書函及要我去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本人十分擔心,請問我要什樣做呢?結果會如何呢?
    懇請賜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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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你好標少, 危駕定罪初犯罰款停牌, 要打指模, 但當時問警察, 他說不是刑事案底, 只是交通底, 岩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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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標少你好,我在20多年前返條事,留下了案底。罰款少於$10000及判了社會服務令,合乎罪犯自新條例內的規定,但近日申請了一份銀行工,要做background check , 一些公司會記錄法庭裁判資料以用作他們的data base,他們會查到我之前犯事的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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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標少 你好

    想問早前因盜竊兩次,但兩次都在同一曰在同一個法庭判刑,判刑沒有罰款亦沒有判監,只有判感化令,那罪犯自新條例適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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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標少你好:
    本人因為用客貨車應用程式接載了一名用英語的客人,上車時不懂用英語問客人有沒有貨物,到達目的地後, 這位原來是識中文的警務人員,說會起訴我載客取酬, 我可否用不懂英語對答作為抗便嗎?如定罪會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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