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

司機的責任

司機有責任避開屍體

【明報專訊】一名19歲青年疑在黃大仙新清水灣道被其他車輛撞倒馬路上,再被的士輾過。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警察調查結果顯示的士是導致事主死亡的主因,該司機會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若死者一早被撞斃,但的士司機都有責任避開屍體,故亦可能被控涉嫌「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罪名。

陸說,相信證據尚未明顯,警方仍在調查何車撞斃或輾斃事主,所以未有拘捕行動。他續指即使有人自殺,故意走出街外讓車猛撞,但按法例規定,司機見狀都要在安全情况下,將車煞停或扭軚避開,否則或干犯上述罪名。
(3/10/2016 明報)

不是有心跟Albert Luk抬摃, 我不同意他的看法。駕駛技術很多人都認叻, 駕駛規則卻是有一定客觀標準的。我對本案的判斷是, 這司機不會被檢控。如果有人有心尋死衝出馬路, 任憑你是個怎樣小心謹慎的司機, 也有避無可避的情況把這人撞到, 因此撞到人這司機就會被檢控嗎? 告不小心駕駛, 控方也要證明控罪的元素, 而並不是撞到人就自動構成不小心或危險駕駛。如果司機沒有超速, 與前車保持合理距離, 你不能要求司機準備隨時有人從天而降、衝出馬路、突然在行人路暈倒跌落馬路, 或者拐彎之後有人躺在地上。有些情況並非合理預算得到的, 發生意外, 司機就不應被檢控。煞車其實也要視乎速度及環境等, 看到障礙物時煞不住車而輾過這障礙物, 只要停下報案, 大多數情況都不構成罪行。胡亂扭軚避開, 後果可能更加嚴重。扭軚之前有沒有足夠應變能力及反應去望倒後鏡及側鏡, 確保扭軚不會引致與其他行車綫上的車輛碰撞呢? 如果反應遲鈍, 不扭軚好過。

終審法院在2012年也審理過一宗相似的案件, 下列案情是該案未上訴至終審法院時, 高等法院的判辭提及的案情, 我以前也寫過一篇評論(交通意外後不停車)。
......
3. 第二證人(“PW2”)是文先生。他說他和朋友於凌晨1 時許上了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目的地是屯門,他坐在的士前排乘客位,在他和上訴人之間的是另一位證人PW1。

4. PW2說的士在屯門公路上的車速約為100 公里,車頭燈是亮著的,他的注意力在車頭前方。他說突然之間,他看見中線約50 米的前方有一物體,看似是垃圾袋。當的士駛近那物體約一米時,因車頭燈光的照明,他看見地上的物體是個人體,面孔朝天,頭向屯門方向。PW2說當時的士沒有改變車速而輾過物體。在駛過時,他的感覺是的士碰撞到東西,車身震動了幾下。

5. PW2說在此之後,的士沒有立即停下,但有稍為減速到約80 公里。以他記憶,上訴人起初並沒有甚麼反應,但不久後他聽到有聲音說那物體似乎是人體的說話。PW2指出,基於聲音的方向及是男聲的關係,(PW1是女士),那句說話應該是來自上訴人。

6. 後來在的士繼續駛向屯門期間,PW1有問過上訴人是否知道剛才「轆」過的是甚麼,又指上訴人撞到人。PW2形容上訴人當時的反應是支吾以對,並沒有正面回應。到了目的地時,他與PW1都表示說會報警。PW2解釋,其實在的士輾過物體時,他已肯定那是個人,他只是不相信而已。


這上訴案例中的司機沒有煞車或扭軚, 直接輾過躺在高速公路上的人, 最後也只是被控在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 而沒有被控不小心駕駛。如果他有停車或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報案, 就連這條罪也不會被檢控。當然那件案的課題不是討論遇到路上有障礙物沒有煞車或扭軚是否構成不小心或危險駕駛, 我只是用它來作反證的例子。法律不會要求司機以完美的態度來駕駛, 只能要求合理的駕駛態度。在西貢遇到流浪牛, 在澳洲鄉郊遇上袋鼠躺在馬路上, 哪有人會罔顧自身安全及車輛的損毀而輾過去? 遇上了, 撞上了, 輾過了, 沒有死掉 , 司機只會自歎倒霉, 為何徧徧我遇上! 仲講乜不小心駕駛!

10 則留言:

  1. I never liked Barrister Albert Luk, or any person so keen to talk to the press all the time.

    回覆刪除
    回覆
    1. Hey, there are people who are willing to educate the general public. Albert is a nice guy.

      刪除
    2. Or it is just a form of advertisement.

      刪除
  2. 咁理論上如果一個行人衝紅燈過馬路而俾車推到既話,只要司機有野証明到,咁就有機會脫罪。

    結果係既話依家流行既車cam就緊要了

    回覆刪除
  3. 標少:有興趣請過目

    https://hk.news.yahoo.com/%E6%8E%A7%E6%96%B9%E9%8C%AF%E4%BD%B5%E6%8E%A7%E7%BD%AA-%E8%AD%A6%E7%84%A1%E7%89%8C%E9%A7%95%E9%A7%9B%E6%A1%88%E6%88%96%E9%87%8D%E5%AF%A9-225028961.html

    請問控方為什麼要把控罪合併?
    合併與不合併有什麼原則作考量?
    為什麼法官指「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觸犯一項控罪中涉及的多次罪行,但因為該控罪覆蓋範圍已多過一次事件,該控罪仍然是不能成立的。」?

    回覆刪除
    回覆
    1. 這是判辭的原文:

      ...The law on duplicity makes it quite clear that even if there is ample evidence to support a finding of several offences within the charge, it is still a charge that is bad for duplicity if the charge encompasses more than one incident. (para 15)

      從上訴判辭看不到控罪合併原因, 原本有22條控罪, 控方撤銷了18條, 餘下4條合併成兩條, 就產生了duplicity的問題, 我表面上看不出合併的原因, 其實最穩妥就是不合併。只有continuous act才會合併視為一項連續行為。

      刪除
  4. 那是否因為如果一條控罪包含了兩個acts, 其中一個act被判罪名不成立,而即使另一個act實際罪名應成立,但由於控罪合併了,犯人依然會被判無罪?

    回覆刪除
    回覆
    1. 講到尾, 這件案控罪無需合併, 而杜麗冰應該行使權力修改控罪而駁回上訴。判辭中引用終院Chim Hon Man案例中的duplicity性質完全不同。

      刪除
  5. 也轉貼交通案一則
    撐車禍司機無超速 盧覺強首被拒任專家證人 10月05日(三) 18:02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005/bkn-20161005180209973-1005_00822_001.html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