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星期三

朱經緯的判刑

我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一些留言, 尤其是這一個;

匿名2018年1月3日 下午3:57

Actus reus、mens rea 全部中哂,係啲低端人士,至會話唔使判監。


我一向同情朱經緯, 是不用爭議的。同情歸同情, 那一棍打錯了, 他被檢控, 繼而被定罪, 我都一概不爭論, 起碼不會胡亂指責。儘管有人提出, 受害人在被盤問下, 被discredit, 畢竟影片清晰顯示, 朱經緯揮那一棍是毫無必要的, 不單只是使用過份武力, 更屬不必要的武力。

這一篇討論量刑。我自認是低端人士, 希望拋磚引玉, 請有識之士不吝賜教, 先叩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前並沒有量刑指引, 在2007年的律政司司長 訴 蔡淑芹一案, 律政司不服原審裁判官的判刑, 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原本判罰款的刑罰, 上訴庭三位法官把刑期改判為三個月監緩刑一年。這件案的案情是這樣的:

2. 答辯人是一間補習社的導師。受害人(以下稱 ‘A’)當時是一名年僅 9 歲的小學四年級的女學生。她除了正常的課堂外,下課後還會到補習社補習。根據A的証供,在 2005 年 7 月 5 日答辯人因她沒有交功課而用一把 18 吋長的木間尺打她的手掌100 次。她因痛楚而不肯再伸出手掌及瑟縮到一角落,答辯人於是用間尺打她的上臂及面部。翌日,由於她仍未能交功課,答辯人再用間尺打她 100 次手掌及身體其他的部分,包括:手、腳及面頰。她在兩次被答辯人毆打時都有哭泣,因為答辯人毆打她的力度很大。她在學校裏被同學發現身上有多處傷痕,同學將事情通知學校,學校後來聯絡她的母親及報警。

跟朱經緯案比, 當然distinguishable, 但我們可以參考上訴庭改判緩刑時的考慮:

11. 正如上文所說,任何人對一名 9 歲的年幼兒童施以用木間尺打她手掌 200 次的懲罰是一項不能接受的行為。更甚的是,當這名幼童在被毆打時因痛楚,而作出逃避行為時再被答辯人用木間尺打她身體的其他部分以圖令她就範繼續接受體罰,這種行為根本不屬於輕微傷人性質。法庭是需要保護未成年及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兒童,而這種責任是必須透過刑罰反映出來的。

12. 答辯人在審訊時向法庭提出了48封求情信,其中六封是來自她的學生,信件內容都是讚揚她是一名盡責之老師,令不少家長及學生得益。雖然如此,法庭最終仍是要根據案情來作出適當的量刑。就本案案情,本庭認為 $2,000 罰款是過輕的刑罰。

13. 本庭曾考慮過社會服令是否適合答辯人。一般來說,社會服令只適用於一名承認錯誤及對自己干犯的罪行深感懊悔的被告人。答辯人不符合這些條件。她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答辯人現年 38 歲,已婚。她的丈夫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工作,答辯人需要供養兩名十餘歲的兒女。由於答辯人是家庭經濟的支柱,若要她服社會服務令,她未必有能力服刑或者心甘情願地去接受這個命令。

14. 本庭認為本案適當的刑期是三個月的監禁,但鑑於答辯人一直行為良好及這次行為可能是在情緒激動下作出的,故此將刑期緩刑一年。


另外我參考了
HCMA 194/1998 (店員打購物遊客, 4個月監) , 
HCMA 80/2000 (小販爭生意4個打1個, 9個月監), 
HCMA 481/2006 (僱主打家傭, 3個月監改判兩個月), 
HCMA 322/2008 (補習社老師打學生, 判監3個月, 上訴改判罰款及賠償),
HCMA 492/2009 (朋友打邊爐期間爭執, 反枱, 滾湯灼傷, 12 個月監), 
HCMA 673/2012 (打圖書館職員, 4星期監),  
HCMA 524/2013 (衝閘, 打港鐵職員, 普通襲擊罪, 4次暴力案底, 判監4星期)
HCMA 63/2015 (打街市保安, 罰款加緩刑, 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 
HCMA 169/2015 (打港鐵職員, 兩星期監,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
HCMA 203/2016 (乘客打小巴司機, 4個月監上訴改判兩個月) 及
HCMA 45/2017 (AOABH改為Wounding 19, 捉棋起爭執, 9個月監改判7個月)。

這些上訴案, 理應是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在判刑前參考過的。應該怎樣判沒有一定準則, 視乎法官怎樣看待求情因素。我問一位法官會怎判, 該法官有不同看法, 我沒有再問其他人, 再問也沒意思, 因為判案的只有一個。我不覺得有釘錯, 但輕判也可以是合理的。我覺得可以bind over。

Sentencing In Hong Kong還有一些案例, 我沒有再每一個翻閱, 因為已很眼花了。不論事前抑或事後的孔明, 這件案不論華、洋、印籍法官, 想不定罪也很難。假如不是彭大狀寸咀, 由張天雁法官由預審一直處理到正審, 朱經緯就多數不用收押和判監了。而且, 第二次判刑還押確有點不明所已。

Criminal law第一課, 上庭咪寸個官, 除非你同個客仔有仇, 驚佢唔死, 又或者你係好巴閉既大炮, 兩樣都唔係, 仲學人寸, 咁就衰屎丟拔。朱經緯定罪上訴, 幾乎可以話唔使諗, 刑期上訴, 睇吓邊個官聽, 同埋睇吓邊個律師代表喇。

158 則留言:

  1. 所以以後示威,警方要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可以清場。
    警察執法不能使用武力,真係逃學威龍一樣善良之搶,善良之武器。香港統計的犯罪率一定低
    不過香港人就自求多福
    不如律政司派人清場,睇下要不要用武力。
    非法佔領變合法。以後劇集片段借位片段等可以呈上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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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希望朱經緯睇到你呢篇,換左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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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解在預審無端白事寸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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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內有料的人不少,但有料得黎而入世的,就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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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日有報導話個律師收平佢幫佢打,所以先揾佢。。。
      朱生搵大炮打上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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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N, 你所講「入世」作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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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入世之人,懂人情冷暖,民間疾苦,兼善天下,自利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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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這世代比較少人講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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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而家興講:知世故而不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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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呢啲咪司法不公義囉,想點判就點判,目無王法。就算係個律師得罪法官都唔應該報應喺個客仔度過,而家咁判仲邊有所謂嘅不偏不倚精神,完全反影出香港法官自已人管自人私相授受嘅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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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吓? 你估定額罰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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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1世紀, 民意民智民風都在變, 警察已經變咗, 係時候到法庭, 判刑機械化條例化規範化, 係21世紀人民嘅要求, 法庭冇可能唔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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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假如一個案底壘壘, 心存歹毒, 同一個身家清白, 因一時失去理志O既人犯同一樣案, 「判刑機械化條例化規範化」, 係咪兩個一齊重判? 係咪應取消所有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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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彭離庭時回應傳媒提問,稱報告建議判處朱經緯接受社會服務令,他認為應跟從報告判刑,「個sentence(判刑)呢,其實就唔係重嘅,但我覺得未必需要(判囚)囉。」他估計,朱因早前候判時已還柙十多天,加上一般的扣減,刑期尚餘一個半月左右,但因朱已獲保釋等候上訴,暫不再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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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否認控罪後應否判社會服務令是有爭義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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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朱經緯係白癡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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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怪不知某部份香港人常說,法治已淪為政治工具,看見朱sir这判刑,已是明顯不過=( 悲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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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小弟基於同情朱sir,沒什麼案例,一句(unless you are yellow too),就害死個客仔。悲哀唉悲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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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由一班不吃人間煙火的白癡的裁判官與檢控官告,仲要係整班大律師律師法官都是黃絲人。
    有幾十次案底做爆炸品都可以輕判二年,起法官退休後仲有外國資金,返回國藉所在地享受人生,吃兩間茶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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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淨係咁諗有乜用, 只係叫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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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佢可能揸特區護照你唔知,成日話人有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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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appy Zenith讲来讲去最衰都係個辩护律師,不正经幫被告辩护,用一些旁門左道技两,害得客仔如此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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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呢。。。如你有$請好既大炮,你會有較公平的待遇。。。
      以上呢句話,鄭大班講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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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許仕仁案、七警案、曾蔭權案, 裏面有幾多大炮? 都要睇證據先。就算朱經諱請大炮, 一樣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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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釘但最少唔會無喇喇入去坐,肯定的是個官都會俾番少少面支大炮
      俾駱哥打同俾果個律師仔打,效果唔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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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駱哥同埋啲律師仔起碼唔會寸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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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官可以寸,但唔會寸得咁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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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法官審前線警員既案件真係毫無牙力,
      鬧佢一句就即時㦝視法庭要拉要鎖,
      前線警員佔中期間每更應該唔止俾人鬧一百句,
      佢咁大既官威點可以理解前線警員既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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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Dogdogchi兄,
      曾做前線工作,工作上亦有小許法定權力. 控制自已情緒而能執行職務,是工作要求. 見証一件小事,同事不能控制情绪和和对方互相推高情绪. 由口角到互片. 朱生任職高層,更有責任. 但我等小市民覺得判案時扣減得較小..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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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dogdogchi
      俾人鬧,有情緒都唔係犯法理由,否則一句情緒失控就可以為所欲為?我哋又可否出街亂劈然後來個情緒失控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正如建制議員所講,任何人犯法就係犯法(葛珮帆),非法暴力要付出代價(李慧琼)。問題係,點解呢個年頭仲有人覺得呢個標準唔需要套用喺警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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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Bill hk兄:
      //但我等小市民覺得判案時扣減得較小..//
      我都同意, 定罪O岩但量刑重
      歸根咎底係警權太低
      有"辱警罪"先合理 - 我覺得法官既定罪標準用返"藐視法庭"果套, 阻差辦公已經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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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dogdogchi:
      咁警察有咩咁特別要防辱? 只令佢地肆無忌憚侮辱市民及加大不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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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國內很多憲法專家不同有研討會,討論三月修改憲法。
    最好你們班黃絲繼續嘈,嘈到二月,幾百萬人港獨最好。
    現行憲法下六十二條第十三款,人大無權取消特別行政區,只有設立
    最好嘈到人大,將六十二條改為可以撤銷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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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香港輕判理由,有時令你哭笑不得。
    例如輕判用因為家庭背景良好,重犯机会低。
    這些都係 多餘,只系法官猜测。

    既然家庭背景良好,父母有时间照顾,為什麼會犯事? 那麼法官言下之意就係如果家庭背景差 ,再
    犯事機會高,不会輕判?

    仲有,家庭背景不良好而犯事,是否更值得同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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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睇報導會有此印象, 睇判詞或聽審吧, 會合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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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ack 好像曾做過暫委,或者我記錯了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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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怎樣看得出是否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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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打緊,多年前的事,應該是我記錯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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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關於「家庭背景良好,重犯机會低。只系法官猜測。」值得討論一下。
      1. 若前二句是真, 有酌情權的案件, 值不值得減刑? 只得YES一個答案,
      2. 刑事案不能睇唔通證據, 要作個factual decision: 接納不接納,
      3. 若是指模、清晰照片、實牙實齒的第三方人證, 叫好彩, 證據質素高, 沒爭議空間,
      4. 睇唔通的證據, 由專家證人幫助,
      5.「家庭背景良好、重犯机會」雖不是判刑證據, 而是量刑資料, 其實是走專家證人這條路,
      6. 關鍵詞出場了, 今次專家證人是官方的「感化報告、背景報告 (或其他適當報告)」
      師兄, 已盡做, 不是只系法官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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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學生因為非法集結,被捕被判刑。
    朱經緯因為執行任務時違反警棍使用守則被控襲擊致傷,被捕被判刑。

    法官判刑需根據案例,量刑準則等因素加減刑罰,雖然懲罰不會完全一樣,但會在某個框框內。但同一事件,我經常聽到嘅係?不公義?/?犯法即係犯法?兩種講法交替出現。

    原來,講到底只係符合自己立場嘅就將標準拉得有咁鬆得咁鬆,跟自己立場相左嘅就將標準拉得有咁緊得咁緊。咁嘅社會,點進步?莫非真係要等一代人死晒由下一代補上,才能解決,甚至永遠無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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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什麼加拿大美國英國等國家,都要保留全面陪審團制度,因為同一件事,不同人的價值判断也不一樣,對事實認定也不一樣,何況法官律師的標準一定比普通人高,司法不公是這樣形成。法官太有權
      解決這一事,最佳方法全面陪審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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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以為陪審團審就會放生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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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果我有資格審, 無論我怎樣同情他, 我也會把他定罪。以證據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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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英國哪有實行全面陪審團制度?Magistrates' Courts可判up to 6個月的,6個月以上才需commit上Crown Court to be tried by jury。再講,即使是tried by jury, sentencing is still a job for the judge/magis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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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Jury trial除咗貴, 仲會費時, 怎可能全面jury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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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英國magistrate 是layman , 兼職所以才這麼多休息時間
      英國被magistrate 定罪,可選擇陪審團審,讀左書才講吧
      一單普通襲擊,起碼被定不用誇年審
      曾蔭權同醫生誤殺案,法官都想釘死被告
      其實當年如果有九個陪審團,有陪審團再堅持一會,郭炳江都未必定罪。
      每次法官都出口術
      我唔覺得裁判官平及不費時
      法官濫權是鐡一般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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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英國magistrate的確是layman,但他們仍是arbiter of law and fact (judge and jury),省去法官引導的時間及voir dire等程序,與陪審團相差甚遠。第二,有District Judge (Magistrates’ Courts)存在的,都是professional judges。第三,被裁判官定罪,的確可appeal to Crown Court,但不是retried by jury, but by a Circuit Judge and two other magistrates,你都溫吓書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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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唔明點解辯方大律師,喺判刑後會公開講三個月並不太重 ?咁以後上訴時點求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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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早就應該司法改革,學吓啲韓國,美國,澳洲,法國咁就唔會攪到咁大件事喇,人哋個啲點打都得。梁振英又係嘅,一早宣佈暴動咪囉,同力任一哥一樣心態,唔想喺自己任內攪到咁大件事,一味忍讓。你就旁觀者清啫,差人就當局者迷,佔中時好多差人一番工就連續廿幾三十個中,有事一樣無任何人會可憐你,個個爭住定你嘅罪。不過差人職級多,你唔上就第二個上,呢個弱點係好易被人利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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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認爲朱經緯自己太stupid太自信,明知釘硬都去打!在這件案令我想起一位已退休的大狀明友,佢當年常跟我説自己最叻不是打law point,而是認罪求情。上星某一天我去咗西九旁聽張天雁法官審案,有一單剛放監重犯賣私烟(數量有幾萬支),就係歸功於個大狀落力求情,叫埋所有家人上庭求情而獲輕判兩個月監,較上次還輕,當時張天雁法官講到明係受大狀求情感動,我认为朱德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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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解會走咗最尾果句?我没有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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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正想問你, 我都睇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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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可以刪除你整個留言, 但我改不到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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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差人如果無咗呢啲自信就唔會再有乜使命感可言,就好快啲學吓其他部門咁攪吓按章工作,呵關自已事嘅一概不理,有疑問時唔好衝動,唔好咁stupid即刻問,直至有清楚指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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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由得佢,手機我唔識攪。主要意思在便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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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早就應該這樣吧,講到尾都是stupid,王帝唔急太監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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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自信有使命感但無腦無正確價值觀,一樣食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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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提及的案例,全不涉及武器〈除非木間尺係武器〉,警司擸碌警棍扑人,是否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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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小弟舊調,不是加刑因素;
      而是落實䅁情嚴重性,減刑因素顯得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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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50, HCMA 45/2017 案用鋁架。我懶惰, 沒有多看上訴案例, 沒有嘗試尋找近傍案例, 太花時間。錢官(根報導)強調阻嚇作用, 沒講使用警棍是加刑因素。

      1哥的大原則我同意, 但判刑的藝術太奧妙, 法官沒有一定思維, 誰有話語權都有一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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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標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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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市民就係唔想判刑有藝術, 判刑清單化唔係一件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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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清單化一點也不易, 百子櫃執藥, 同一種藥加入不同配搭, 效果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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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4年 兔兔在衝擊立法會那夜與朱經緯對陣過 my take on Chu: he took this occupation matter way too personal. he coudlnt stay on top of his emotion and personal feelings. motherfucker had it coming. the baton used in the assault wasnt even issued to him. he should have merely supervised the whole crowd flushing operation in MK. he has no one else to blame but himself. once the matter gain international notoriety there is no going back but to pursue the case in full .


    now he is merely another convicted criminal , a felon, a bitch ass loser who had his hind penetrated and raped while in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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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最原則性的問題,法官從來沒有考慮,不用武力,如何清場?
    以後每次清場都要法庭禁制令,以後有人佔領法庭,要律政司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
    警察不能使用武力。以後可以無限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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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用武力」、「警察不能使用武力」, 法官判詞下沒有這兩項結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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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01真是典型的支那賤種白癡死蠢 發生地點是行人道 不屬於禁止令包括範圍內 受害人正在快步離開 完全沒有demonstrated aggression 沒有 overt act 朱不該有BATON在手的

      支那賤奴, 天生的被雞姦貨色。 被雞姦了還要叫好的奴性種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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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點解啲人咁鍾意揾野嚟賴?若果朱經緯跟足守則,根本唔會發生呢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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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http://mybonafide.com/2018/01/03/%E5%A5%B6%E5%A5%B6%E7%9A%84%E6%99%BA%E6%85%A7/

    標少你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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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mybonafide.com/2018/01/03/%E5%88%A4%E5%88%91%E7%9A%84%E8%97%9D%E8%A1%93/

      and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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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難評論, 總之誰有話語權就必有一番道理。錢禮在我印象中是輕手偏放的, 在那種情況下她又有另一番道理。而且, 輕判也不見得DoJ會申請覆核, 覆核與否, 並非單只考慮刑期。還是各抒己見好, 我不想甚麼都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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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家都係blogger,一定有不同意見,互相評論盞引起罵戰,所以唔好為難標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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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放心, 在此留言的異見我也不一定評論, 何況是在別人的地盤, 我甚少筆戰了, 要付出太多時間。況且, 就算不認同也未必要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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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上面案例我都有印象或看過或看過類似 (我沒有click入去重看, 因為標少summary夠用)
    都吻合期望, 幾個歸類值得提一提, 因為是法庭訊息, 若不知道, 便與期望不同.

    HCMA 194/1998 (店員打購物遊客, 4個月監) ,
    HCMA 203/2016 (乘客打小巴司機, 4個月監上訴改判兩個月) 及
    HCMA 673/2012 (打圖書館職員, 4星期監),
    法官明言保障公車司機(圖書館職員可能是類似應用)、保障香港國際形象,

    HCMA 322/2008 (補習社老師打學生, 判監3個月, 上訴改判罰款及賠償),
    雖有違反誠信照顧成分但不屬嚴重犯罪非禮盜竊之類, 若有可能是一時意氣、學生有疑點, 會輕判.

    HCMA 63/2015 (打街市保安, 罰款加緩刑, 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
    HCMA 169/2015 (打港鐵職員, 兩星期監,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
    崗位本身是處理事情, 便類似普通朋友/店員爭執, 與公車司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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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事件的分歧,出在警察隊條例中,沒有明確的界定(definition)警察在何種環境(circumstances)使用武力才是合法。港英年代,話語權在警察一方,所以當年有警察在類同環境打人得到嘉獎;今日,警察失落了這話語權,同一行為落得個被判刑的下場,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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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為在合法使用武力與觸犯刑事罪行之間,應有一段空間以保鄣前線執法人員。朱經緯即使有錯,以這次錯誤而言,內部處分已經足夠。
      就好像軍隊,有軍事法庭保鄣一樣。
      朱經緯今次被檢控,恐怕亦與律政司內有大量黄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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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理武力, 在案例中也不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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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退休警司曾財安的相關論說:https://hkgpao.com/articles/17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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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印象中一些武器銷售商(例如賣警棍嘅ASP)提供嘅使用教材以及外國政府一些指引都有提及過何謂合理武力,例如:https://cops.usdoj.gov/pdf/use-of-force.pdf 參考文件第六頁嘅 Use of Force model,朱警司已經用到當中第四級,但係影片中人群明顯冇任何攻擊性行為,我唔明點解仲有人覺得佢用警棍可以 justify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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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唔係話 justify 到,而係話一個電光火石間的決定, 需唔需要刑事檢控?又油需唔需要判到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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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乜情況下打邊度,程序手冊係有講,豈容抵賴。我只能夠講,香港唔少立場蓋過一切之流。自己偏頗咗都唔知(又或者知而縱容自己偏頗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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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inTin及程序手冊有講豈容抵賴是細節, 同意.
      我都話 Picture is overwhelming, 撐佢無錯其實同人大常委無視「任何合理解讀」同一情況, 無視片斷.
      共產黨任你貼label, 咁多人甚至有組織大條道理撐佢無錯, 我真係唔知點講, label應該點貼,
      不理性.
      退休警司的相關論說, 就算接受文中背景立場, 都不可能結論是「英雄/悲劇英雄」, 因為「掉進了敵人的陷阱」, 只可以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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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話目標因為施行武力而被警員以武力制服,又展示到證據(例如隨身裝備錄影片段)咁咪叫 justify 到。但係片段所見途人係相當配合地向同一方向前進,原告亦未見有任何攻擊性舉動(例如向朱 sir 叫囂、揮拳,甚至持有武器),根本唔可以認為朱 sir 揮棍攻擊嘅動作係要電光火石間決定制服目標而做嘅決定。要出手做嘢,開 cam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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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團體同評論話呢次判案令警察執法有困難,blah blah blah。問題根本唔係唔畀你打,而係要你有 ground 先打,用呢單 case 嚟話限制警察用武力呢樣根本係廢話。至於點樣響電光火石之間做決定,咁警察唔係爛仔,係專業嘅公務員嚟,咁自然應該有訓練令佢哋能夠響電光火石間做合理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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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不算「電光火石」情況, 如是, 任何人也可以將任何時段, 解釋成一連串的電光火石組成, 何刻犯錯便何刻開脫.

      「電光火石」需配合「過秒成大錯」這條件, 警棍武力要要求imminent threat, which is none.

      朱sir太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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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有舔共支那母狗 還是姜融報的FAN 無知可笑 還要不懂裝懂來賣弄

      老大 想不到甫過新年 你的BLOG就墮落降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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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下次再有相同情況,警隊應請那些大法官去指揮,看看他們怎樣在兵荒馬亂之下冷靜地判斷形勢,朱經緯是錯了,但要判監三個月嗎?我無法律方面的知識,但作為小市民,真的有點同情警察,政治之爭令警察變成磨芯,尤其是前線的,政府的政治立埸與他可干?只是職責不得以要出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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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教材/指引就算寫得再好,不代表能切合實際應用時的所有情況,不竟判斷要靠經驗去累積,這種亂局只怕現役警員之前都無經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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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兵荒馬亂?唔_係卦,倒不如話當時香港陸沉緊?只要花少少時間翻查同期新聞片斷,就會睇到人群亂到排晒隊咁行,嘩亂_到吖。

      至於話指引不能涵蓋所有情況,呢個係事實,不過只要稍睇守則,當時情況離開使用警棍之時刻係十萬八千里咁遠,如果咁都分唔到,不如返去讀小學(唔係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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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兔仔, 我立場清晰, 留言的人有不同養見, 我容得下。如果你覺得本blog墮落降格, 你可以不留言的, 免受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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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此 blog 卧虎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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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包括閣下。

      上面typo“養見”應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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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老大生气鸟。。。。。是兔兔的错。。。。。 兔兔该死.... 老大不爽就打兔兔吧 反正兔兔肉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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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無人睬你, 我講兩句使你不太寂寞沮喪, 你卻三分顏色上大紅。抵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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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由day 1 都覺得朱大Sir請錯大狀…
    錢禮第二次抛佢真係好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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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个条被打者不肯透露同行女伴资料,少了个蹬人,是否可以懷疑被打人的在埸动机?佢在fb自说会到埸,但口供系路过?

    个儿棍是否对,要睇番之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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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motely relevant. Picture is overwhel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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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discrepancy is not detrimental. The film speaks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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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係。有果條片,我覺得根本無得打,只係判刑輕重,同埋點解抛佢咁耐啫… 多得小飛俠,咪抛耐啲囉。朋友中嘅法律界大大曾講過,“輸贏我今晚都係返屋企瞓覺”… 一個好大狀好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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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這是警察處處長慮偉國寫給警方的信件,因為警隊內部守則的出錯,導致朱經緯要判監,這公平嗎?
    香港警察
    處長辦公室
    HONG KONG POLIC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各位同事:
    今天法院就前警司朱經緯先生執勤時所涉及的案件作出裁決。對此結果,我和管理層均深感難過。我們亦得知此案正按既定法律程序進行上訴。
    朱先生雖然已經退休,但警隊一直與他本人及其家屬就其福利事宜保持緊密聯絡及提供協助。往後,我們亦會繼續向他們積極提供適切的支援。
    管理層亦從各職員協會得悉有同事關注到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力的相關守則及指引,我們完全理解及明白同事的疑慮。就事件警隊已經成立工作小組,聽取前綫同事的意見,進一步檢討相關的守則及指引;而工作小組亦有員方代表參與。
    在這充滿挑戰的時刻,我希望所有同事能夠團結一致、緊守崗位、發揮我們香港警隊的專業精神,盡忠職守,繼續維持香港社會穩定安寧。
    警務處處長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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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信件沒表達內部守則出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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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全看不到CP承認守則/指引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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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話語權不在警察方,守則/指引是否出錯,沒有關係,因為CP出的守則/指引,不是法律條文,沒有必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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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關係, 可以plead superior orders as a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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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點改都冇用,守則一定會寫:有需要就用武力,冇需要就不可用武力。

      但有冇需要係個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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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標少你所講,那祇能用作plead superior orders as a defence,不是必然合法,而合理武力, 在案例中也不能界定,守則/指引要怎樣寫才是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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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程序手冊內註明,對抗程度有分等級,每個等級所需武力及控制程度又有分別,唔係個官話乜就乜。雖說相鄰等級間可能較難清晰界定,但此案影片可以清楚睇到群眾並無暴力攻擊,which is 使用警棍所需級別。賴完程序賴個官,不如全香港改姓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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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若群眾並無暴力攻擊行為,警察就不可以因應情況作出保障社會安寧的作為,警察的社會角色就淪為保安員,這是否大家想要的警察隊?大家自己下定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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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出現你首兩句剪貼概念,
      我認為:若群眾並無暴力攻擊行為,警察絕不可以如片中使用武器一野'偶'落去人身!
      (你'偶'唔'偶'佢都行緊, 這是懲罰)
      這是我想要的警察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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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你的意見,我有保留。

      當時警隊做的是人羣管控, 要管控人羣,必須保持一定的震懾力。設想一名警員可能要面對一百幾十個示威者,單單針對示威者有行動才回應,就變成貓捉老鼠,疲於奔命。一定的震攝力可以防止其他示威者做出挑戰警方的行動。

      不過似乎警隊高層不在乎已後能否有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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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在舉「一名警員 vs 一百幾十個示威者」的例子, 左邊不是、右邊也不是.
      這仍然是剪剪貼貼, 乞求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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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難道不須跟指引,想扑就去扑嘅警察就係市民想要嘅警察?當佢哋無指引或者唔須要跟指引,就即係做乜都得,無咗制衡。咁我即刻去做警察然後扑濕你(而你可以係完全無辜嘅情況下被扑),保證有震攝力,你到時才去後悔吧 - 抑或你其實義無反顧,甘願無辜被扑?咁再扑多幾野,名義上係維持社會安寧,實際上其實只想過手癮,好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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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又見支那賤種母狗在不懂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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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從這件事看,很多人仍停留在舊時代,覺得很多行为都是take it for granted,例如警察尤其CID可以郁人嚇人、阿媽用藤條打仔、兩人互相打交、賣冒牌公仔等等。其實以前有酌情處理,差佬會勸唔好告,但好多行为已有法例監管,所以年青警察唔會随便郁人,而朱係屬舊思想,本身mindset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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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啲舊思想,害人害己,必須打倒兼埋葬,否則社會不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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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另外一邊去睇baton charge係歐美國家常用嘅防暴戰術。 佢嘅定位其實仲低催淚彈。 而家嘅疑問係如果用呢個戰術打錯人係咪即係等如G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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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錯, 一定無答案, e.g.你當我仇人咁追任'偶', 我閃晒, 毛都hi唔到條, 是Common assault!
      打人有4條罪, 無可能指定matching. 終於, 警察/baton角色無任何implication.
      又係由頭審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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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http://m.scmp.com/news/hong-kong/politics/article/2097754/dont-bring-politics-court-hong-kong-bar-association-chief

    Don’t bring politics into court,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chief warns after ‘yellow’ remark in Occupy assault case

    Paul Lam says it was ‘unbecoming’ of a barrister for a former policeman to question the political stance of the prosecutor

    Hong Kong’s Bar Association chairman has warned against lawyers bringing politics into court a day after a barrister defending a policeman in an Occupy assault case questioned if the prosecutor was “yellow” – the symbolic colour of the civil disobedience movement.

    Paul Lam Ting-kwok SC says that labelling the political affiliation of lawyers in the middle of legal proceedings would only deepen public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rule of law.

    Speaking at a ceremony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 Senior Counsel yesterday morning, Lam cited the court case of former superintendent Frankly Chu, who is accused of striking a bystander with a baton during the 2014 Occupy protests.

    At the Friday pretrial review, Chu’s counsel Peter Pannu, also a former policeman, argued that videos taken by Apple Daily with “sarcastic” voice-overs should not be used as evidence.

    While the magistrate gave assurance that only visuals would be relied upon, Pannu stressed that prosecutors were still obliged to avoid using prejudicial materials.

    He then said: “Unless he is yellow too.” The magistrate urged him not to say such things in court. Pannu later clarified to reporters that he was referring to the prosecutor, not the magistrate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e judiciary has been subject to misplaced, misconceived criticisms,” Lam told judges and lawyers attending the ceremony yesterday at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Noting Pannu’s clarification, Lam said it was still “unhelpful and unbecoming of a counsel to ... give false perception that politics is relevant in court.”

    Lam told reporters he only read about Pannu’s remarks in newspapers.

    His comments come amid rising criticisms against judges in the wake of Occupy Central. Earlier this year, a judge’s decision to jail seven policemen for assaulting an Occupy protester came under abusive attack from police sympathisers and pro-establishment camp suppor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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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香港果然行緊封建皇帝制
    皇帝不是法官 檢控官是貴族 大律師是地主
    律師費咁貴的地方有法治嗎?
    為何沒有正義律師可以免費打官司?中國有英國有美國有,不論政治立場,不講究名譽
    見皇帝被駡,大律師公會黃絲狗就吠。
    吠得開心嗎?
    法治得不到尊重,全因九流法官,不肯查案例的辯護律師,癡肥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脫髮的貴族大律師
    事實係黃絲藍絲犯罪,藍絲刑期肯定長三分之一
    情況如白人法官歧視黑人法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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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絲藍絲犯罪,藍絲刑期肯定長三分之一" - 有何證據作類近有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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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免費打官司?中國有英國有美國有"
      你肯定? Source?
      但提控既係律政司,咁佢有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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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打人就係打人,是有片睇, 跟著去解釋武力使用是否合法, 當武力達到目的,就要識停,多手而無合理辯解俾人告都無奈, 罪成亦是可預見結果, 個人睇上訴脫罪怕且機會很微, 希望可以判緩刑, 绝對唔想見到老朱執法有少少偏差就要去坐三個月加十六日監.
    可恨就是佔中嗰班神棍今時今日喺度左閃右避,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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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中!班搞屎棍搞完事個個閃哂,最 PeeKay係佢哋!不過… 鬼叫戴耀庭同袁SJ係同學咩!咁大個金鐘罩罩住,無問題啦!唔恨得咁多…
      講開又講,SJ包庇啲friend,好似已經成為咗DoJ傳統… 梁SJ為之,袁SJ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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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朱經緯上訴,都係左閃右閃,逃避責任,問題在於閃唔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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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據當日第三者的自述,果班鳩嗚團跟本就響度挑釁緊警察...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5694454&extra=page%3D1&page=133

      而佢都見到有D警察去打部份鳩嗚團搞事者,只不過無媒體影到而已.不幸地,朱警司被影到而已....
      當日果班正常既市民見到鳩嗚團都立刻閃人啦,點可能痴埋去果度"睇熱鬧"?
      果個鄭XX係路人甲,當晚係經過,準備離開現場?真係得個官信佢咁講而已...
      我相信如果呢單野響兩年前開審,結果唔會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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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審案是審視法官席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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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明唔到嘅野,可以收檔,以往因為咁而脫罪嘅紀律人員都應該不少,食咗咁耐和米,今次係少數走唔甩嘅例子,鬼叫影片咁清楚。唔想中招就咪手多多,搏好彩唔係次次得。

      此外,只要稍為睇吓守則就知道,當時就算被言語挑釁甚至消極對抗,都唔能夠構成使用警棍之基礎,仲要係差幾個級別嗰隻,所以就算兩年前審,結果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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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形容「手多多」, 好!
      上面有開脫形容「電光火石」, 兩者配合, 便繪聲繪影, 現場寫照.
      電光火石的偶合, 可能事前有挑釁或如何生成警戒印象都好, 朱sir存在的「随便郁人/有問題mindset/舊思想」影響下, 手多多順手太力'偶'了幾下...

      並不是屬於警隊應支持、今天法例容許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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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媒體報導戴耀廷講:如果最後真的必須走上街頭,40歲以上的人要走在前面,結束後這一萬人要負起責任,一起走到警察局去投案,聽從警方的處理。「我們這一代願意為下一代付出代價」.
      朱經緯承諾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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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結果咪又係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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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一個獲授權嘅人包括警察, 但做出獲授權的行為,這不是應該加重刑罰嗎?咁多人話要輕判,真是莫明奇妙。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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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ypo. 但做出越權的行為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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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是否應加重刑罰。法官知法犯法是否加重刑法,檢控官知法犯法是否加重刑法,但這些特權分子從來都沒有因為他們的身份而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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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利用警權犯法,當然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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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謹「做出越權的行為」, 有無犯法仲未知。
      若犯法, 需指明犯咩法。 For example, 呢單, 是傷人39。
      傷人39自有判法。
      制服在身不越權根本不涉傷人39, plead superior orders as a defence, 告唔入。
      越權、傷人39, 其實是同一件事, 法庭以後者作控罪審理, 不可能加刑、一件事不能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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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erry師兄要惡補法律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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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7/02/blog-post_27.html

      做出越權行為, 有設定已經有犯罪, 否則, 是否應該加重刑罰就談不上了。

      借用上面的例子,

      ”18. In my view, the most aggravating factor in the present case is the fact that the defendants as Correctional Services Officers had abused their positions and abused the trust of the society by using excessive force on an inmate, thereby causing him serious injuries.“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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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越權去到一定程序, 便涉及有負公眾期望、影響警隊聲譽、香港污名之類。
      上面BBTW留言 2018年1月4日 下午1:07, 公車司機、遊客/香港國際形象, 是已知的加刑因素, 不同量刑起點。
      越權去到一定程度... 才涉及另一個層次。
      CSD打死人, 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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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面連結例子第20 段亦可參考:

      The defendant was a police officer with 24 years of service. In the course of questioning a suspect who he suspected to be not forthcoming, the defendant struck him twice in the face, causing his nose to bleed, banged his head against a wall and on a table and kicking him.
      He also incited his colleague to do the same. The victim suffered a broken nose, a perforated ear drum, bruising and cuts. Finally, he had to make up some false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stop the beating. The defendant’s sentence of two years’ imprisonment on a plea to charge of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was upheld and the view of the Court of Appeal was reported thus:
      “the court appreciated the tragedy of the matter in the light of (the defendant)’s excellent record. However the public interest must be served. Police officers were in a position of great trust and if that trust was broken the results for them must be serious. The sentence was correct in principle and not excessive”.

      “Police officers were in a position of great trust and if that trust was broken the results for them must be serious.”

      Terry

      刪除

    9. 如果果班人係擺明搞事,挑釁,意圖擾亂秩序,警察去利用適當武力去阻止騷動發生,仲算唔算"濫權"?
      朱警司今次係犯了錯,但我不認為佢係"濫權","越權"...
      絕對同意1仔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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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人在做,天在看。是否偏幫黃絲有人性的人都看得出
    班法律上等人,我以前覺得優愈,現在我覺得嘔心
    法律屬於大家的,不是只屬於法律人士
    班法律人士還要抱住以前舊古典舊法律
    破壞社會進步
    如果到現在香港法律界人士都不覺得自己的法律被淘汰
    被其他有先進的法例的國家取代,
    我真替你們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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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替你悲哀
      我相信國內法律一定好"先進",幾時返去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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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性俾凸,理性欠奉,發洩情緒以外,說服力係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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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蒙羞的行業
      (轉載晴報)
      世事很奇。
      有一些身份在過去的日子,喊出來特別響亮,站出來就是地位,冠上稱謂,更高人一等,凡人景仰,世人欽羨,譬如:法官、大狀、教授。

      然而,一場雨傘革命,把這種社會觀感重新洗牌。如果有人給你介紹:「這是某某大狀。」以前或者你會眼前一亮必恭必敬,今日也許你會禮貌點頭,然後心裏說:「唉,大狀!」或者「嘿,大狀?」

      抱歉,舉個例而已,這裏沒有對大狀有任何不敬之意,只因世上原來有太多狀棍、教棍,讓你們的行業蒙了羞。

      高級知識分子之外,還有一些講使命的行業,也一律變負面,譬如:警察、老師、社工、記者。

      如果你支持黃色,看到警員,你會嗤之以鼻;如果你反對佔領,你或多或少會對老師、社工的看法戴上了有色眼鏡。至於新聞工作者,我覺得就是一個最大輸家,今日一提起記者,大家只會冷笑一聲:「信佢哋?」

      讓人嘴的,還有大學生。
      從前,如果孩子進了大學,你會大鑼大鼓告訴別人,我家出了個大學生。佔領後,大家一聽到「大學生」三個字,只會心照不宣:「大學生喎……」

      如海嘯、若龍捲風,被蹂躪完的香港,連最高尚、最偉大的專業都變成地底泥。

      也不得不拜服搞事者,他們摧毀的,不僅是行業的專業形象,還有社會上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民心。
      https://m.facebook.com/We.Support.Chris.Wat/photos/a.762502993859293.1073741828.761704987272427/764322597010666/?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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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敢說這是無知的言論, 但可以講後知後覺, 要去到雨傘運動才察覺。一向不論任何尊貴的行業, 都有一些你未必看得起的人或者「棍」, 或者使專業蒙羞的人。一個警察非禮、強姦、盜竊、襲擊……那麼就全部都冠以黑警之名了? 拿起筆桿作稻粱謀的人, 出了五毛、文妓之流, 那又成為整個行業的羞恥了? 這算是甚麼思考能力? 支持甚麼人為香港發聲, 那個人要有「為香港」的質素和層次, 否則我只會尊重個人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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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央引蛇出洞 泛獨懵然入甕(下)*
      ● 曾財安
      =======================
      上篇說到「引蛇出洞」是中央善用的策略之一,在「欲擒故縱,聚而殲之」上屢收奇效。

      香港回歸之後,被美英操控的泛獨團夥從開始時的逢事便罵、逢中必反、「染黃」年青人的「散播病毒階段」,惡變到抹黑污蔑中央、煽動市民盲目上街示威暴亂、腐蝕港人沉溺於內鬥內耗、有理無理進行司法復核的「培植刁民階段」,前後共歷約15年。在這期間,中央一直按兵不動,看上去似乎有點當斷不斷,其實不然。
      「放長線,釣大魚」

      當時,這批人的惡行還未昭彰,大部份市民仍然對他們的佛口蛇心欠缺認識,中央如果過早出手,不但會中了美英的輿論陷阱詭計,被套上粗暴的惡名,也難收一鍋端的效果。俗語說:「放長線,釣大魚」,中央只要給點耐性,就算是最狡猾的泛獨頭子及最能裝的暗獨政客也會被「故縱政策」哄昏了頭,原形畢露,此時出手,就能達到全勝的效果。

      這批蠢貨果然中計,以為只要以「一國兩制」為旗號,便可肆意把基本法的原意歪曲,然後再通過同夥之間俱進俱退,皆應皆對,一辭同軌來製造三人成虎的效應。這樣一來,中央便會投鼠忌器,他們便能把香港劫持。不過,他們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既不知己,更不知彼,忽略了自己所面對的不是別人,而是身經百戰曾百勝的中國共產黨。

      中央欲要港獨團夥滅亡,必先使它瘋狂。2012年,梁振英上場。泛獨份子認為團夥已經盡占天時地利人和,奪掌政權的時機已經來臨。梁特首上場沒幾天,他們就突然發難;鬧國教、占中環、戰旺角、縱暴徒、耍拉布、壞政改,招招狠毒,環環相扣,以為「殺梁」奪政,就在此時。
      佔中暴動令港人覺醒

      從2014年9到12月,佔中暴動把香港攪得天翻地覆,局勢看似瀕臨失控。在這79天期間,中央卻一反常態,好整以暇,諱莫如深,梁政府則處處示弱,擺出一副快要作出城下之盟的姿態。但很快,情勢卻來了一個出人意料的逆轉。大批受到拖累的無辜市民漸漸看懂,泛獨團夥其實是在玩「犧牲香港人福祉來填塞自己野心」這樣的一個天仙局,開始從譴責梁政府的所謂暴力鎮壓,變為要求梁振英迅速平暴,懲處罪犯。如果沒有佔中暴動的切膚之痛,中央恐怕很難使大批香港人在短期內覺醒。

      連番受挫的泛獨團夥終於圖窮匕見,出動豢養已久、藏在暗角的激進派系。2016年3月28日,兩隻臭蟲蹣跚地從巢穴爬了出來,演出宣佈成立「香港民族黨」、建立「香港共和國」等廢劇。在此後的半年,港獨激進派在街頭及各大學校園不斷宣揚分裂活動,鼓吹香港獨立的醜行此起彼伏。這些無法無天的行為引起了社會的公憤,各界紛紛要求梁政府嚴正執法。至此,中央出手滅獨已是萬事俱備。

      東風在9月悄然來臨。4日,立法會舉行選舉。泛獨激進份子以香港獨立自主口號為誘餌,騙去了不少笨蛋的選票,把十多名港獨份子送進立法會。一時間,泛獨團夥似乎聲勢重振,卻不知自己已然面臨末日。10月,這批勝利沖昏了頭的泛獨候任議員在宣誓就職時竟公然叫囂分裂國家,侮辱民族,引起全球華人的極大憤慨,齊聲譴責。

      中央一直耐心等候的就是這個戰機。11月,人大以第五次釋法編織了一個疏而不漏的法網,把所有跳了出來的泛獨份子盡收其中。不旋踵,這批蠢貨便整批地被抓、被控、被囚、被DQ,人心大快。只不過,好戲還在後頭。
      23條立法勢在必行

      在人大動手前後,中央就已經把政治工作能力極強的官員空降到駐港的各個部門之中,為徹底滅獨作出炮火準備。2017年7月,習主席在訪港期間發出了語重心長的最後通牒。隨後,在香港歷練多年的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被起用為港澳辦主任,以「前敵委員」的身份在北京統籌大局。大家只要把這幾步棋連起來看,就不難意會到,中央確立基本法23條的決心堅如磐石。

      現在,中央及特區政府正在逐步掃清泛獨的外圍陣地,為寫好23條這篇文章作出鋪墊。如果立法會在12月修改議事規則這個前哨戰攻堅勝利,成功拔除「拉布」這顆貽害最深的毒牙,那23條就會被提上日程。唯有把這條法例落實、落好,我們才能斷絕泛獨團夥的再生力量,永廢其作惡之路。但倘若建制派還是如政改時那樣扶不起,在過程中出了差池的話,那通過人大主動立法,把23條引入香港,恐怕就是中央的唯一選擇了。

      我等市民可以盡量放鬆,在茶餘飯後欣賞泛獨份子窮途末路的可憐相吧!

      https://hkgpao.com/articles/167188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40093102731284&id=51270031547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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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道理講唔通,就將話題扯到中央扯到港獨,樣樣都敵我矛盾,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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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NBC斯諾登獨家采訪*:

    斯諾登解密支聯會----

    香港支聯會製造假消息,抹黑中共

             據TVB無線新聞5月29日公布斯諾登最新消息:斯諾登昨天通過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最新爆料稱,美索羅斯基金會與支聯會長期致力於中國民主政治運動,支持培植大陸意見領袖,推動顏色革命,甚至造假中國大陸負麵消息,抹黑中國共產黨。

          5月21日,NBC主持人布賴恩·威廉姆斯(Brian Williams)與斯諾登在莫斯科一家飯店進行了談話,持續約四小時。這一采訪的全過程將於當地時間28日晚間在美國的NBC News節目中播放。

          28日,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將播出對“棱鏡門”曝光者愛德華·斯諾登的獨家采訪。在27日播出的預告中,斯諾登稱他曾在美國情報機構的安排下針對中國大陸的一些重點部門、安全部門進行情報收集工作,並曾做過從一線到高層的各項情報工作。

          NBC的訪問是斯諾登首次接受美國媒體的采訪。斯諾登稱,他曾經作為“技術專家”為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和國家安全局(NSA)工作,還曾是美國國防情報局(DIA)的訓練員。2013年6月,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根據從美國前防務承包商雇員斯諾登處獲得的機密文件,披露美國以“棱鏡”為代號的全球網絡監控項目,將美國情報機構的隱秘行為曝光於天下。隨後,斯諾登逃離美國,在俄羅斯獲得臨時庇護。

         在采訪中斯諾登表示,香港支聯會作為美國反華的機器,負責造假抹黑中國共產黨,而索羅斯則負責提供給支聯會相當可觀的情報信息,提升假新聞的可信度,而索羅斯的情報來源就是美國情報機構。

         此外,斯諾登還透露說,美國國家安全局也與電訊公司合作,選擇監視目標的根據是他們的臉譜主頁內容或電子郵件內容;各情報單元均有收集情報的側重點,比如有專攻中國大陸某機要部門互聯網的作戰單元。

       
          布:剛才您提到索羅斯的情報來源就是美國情報機構,那麼情報機構提供的情報都是通過作戰單元滲透來獲取的麼?

          斯:也並不全是,不過作為DIA的訓練員的時候曾經做過有關事情,獲取過一些有價值的情報,提供情報的部門除了DIA,還有CIA、NSA,均有向提供索羅斯提供情報線索的情況。

          布:好的,那麼香港支聯會作為民間組織機構,在造假中國大陸負麵消息、抹黑中國共產黨的工作中起了什麼作用呢?

          斯:美國情報機構提供情報信息以後,支聯會將利用情報通過互聯網進行負麵輿論傳播、通過杜撰進一步發酵,比如八九年的天安門的六四事件,很多事情都是通過港支聯杜撰的,很多曝光的事情、甚至是老照片都和當時CIA掌握情報不相符、甚至是錯誤的。

          布:那麼當時的真實情況是什麼呢?

          斯:當時確實有中國軍人排隊從人民大會堂進入天安門廣場,但是打人的並不是中國軍人,是港支聯出資尋找的一些中下層人士(地痞流氓)到廣場上去尋釁滋事造成的假象。

          布:當時情報部門沒有具體和港支聯進行情報溝通,您掌握的情況的來源是?

          斯:因為港支聯當時剛剛成立,我們也將他們作為情報對象來進行工作。所以很多事情情報局都是掌握的。

     

          此外,斯諾登表示,他的任務是使各種係統得以運行,而他曾經做過從前線到高層的各種工作。關於他隻是一個“低級別係統管理員”的說法,在某種程度上是“誤導”。

           同時,斯諾登表示,近期沒有改變避難的想法,不會離開俄羅斯。
    http://www.backchina.com/blog/342366/article-20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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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將話題扯到舞雷公咁遠,想點?又想挑起人們心中嗰種大中華膠情,忘卻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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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呢篇文甚為離奇....
      若果如是, 斯諾登到香港時, 何必搵支聯會醉主席何俊為自己香港的法律代表??
      而咁勁既料又只有中文報導... 無英語傳媒報導??
      好離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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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聯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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