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妖言及其他

我看到明報即時新聞報導這聯署:【追究佔中】全球逾百學者聯署抗議檢控 憂政治迫害第一波 指損害自由開放聲譽 (19:49), 真有點不明所以。我沒有去翻舊賬來看, 對佔中發生的過程依稀還有點印象。3子當年籌劃及發起佔中, 過程涉及一連串的商討(以及祈禱), 雖然是公開進行, 也構成法律上的串謀, 串謀不一定需要秘密進行的。佔中當然會對公眾構成妨擾, 否則佔嚟把鬼, 如果去佔領荒山野嶺, 就不能惹起關注, 不能做成不便, 就不能產生衝擊, 所以才選擇了政經心臟來佔領。表面上看, 這件案串謀罪的表面證供成立。發起人不能以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自居, 加上他們(3子加其他人)扮演着領導的地位, 在台上呼籲、指示及宣揚行動的目的, 那就構成煽惑他人的元素, 故此, 我又看不到控罪有甚麼問題, 也看不到偏離事實的地方。當初這些領導人清楚表明是公民抗命, 一但被檢控也不會抗辯, 事後也自己去投案, 這就說明他們自知所採取的行動是違法的, 所以才去抗命, 又怎能說成是政治迫害, 妨礙言論自由呢?

當初信誓旦旦, 今日左閃右避, 走數縮沙。龜縮乃人之常情, 亢奮時誇口, 勇字當頭, 面對殘酷的現實,  就要找藉口去避風頭了。找藉口的方法多的是, 有人想由陪審團去審判, 有人爭拗控罪異於當初預期。嗚呼! 士窮乃見節義, 扺賴最多只是失節, 反守為攻說成是政治迫害, 那就太過份了。政治本身已不是一清二白的, 當初自鳴清高, 為理念而不怕犧牲, 到頭來也不外是神棍政棍的混合體。

另一邊廂朱經緯上庭否認控罪, 我當然不去評論他的抗辯理據, 不論他的身份地位, 被告就有憲法權利----否認控罪。不過, 代表律師的說話又真有趣。明報這樣報導:

......辯方爭議,律政司、警方及監警會之間互相推託,令案件由事發至今已超過2年4個月,質疑法庭會對被告產生偏見、影響審訊。辯方特別指出,被告曾於2015年4月向一名高級警司作未經警誡下的口供,同年7月該份口供經《明報》報道並廣泛流傳,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更拍攝短片,以教英文為名解釋被告供辭中的「extension of arms」(手臂延伸),又於片中稱被告「好搞笑」,要求法庭記錄在案,並保留追究權利。

首先, 搞笑的毛議員的說話, 我相信只有她自己會對着鏡孤芳自賞, 對於沒有公信力的人講的話又何必介意, 真的造成傷害就去民事索償好了, 刑事案審訊在裁判官席前又怎會構成prejudice, 網上的嘲笑的說話, 根本不會是呈堂證據的一部份, totally irrelevant, 投乜訴?  如果「手臂延伸」的證供呈堂, 就要看法官怎樣去演繹了, 要考慮就涉及被告當時的state of mind。檢控延誤了, 怎會使法庭對被告產生偏見? 就算被告自己去投案, 警方遲遲不提出檢控, 錯不在被告喎。有些人總喜歡講要求法庭把某些事紀錄在案, 這是壞習慣。自1994年香港法院設立了審訊錄音後, 在庭上所講的話, 有那些不是記錄了的, 就算法官未開庭, 都開始錄音, 所以未開庭也不要法庭裏講法官壞話。法官在審訊時一面寫的紀錄, 根本毫無法律價值, 未設置錄音系統時, 法官的筆錄就是審訊紀錄, 有了錄音後, 錄音謄本才是審訊紀錄。如果在裁判官席前要求紀錄在案, 為的是保留追究權利, sorry mate, it is irrelevant and it is not the rightful venue. 唔好意思得罪講, 這只是rhetorical nonsense.

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

佔中結賬

佔中搞手開始要結賬了, 卻和朱經緯的賬一起結, 在時間上如果說沒有政治考慮, 我就枉活了這些年。7警和曾健超一起被檢控上庭, 起碼是很大程度上的同案, 同日上庭理論上還可以講因為要配合先後審訊次序的考慮。獨立看朱經緯案, 檢控與否, 在事件發生一年半載之內就應有定奪, 毫無必要拖兩年多, 也無必要與佔中案同步進行, 連我這撐警大好友也看不過眼, 因為我從不撐不公道不公正及不公義的事。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都快將離任, 在退場之前執好自己的手尾責無旁貸, 但在時間上很明顯有政治考慮, 為免影響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情, 是刻意在行政長官選舉後才採取行動的。做法是否正確, 可謂見仁見智。

從FB看陳淑莊的控罪內容, 檢控普通法「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 是基於她煽惑他人去阻街及阻礙公眾地方, 而並非公眾妨擾罪常見的控罪元素。法律學者都講了, 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 選擇普通法來檢控, 理由有幾個。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有「公眾地方妨擾罪」, 可處罰款$2000或監禁3個月。第4A條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是針對物件阻街, 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這兩項控罪除了受案發6個月內要作出檢控的時限外, 罪行的元素也不切合佔中倡導者的實際行為。當然刑罰也是重要考慮因素, 起碼不受最多只可監禁3個月的限制。不過, 我認為不要過份強調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這因素, 這只是唬嚇人的講法。正如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 高買的人有判過10年的嗎? 有些人凸顯7年監禁的判刑是在製造輿論, 誇大政治逼害的另一煽情手法。以實際量刑而言, 這件案在裁判法院已足以處理。然而, 有少數的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並非因為控方預期量刑會超過裁判官的權限, 而是因案件所涉的複雜性, 證人及被告的數量多而轉往區域法院處理的。如果本案的被告一如當初的承諾, 會為公民抗命「找數」, 基本上爭論法理及案情就不會太多, 如果認罪的話, 都好難判多過1年。當然有人會不同意, 79天佔領, 帶來多種不便, 經濟損失也不少, 怎能輕判。可是, 時常都有人在網上煽惑他人去參與、聲援不同社會運動, 那些運動很多都造成公眾妨擾, 有些妨擾程度是預先不能預期的。佔中3子對佔中事件有煽惑倡導, 卻控制不了場面, 所以也不能一切都入他們的賬。否則若果在佔中過程中有人被殺, 可以告他們煽惑他人謀殺嗎? 有人被打, 他們又算是同謀了。

佔中這筆賬不是債仔拖數, 而是債主遲遲不去追數, 時至今日, 我們都忘了那些領導人物當年作出甚麼承諾了。債仔到頭來可以怪責債主, 唔係我唔找數, 你做乜唔追我呢? 你追我我會畀喎。講吓講吓, 分分鐘可以講到我無欠你錢喎。我無誇張, 七年前咪有單法官睇咗幾年報紙無畀錢仲怪個報販做乜唔追佢數, 終於仲搞到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嚟追數添。可見我並非信口雌黃, 實在有先例可援。明日上庭有人不肯找數, 大可舉我所講的例子。這次對佔中人士及退休警司朱經緯同步檢控, 實在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這絕對不是政治檢控, 指責與林鄭有關也極荒謬, 但否認有政治考慮, 我就打死都唔信囉。

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

選後感言

選舉完結, 勝選敗選都有感言, 隔着7500公里觀選的我, 也有感言要寫。明天邀好友郊遊沒時間寫, 今晚先寫了。今天一直在看香港新聞, 看得很暢快。那個我以前未聽過的「政硏會」, 不知是甚麼傢伙, 作了一首《長官你》來歌頌林鄭, 確使我嘔吐得暢快。還有那個上次選立法會的娥姐陳玉娥, 辯論時「瘋」姿綽約, 使人歎為觀止, 拍案叫絕, 她說林鄭得777票, 寓意7警有救。嘩! 上應天象, 扶乩問卜, 由天庭斷案好過上去上訴庭喎。莫非娥姐是九天玄女下塵凡? 季世妖事何其多!

這個選舉使人感觸, 就讓我這不諳政情的人來胡謅幾句。去年鬍鬚朝聖的「習握手」, 眾裏尋他的一握, 有欽點的意味。胡官第一個跳出來報名, 我估他當時以為自己有能力「隊冧」梁振英, 因為梁振英四面楚歌, 胡官覺得葉劉也易對付, 因為她紀錄不好, 當年試圖推23條立法, 成為她的原罪。鬍鬚又態度曖昧, 遲遲未表態參選, 所以胡官當初主要對手是梁振英。胡官一心以為自己法官的公正形象是他的賣點, 殊不知公正是不值錢的, 阿公要的是絕對忠誠, 聽教聽話的人。對中央來講, 胡官是最可以置之不理的一個, 其他對手也明知儘管胡官怎樣說得天花亂墜, 都知道他是最無威脅的跑手。正是眾人皆醒他獨醉, 胡官以為自己這舊牌頭還很值租, 時常在唱小丑戲。非建制派也樂於逗樂他, 推他入閘去做打手。

葉劉一直都恨做特首, 恨到發燒, 中央卻一直不鍾情於她, 好像選科的3個志願, 她永遠都排第三。中央當然不想她入閘, 她入了閘就會鎅票, 鎅了票林鄭就算勝出, 票數就不好看了。唯一可以助她入閘的, 就只有那些非建制+300的人了。

鬍鬚當初的「習握手」而至甩手, 究竟是跟泛民走得太近抑或外國因素, 而使被廢了, 這一點只好等待日後看別人寫回憶錄好了。很多背後的《寒戰》, 普通人怎會知道。鬍鬚時常強調自己是唯一可以修補撕裂的人, 因為泛民絕大部份投他一票, 但他忘記了他只是泛民對抗西環的一只棋子, 他們的結合只是假結婚。相互之間只是互相利用。梁振英的辭職打亂了泛民的部署, 使他們章法大亂。

林鄭一向都打算退休, 所以近年也寸嘴了, 「官到無求膽自大」, 「好打得」, 西九故宮事件甘願揹黑鑊, 這一切都說明她反正都唔撈, 無有怕。殊不知中央安排梁振英不尋求連任, 而扯林鄭上馬。背後有甚麼交易承諾, 只有當事人才知。面對這強敵, 泛民只好不去看個人能力而盡力去抹黑, 把林鄭塑造成甚麼的2.0版本, 把對梁振英的仇恨都轉嫁過去。

今天林鄭票數比當年梁振英多, 泛民就強調是「造市」的結果, 他們自己又何嘗不是在「造市」。如果林鄭得票比上屆689少, 到其時就有另一番話, 到時就會講低票當選連689也不如了。政治根本就是不同形式的操控。勝敗除了策略還要講實力, 實力不夠, 策略又不好, 就打輸了。輸了就酸氣十足, 除了酸其他就不懂了。

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法官學畫

今天明報出了這報導: 裁判官法院內學畫 老師獲免費泊車, 其中一段這樣講;

司法機構2016年的年報中「有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的一項透露,去年非涉及司法或法定的決定的投訴中,其中一宗投訴獲證明部分屬實。投訴人指一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師長時間將車輛免費停放在某法院大樓內,及該裁判官容許該畫師在法院的法官辦公室內授課,耗用政府資源。

這新聞昨天東方報導了, 明報今天執二攤。說新聞當然不新, 早前司法機構的年報已報導了, 根本不是新聞。我都算知道一點來龍去脈, 當然知道誰人涉事其中, 但休想我會爆料。我寫這篇是在思考這件事的處理手法及傳媒怎會報導起舊聞來。有人投訴, 老總調查, 學畫佔用法院處所屬實, 也處理了, 沒有再發生了, 這事理應完結。第一個問題, 為何在年報登這些東西出來? 每年大大小小投訴都不少, 這一宗有需要凸顯報導嗎? 第二個問題, 為何不是一早向傳媒爆料, 而是今時今日才見報?

不論司法機構怎樣標榜透明開明, 裁判官做了不妥當的事, 由內部處理了, 向投訴人交待了, 就完結了, 一般都無需搞得這樣鋪張, 大鑼大鼓的。撇開是否知情不講, 我怎知是內部事件呢? 首先, 街外市民怎會知道法院停車場的車輛是誰的, 怎知那個裁判官利用午膳時間學畫, 動用了公帑買碎紙機。所以投訴人一定是自己人。既然是自己人, 即是可以內部處理而無需公諸於世。又不是作奸犯科, 好明顯是無需要紀律聆訊, 採取處分的。當事人因被投訴而停止了不妥當做法, 還要在年報刋登這件事出來,  即是老總唔妥你囉。如果是老總的自己友, 凑得老總好妥貼, 你估老總會不會揚了這件事出來? 其實老總這樣做不單只行政手法差, 也使司法機構蒙羞。講到尾是把內部矛盾暴露於公眾之前, 可以達致甚麼目的呢? 有沒有需要把appraisal report公諸於世才叫透明度高? 已退休的Symon Wong曾向我投訴, 聽他那宗上訴的大老爺預先招集記者, 印好判辭分發給他們, 讓他們可以為那宗罵他的上訴大肆報導。若果那是事實, 司法機構的處理手法, 不單只使個別裁判官蒙羞, 最終是使司法機構自己蒙羞。如果在年報刋登學畫這件事是要想當事人蒙羞, 司法機構真是可悲!

這次傳媒在炒冷飯, 究竟是有人爆料抑或凑巧看到年報呢? 我相信是有人爆料。去年事發時新鮮熱辣不爆, 事過境遷才爆, 意欲何為? 這就不能說得太白, 否則變成我在爆料, 況且我也只在推論, 並非有人向我承認自己訴諸傳媒。我相信事發時不爆料是因為投鼠忌器, 到了現在屬於攬住一齊死。

可能有人不同意我的看法, 認為法官不妥當的行為應該公開, 公眾有知情權。我想, 知情權要視乎事件的性質, 不是事無大少都要公開的。否則, 豈不是應該把每一宗投訴內容公開, 讓公眾知道那個法官被投訴做了甚麼事, 處理是否恰當, 讓大家判斷。如果這要求不合理, 在年報刋登法院學畫一事又有甚麼理據? 我不是在撐當事人, 只是質疑整件事處理的智慧。

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

再談曾健超投降

從今天的報導看, 曾健超放棄了三項定罪的上訴, 即是他並無提出過判刑上訴, 故此, 指責他怕加刑的講法確實不成立, 因為刑罰並非上訴的議題, 法官就算在判刑上訴有權在控方不申請覆核刑期的情況下加刑, 也不適於曾健超這宗案件。而且, 如果控方申請覆核刑期, 案件會排在上訴庭聽而不會在高院單一法官席前聽審, 這一點而言, 曾健超確實說出事實。

另一方面, 曾健超說過他自己計算過這5星期的刑期, 考慮到行為良好的折扣, 他大約會坐監31日, 那是判監1個月以上的最低消費。假設他行為良好, 他這講法也真實不虛。法例第234A章 《監獄規則》 第69條是關於減刑的:

69. 減刑

(1)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2) 根據本條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A條(有關監禁刑期的計算)所須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

故此, 曾健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就算原本不是判他坐監35天(5星期), 而是45天, 如果行為良好再加假期, 實際上也可以是坐31天。不論他放棄上訴的真正原因是甚麼, 單看原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判決書來評估, 我覺得定罪上訴成功機會渺茫。他這決定也不會影響7警上訴的結果, 就算他不放棄上訴, 提出的理據跟7警可以提出的理據也無關連。

有報導指7警打算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我看成功機會也不大。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 我以前討論過, 基本上依據英國上訴庭在R v Watton(1979)68 Cr App R 293裏所講

"... bail is granted only where it appears prima facie that the appeal is likely to be successful or where there is a risk that the sentence will have been served by the time the appeal is heard."

即是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及聽審上訴時會否服刑完畢,另外也會考慮被告一旦獲得保釋,會否棄保潛逃(likelihood of absconding)。

7警當然不會棄保潛逃, 但表面看來上訴成功可能性偏低, 即是unlikely, 而且服刑兩年, 行為良好加假期, 最少也要坐16個月。如無意外, 由申請上訴許可至正審, 也應該在16個月內完成。假設成功申請保釋, 最終上訴失敗, 就會變成斬件式坐監, 煎熬也拖長了。實際上看, 也要考慮上訴成功的機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並非一定有美好結果的, 曾健超就是一例。

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

曾健超投降

曾健超預告放棄上訴, 我相信不會放流料, 明日高院聽審, 上到法庭就一清二楚了。定罪後曾健超提出上訴, 我當時不清楚他是對定罪上訴抑或連同判刑一起上訴。當他在7警案作供承認潑液, 我就知道只餘下判刑上訴了。那麼, 反正明天都要聽上訴了, 為何要放棄呢? 控方又沒認為他的判刑太輕而提出覆核, 在正常情況下, 就算駁回上訴法官也極少因刑期過輕而加刑的。我真的不解其意。看明日菜單, 上訴由Albert Wong聽, 黃官咁好人, 肯定不會主動加監。所以曾健超放棄上訴唯一的目的就是在建立形像, 顯示食得鹹魚抵得渴, 相反而言, 7警就定罪及判刑都會上訴。

當曾健超被定罪及判監的時候, 罵羅官是狗官的人, 罵法治已死的人, 又會不會走去九龍城裁判法院, 向羅官負荊請罪呢? 就算沒有這知恥近乎勇的勇氣, 至少也要自己掌自己個嘴幾下, 彌補一下亂吠的過失。

我在曾健超案審結後, 寫了這篇評論: 曾健超的5星期監禁, 說他刑期已偏輕, 上訴難以成功, 上訴只是推遲服刑時間, 真想不到他會投降。咁講到時特首選舉鬍鬚咪少一張票?

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

暴徒的前途

黃台仰去區域法院旁聽暴動案的判刑, 他感慨地說社會和政府都需要反思, 明報即時新聞這樣報導:

「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表示,對有年輕人因熱愛這個家而負上代價、押上前途,感到非常痛心及悲傷,認為社會和政府應反思為何年輕人願意以代價大、相對激烈的方式走上街頭。」

從字裏行間看, 他所指的「社會」, 並不包括他自己, 不包括以激烈手段參與社會運動的人, 以及押上前途的年輕人。這「社會」是否包括那些倡議港獨, 倡議公民抗命, 承諾願意負責又走了數的一干人等? 反思, 在甚麼時候才反思呢?「不幸」被定罪才去反思, 僥倖脫罪就不用反思了? 反思是一個高尚的詞語, 講出來很容易, 做出來就虛無縹緲。因為悔不當初可能使人反思, 醒覺的反思也許有點意義。有些人反思自己怎會愚蠢到被捉到, 或者反思自己怎會笨人出了手。暴亂之後有誰反思過? 又會有人罵我不去體諒年青人, 總是幫建制去責難「黃絲」。我不會為此爭辯, 從佔領運動開始, 我已大肆批評策略上的錯誤, 盲撐小販的那位PhD, 我一早就叫佢慳啲。Big picture都不懂看, 就以為自己走在正義路上。嚮往在街頭篤魚蛋的浪漫, 就以為藉此經濟民生社會問題可以一併解決了。把無知的舉措帶入議會宣示, 只會帶來DQ的結果。

誰在反思, 誰在謬思, 總有不同的解說。有人認為抵抗暴政就要付出代價, 我請客你付鈔。有人認為年青人看不到前途所以甘冒頭破血流,  鎯鐺入獄, 孤注一擲, 擲出順手拈來的玻璃樽? 他們是為了前途而奮勇一擲, 抑或是在街頭亢奮盲目地擲走了自己的前途, 實在教人糊塗。糊裡糊塗, 又多了3個坐牢的暴徒。政府, 都是你的錯, 搞環保回收, 點解搞到四圍玻璃樽無人收, 咁就手隨時掟完又有掟完又有。又是社會的錯, 如果人人都高床軟枕, 前途似錦, 誰會上街頭破血流。神聖的頭破血流, 神化了的頭破血流, 所以黑社會也會為熱愛國家而劈友。

三年

想得我腸兒寸斷   望得我眼兒欲穿
好容易望到了你回來 算算已三年
想不到才相見    別離又在明天
這一回你去了幾時來 難道又三年

李香蘭、鄧麗君、蔡琴都唱過, 現在又多了三個伴唱。為了無知, 不曾反思, 是為魚蛋革命嗎? 一個好漂亮好正義的名堂。洩憤美其名為革命。七警在暗巷打曾健超一鑊尚且是對潑液作出教訓的洩憤, 暴行是為了幫襯街頭熟食受阻而教訓差人的洩憤? 抑或是新仇舊恨一鋪結賬? 被掟的差人為打人的付賬? 論刑期三年不長兩年會太短, 反思, 再過三五七年還需反思。懂得前瞻就可以減少反思。懂得想前途就不會成為暴徒。真的沒有前途就只有暴徒一途? 叫人太糊塗了。

2017年3月16日星期四

暴動的代價

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暴動第一宗審訊今天在區域法院審結, 區院法官沈小民(Fred)把3名被告定罪, 聽畢求情後, 沈官把3人還押至明天判刑。3名被告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應該判處甚麼刑罰呢? 判監在所難免, 上訴庭對此罪的量刑指引來自喜靈洲戒毒所案及白石船民中心案。論性質, 可能本案的案情比案例所述的案情稍輕, 但判監在所難免, 尤其是32歲的廚師, 3年左右吧。22歲的港大學生會判得輕一點, 19歲的那位, 明天理應不會判刑, 應先索取報告, 若判即時入獄就會犯下原則性的錯誤, 因為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有這要求:

少年罪犯的監禁
109A. 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對任何年屆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該人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並須顧及在法庭席前的任何關於該人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1A) 本條不適用於就附表3宣布為例外罪行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
(由1971年第5號第10A條增補。由1994年第58號第4條修訂)


(2) 在本條中,法庭 (court)包括區域法院及裁判官。
(由1976年第35號第11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故此, 麥子晞的判刑會再押後, 先索取不同報告作考慮, 包括勞教中心(14至25歲)、教導所(14至21歲)、社會服務令等背景報告。在求學期間, 思想未成熟(但自以為很有主見)的學生, 一般判刑都會較寬鬆。不過, 暴動是嚴重罪行, 法庭的考慮不只限於個別被告擲了多少個玻璃樽或磚頭, 而是會把暴動的整體規模來考慮, 包括使用暴力的形式(level of violence)及程度(scale of violence)。我也不相信沈官會跟從判監6年的判刑指引, 畢竟指引是涉及在懲教署管理的地方發生的, 這次街頭暴動, 卻沒有直接的判刑指引, 要參考相類的, 恐怕是50年前的, 那又太不合時了。

學生犯罪判監當然可惜, 就等如學生為了錢被人利用去運毒, 卻不會因為他們的身份及年歲一定會獲輕判。參與社會運動而違法雖然不能與運毒相提並論, 畢竟後者是為了錢財鋌而走險。不過, 不論是情緒上受鼓動, 抑或被金錢打動, 這些心智未成熟, 閱歷有限的人的共通點是容易被利用。參與社會運動的容易起哄上街, 抗議惡法, 以武制暴。在背後策劃煽動學生的主腦, 跟那些毒販相似的是, 自己不會落鑊。有些在背後策劃的人, 就算沒有刻意利用學生的天真, 也沒有正確誘導他們在參與社會運動時行為激進的界限。這些領袖、教授、學者, 他們在倫理道德上不也是guilty like hell嗎? 當大家兩腳一伸時, 不論去了天堂地獄, 總算是必然的終結。那些儍兮兮的人, 卻先走入了懲教機構洗滌一番, 終身留下烙印。這代價值得嗎? 歸根究底他們爭取了甚麼?

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

胡官接受了甚麼任務?

梁家傑將投曾俊華 稱胡國興任務完成

【明報專訊】距離特首選舉投票日不足兩星期,提名胡國興參選的法律界選委、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昨表態,表示會投票予曾俊華,該黨今晚將開會討論整體投票意向。

梁家傑形容,選舉形勢現時很清楚,林鄭月娥「囂張跋扈」、「肯定不用想(投票予她)」,故應在餘下兩名人選中,支持最有能力贏林太的人,曾俊華在提名期獲建制派和民主派選委提名,但胡國興只得民主派提名。

公民黨昨於中環擺設街站,呼籲市民參與港大民研負責的民間特首選舉投票。胡國興近日提出民主派選委在投票時應「分散投資」,引起反彈。梁家傑被問及有否後悔提名對方,梁稱「不存在後不後悔」,強調對方在今場選舉有其角色,就是在人大8.31政改決定和《基本法》22條立法等議題上質詢另外兩人。

公投暫得3萬票

梁家傑表示,胡國興在此角色上「做得很出色」,「就算零票落選,我都會封他是英雄,他的任務完成得非常漂亮」。

對於民間公投反應冷淡,至昨日只有約3萬多人投票,公民黨執委余若薇相信,這存在很多因素,包括技術問題,但不認為是市民覺得公投「無意思」。
(15/3/2017))

梁資深大律師說胡官的「任務」完成得非常漂亮, 如果胡官不走出來對這講法作出解釋或申辯, 那麼就算黎智英暗示他是共產黨臥底的指控不成立, 他肩負了泛民委派的任務的講法就成立了。如果胡官真的不是接受了「任務」而參選, 他乞求提名時並沒有接受「任務」來交換的話, 梁家傑這講法就語帶誤導。相反而言,  整件事有可能涉及違反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如果胡官參選, 明知會被利用作棋子, 但與提名人並無任何提名入閘的協議, 當然不犯法, 因為在那情況下, 他自己置個人榮辱不顧去搏一鋪, 就算得到零票也與人無尤。但如果事前談了條件, 入閘附設某種任務, 我就會從《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條鑽硏一下了。第7條這樣講:


7. 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


(1) 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或

......

我覺得胡官有需要出來澄清, 究竟是被「屈」抑或被「妥協」了。黎智英和梁家傑, 一個唱紅臉一個唱白臉, 他們是在欺負老人家抑或是3人在同場唱大戲呢, 胡官不得不解釋一下。就算被屈也要屈得清清楚楚, 否則不知就裏的人只會當他是同謀, 其他泛民選委也理所當然不把票投給他。梁家傑資深大律師的用語十分吊詭, 胡官斷無理由看不出箇中用意, 如果他一直都不走出來澄清, 又不是同謀, 我就只能當他糊塗了。

我一直對300+的競選策略大不以為然, 看到他們對胡官一面「砌」一面「氹」的手法確實使人嘔吐。他們憑甚麼覺得自己可以站在道德高地, 指責他人在欽點操控, 自己使出同等下流的對抗手段, 還可以說得大義凜然? 不如乾脆講, 政治是污穢的, 所以我們也耍污穢手段來對抗。

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

查冊個人刑事案底

時常有人留言問我刑事案底的問題, 我基本上依賴2004年保安局長在立法會答議員諮詢時的官方答案來演繹。近日有人問我: 「年少時(未滿)16歲犯了刑事案, 收押21日後判了社會服務令, 現在30出頭, 需要去美國公幹, 擔心案底會影響簽證, 究竟少年案底會不會有紀錄。」 我真的不知少年定罪紀錄究竟會保存多久, 也不知16歲以下的刑事紀錄和16歲以上的會不會分開看待, 以前做得J仔太少, 現在完全不敢肯定講。人去茶涼, 以前打一兩個電話就得到答案, 現在有誰知標少係乜水。為免這讀者失望, 我今早就發電郵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 下午就得到主管的回覆,  內容如下: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riminal Conviction Data Office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enable the public to enquire whether there is any criminal conviction record against him / her being kept by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If conviction data is found, a copy of the records will be given to the requester. If no conviction data is located, the requester will be advised of the result verbally.

In view that criminal data is highly private and sensitive,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Relevant Person if any, should bring along his/her Hong Kong Identity Card and attend the office in person at 14/F, Arsenal House, Police Headquarters, 1 Arsenal Street, Wan Chai, Hong Kong for confirmation of identity. The prescribed fee for the Service is $50.

即是帶$50同身分證, 去警察總部14樓查冊便可。特此敬告各位law友, 有客仔問到, 除了比對167項可紀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s)的清單外, 最穩妥做法就是去查冊, 因為167項罪行以外的定罪, 也有機會留下刑事案底, 譬如判了監禁。

香港警察効率真的不錯, 我講明不是我自己個人要問的問題, 回覆又快又清晰, 所以請各位不要動輒就仇警, 香港警察整體表現是不錯的。

2017年3月12日星期日

由陪跑變卧底的胡官

【短片:特首跑馬仔】稱被指為共產黨臥底 胡國興:用一世人嘅誠信講心裏面嘅說話(17: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日在《蘋果日報》撰文,指特首候選人胡國興身邊有不少人與內地有關係,而且過去政治上傾向建制派,認為他參選是𠝹票。胡國興下午發聲明回應,指自己不是共產黨臥底及盡力爭取市民支持沒可能有錯。

黎智英在文章中指,早前胡國興建議泛民選委把票分成兩半,不要集中投給一人,認為胡國興「𠝹票之心昭然若揭」。

黎亦在文章中指胡的兒子及舅父都與內地有關係,助選團中亦有民建聯議員葛珮帆的前助理。另外黎智英亦指胡國興過去不曾「為泛民講過一句好話,也從未接觸過泛民中人,或參加過任何泛民集會」。他認為胡國興「突然間性情大變,顛倒了自己的背景和過去的是非,幡然大悟拿起黃旗反紅旗!」

胡國興下午發表聲明回應,並在記者會上說「有人話我係共產黨臥底,唔該你哋各位用對眼望實我, 我係用一世人嘅誠信同你哋,係講心裏面嘅說話。無花、無假。」

胡國興聲明指黎智英說他身邊的人與內地有關係,所以說他是中共臥底,反問如候選人家人有美國護照是否等同由CIA(中情局)派來,直指黎智英的說話是廢話,「以一個人身邊的人的背景去攻擊他,是文革時代的手法。」

就被指𠝹票,胡國興則回應稱現時形勢嚴峻,最重要是防止林鄭月娥在第一輪投票當選,亦指暗票結果可以出人意表。他說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他和曾俊華都應該盡力爭取建制派的票。
......
(12/3/2017 明報即時新聞節錄)

我批評得胡官多, 今次要寫一篇撐下佢先得。上一篇有留言貼了黎智英部份質疑胡官的論據, 我不去蘋果睇, 只採用了明報的報導來評論。

黎智英可能食懵了, 寫文來罵胡官, 把他視為共產黨卧底, 講真, 除非蘋果有內幕, 或者狗仔隊找到蛛絲馬跡, 否則別開玩笑, 指控實在荒誕。胡官1992加入司法機構做高院法官, 2012年退休後再委任為高院暫委法官。胡官退休時是上訴庭副庭長, 再委任只能降級為高院暫委法官, 除非可以再上位為終審法院法官, 鄧國楨法官就是一例, 他的歲數跟胡官相若。論法律方面的資格, 胡官攀不上終院, 他只是公職王, 並沒有堅實的判辭存世, 致使他可以攀上去。就算他暫委的職位也是有期限的, 去年10月不因宣佈參選而辭職, 也只不過做多幾個月。黎智英指責胡官過往沒有為泛民講話, 沒有參與泛民活動, 講得太無知了。胡官加入司法機構20幾年間, 受到《法官行為指引》約束, 根本不能公開發表或參與政治, 當然就沒有可能公開支持泛民了。在任法官期間, 他又何嘗公開支持過建制派? 如果黎智英以此為論據, 那就顯示他極度無知了。根正苗紅像死鬼副庭長廖子明, 你都不曾聽過他公開自己任何政見。搞了煽情傳媒多年的肥佬黎, 連這些都不懂就亂開筆, 失禮死人。

與其指責胡官在𠝹票攬炒, 不如去問那180個推胡官入閘的泛民意欲何為。胡官入得閘當然不想吃光蛋, 當然叫泛民分票給他, 唔通去叫無提佢名既建制人士施捨? 胡官梗係怕只得與提名不相稱的低票或零票選舉結果, 老人家臉皮厚都唔想羞家成咁。即係好似蘋果如果銷量每日得一百幾十份, 你肥佬黎都接受唔嚟喇。邊個叫你班友推佢入去先? 你睇, 葉劉入唔都閘, 幾多人安慰問候, 佢幾風騷。所以, 我一向覺得胡官不能入閘, 真的為他老人家好。現在他被人利用完還要被人罵, 那有天理。

黎智英其他論據就近乎抄家, 胡官家人在大陸的人脈關係可以入了胡官的賬? 咁小小超撐林鄭, 佢老豆話唔得罪人乜人都唔提名又點解讀? 田大少田二少政見立場不同又怎去下定論? 已故副庭長李福善跟他的資深大律師女兒李志喜政見相左, 又應該怎樣評價? 別忘記是胡官第一個宣佈參選的, 早過鬍鬚幾個月, 誰在𠝹誰的票呢? 

三個候選人都是建制派, 黎智英要撰文罵就應罵泛民推建制入閘, 或者罵泛民笨拙推胡官入閘攬炒, 而不是諉過於胡官𠝹票。到了現在發功去攻擊誣捏胡官, 盡顯一貫煽情毫無公信力的本色, 為達到目的, 不擇手段炮製輿論, 香港之恥。你班想出餿主意的人, 把老人家弄諸掌上, 推入火坑, 還要淋漒, 情何以堪?

2017年3月11日星期六

葉劉參選是酸是苦澀, 退選既輕鬆也喜悅

我是個不懂政治的人, 雖然不時會寫幾篇政治評論,  嚴格講我那些也不能叫評論, 只屬發噏風, 乘機搏取別人留言指正。這一篇講葉劉。

入不到閘的葉劉輕鬆了, 不用再硬梆梆擠出那種笑的表情來。她還在爭取提名時的笑, 不能說是苦笑, 也不是真正發自內心喜悅的笑, 而是尷尬不堪腼腆的笑。到了現在, 她沒有包袱, 所以笑得出, 笑着評論三個候選人:

林鄭: 政綱單薄, 擔心當選後不能兌現而被追數 / 熟書但好官僚

鬍鬚: 耍公關手段, 像聖誕老人 / 有親和力但無內容

胡官: 乜都應承, 所以政綱最啱聽 / 似做棟篤笑

泛民推胡官入閘, 究竟想達致甚麼目的? 對抗西環、對抗欽點? 不提名長毛而去提名鬍鬚, 我尚且明白。推胡官入閘, 泛民的策略就不知所謂了。現在胡官要求配票, 泛民好難會啋佢, 分薄了給鬍鬚的票, 林鄭就贏硬, 只有分薄林鄭的票, 鬍鬚才有機會贏, 或者搞到需要第二輪投票。要分薄林鄭的票, 即是要從建制手中奪票, 就應推葉劉入去, 我不知道究竟是我不懂抑或那些搞局、搞政治的泛民不懂。連胡官也可以推入閘, 那是純搞局但毫無實質作用的姿態, 泛民根本不會真心覺得胡官是合適的人, 與其是這樣, 作為一種對抗的策略, 就應該推葉劉入去而不是胡官了。 三名建制候選人中, 胡官是最非建制的, 因為他是四不像, 他只是一個諧星。選舉結果會顯示最不建制的候選人得票近乎零, 而泛民支持的鬍鬚又搞不成局, 那麼泛民對抗西環的策略又全盤失敗了。

葉劉由當初乞求提名不得的「酸溜溜」, 變成了現在入不到閘笑容可掬的「苦澀」, 她反而成為二次敗選的贏家, 可以有心情去看拳賽捧曹星如場。泛民不推她入閘, 造就了建制派的和諧, 泛民推胡官入閘, 反而造成泛民自己的矛盾。這是我不懂的政治策略。我講這些話並無政治取態, 我只是對政治手段及策略的一些觀察。

2017年3月9日星期四

法院拍照事件引發的矛盾

司法機構﹕法院內禁攝影 律政司:只禁攝法官證人等

【明報專訊】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facebook上載以高等法院大樓內公眾等候區為背景的自拍照,警方前日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不作檢控。律政司發言人昨解釋,因條例只禁止拍攝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陪審員及證人,而司法機構則再強調,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需要修例,令公眾能清晰法例所針對的對象。

律政司﹕控何君堯料難入罪

律政司發言人稱,考慮《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稱條例)第7條的釋義、相關證據及「檢控守則」後,認為有關案件的證據並無合理機會證明控罪,經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認為不論就「照片」、「肖像」或「素描」,第7條只禁止拍攝或繪畫(或企圖拍攝或繪畫)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照片、肖像或素描。

條例第7條(1a)及(b)指出,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發表違反條文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和任何繪畫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均可被判罰款250元(經修訂後應為2000元)。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律政司考慮有關條例時不僅考慮法律條文字眼,而是進一步考慮相關案例,第7條是對照1925年英國法例所訂立,故相信律政司考慮過英國或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例,評估過案件勝算不高,才決定不檢控。

不過,司法機構發言人昨再表示「根據司法機構一貫的場地管理規則,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至於法院大樓的其他範圍,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或傳媒代表在法院大樓/範圍出入口外的指定地點,才可以攝影」。

......
(9/3/2017)

何君堯在法庭拍攝事件引起司法機構和律政司在法律聲明上產生矛盾分歧。首先我希望各方人士不要為這種人動氣, 不論他在行為上怎樣囂張狂妄自大, 只要你當他是浴室玻璃的污垢, 是不能永久洗擦掉的, 就與其共存就好了。你斷不能淋浴一次就清潔玻璃一次, 這些soap scum只需間中清理一次, 便可以了。所以這次罵過了, 就算吧。我最不希望有人在FB糾集一些人去法庭外面的大堂拍攝, 正一何君堯咁做都話唔使告, 咁我去影點解唔得先? 如果係咁就大鑊囉。

司法機構發言人的講法跟律政司的看法存着矛盾衝突。法院是開放給公眾的, 除了個別閉門聆訊的案件, 任何市民都有權進入法庭聽審。起碼可以進入法庭處所, 包括大堂及法庭外面的公眾地方, 不受限制。如果拿手機出來影相留念, 證明到此一遊, 根據律政司在何君堯事件的解釋, 豈有不能之理?

我曾經在法庭拍攝一文講過: 

......究竟是否所有法庭拍攝都屬違法?我認為未必。從上面條文(第7條)可以看出,在法庭內及進行研訊的任何地方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都屬違法,真正的著眼點是保障法庭的莊嚴,法官、證人及陪審員等。如果在法庭沒有運作下,空無一人的情況下拍攝,犯法嗎?這是富爭論性的。

律政司發言人的講法跟我的思維相同, 但富爭論性的看法並不表示沒有定罪的機會, 作出檢控的話, 一樣可以依賴該控罪的7(2)(c)的字眼來爭辯:

(c) 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

(c)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這deeming section是全殺條文, 何君堯為了開脫自己, 講甚麼記者拍攝曾蔭權進出高院大門的照片也同樣違法, 這樣講有點邏輯謬誤。假設記者也犯法, 可以因此使何君堯在第3號庭門外的公眾地方拍selfie不犯法嗎? 這種法律思維極有問題。記者因在法院出入口拍攝被告的相片而被檢控, 反而可以爭抝法庭的範圍(precincts)涵蓋到甚麼程度。更何況一向以來司法機構及律政司都沒有對法院大門口拍攝置喙, 可能因為難以介定要離開門口多遠才可以拍攝的緣故。相反而言, 在法院內的大堂或法庭外的公眾地方, 屬於法院的範圍, 並不存在任何含糊性, 所以才會貼出不准拍攝的警告字句。故此, 就算酌情不控告何君堯是可接受的做法, 律政司向傳媒發布的理由卻不合理。如果這次律政司所講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被錯誤理解, 有人在開庭期間, 在法庭裏自拍, 沒有把法官、法庭職員、證人、被告、陪審員一干人等攝入鏡頭, 是否不犯法呢? 另外, time bar這因素也含糊不清, 究竟為甚麼要拖到現在才明確讓公眾知悉這次事件的決定。

我三番四次矯正一些控罪最高罰款的講法, 因為當你打開例書, 見到明明寫着最高罰款是$250, 為甚麼會變成第一級罰款$2000呢? 原因是隨着通貨膨脹, 罰款也需要向上調以反映嚴重性, 如果要逐條法例修改, 便要花費太多時間去審議和通過, 所以在1994年, 政府採用了涵蓋性的修訂方法(umbrella amendment), 把$100,000以內的罰款分為6級, 而沒有動手去逐條修改。當我們翻閱法例時, 自己就要記住這6級的分辨方法, 不要只看法例條文而被誤導。潘敏琦法官在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惠鴻 (HCMA 579/2010)一案, 詳細分析了立法的程序和目的:

21. 1994 年的刑事程序(修訂)議案於立法會二讀審議時,當時的律政司司長向當時的立法會主席作出以下的陳述:

“The purpose of this Bill is to introduce a Standard Scale for fines not exceeding $100,000. This will enable the maximum amount of these fines to be increased from time to time by a single order of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effect of inflation.

At present the process of increasing the fines in our legislation is complicated, time-consuming and wasteful of resources, since the increases are done on a fine by fine basis. Each provision that needs to be revised has to be identified; the date of the last adjustment to the fine has to be ascertained; the extent of inflation since that date has to be determined; and an appropriate increase in the fine decided upon. A legislative instrument specifying the amendment to that particular fine then has to be prepared and formally approved.

The Standard Scale proposed will greatly simplify this process. It will consist of six levels, ranging from $2,000 at level 1 to $100,000 at Level 6. All fines not exceeding $100,000 wi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appropriate leve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the Bill and the values of the levels will become the maximum amounts of these fines. These maximum amounts can be increased from time to time to reflect the effect of inflation simply by an order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I must emphasize, however, that adjustment by this method is only possible to cater for inflation. Other adjustments will continue to be done by means of specific amending legislation and will have to be justifi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何君堯這事件不值得大家再討論, 這個囂張驕傲的人, 醜行層出不窮, 我們很快就會在別的事情上再去洗擦這污垢的。

2017年3月8日星期三

老鼠跌落天秤時

何君堯庭內自拍 警不檢控 何:報警的人想「害人同煩人」

【明報專訊】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facebook上載自拍照片,背景為高等法院大樓內的公眾等候區,涉嫌違法。警方發言人昨表示已完成調查,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沒有對任何人提出檢控,未有透露原因。何君堯認為結果是理所當然,又指在政治層面上,報警的人是想「害人同煩人,個intention(目的)係唔健康」,寄語「大家做啲有意義嘅嘢」。

何君堯昨回應本報查詢時說,對事件告一段落感到高興,「唔覺得(庭內自拍)有問題,有這個結果係理所當然」。他認為當日有職員報警是無聊的行為,但他在庭內拍照並非無聊,而是為了抒發感情。在政治層面上,報警的人是想「害人同煩人,個intention係唔健康」。他最後寄語「大家做啲有意義嘅嘢」。

稱記者庭外拍照字面上違法

至於會否怕日後有人「有樣學樣」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範圍內拍攝?他回應說,要視乎定義,若拍攝者騷擾法庭司法、律師工作或證人私隱守則等,即屬藐視法庭;「其他無問題,無觸及敏感之處」。他又舉例記者在高院門外「擺陣」拍攝曾蔭權等被告出入,由於高院門外亦屬法庭建築物,故在字面上已屬違法,「成班人都要畀人檢控」。

警方發言人表示,中區警署於去年4月28日接獲女職員報案,指懷疑有人在金鐘道的法院內拍照。警方已完成調查,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沒有對任何人提出檢控,並於今年1月通知報案人有關調查結果。司法機構在事件被揭發後表示,得知事件並已轉交警方跟進;昨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

......
(8/3/2017)

我寫這一篇並非為了無聊去煩人, 而是何君堯太寸嘴, 我唔順超。如果入哋有本事、有錢、老婆又靚、嘴又寸, 你最多咪妒忌人囉, 最多咪話叻都唔使咁寸啩。最弊係唔叻, 仲要寸嘴。揹住個律師牌頭又唔識law, 又聲大, 係咪應該拖入橫巷掌嘴。老老實實, 我就一定只會咁諗但唔會咁做, 無論佢幾應該掌嘴, 我都唔會咁做或者叫人咁做, 明知犯法一定唔可以做, 就算咁做可以抒發感情, 我都唔會覺得咁樣係理所當然嘅。我有好健康嘅intention, 所以我估計下點解唔告呢嗰寸嘴佬。

我以前寫過幾篇關於法庭拍攝的文, 其中兩篇講何君堯, 現不在再贅。我以前講過, 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罪, 最高罰款不是$250, 而是$2,000 (第一級罰款)。看上述新聞報導, 說是今年1月通知報案人有關調查結果, 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 沒有檢控任何人。第一樣pop up in my mind的是, 上年4月28日發生這事, 即日報案, 到了上年10月28日足足6個月, 若不起訴, 以後都不能起訴了, 因為受到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起訴要在所涉事件發生的6個月內提出的限制, 所以在2016年10月28日之前沒有提控, 以後也不用講了, 這是《裁判官條例》第26條訂定的:

26. Limit of time for complaint or information

(Adaptation amendments retroactively made - see 25 of 1998 s. 2)
In any case of an offence, other than an indictable offence, where no time is limited by any enactment for making any complaint or laying any information in respect of such offence, such complaint shall be made or such information laid within 6 month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matter of such complaint or information respectively arose.

「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罪並非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 所以受此條限制, 事到如今, 何君堯怎樣天花龍鳳, 胡說八道, 你也奈何不得。我當然也不主張檢控他, 只是對他這種囂張態度看不過眼。我不明白警方在這件案花了幾多時間去調查, 也不知在甚麼時候才徵詢律政司意見, 如果說在事發後三個月內不能完成一切調查搜證及索取法律意見的工作, 那一定是刻意的慢動作。如果一早就決定不予檢控只作警告了事, 我絕對可以接受, 因為我們不一定要檢控所有犯法的人, 律政司要視乎案件性質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不過, 若果是刻意拖延至time barred, 以致不能檢控, 我就不能接受。我想知為何拖延到今年1月才通知報案人有關結果? I smell a rat.

咁講喇, 如果有人的言行會使專業蒙羞而他反而認為在為專業爭光,  那就讓老鼠跌落天秤囉。

2017年3月7日星期二

推廣業務的非法抽獎

巴士模型店fb抽獎推廣 店東違賭博例被控

巴士模型店於去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指在其社交網站facebook(fb)專頁先後進行10次抽獎推廣活動,得獎者可獲贈巴士模型。其男店東李仲華涉嫌違反《賭博條例》,事後被控一項組織非法獎券活動罪。

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暫時毋需答辯,以待被告聘請私人律師,案件押後至3月28日再訊。
(7/3/2017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這是上一篇留言問我看法的一則新聞, 店主推廣生意而被檢控, 我相信是被控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9條:

9.獎券活動籌辦人

任何人如籌辦、組織、經營或管理非法獎券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獎券活動,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
(由2002年第12號第6條代替)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 網上抽獎怎會是獎券活動, 最簡單的理解方法就是去看該條例第2條

獎券活動” (lottery)包括 ——

(a)抽獎;
.....
(g)任何經抽籤或碰機會而分發或分配獎品的博彩遊戲、方法、設計或計劃,不論該等獎券活動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籌辦、經營或管理;

所以不論是百貨公司買滿多少錢可以換取獎券抽獎或像本案的FB抽獎, 都會觸犯《賭博條例》, 除非預先根據本條例第22條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Trade Promotion Competition Licence)。這種牌照是由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Office of the Licensing Authority)負責處理的。模型店的店東因為沒有這樣做而惹上官非。

《賭博條例》第4(3)條講:

參予合法的獎券活動碰機會者,乃屬合法。

咁輪到我問番你, 模型店被指是組織非法獎券活動, 假如你作為僱客參加了模型店的FB抽獎, 犯唔犯法?

2017年3月6日星期一

別審死官

我希望沒有給人一種針對胡官的印象, 但聽到他的言論, 我又眉頭縐了。過了一陣子, 又聽到他的偉論, 正是: 才下眉頭, 卻上心頭。

當胡官在爭取提名時, 他指責別人多貪提名票, 自己夠票入閘就不會再爭取。他終於獲得180票, 比曾俊華更多, 被人質問時, 他就狡辯: 我都話唔要, 啲選委係都要畀我。指責別人時就聲大, 獲超額提名就改變口風。法官那種誠信去了那裏?

倡議22條立法時, 講到「鐺鐺」聲, 大言不慚要抗拒大陸干預, 你看今日明報即時新聞:

【特首跑馬仔】胡國興稱中央提條件非干預 自認符合張德江所講「更高標準」 (19:07)

......

對於港區人大代表引述張德江指中央有權過問香港特首選舉,胡國興表示,《基本法》列明中央有委任權亦有不委任權,有理由關心特首選舉;至於這是否包括「中聯辦打電話拉票」,他稱「唔係個樣嘢」,基本法22條清楚訂明中央所屬各省市官員及在港官員都不得干預香港就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22條中「干預」及「自行管理事務」未正式有定義。

他又說,何謂「關心」及「干預」,「到什麼程度,法律上是最難講的事」,而提出特首條件並非干預;至於「打電話叫選委提名」,他只說「不要講些虛渺的事」。

......


「干預」未有正式定義, 又難以介定, 咁就咪講到「似層層」, 話選到就立法喇。我在22條立法的謬思一文, 除了講過為22條立法在憲制上不可行外, 也曾經這樣批評: 「真的為第22條立法, 首先怎樣介定「干預」(interfere)這詞語。」可見這人是信口開河, 慣於吹牛的。Sell自己最有誠信, 找幾個例子就捅穿謊言。無疑, campaign language自不然是滿口承諾, 一般要到當選上任後, 任期差不多完結才能夠判斷有沒有走數。可是, 胡官入了閘, 承諾一個一個爆破。

湯家驊昨晚主持的辯論, 給胡官噴了一面屁, 無嘢架, 對住個揹住上訴庭副庭長牌頭嘅維園阿伯, 你可以同佢較真勁咩? 加上佢用埋小學鷄訟辯法, 你諗下, 講嘢就天下無敵, 講理就軟弱無力。你認真, 佢就扮童真, 你可以點? 唯有睇住佢以前個牌頭讓下佢囉。未上過法庭的小市民就分分鐘將胡官project成香港法官的風貌, 乜嗰啲官真係好似周星馳審死官咁架。唉! 無眼睇。好心咪以為自己個牌頭好巴閉, 早前咪衰咗兩個jury trials, misdirection搞到上訴得直。

我多次批評胡官並非因為怕他會當選, 他根本只是個詼諧的戲子, 怎會選到他。我只是擔心他在醜化法官的形象, 我不是說每個官都出類拔萃, 確有些一塌糊塗及平庸的, 但上到上訴庭的層面, 都是很出色的人, 沒有一個會有胡官這種表現。反而下級法官比他優勝的多的是。

寫到這裏, 要岔開一筆講七警的捐款作結。

六四發生時, 黑社會參與「黃雀行動」, 協助從大陸偷運民運人士到香港。因此某些江湖中人跟香港民運人士結了緣。有一次王先生被控販毒, 控方反對保釋, 馮牧師和岑導演為了報答王生的義舉, 為他提供人事擔保, 王生最終獲得保釋, 之後, 他着了草逃到泰國, 再之後他死了。這個故事教訓我們, 欠了人情是要還的, 講完。

2017年3月5日星期日

德國酸菜(sauerkraut)

這一篇講吃, 自家製德國酸菜。

近年注意飲食健康是一種潮流, 我一向喜歡弄吃的, 除了很多人趨之若鶩的美酒外, 我甚麼都吃, 也盡量自己弄。深色的蔬果好處多, 尤其是抗氧化的功能, 今天就講怎樣醃製德國酸菜, 材料簡單到不得了, 最基本需要一個大的闊口玻璃瓶、椰菜及粗鹽, 不用糖也不用醋, 菜的酸味是天然發酵而成。就算你是個無知到不懂得煮飯, 甚至公仔麵也不懂得煮的人, 包你識得怎樣醃製德國酸菜。不要去買罐頭的或瓶裝的, 因為那些多數為了存放時間可以長而經高溫處理過, 高溫處理就會殺死不少有用的益菌, 那就defeat the health benefits of eating it. 那麼德國酸菜有甚麼好處, 簡直是一籮咁多。

根據Organic Facts 網站的講法:

Some of the health benefits of sauerkraut include its ability to increase your digestive health, boost your circulation, protect your heart health, provide you with quick energy, stimulate your immune system, strengthen your bones, reduce your overall cholesterol levels, eliminate inflammation, protect against certain cancer, and even improve your vision and skin health. 
......
Sauerkraut contains high levels of dietary fiber, as well as significant levels of vitamin A, vitamin C, vitamin K, and various B vitamins. Furthermore, it is a good source of iron, manganese, copper, sodium, magnesium, and calcium, in addition to contributing a moderate amount of protein to your diet.

不用盡信, 但吃點酸也會平衝身體消化系統裏的益菌量。

首先, 所有醃菜都不需煮過的, 只需洗乾淨就可以用。我做酸菜, 這次用了5種蔬菜, 紫椰菜一個、紅燈籠椒一隻、紅菜頭(beetroot)一個、紫洋葱四隻及黃椒兩隻。有人喜歡加紅蘿蔔、青瓜等, 但要記住, 椰菜一定是主力, 因為發酵製酸要靠椰菜, 不論用青椰菜或紫椰菜, 因為椰菜糖份高, 有助發酵。青、紫椰菜的分別在於前者水份較多也較稔, 後者抗氧化。

先洗淨所有蔬菜, 留下一兩片整片的椰菜外莢不要切, 其他蔬菜都切成絲/條狀, 比細薯條幼一點, 切得太粗會阻礙水份流出來,  也阻慢發酵。切好就先放進一個大盛器裏, 譬如一個大煲, 把粗鹽放進菜絲裏撈勻, 鹽的份量要比一般煮餸多好幾倍。撈好就把菜絲放進闊囗瓶裏, 一面放一面用拳頭向下壓, 不論你怎樣出力壓, 水份都不會一下子流出來, 加一點熟開水進去, 水位到菜的一半就夠, 兩三個鐘頭後流出來的菜水會蓋過所有菜絲。放到最後把那一兩片椰菜葉放上去蓋住, 像下面的相片那樣。菜的份量一定不要超過瓶的容量八成, 否則在發酵過程中水會溢出。



放了菜莢就找另一個闊度可以放得入大瓶的瓶, 用來壓住菜莢, 確保菜絲被水淹沒。小瓶也注水來製造重量。然後用紙巾蓋住瓶口, 再用橡根箍住。打下幾天就可以看到氣泡上升, 顯示不斷在發酵。視乎氣溫及個人喜愛的酸度, 醃了一星期就可以試下酸度, 越放得久就越酸, 嚐到自己喜愛的酸度就把酸菜盛入較小的玻璃瓶放進雪櫃, 保存幾個月也沒問題, 低溫也使發酵近乎停止, 就不再酸下去。下面兩張相顯示兩小時內水份的變化。 原本半淹的水份變成全淹了。



我這個瓶是八珍甜醋十斤庒的瓶, 老伴和很多朋友都喜歡吃豬腳薑, 天氣稍涼我就會煲, 一年起碼都用十斤醋, 所以有空瓶子。

2017年3月4日星期六

推胡官入閘吃蛋

【短片:特首跑馬仔】郭榮鏗:民主300+共識票投民望最高者 (17:02)

特首選舉將於本月26日舉行。「民主300+」今早召開約兩個半小時會議,專業議政召集人郭榮鏗會後說,「民主300+」有共識,會團結一致把所有票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希望是民望最高的候選人」,並以民間投票(popvote)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郭榮鏗又說,不會忘記初衷,即不要特首梁振英或其路線以及反操控等,「每一票都要好好利用,不負市民期望,幫港人打贏這場選戰」。

另外,民主派與建制派選委將於本月19日合辦選舉論壇。
(4/3/2017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這新聞, 胡官今晚瞓唔着。

胡官宣佈參選時, 我預言他入不到閘, 我錯了, 因為他是被操控入閘。我當然錯得無道理, 因為除了年紀, 胡官可謂沒有一項是比其他參選人優勝的, 他連葉劉也遠遠不及。可能有人會駁斥我, 覺得胡官談法律一定比其他參選人優勝。我在某程度上要concede, 但在候選政綱而言, 又有多少真的涉及法律的? 23條立法? 22條立法? 辱警罪立法? 23條立法這議題上, 三個候選人打成平手, 林鄭最醒, 不承諾在任內立法, 單獨看這一項, 不承諾立法是最不撕裂社會的策略, 承諾會在當選後在任內立法的, 一定引起社會另一矛盾。如果以23條立法作為衡量候選人能力的準則, 具備資深大律師資格的前上訴庭副庭長完全沒有優勢, 因為沒有人爭議為23條立法這憲法責任。至於22條立法, 不單只其他兩位候選人不提出來附和, 我想連非建制的資深律師想清楚這偽議題都會閉嘴, 所以胡官提出這講法只會蝕章, 不佔任何法律知識上的優勢, 因為倡議為22條立法整個想法可以用兩個字概括: 戇居。講訂立辱警罪, 三名候選人同一口徑, 都沒有明撐, 都蒙混了事, 主要都是指現行法例足以處理, 但胡官明顯說《公安條例》17B足以解決辱警行為。他這樣講就顯然沒有熟讀案例了, 所以要扣分。試問一個以法律為強項, 過往在這方面有豐富經驗的候選人, 也不能憑這方面的表現把對手比下去, 他還有甚麼價值?

民主300+硬推胡官入閘, 胡官那180票全數來自泛民選委提名, 好了, 現在說一句會把選票投給民望最高者, 以目前民意調查所見, 非鬍鬚莫屬, 毫無疑問投票只是兩位司長之爭了, 我不禁要問, 強推胡官入閘算是甚麼策略? 擺到明就是在羞辱胡官, 好心你班友敬下老喇, 明知他一定不是真命天子, 又何必給他幻想, 簡直無陰功。一早就應該叫他死心。如果民主300+有心在小圈子選舉以抗衡手段來對抗西環, 就應該推葉劉入閘, 屆時300+投鬍鬚, 加上有部份建制也投鬍鬚, 讓葉劉去分薄林鄭的票, 就算林鄭當選, 票數都會比推胡官入閘低, 因為建制票一定不會投給胡官。唉! 玩嘢玩啲乜嘢出嚟?

胡官是歷屆第三個高級法官參選特首, 也將會是最羞家的一個。第一屆楊鐵樑入到閘跑第二, 同屆上訴庭副庭長李福善連閘也入不到, 當年門檻是至少50票提名, 李福善只有43票。李福善在任內起碼叫做多方面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 踩了幾腳入政治圈。楊鐵樑假假地是首位華人首席法官, 當年參選他以第二名落選, 得42票, 輸給獲320票的董建華(第一屆只有400名選委)。300+綑綁式投票, 除非有三幾票出於同情的建制票投給胡官, 否則他會創造歷史, 以180票入閘, 卻以0票落敗。若如此, 恥辱之大, 使司法人員蒙羞, 是誰一手造成?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

不識抬舉的標少

標少赫然發覺自己的名字幾天之前上了《文匯報》, 還是一篇特稿報導我撐警的觀點, 該文題為《特稿:批警博客變撐警 斥反對派禍首》, 第一段這樣寫:

「七警案」判刑備受社會爭議,自然也成為網民熱門話題,有具法律背景、一直對七警抱持不滿的知名博客主發表題為《撐警》的博文,為警員成為政治磨心抱不平。他批評,自己撐警因為感到他們成為政治磨心的不公平,而這種不公平是由激進的非建制中人一手造成的,而非建制派的領袖,「連擲磚那種殺傷力大的暴力行為,也可以先諉過於政府才輕描淡寫很不情願的打暴徒兩下手板」,「這些策劃社會運動上街的人,真的半點抱歉的心也沒有,恬不知恥地把一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

我寫這一篇旨在澄清自己的立場。劉夢熊出獄時罵共產黨有黨性無人性, 標少是有人性有個性, 所以從來都無黨性, 因為我從來都不結黨, 不論是共產黨抑或其他反共黨的黨, 沒有入任何黨就沒有黨性, 否則糾結成狗黨便只會搖頭擺尾, 不顧公義了。我享受無拘無束、獨來獨往、毫無桎梏的自由。文滙報這特稿胡亂把我講成是個知名的博客主、退休律師。標少只是蟄居悉尼山區的一個無業草民, 藉藉無名的灌園叟。經文匯報這樣講, 我不得不劃清界線, 我罵共產黨也罵得不少, 撐警卻非始於今天。我在2011年開博以來一直都撐警, 但我從不盲撐, 必是其是非其非。

開博以來, 不時有個別人士或網站要求轉載文章, 我從來都來者不拒, 評論時政、社會百態純粹在過自己的癮。我不曾投稿去賺取稿費, 因為經不起被投籃的挫折, 也不希望別人修改自己的文章。況且賺取稿費就有可能演變成「文妓」, 我還三餐可繼, 不為物慾所累, 故此祟尚自由自在孤芳自賞的抒寫個人的感受。撐警的知名人士多的是, 撐警的鴻文也充斥着大小媒體, 共產黨的媒體引用拙作, 簡直多謝夾盛惠。Leave me alone. 我的感受就好像那班「幫港出聲」的人走去劉永生中學滋擾那位以筆名「庫斯克」寫文的老師的感受一樣。Leave him alone too. 我不同意邱老師批評警察的觀點, 但我尊重他的言論自由。我不喜歡任何黨媒抬舉我, 因為我不識抬舉, 更不想出現在宣傳機器操作的黨媒中。要罵我或者要交流, 請在這裏留言, 讓我有機會闡述自己的看法, 無需別人給我下結論, 我不想給人一種「五毛」的誤會。

I say it loud and clear. Leave me alone.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行政長官特赦七警?

【七警囚2年】撐警大聯盟遊行促特首特赦 遞交千名市民簽名 (19:52)

撐警大聯盟及退役警察聯會約40名成員,今午由海富中心遊行到政府總部,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赦免7名因佔中期間襲擊示威者判囚兩年的警員。

撐警大聯盟指,上周在旺角、尖沙嘴及銅鑼灣港鐵站出口收集市民簽名要求特首赦免,獲得超過1000名市民支持,今日將簽名交予行政長官。
(1/3/2017 明報即時新聞)

不論怎樣同情七警的判刑, 就算收集多幾百萬市民簽名, 在法律制度和原則上都不能在這階段考慮特赦。我以前也談過《基本法》第48(12)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這權力秉承自《英皇制誥》第15條(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

"When any crime or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within the Colony, or for which the offender may be tried therein, the Governor may, as he shall see occasion, in Our name and on Our behalf, grant a pardon to any accomplice in such crime or offence who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as shall lead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or of any one of such offenders, if more than one; and further, may grant to any offender convicted of any crime or offence by any court of law in the Colony (other than a court martial established under any Act of Parliament), either free or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Governor may think fit to impose, a pardon or any remission of the sentence passed on such offender,or any respite of the execution of such sentenc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Governor thinks fit, and may remit any fines, penalties, or forfeitures due or accrued to Us.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Governor shall in no case, except where the offence has been of a political nature unaccompanied by any other grave crime, make it a condition of any pardon or remission of sentence that the offender shall be banished from or shall absent himself or be removed from the Colony."

《基本法》第48(12)只簡單講了「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一句話, 連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運用也沒有任何解釋, 我們除了參考《英皇制誥》外, 就是要看法律制度了。舉一個極端例子, 假設有被告經法庭審訊後, 判了一個稍輕的刑期, 控方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殊不知期間行政長官把刑罰赦免了, 那麼控方怎樣可以循司法制度行使覆核刑期的申請? 當然這種極端例子在現實生活中一定不會出現。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的情況會像七警案那樣, 不滿定罪和刑罰, 他們申請上訴, 由上訴庭重新審視有關理據, 再作定奪。假設上訴駁回, 行政長官也不應即時行使特赦或減刑的權力, 以免給人一種行政長官推翻法庭判決的印象。這類性質的案件, 由提出上訴至上訴正審(假設批出上訴許可), 起碼都要好幾個月, 除非定罪上訴得直, 或者只是刑罰上訴得直, 還有可能發展到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到頭來監也坐完了。真的考慮特赦, 也不是行政長官說了算, 行政長官也要採納律政司司長的法律意見。啟動《基本法》第48(12)的大原則是, 要在所有司法程序完結之後才可以考慮, 否則會變成行政長官干擾司法, 就會破壞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 行政長官可以持甚麼理由去赦免或減輕七警的刑期呢? 如果理由跟法庭的判刑理據(包括上訴庭)產生矛盾衝突, 行政長官的權力就超過了司法的權力了。特赦在本案根本是行不通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