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星期六

寫在鏢場非禮案覆核上訴之前

鏢場非禮判社服 事主:是二次傷害 律政司:決定覆核刑期

【明報專訊】兩年半前一名女子在飛鏢場與東主飲酒後不省人事,其後法醫發現其體內及場內酒杯殘留鎮靜劑,而事主內褲及陰道外亦有東主的精液,被告承認非禮,周二(18日)於高等法院獲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引來社會廣泛爭議。案中受害人昨接受訪問,指判決是對她的「二次傷害」,當刻想自殺了斷﹕「我已不知這世界還有沒有公平、有沒有真理?」

與被告飲酒後昏睡內褲陰道外留精液

律政司昨表示,原則上已決定就被告刑期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周二已去信法庭索取聆訊的紀錄謄本供考慮。

受害人X昨與男友周先生一同接受訪問,約兩小時內她多次情緒失控﹑痛哭落淚。X表示,判決令她重回案發初期的崩潰及無助,「香港如此不安全,我是否要帶很多武器在身才外出?是否應不吃不喝?」她認為被告毫無悔意,質疑其案發後做義工所作的求情。X不滿法官在女性面對恐怖經歷下,仍稱讚被告,「我只可用『可恥』形容」。

案情指出,22歲的X前年3月到飛鏢場消遣,34歲被告李潤堅着X飲酒放鬆「可玩得更好」,X酒後感暈眩,在沙發昏睡,其間感有人從後抱她,雙手放其腰間及胸部,更低聲說「醒喇喂,唔係我忍唔住喇」。X掙扎並以粗口斥責對方別碰她,其後不省人事。男友多次致電不果後上門,發現X的短褲褲鏈已爛掉,遂報警。原被控強姦的被告最終改控非禮,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酒內落藥。

官讚被告品格 「不欲毁其前途」

暫委法官馬永新判刑時形容被告品格良好,稱讚他有企業家頭腦,積極參與保護動物和關注長者工作,更在飛鏢運動上有成就,法官不欲摧毁其事業。

X表示,當時為興趣玩飛鏢,與男友同到案發鏢場玩耍約1個月,與被告雖有WhatsApp來往,但只限請教,「只是老闆與顧客關係」。周先生補充,被告曾多番藉詞要其女友「輸咗要飲酒」,遭X拒絕。

需穿3打底褲出街 聞判欲尋死

周先生指出,當日曾成功聯絡女友一次,當時X語無倫次、咬字極不清晰,入院後陷入「半昏迷」達16小時才蘇醒,幾近虛脫的身體要兩日多才復元,「好像發了一場很長、很恐怖的噩夢」。

事發後心理評估顯示X有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事件令她對藥物存陰影,現不時情緒失控,發噩夢,要穿兩三條打底褲才敢外出,不敢信人,「沒有任何言詞足以形容走過的歷程」。X表示,幸得男友支持才打消尋死念頭:「做錯事的不是我,要力爭到底。」周先生亦曾因調查的警員延誤兩日才蒐證,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後獲回覆指相關警員「疏忽職守」成立。

警遲蒐證 投訴課認疏忽職守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昨表示,收到受害人X的求助,X「不想其他女孩再遇上我的遭遇」,鄺表示會協助X提供可行援助,「如此證據下的判決,難令受害人感到舒一口氣」。
(21/10/2016 明報)

這篇暫時不談新貴議員宣誓風波了, 反正餘波未了, 後續有期, 上一兩篇的留言各自表述, 可開豬場千萬間, 頂死五豐行, 使豬價大跌, 食豬者喜。

我在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案一文的後半部談到飛鏢非禮案, 批評法官判刑失職, 律政司理應跟進。律政司決定申請覆核刑罰了。那麼, 應該怎判? 非禮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 是在1991年修訂把舊的最高監禁刑期調高一倍。上訴庭只就在港鐵發生的非禮案作出指引, 因其猖獗, 應判被告即時啷噹入獄(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初犯者判監14至28天, 第二次犯應判監2至6個月(Attorney General and Wai Yan Shun CAAR 17/1990)。除此之外, 非禮案的判刑就只有刑期覆核的案例, 而沒有另一宗為非禮判刑定下指引的案例, 畢竟非禮的方式很多, 一般常見是摸胸、屁股及下體, 但犯案的嚴重程度不一, 舐腳也可以構成非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浩洋 HCMA673/2014), 要訂定有意義的指引(tariff)殊不容易。

歸根究底, 本案應該怎樣判才能還受害人一個公道呢? 上訴庭未有裁決之前, 我先動腦筋。找相同案情來比較殊不容易, 這件案屬迷姦性質, 但以非禮定罪,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在酒中落藥, 但化驗顯示酒杯中及受害人體內殘存精神科藥物, 除非是受害人自己服用的, 否則唯一的推論便是被告落藥, 這案情應該在呈堂的案情裏反映出來, 也應該是判刑必然的考慮因素。另外, 受害人因這件案所受創傷的程度的評估(impact assessment), 也是量刑時的考慮。要列出加重刑罰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這件案多的是。我寫這一篇之前所參考的案例只集中上訴庭的判刑覆核案, 全部都以CAAR(Criminal Appeal Application for Review)作編號的案件, 下列幾件案, 案情都比本案輕得多, 大部份是裁判法院的判刑覆核。以本案而言, 就算不以強姦罪作為主要控罪, 單獨是非禮罪一項, 都應該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律政司對判刑的預期應該是超過裁判法院兩年監禁的上限。


ATTORNEY GENERAL AND NG SAI MAN CAAR 11/1993

這是Wai Yan Shun案同類性質的覆核。被告Ng Sai Man在擠逼的九廣鐵路車廂內, 用手指戳受害人的下體幾次, 被控非禮, 他否認控罪, 審訊後被定罪。裁判官先索取感化報告, 最後判罰款$3000。本案在上訴庭的討論相當簡單, Wai Yan Shun案裁決後, 非禮罪的最高刑罰由5年監禁增至10年, 這刑罰並不影響Ng Sai Man案的判刑, 畢竟要判處10年的非禮, 要是近乎強姦的案情, 最後上訴獲批:

17. We allow this application for review. In allowing it, we set aside the fine - a mere fine being wrong in principle and manifestly inadequ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 and impose instead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28 days.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PETER MACLENNAN CAAR 8/1996

這件案可謂轟動一時。被告Maclennan是新界北總區刑事情報科(CIU)警司, 被控在警官餐廳(officer's mess)裏, 拉清潔女工入女廁非禮, 上下其手, 他想脫去受害人的褲但不成功, 他自己脫褲, 用下體摩擦受害人。被告否認控罪, 最後定罪但只判罰款$5000及同額堂費。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申請, 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

15. The appellant does not have the advantage of a plea of guilty which would have saved the time, effort and expenditure of two trials and Madam Tam having to undergo the ordeal of giving her evidence twice. Nor for the more than two years since the offence, has he exhibited any remorse. It is said on his behalf that he may lose his employment and his pension. He may well do so. He has been interdicted with partial or full loss of pay since 27th October, 1994, and he has run up legal costs in the order of $700,000. He brought these matters upon himself.

16. We take into account his good character, his long service in the police force which appears to have been ably carried out and the further personal consequences which may still follow. We bear in mind also that he has been at liberty since the offence and that this is an application for a review of sentence. We are therefore prepared to take as our starting point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of nine months as being the least that should have been imposed upon him after trial but in the circumstances we reduce the term to one of six months. The application for review therefore succeed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sentence imposed upon the appellant will be six months' imprisonment instead of the fine of $5,000. The order that he should pay costs in the sum of $5,000 is to remain.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LEE KUI-MAN CAAR3/1997

這被告在旺角港鐵站近出口樓梯處伸手入兩名女學生裙底摸屁股, 其中一名女學生追上前對質, 竟然被他打到血流披面, 還被摸胸扯內褲, 最後被告被途人制服。傷者留院一週, 可見傷勢不輕。這種很離譜的非禮屬少見, 更離譜的是區域法院法官竟然只判監3個月, 我都覺得無天理。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提到判刑案例的原則, 引用了赫健士以前的講法:
......As Huggins J. said in R. v. Lui Wai Chun and Others [1946-1972] HKC 111 at 113:
"Courts must bear in mind that society has, in taken from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their relatives the satisfaction of personal vengeance transferred to the courts the duty of ensuring that punishments are not so lenient, that the victims or relatives will be tempted to take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 ................ The sentence must fit not only the offender but also the offence.
最後當然加刑:

9. The sentences imposed were wholly inadequate. We turn to assess the sentences which, in the view of this court, should have been imposed. When assessing sentence for the wounding offence, we must give, as did the trial judge, credit for a preparedness to plead guilty from the outset. The trial judge gave no starting point but it would appear that he must have started at about 4 1/2 month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proper starting point would have been 18 months and that this can properly, because of preparedness to plead, be reduced to 12 months. As regards the indecent assault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ree months would have been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on each of those and that all of the sentences should have been made consecutive. This would make an overall period of imprisonment of 18 months.

引用這例子並非顯示非禮的量刑, 而是指出法官可以判刑判得很荒謬。



受害人是14歲9個月大的女學生, 晚上從上水火車站乘的士回天坪邨的家, 途中被告叫女童坐上前座位, 多次摸胸吻臉非禮。被告被控3項非禮罪, 他承認控罪, 被判監兩個月同期執行。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25. Cases of this kind are never easy to decide. It is apparent to us that the magistrate had given close consideration to all the facts which were important to the issues involved, both for and against the respondent. Having said this, it is our view that the true seriousness of this case was, with respect, overlooked by the magistrate. Women, travelling at night by taxi, and young girls in particular, are entitled to expect that they can do so in complete safety without the unwanted attentions of the taxi driver being foisted upon them. Of course it is true that this was not the worst kind of indecent assault. Had it been more serious, no doubt the prosecution would have selected a different venue for trial where a higher sentence could be imposed.

26. As it is, however,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sentences, 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were manifestly inadequate and that these offences called for a total sentence in the region of 18 months after tr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dent's timely pleas, this would be reduced to 12 months. Although there is strictly no longer a requirement to make a further reduction on a review of sentence, the fact is that the overall sentence was originally only 2 months and the respondent has long since been released. In such circumstances, we consider that 6 months' imprisonment should be imposed on each charge to be served concurrently.

坐完監之後的覆核加刑, 又是有利於被告的因素, 使他獲更多寬免。



這是一宗發生在20多年前的意圖強姦案, 當時受害人只有12歲, 被告扮煤氣抄錶員賺門入屋, 案情借上訴判辭來講:

9. He went into the kitchen on the pretext of going to read the meter. He came out and asked for the gas bills. He then told her to go into the kitchen herself to look at the meter. As she entered the kitchen, he grabbed her neck and pointed something sharp against her waist from behind. He pushed her to the floor, told her to keep quiet and said that he only wanted money. Then he pulled her T-shirt over her head. She did not see what was happening. He removed her brassiere, shorts and underpants. He fondled her breasts. He removed his trousers. He stroked her breasts and kissed them and then told her to spread her legs wider. He asked her for her name and where she went to school. He then asked whether she wanted to be taken away by him and she said “No”.

10. His penis was erect and he moved his penis around and about her private parts. He asked whether she had done this before, by which she understood him to allude to sexual intercourse. She said that she had not. She shouted in protest several times but he hit her head with his hand in order to keep her quiet. This caused her pain. She tried to resist him by pushing him away but in vain.

11. Her home telephone rang and she told him that her father would be coming home at noon, upon hearing which, he became nervous. Yet he still lay on top of her and continued to move his erect penis around her vagina for several minutes before getting up and leaving the flat.

12. Penetration had not taken place but he had ejaculated in the region of her vagina.

2013年審訊後被告被判監4年。這件案沒有插入(penetration)的元素, 判辭第12段可見做法跟飛鏢案相似, 但aggravating因素不同。但上訴庭列出幾點, 其中有3點適用於本案:
.....
(2) he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a number of serious aggravating features;
......
(4) he paid too little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offence on the victim;
(5) he paid too little regard to the need to deter others from such offences and therefor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

最終刑期改判成7年半。我不能把這件案硬套入飛鏢案, 因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很不一樣。飛鏢案始終定了非禮罪而不是意圖強姦, 但案情相類的地方也不少。以上所講的除了最後這宗覆核, 其他都是裁判法院的判刑覆核, 全部都收監, 全部的案情都比飛鏢案輕, 尚且如此判罰, 飛鏢案這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確實犯了判刑原則上的錯誤。除了上訴覆核的案例, 很值得參考的是以下這上訴庭頒佈的案例, 我相信律政司在飛鏢案上訴陳辭一定會引用。



這是一宗在karaoke用迷姦水於一個14歲女孩的案件, 用迷姦水的證據確鑿, 比飛鏢案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被控以「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我在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案一文討論飛鏢案時講錯了, 這是「非法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act)而並非「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所以無需插入的元素。迷姦水案的性質跟飛鏢案頗有共通之處, 所以在非鏢案上訴正審時, 我相信律政司會採用這件案的原則來游說法庭加刑, 迷姦水案被告被判監4年, 上訴庭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應判處6年監禁。迷姦水案的判辭最後兩段的論述:

33. In our judgment, the sentence imposed by the judge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The maximum term permitted by statute for the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is one of 14 years’ imprisonment; more than the maximum offence of 10 years for indecent assault. That that is so should come as no surprise, the legislature obviously and understandably taking a particularly serious view of the premeditated and surreptitious act of undermining the will of an intended victim. The act thus proscribed has to it added pernicious elements, namely, the supply of a drug to someone who does not wish to receive it, let alone ingest it; the possibility of danger to the health or even life of the victim; and the additional possibility of triggering a taste for the drug. Each of those considerations apply in this case but this case bears the further particular aggravating features, first, that the person to whom the drug was administered was very young, administered by a mature adult; secondly, that the dose administered was great, thereby putting the girl at serious risk in the immediate term, and at long-term risk of psychological damage; and thirdly that the nature of the indecent act was particularly vile, going, as it did, significantly further than touching of her private parts. This offence was a bad one of its kind, and in our judgment warranted a term of at least six years’ imprisonment.

34. We wish, for future reference, to make a further point. It is a particularly unattractive feature of the trial and of this appeal that the applicant has sought to use the debilitating effect caused by his own administration of a large quantity of the drug to the girl to undermine the reliability of her account of the sexual act performed upon her. Where a court is satisfi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a defendant is guilty of the section 121 offence, but the prosecution fails to prove that a sexual act in fact took place and that failure is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of mind induced by the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sentence ought not to be less than if an unlawful sexual act were proved. Were it otherwise, a person guilty of the section 121 offence w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crime.

故此, 這飛鏢案的非禮, 是相當嚴重的, 被告以前有不同類案底, 不論這社會服務令報告對他的評價如何有利, 這種性質的非禮應以3年監禁為起點, 加上使用藥物的因素, 再上調1年, 給予認罪的折扣及最初的判刑不用坐監的考慮, 覆核刑期應為即時入獄兩年半。

上一兩篇馬鹿大罵「港豬」, as he puts it with self conceited arrogance, 我沒有積極干預, 近期路過的讀者有所不知, 我以前跟馬老大多次交鋒, 甚至有兩篇專為他寫的, 以前罵過了就不再長氣重覆, 用「支那」、「舐共」、「港豬」、「奴隸」之類的詞語來攻撃人, 我對這種帽子已失了反駁的興趣, 我不是隔岸觀火, 而是省氣暖胃。我真的要罵人, 也可以很貧嘴惡舌的, 非不能也, 不為也。不信的話, 隨連結登入下面這三篇去看。罵人也要像訟辯中的盤問一樣, 挖個陷阱讓對手跌入去, 豬來豬往不是我的風格。

163 則留言:

  1. 小弟不諳刑期之事,問個外行問題
    什麽情況才用得着成文法上的刑期上限?
    - 非禮最高可判10年,但接近強姦的非禮行爲就會控以意圖強姦(以標少所舉Leung案 最後意圖強姦才判7年半)
    - GBH with intent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上訴庭也設立了3-12年的範圍(儘管不稱作tariff)。比可判12年更嚴重的行爲估計也可以告謀殺,反正Mens rea也一樣
    客觀效果/給我的印象就是“法庭認爲成文法的刑期上限有問題,應予無視”;但正如標少所舉Wu案,法庭在判刑亦不時把立法機關挂在口邊
    請爲某發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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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失言了,非禮和強姦 Mens rea 當然是很不一樣,不過面對接近強姦的非禮行爲,檢控官也應該會積極證明被告是意圖插入(只不過最後失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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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判刑期上限真的少見, 一般可見只是某級法院的判刑權力上限, 即裁判及區域法院的。有些上限因為成文法所訂最高刑期低也是有機會判近上限, 終身監禁那類, 除了謀殺依例判外(because it is mandatory), 其他的如very nasty的誤殺也罕有判終身, 判了也要定non parole period say 20 years. Wounding with intent判17、18年也有的, 劉進圖案及那後母買兇斬小童案(人神共憤那宗)。好多時判刑受到先例限制, 怎樣判也判不重, 又要預留空間給更嚴重的情況。我不懂啓蒙, 只是鬥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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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飛鏢案其實告S.121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好過告強姦, 因為看報導都看不到有penetration的元素, 反而落藥更明顯, 事主陰部及內褲留下被告精液, 一定是sexual act, 反而無intertcourse的元素。我不知控方有何困難不邀請法庭推論施藥這元素。真的要等睇覆核的判辭才會知道。希望沒有在案情刪掉了藥物殘餘那方面的證據, 畀我就死都唔刪, 大不了開Newton hearing, 去到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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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想起了, 人神共憤那一宗是「賢仔」, 好似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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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得老,

      You still remember the Hello Kitty murder case which resulted in a manslaughter conviction. The deft was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with a non parole period of 20 years. The case number is CACC 522/2000. There should be one other case of burglary and rape similarly sentenced. It was happened in Aberdeen. I vaguely remember it was tried by the late Mackintosh J and the deft was sentenced to life with a non perol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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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 found it. It was Mackintosh's case when he sat as a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fe imprisonment for the rape with non parole period of 18 years. Here it is, CACC 308/2009. The appeal re life sentence for the aggravated burglary charges were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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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x 我有空閑時讀一下判詞

      賢仔:
      http://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a/2008/167.html?stem=&synonyms=&query=%22%E5%AD%94%E6%95%8F%E5%84%80%20%22

      我看到你說"...留下被告精液, 一定是sexual act"時,恍惚見到張院長就飄出來說自己法號夢遺不算sexual act....

      By the way, 此文標題場字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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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謝謝, 改了。老眼昏花, 記性又差。

      飄到入人哋底褲內? 嗰條友講埋喲白癡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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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昔日廉頗年八十,尚食斗米肉十斤,諸侯畏其勇。某今日碰巧看了看國際法,Judge Li Haopei 年屆90還在ICTY國際法庭判案呢 (還是dissent,不是 I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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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忘了辛棄疾: 廉頗老矣, 尚能飯否?

      我過了零晨1時, 才有空挑燈看劍, 好彩滴酒不沾, 才不會在醉里來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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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改正] 我第一個留言還是搞錯了,意圖謀殺的mens rea 只能是intent to kill,不能是intent to cause G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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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True. I overlooked that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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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505/16309429

    如果鄭紀天大律師 (Barrister Sky Cheng) 真係有喺的士入面捉著女仔隻手強迫個女仔摸佢陽具,落車又強吻個女仔,佢要坐幾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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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同佢有仇? 你鍾意點判? 無告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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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arrister Sky Cheng was grossly incompetent as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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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奇姐!如果鄭紀天大律師 (Barrister Sky Cheng) 係非禮自己個客,咁就實係違反信任 (Breach of Trust) 重判啦!非禮自己個客個親戚呢?仲係咪違反信任 (Breach of Trust) 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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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覺得鄭紀天大律師 (Barrister Sky Cheng) 非禮自己個客個親戚都係違反信任 (Breach of Trust) 要重判。個女仔信錯咗鄭紀天大律師 (Barrister Sky Cheng) 先同佢一架的士。唔識嘅話會分開兩架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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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鹿來了, 這次不是來對罵的. 我想知道被告的認罪之中的承認了哪些事實. 照說應該沒有承認落藥的. if thats the case. 我就覺得 CA hands are tied. 還有一項不利的地方 就是女事主事發時候不清醒.

    個人情感來說 4-7年比較合適. 但風化案我控辯雙方都沒做過.

    阿大不必太生氣了, heart sutra 心經馬鹿讀過(馬鹿是信佛的)不過是英文的. 相比 FB 和YOUTUBE 馬鹿在阿大這裡的言辭,其實是非常溫柔的, of course everything relative. 畢竟這裡面對的大多是經過英國熏陶的港人. 有機會給LINK大家欣賞.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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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氣就罵了你, 只是好言相勸。你也應該感覺到我已不是以前那種戰鬥格, 寬容了, 看開了, 也希望你不要胡亂罵別人, 你可以再溫柔一點, 在不同平台可以用不同語氣, 你在這裏先罵別人啊。

      女事主不清醒只會使她不知事情發生的過程, 但她之後的狀況她可以講到, 也有化驗的證據。 傳媒報導的內容理應是呈堂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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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m.on.cc/nc/hknews/20161022/20161022210553lc.html游梁宣傳港獨,與選擇呀宣誓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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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鹿可以分享你的fb,YouTub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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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風波持續,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明,中央不願意見到兩人宣誓就職,若法院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曠日持久或法院判政府敗訴,中央會在適當時候出手,最快捷的方法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八項,向特首下達指令去處理梁、游的宣誓問題及港獨。

      劉兆佳認為,中央、港府、建制派及不少香港人都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已喪失做議員的資格,而且兩人無悔意,還到台灣宣揚港獨,在本地層面港府可按《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等相關法例,直接宣佈兩人喪失議員資格,但過去未有先例,必定引起極大爭議。他指目前最直接的方法是梁君彥不批准兩人再宣誓,若梁君彥拒絕,相信中央會在適當時候出手,但他認為暫難評估出手的時間。

      行會成員葉劉淑儀提出中央可頒佈白皮書應對港獨,劉兆佳質疑成效,因白皮書的作用是宣示中央立場,例如表明中央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會採取嚴厲措施,香港法院當然可參考白皮書的內容,但是否認同及會否跟從也是疑問,難以此應對港獨。

      葉劉淑儀接受《星島日報》時補充,如果中央很有決心不讓梁頌恆、游蕙禎宣誓,必定會出手,人大必須在終審法院就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有裁決前釋法,否則難阻兩人宣誓,因為一旦終院已有判決,人大的解釋只適用於將來的案件。她承認司法覆核一案影響梁君彥的威信,但面對大是大非問題,行政、立法機關很難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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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說 "現代漢字來自日語",當然不對。有空請看看 "知乎",便知「現代漢語 80% 詞彙來自日語」的說法是否屬實?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480666
      .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480666/answer/42321254

      刪除
    6. 馬鹿,我不是來對罵,也不是吹毛求疵捉你的錯,你說 "現代漢字來自日語",當然不對。有空請看看 "知乎",便知你的說法是否屬實 ( 怕你看不到,只好重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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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使乜咁客氣, 覺得佢錯就直接指出, 不辱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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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y youtube acct

      https://plus.google.com/b/105685165625740460782/105685165625740460782

      yogabunny2012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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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經有人說現代漢語中有80%以上的詞彙來自日語,這有些誇張,雖然實際上並沒有那麼多,但是我們常用的一些漢語不少是來自日本,或是由日本人創造出來的,或是日本人賦予了古代漢語詞彙全新的意義。下面這些詞彙都來自近代日本。

      文明、文化、政黨、主義、方針、政策、藝術、個人、民族、進化、評價、能力、普通、平面、勞動、科學、邏輯、概念、法律、左翼、右翼、時間、空間、預算、決算、入超、出超、動產、不動產、動力、高壓、低壓、暖流、寒流、下水道、地下水、出版、協定、廣告、結構、神經、番號、溫室、交響樂、漫畫、運動場、社會、權利、行為、幸福、攻擊、忍耐、目的、唯物論……

      即便是今天,現代漢語中的很多流行詞彙也是從日本過來的,如達人、宅男、宅女、賣萌等等。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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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FB 呢? 偶像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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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原來馬鹿被視為日本人
      Zheng Gong針對 1 部 YouTube 影片發表了留言。
      yogabunny2012不是个善良的日本人,绝对会受到正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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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馬鹿講呢啲?你攪港獨有乜所謂?反正都揸外國護照,有乜E郁隨時走得,香港只係馬鹿嚟搵錢地方咋嘛,搵夠咪走囉, 搗亂完咪走囉,但香港人又點計先??新移民, 南亞難民咪你地班律師幫佢地…

      雙飛, 單飛都可以拎身份證, 香港得幾大? 人太多不勝負荷, 香港生活好辛苦。出街好辛苦。夠我地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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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6年10月25日 下午4:41

      白癡思維 白癡言辭

      無怪至今還在捱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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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你既fb呢? 討論下d 白癡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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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本法》第48條第八項,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梁頌恆及游蕙禎無得做議員, 政治生涯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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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
    看电视常見証人宣誓,“我所说的均为事实及事实之全部” .假如
    (1)改為“我所说的均为 促進正義的 事实及 促進正義的 事实之全部” .
    (2)或改“我所说的均为事实.”
    我估法官不會接受.
    立法會誓言是否為法律的一部份,或只是立法會规章的一部份,請問會否是今次爭言執主要論点?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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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去這連結看下法例第11章: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立法會議員誓辭在附表2第IV部份。一般證人誓詞(有宗教)第5條, (無信教)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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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認為「有關事務」是指中央在基本法中所負責的事務,如外交。而不是任何事宜。 請參考 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by Danny Gittings page 311.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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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有關事務泛指在《基本法》框架下的香港事務, 很籠統。最近時常聽到有講法恐怕人大為這兩議員引發事件釋法, 這釋法權就很含糊。釋權來自第158條, 立法會主席有無權讓未通過宣誓的議員再宣誓, 理應是特區自治範圍內可自行解釋的, 不涉中央管理的事務。

      48(8)的有闢事務應不涉中央管理的事務, 如國防、外交。譬如主耍官員的任命要中央appr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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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book I referred to has the following obervations:

      1. Yash Ghai suggests this provision i.e. 48(8) was particularly intended to allow directions on matters of foreign affairs.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1999 page 296

      2. Jiang Hua, "On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Chief Executive to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and the SAR" Dec 2014 4 Academic Journal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69, 71, commenting on a similarly worded provision in Article 50(12) of the Macao Basic Law,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ill not issue directives to the Chief Executive on matter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SAR's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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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48(8)所指有關事務是無界限、是任何基本法下的香港事務,那麼中央就可以指點特首出作任何基本法下的香港事宜辦事。即中央有上方保劍,指點特區自己負責的事,這應不是基本法及主權移交時的意思。我想是反過來的。48(8)指中央可指示特首履行中央在基本法所負責的事務,即外交等。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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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ry,

      I am afraid it is the wishful thinking of the academics. Our common law interpretation mindset cannot apply to the Mainland's approach of the law. You still remember how the NPC invoked S.158 to decide the Ng Ka Ling case (right of abode). No where in S.48(8) suggests its implementation relates to foreign affair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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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erry,

      如果是外交事務, 行政長官怎能置喙? 黃之鋒被拒入泰境, 港府不能跟泰國交涉。菲律賓人質事件, 曾特首已違外交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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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關事務確實沒有明確定義。如何詮釋當然中央有絶對權力。如要按道理分析,我覺得特首在48(8) 的權是有限的。說是權不十分正確,因為該條文係容許特首去執行中央的指令。 不能無中生有的行使權力。 因此,菲律賓事件是在沒有中央的指令下行事的。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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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法律學者用了普通法思維去詮釋48(8), 因為在第二章講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時凸顯外交及防務歸中央管, 涉及主權, 這範籌當然是中央的事務。那麼如果48(8)涉及中央的指令的事情涵蓋得廣, 豈不是違反一國兩制, 變成對香港指指點點。所以教授的釋義就一廂情願狹指外交。為甚麼是狹指呢? 因為我覺得他們認為第二章都只凸顯外交及防衛兩範, 防衛完全不涉香港, 因為無論大陸解放軍或駐港部隊都跟港府毫無關係, 外交方面卻有很多領事館設於香港, 與港府日常接觸頻繁, 但日常接觸不一定是外交的議題, 為免過界, 一旦涉及外交事務, 就需要中央出手向特區政府發指令了。譬如「脫北」事件或Edward Snowden事件, 中央都沒有跳出來講甚, 表面上只是港府處理, 其實就應該有中央指令。學者把焦點放在外交裏, 認為若指令是全面的就有違一兩制精神。

      廣義看48(8)就應該審視這一條的前置條款「就本法規定」這幾個字, 《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不少行政方面的規定, 我之前舉了任命主要官員需「報請」(to report)中央就是《基本法》的規定的例子。某程度看是「干涉」特區事務, 但那是《基本法》訂明的, 憲法所訂。所以我覺得教授狹指外交的看法屬狹意詮釋。中央當然不能事無大少都對特區發出指令, 因為48(8)局限於「本法規定」, 不是《基本法》規定的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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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當然有不同詮釋。如何詮釋才是正確真係你有你講、佢有佢講,不然就see you in court. 今時今日香港很多爭議,外國的情況如何?爭議的論証水平是否好一些?

      什麼是「中央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標少的例子,我覺得向中央報請,中央係接收方,很難想像為何作為接收方recipient of rights and benefits,中央有權下指令授權特首去執行些什麼, 除了去行使權力要求obligors 去履行責任外。因此,我覺得48(8)主要係針對中央在基本法中的責任obligations,而授權特首去代為履行. 那是中央在基本法中有什麼責任可能要授權特首去履行,還是外交方面為主。我傾向狹義的詮釋。 Terry
      PS 不要見怪我死唔斷氣地嘗試請出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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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只是即興式回應, 完全無research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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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023/55815549

    很多法律界人士出嚟護中央航。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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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位莊老哥真是

      火上心頭難消恨,
      誓把奸邪來手刃。
      司法覆核官司敗,
      提請人大轉乾坤。

      如果這件案法庭判決時不去對《基本法》釋義, 只談法例第11章及立法會主席的權力及法庭一貫盡量不介入立法會事務, 判決是純特區內部事務, 怎去invoke第158條釋法? 總是舞弄人大釋法這尚方寶劍, 而不去講這劍在何時才可出鞘。尚方寶劍出鞘, 殺人一百, 自傷五十。可憐那兩個蠢貨, 殺不到敵, 自傷一百, 還在自鳴得意, 孤芳自賞。劣幣驅逐良幣(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這兩位連劣幣也不是, 只是偽鈔。那麼誰是劣幣? 各自表述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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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議你睇少的毒媒報導,多睇有害無益。看姚國建的有關論文 ( 雙軌制釋法模式下基本法解釋方法的衝突及其消彌 ) :

      http://www6.cityu.edu.hk/slw/lib/doc/RCCL/4-WorkingPaper-YaoGuoJia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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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了3分鐘走讀了姚教授的宏文, 看下他的methodology. 我不是挑骨頭, 這篇文要認真花時間去啃, 姚教授引用吳嘉玲居權釋法案, 寫錯了「刘嘉玲」, 希望有人告訴他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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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ry:也建議你睇少的毒媒報導,多睇有害無益。何不花 HK$88 買本書看看有關人大釋法的問題探究,好過睇泛民政棍亂噏。< 基本法釋法問題探究 — 從法理學角度剖析,作者:白晟,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

      http://publish.commercialpress.com.hk/b5_book_detail.php?id=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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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看百家爭鳴, 思想才不窒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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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我很不喜歡看簡體字, 留言那種長度還可以, 論文和書就使我昏昏入睡, 城大搞這《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研究論文系列》, 有無人認真睇架? 尤其是梁美芬教授, 「刘嘉玲」這錯也看不到? 終審法院案例名字最近旁的只有「劉嘉宜」神父的孿童上訴, 「吳嘉玲」案這麼出名, 不用眼利也看到錯處。Well, 劉嘉玲也很出名, 確實好睇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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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簡體字沒有什麼不好,有些人本來討厭學中文,但因為簡體字筆劃簡單,最後愛上了!

      Kim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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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宣誓風波】港府評攔截梁游宣誓勝算高 原來靠雙重入稟買保險?對於會否觸發人大釋法,陳弘毅認為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法第104條,的確關乎中央與香港關係,符合釋法條件,但要留待終審法院衡量這是否本地法律不能處理的範疇,才會考慮提請人大釋法。

      http://www.hk01.com/%E6%B8%AF%E8%81%9E/49837/-%E5%AE%A3%E8%AA%93%E9%A2%A8%E6%B3%A2-%E6%B8%AF%E5%BA%9C%E8%A9%95%E6%94%94%E6%88%AA%E6%A2%81%E6%B8%B8%E5%AE%A3%E8%AA%93%E5%8B%9D%E7%AE%97%E9%AB%98-%E5%8E%9F%E4%BE%86%E9%9D%A0%E9%9B%99%E9%87%8D%E5%85%A5%E7%A8%9F%E8%B2%B7%E4%BF%9D%E9%9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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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28《議事規則》訂定下列條文,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議員就職時須宣誓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一致:

      (a)第1條規定,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讀立法會誓言(或誓詞),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舉行立法會全體議員換屆選舉後,以前已宣讀該誓言(或誓詞)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再次宣誓;及

      (b)第12(1)條規定,立法會誓言須在當屆任期首次會議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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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作出立法會誓言
      3.25《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曾裁定該條文中"依法"的含義是指"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香港法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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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該權力亦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授權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曾四度解釋《基本法》的條文。首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或由人大常委會自行提出,以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訂的權力,而第四次卻是由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2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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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屬香港憲法制度的一部分。該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賦予的解釋權是全面及不受限制的,其行使並不受《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約束或限制。因此,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沒有亦不會有損香港的司法獨立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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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終審法院的終審權與屬於人大常委會的最終解釋權有別。終審權屬香港法院所有,因此所有案件應在香港審結。中央亦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但這無損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的權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並不受《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約束或限制。有鑒於此,人大常委會所作的任何解釋均不會削弱終審法院的地位。這只會反映《基本法》所明確規定終審法院及人大常委會分別擔當的角色。香港既沒有最終解釋權,因此亦無所謂該權力被剝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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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三權分立】邵善波︰行政和立法如出現違法的情況,便由司法機關裁決,這是香港政制的本義
      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近日在報章撰文,指香港的政治制度「不是三權分立,從來不是,現在也不是」。
      邵善波引用美國為例,指美國三權也非完全分立,如總統就對立法機關的決定擁有否決權,而立法機關又有推翻否決的機制,關鍵在於「三權分立」應用在一個主權國家的單元上。他強調:「香港的政治制度, 並不是『三權分立』,司法權獨立,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散於行政與立法兩個獨立的部門。兩個部門都要按法律行事,如出現違法的情况,便應由獨立的司法機關作出裁決。這就是我們制度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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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立法會條例 cap542 / 第73條寫明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1) 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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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中小企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亦認為,香港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及合作,不是三權分立。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議員不可凌駕法律。政府入稟法庭作司法覆核申請,是彰顯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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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法庭仍要考慮雙方理據,排期在 3/11 開庭聆訊,現未知誰勝誰負,個波暫時踢返去立會,個人認為立會主席無先例可援,理應用他的政治智慧和權力作適當的判斷,押後為梁游宣誓,等候裁決,理由正如 "七警" 在等候受審,未有裁決結果都要立即調離前線做文職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政府分兩案入稟,理據相似,目的不同 ( Re:香港 01 )
      特區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於本周早前的入稟,分別以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即編號以HCAL方式,申請司法覆核,另一個則以高院雜項,即編號HCMP形式入稟。

      表面看,兩項入禀看似沒分別,因為其所依賴的法理依據十分相似,主要就《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但實際上,這兩案卻是有着不同的目的。在司法覆核的申請中,主要是針對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決定准許游、梁二人再作宣誓議式,主要是質疑立法會主席的權限;而以雜項入稟的案件,則主要求法庭就該兩法例考慮,究竟現行法例,是否足以取消該兩名候任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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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如果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已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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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匿名9.59 兄,水果報的立場很清淅,會嘩眾取寵,但不可否認的是有很多東西其他報章不會報導,我不會說這是什麼毒媒。反正所有嘢都要靠自己去分析理解。 姚教授的研究文章,我覺得寫得亂,很粗疏、長氣,為噏而噏出來28頁來。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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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樓上有師兄説簡體字沒什麽不好。 可讀容若 簡化字尋根揭底, 這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讀的書。

      http://app4.rthk.hk/culture/9thbookprize/popup/book.php?id=168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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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泛民普遍認為立法會主席行使權力為議員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務問題。政府申請司法覆核,是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立法會議員宣誓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即使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會亦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才是真的破壞香港制度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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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泛民一派一面幫新移民留港拎福利, 另一方面幫港獨,

    新移民馬鹿也不知協助了多少新移民, 又要罵港府,要搗亂香港,又罵支那, 又支持港獨, 幫新移民, 又要獨立歸英.........幾乎以為他們是精神分裂!

    要真正本土香港人怎樣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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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政治光譜中, 泛民和本民是兩個不同派系, 從新東補選已經說明現在香港政治環境係分成三個大板塊, 建制/泛民/本土, 而泛民中大部份屬於大中華, 而本土多傾向不同程度的獨立主張, 故並無所謂精神分裂之說.
      而協助新移民最多的是建制及傳統泛民, 從之前肖友懷事件可以看出, 走出來反對的都是本土派, 而協助肖友懷的卻是建制及現在的施麗珊(施麗珊早年和何喜華、蔡耀昌促聯合國保障港新移民).
      若是真正本土人, 應好好了解香港現在的社會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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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公屋的舔共狗而已. 呵呵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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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你好, 其實我是受害人男友,亦是案中報案者,對於這件案件非常氣憤同不滿。有很多疑問
    1. 如何證明被告施藥, 如果佢死都唔認
    2. 陰道有精液, 點解證明唔到 penetration,印度都有案例係可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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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好,我是受害人男友, 就此事我感到十分不憤和不公義,還望能在這裡尋求法律意見
    1.如何證明被告落藥,被告堅決否認
    2.陰道有精液都證明不到penetration?!印度有案例可以入罪
    3. 現在這情況能否運用私人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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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好, 不宜公開討論。我是在制度裏工作過的人, 所以看到報導就即時有反應, 亦花了不少時間看案例寫這一篇, 目的不是公審, 畢竟我掌握的證據只是看報導而來。證明落藥最直接當然是被告承認, 間接就靠推論, 譬如在酒杯及受害人的血液及現場搜到精神科藥物。我不清楚實際證據及有沒把這些呈堂。報導講是下陰有精液, 沒有講是陰道內。已不能以同樣證據私人刑事起訴, 有違法律原則。我可以做的就是寫了這篇評論, 抱歉。我只是一個普通市民的身份, 能力有限。你還需要談就私下寫電郵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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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現在只能就刑罰上做文章 一案不可兩審. 這是原則. double jeopardy.

      只不過你可以放心, 上訴庭差不多一定會以監禁來代替社會服務令.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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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取得監控/ 人證 證明受害人進入飛鏢場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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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見上面支畜港豬群醜亂舞的, 窮凶極惡地爲個獨裁恐怖組織護航的, 誓要奪走兩位以幾萬選票支持議員的席位. 劣等族群,劣等族群.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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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班港獨燒左部的士, 你地重窮凶極惡地爲個獨裁恐怖組織護航的, ---轉

      涉旺暴燒的士男子明年受審 : 一名技術員涉嫌於旺角暴亂當晚,在相關地段燒毀一輛的士,被控「暴動」及「縱火」兩罪。 .馬鹿又去幫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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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老大, 別忘記這兩人先做蠢事, 行為不智, 你也要教訓他們。雖然你無需主持公道, 罵誰都可以, 但何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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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大: 我自認沒資格教訓他倆, 1) 我不認識他們 2)選舉時候我沒投他們的票 3)之前反而說了不少對青政的負面評語 4) 現在就"支那"誓言是否睿智 下定論尚屬過早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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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老大,

      錯錯錯! 現代政治是甚麼? 就是權力的對奕, 搞政治要用盡古惑奸狡方法去騙市民相信他們做對大家好的事, 不論建制、泛民、本土、港獨都說他們在為人民求福祉, 所以做議員就要盡量爭取市民支持, at least自己的選民支持。這兩個蠢蛋罵支那, 就連原本投票給他們的人心中都有條刺。如果兩個蠢蛋只罵共產黨反而好地地, 因為共產黨也罵共產黨, 共產黨也拉共產黨, 你罵共產黨, 自以為好的共產黨當你罵壞共產黨, 壞共產黨反正都被自己友罵, 再被外人罵都無所謂, 最緊要搵到錢。全球華人除了兩個蠢蛋, 加一兩萬支那罵支那的人, 再加你馬老大, 也只是十幾億人的零頭,得罪全球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的華人, 就只是貪口爽, 學乜人出嚟行古惑做政治騙子? 你唔識佢都要鬧佢無腦喇! 我都話我看策略不看立場, 咁蠢就應該好似我咁寫無錢賺嘅blog, 唔好去呃十幾萬一個月。你都唔識啲匿名, 咪一樣狠狠地鬧, 做乜唔鬧這兩隻蠢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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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請教一下:陳維安監誓時,以某議員展示某些物品令他相信該議員並不明白誓辭內容,遂宣佈無權為其監誓。陳維安這樣做合理嗎?還是只要議員在宣誓時完整、正確地讀出法定誓辭內容就已符合法例要求?

    另,如果監誓人認為某人在宣誓的態度不真誠,是否就可以不接納他的宣誓?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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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一個common sense的問題。證人穿小丑裝上庭, 宣誓照足誓辭來讀, 你覺得可以嗎?有案例這種人給法官罵走, 回家換衫再上庭。法例有那一條說穿牛記笠記不能上庭? 道理就是一樣。在莊嚴的場合, 就要有莊重的態度。也有試過女律師穿胸口很闊及稍低的衣服上庭, 法官坐上面, 女律師曲身或躹躬就一覽無遺, 也給法官罵走, 也是同一道理。陳維安所用理由不知所謂, 我就會話你的態度不莊重認真, 不准宣誓或宣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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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指教。這樣說非常合理。今日八卦找往日議員就職宣誓的片段看,約略知道界線在哪,就是不明白陳維安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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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有不明處、懇請指點。撇開立法局議員有直接利害衝突不算,仍有不少香港人指斥梁游二人用「支那」一詞是辱華、群情洶湧;真心嗰句,小弟只知這詞是日本人辱罵中國人專用,但已是七十年前的用語!自己聽落全無感覺、遑論羞辱;況且,梁游二人同是華人,除非證明他倆是漢奸,否則如何辱華?再者,小弟最近始知Japs是辱日用語,犬女成日話鍾意食Japs food,雖無此心、被駡辱日則不知如何辯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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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此心而侮辱了就要改正, 有侮辱的心而用侮辱的詞反而不會無辜。有時這些貶義的話隨歷史及認受性改變而變成淡化了或不含侮辱的語言都未定。譬如「鬼佬」, 有些老外聽了這叫法完全不覺得被侮辱。有一次我在紐西蘭行山, 去到一個大瀑布處有些人走了入去全身弄濕, 我沒有跟隨只在旁邊觀看。有個老外從水中出來走向我同我講:You must have thought we are 黐綫鬼佬? 我有點驚訝在那地方竟然也有識廣東話自稱鬼佬的人, 於是傾起來, 原來他是西澳的QC曾經在香港工作, 我們還有共通的朋友, 誰又做了官誰又轉了位等等。這位老哥好明顯就不覺得「鬼佬」是貶義詞, 香港人就算這樣講也未必存侮辱的心, 但我一般都小心以免得罪人。我想Jap也未必一定是侮辱或貶斥的字眼, 譬如Jap pumpkin日本種南瓜, 就是這樣叫的。

      支那這兩個字我相信侮辱性從未淡化過, 如果沒有足夠的侮辱那兩位新貴都不會在宣誓時用而推諉為口音/英文發音問題等。至於你沒有感覺這一點我不能評論, 我不會把感覺加諸你身上。等如有些人在交談中互相罵娘也快快樂樂罵得很認真和開心, 那是個人選擇。香港有些人當香港人是人類學中的新人種, 他們否認跟中國人是同宗同源, 他們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所以把大陸人一概叫支那。我沒有智慧去理解這種分法的可行性。有些人可能生於大陸, 然後移居香港, 忽然之間脫胎換骨, 吃了支那豬的奶長大, 就可以脫離關係了。坦白講我不想花時間去理解, 因為我知道我怎樣都理解唔到。你不能說兩位新貴是漢奸, 他們一定否認, 他們極其量說自己是港奸, 這界綫劃得很清。群情洶湧, 恐怕不只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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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己柒走去認柒左,然後話下次唔敢做,都會有人原諒佢地無知,年青...
      又或者佢地承認自己講過既說話,大大聲話自己係法西斯主義,同特朗普一樣支持種族仇恨,佢地都會有人支持...
      但柒左,又唔認不特止,仲要推諉為口音/英文發音問題之餘仲要大大聲話自己無錯.呢樣野才是最乞人憎.敢做唔敢認,令果班法西斯主義者失望.賴呢樣賴果樣,令到想原諒佢地既人失望,因為呢兩位人兄當左呢班人係傻既...
      如今搞到四方樹敵,同黃教主一樣,除了用一個"蠢"字來形容兩位都無其他字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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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謝謝費神回答。"支那這兩個字我相信侮辱性從未淡化過",唔明。你舉"鬼佬"為例正好說明了,有些帶侮辱的詞彙除了日漸淡化外、受眾的反應也很重要(自稱黐線鬼佬!);「支那」這個詞除了在抗日漫畫書(讀小學時)見過以外,真係幾十年未見過、未聽過(更未用過),是故有些遑惑:究竟是自己對中國人身份不敏感、抑或身處的時空異於群情洶湧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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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雖然現在日本政府似乎不再介意“Japan”這個譯法﹐不過十分介意外國人稱自己為 “Japs”和 “Nips”。在日本的「放送禁止用語」中﹐“Japs”和 “Nips”跟「支那」一樣﹐被視作「特定の国、人、人種に対する侮蔑語」。//
      https://jonathanovsky.wordpress.com/2014/07/29/%E8%A9%95%E7%B7%B4%E4%B9%99%E9%8C%9A%E5%86%8D%E8%AB%96%E3%80%8C%E6%94%AF%E9%82%A3%E3%8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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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024/bkn-20161024150613097-1024_00822_001.html

    食署硬心腸! 阿婆倒水落渠遭票控當街痛哭

    灣仔盧押道垃圾站,今晨9時許,一名姓周(71歲)外判女清潔工倒水落坑渠,適時一名姓蔡食環署職員行經發現,擬對婆婆作出票控。

    周婆婆接受東網記者訪問時指,今朝早在盧押道垃圾站對開,看到地下有少許垃圾,於是「一盤清水倒落去」,有食環署職員目睹票控她,她不斷哀求職員放過她,又指:「嚇到我騰騰震,又話要身份證同地址」,惟對方稱「無得傾」,有熱心市民經過,拿走周婆婆的傳票,聲稱會幫婆婆交錢。

    碧瑤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發言人表示,已向負責的區域經理了解事件,得悉涉事女工倒向渠邊的是清水,公司正了解相關的法例規定,暫不方便評論食環署的做法。他又指,如食環署仍票控,公司將會負責有關的罰款。

    標少怎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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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71歲清潔工周婆婆今早在灣仔被指倒水落坑渠,被食環署職員票控,途人替婆婆不值,婆婆的上司及同事更齊聲指摘食環署職員「無理!不公!」

    周婆婆的姓葉上司表示,明白食環署職員有其職責,但票控婆婆前應該要解釋清楚,而非只「一味地抄」!他謂:「食環署職員無正式指引,「到底咩水可以倒?咩水唔可以倒?」認為職員應先向婆婆解釋清楚,再作口頭警告,若然再犯才以票控處理。他表示,原以為因為婆婆唔識字,職員先會蝦婆婆無文化,唔解釋婆婆聽。豈料,他要求食環署職員清楚解釋時,卻依然不果,深感食環署無理!他更直言:「錢唔係問題,我哋畀...罰錢唔緊要,但係要解釋我知發生咩事,千五蚊唔係大數目,唔係小數目,但你哋要清楚解釋!」

    而婆婆的同事葉太表示,食環署職員「大細超」,她眼見有人在旁洗玻璃杯,卻未被票控,反而婆婆見地面污穢,倒清水沖洗,卻慘被票控。葉太指婆婆家境不好,婆婆的兒子和媳婦均坐輪椅,家中尚有三名求學的孫兒,所以雖拎綜援,但仍要靠婆婆經濟支持,若票控婆婆會「好無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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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婆婆當時倒了約一桶水桶的清水入坑渠,途人曾要求檢控婆婆的食環署人員解釋執法理據及出示職員證,但被拒絕:「佢只係話清水都唔倒得,佢有例(法例)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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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閻王易見, 小鬼難纏, 一知半解, 手執公權, 阿婆當殃, 無語問天, 香港風情, 使人發癲, 問我標少, 告老歸田。

      告乜? 大概係這條:

      章:

      228 PDF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不過, 點解要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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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發起捐錢畀阿婆, 可否有人set up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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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已經有熱心腸回收店東主會代付罰款

      在盧押道從事回收業務的Benny稱,婆婆一直在附近清潔街道,Benny與食環人員理論,純粹覺得事件不合理,而並非袒護婆婆:「我哋做回收倒嘅水仲多個婆婆,又唔檢控我哋?係咪恰啊婆?」

      由市民Benny Wong放上facebook後惹極大迴響,不少網民狠批食環硬心腸。直擊事件的Benny向東網稱,他與一名女同事已先將定額罰款通知書拿走,現正草擬信件予食環署要求撤控,若食環堅持檢控,他們將代婆婆繳交$1500罰款

      儘管婆婆放低長者尊嚴,當街聲淚俱下哀求,依然難逃票控,事件引起目擊街坊及途人不滿,直斥食署職員無情心腸硬。事後,婆婆憶述事發經過時,雙眼依然喊到腫,口震震地說:「我唔知唔倒得呀...今次見過鬼怕黑囉,下次唔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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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www.hk01.com/港聞/50372/-票控清潔工爭議-食環-婆婆倒污水被投訴-律師-倒水屬拋垃圾

      係倒清水落地。

      http://www.hk01.com/港聞/50372/-票控清潔工爭議-食環-婆婆倒污水被投訴-律師-倒水屬拋垃圾

      律師話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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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點解要吿? 點解唔吿?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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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認為要罰,唔好講法律不外乎人情
      以現在既資訊傳播,只會令人有樣學樣

      婆婆身為外判工,公司正路係要婆婆自己食番罰款
      不過值得同情既係即使身為律師,都唔可能背得晒所有法律規矩,呢個係人之常情,更何況係自己幾乎唔可能做既一D行為,例如倒水落坑渠,一般人正常情況下唔會做
      但清潔公司應該要明白呢D法律規矩同埋教導旗下員工
      所以食環職員係應該票控其公司,不過公司會唔會內部清算落婆婆度就不得而知了

      唉,發明外判制度既......真係罪大惡極,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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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到月尾啦,每月告票quota 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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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咁香港點定義垃圾?
      法律界又點定義垃圾?
      唔係垃圾做咩要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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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果清水污水都是廢物, 我覺得某處骯髒或者有嘔吐物, 倒清水去洗就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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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但倒清水呢一個係選擇性行為

      倒清水落渠或者令條渠無影響

      但如果清水混合了你所謂的骯髒或者嘔吐物沖左落渠對條渠有影響呢?

      阿婆呢個身份值得同情,但唔代表唔犯左法規唔駛處理

      如果得過且過,咁好多公司寧願請呢D老齡人士去做呢D輕犯法而又幫到自己公司減成本既行為囉

      因為有輿論支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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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狗在街上小便,

    在香港唔執屎可被定額罰款$1500, 但狗尿呢, 就算在『街道』和『公眾地方』不清理, 也不會受檢控.

    章: 132BK 標題: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憲報編號: L.N. 320 of 1999
    條: 13 條文標題: 防止犬隻糞便或尿液弄污街道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負責看管任何犬隻的人,不得容許該犬隻─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小便,

    規管狗尿方面, 是沒有包括"街道、公眾地方"

    但作為狗主, 一定會用大量清水沖淡狗尿, 同時, 食環署職員, 或者任何執法人員例如警察, 是不可以因用清水沖尿而票控的.

    根據香港法例, 狗隻在街道或者公眾地方小便, 用清水沖狗尿, 係回應食環署呼籲叫狗主帶清水放狗沖狗尿

    根據食環署《愛犬外出方便, 放狗人士清理有責》宣傳海報建議 : ~~

    ↓『放狗要帶備足夠紙張, 以便將狗隻糞便妥為包好, 再放進狗糞收集箱. 另外亦應帶備足夠清水, 把被弄污的地方清潔妥當.』

    以清水沖尿是狗主的責任, 但不是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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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指教。這樣說非常合理。但按132BK

      章: 132BK 標題: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憲報編號: L.N. 320 of 1999
      條: 13 條文標題: 防止犬隻糞便或尿液弄污街道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負責看管任何犬隻的人,不得容許該犬隻─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小便,

      規管狗尿方面, 是沒有包括"街道、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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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點解講到狗尿狗屎? 同呀婆單嘢有關?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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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清潔大小便後不會被票控的原因係132BK, 13(3) 條。


      (3) 如犬隻─
      (a) 在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大便;或
      (b) 在建築物的公用地部分小便,
      而負責看管該犬隻的人在離開有關糞便或尿液的所在地點前,先行將有關糞便或尿液清除並清潔該地方,則並不違反本條的規定。 (1977年第317號法律公告)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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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樣係會倒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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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標少 已經sd去你gmail, 請查找,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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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棄掉的清水是否垃圾/棄物。

      「而根據罰款單所述,廢物內容是一桶水,而非污水,內容十分含糊,實難以服眾。另外,據在場人士表示,食環署職員曾指婆婆就算倒清水亦屬違法,此説法實令公眾質疑處方的執法」

      http://www.singpao.com.hk/index.php?fi=news1&id=7652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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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f you compare S.4 Cap 228 I cited above, you can see Cap 132BK was stipulated to modernize the former. Clean water was never used in both ordinances to create any violation. When referring to Littering Offence, the law use "litter" or "waste". In the entire context even if one regards water as "waste", it should be filthy water instead of clean one. Supposing the dog shits the street and the owner uses a plastic bag to pick it up and then pour water from a bottle to clean it further, he would commit the offence for pouring clean water to clean the spot. It would be absu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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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道理,但可否有另一可能的看法。

      228 章第4條指nuisance and miscellaneous offences, 所以該條指污水、臭嘢,而不包清水亦合理。

      132BK 第4(1) 用litter or waste. 但不要的清水不就是waste嗎。 Waste 不一定要汚。不然的話, 樓上向街潑清水就不中第4(2)條。

      用清水去清洗狗尿㑹否違132BK第4條?唔知可否說13(3) 許容清潔狗尿, 這意味著用清水去洗狗尿不違反132BK.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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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erry,

      當你講4(2)時, 你已假設了waste包括水, 繼而包括清水, 那一條也可以指丟垃圾落街。如果你擁一桶水去waste collection centre, 我睇你可以點樣畀佢col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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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我是先把不要的清水當作waste 定義之內,再看看這是用到其他條文的情況。
      確實困擾 。不要的銀紙、不要的古董家具,是否都不是waste, 跟不要的清水的分別在哪...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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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趣但不好答, 別忘記檢控也有酌惰權。很久以前有一次有警員抄交通違例車輛的牌, 司機跟警員理論, 氣憤之下把車牌掉落地, 幫辦打來問我告埋佢亂拋垃圾好唔好, 我話放過條友喇, 車牌本身不是垃圾, 好明顯佢表達不滿, 不要下下都告人。有些事情以「人」性來處理, 無必要一定要告這個告那個, 要考慮公眾利益。Prosecutorial discretion同public interest, 不是低層次的公僕有權和懂分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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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趣的,多些不同睇法,希望討論出有什麼思考上的盲點!

      所以我傾向從法例上詮譯,不要的東西包括不要的清水、不要的古董等都是垃圾、棄物。 但倒清水去沖狗尿或洗地我覺得不是棄物,倒水的目的係去清潔,倒出去的水雖不能收回,但不代表自己不要或棄掉。這是水的本質及功能。

      當然可能技術上違規,不代表要被票控。這是法外情了。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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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湯大狀真係失去了持平的能力。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pplement/columnist/古德明/art/20161025/19810921

    看不同主席不讓雨位宣誓的理據。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25/19811272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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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又唔覺佢唔持平
      不過佢竟然講當年安排錯,順便認埋當年自己無反對佢再宣誓都係做錯左咪算囉
      (不過我無聽到該節目,是咪支吾以對支開話題就唔知啦,對蘋果唔會全信)

      而蘋果引用陳文敏同梁家傑,真係得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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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掟杯,經審訊後上周三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裁判官今判黃毓民入獄兩星期,獲准以現金5,000保釋等候上訴。

    散庭後,旁聽公眾一度鼓躁,此起彼落地叫喊「政治檢控可恥」,「冚家鏟,正仆街,死全家」、「打倒臭X」及「狗官,要還㗎!冚家鏟,落地獄。」,而裁判官當時已步入辦公室。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刑中指,被告是公眾人物,案發時掟杯行為是暴力亦不文明,認為此風不可長,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他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在參考陳德章掟雞蛋案例後,認為掟杯較掟雞蛋嚴重,即使表達訴求亦不應涉及暴力,法庭不應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惟考慮到被告並非預先帶備水杯到場,事件亦沒傷及他人,所以將3星期的刑期扣減至2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官早前在裁決時指,證人特首梁振英作供合理,有說服力,是老實作供,又指被告黃毓民口供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朱並指掟杯明顯是非法武力行為,杯是硬物,可令人受傷,碎片亦可割傷他人,被告一定了解自己行為不合理,屬蓄意令梁振英憂慮自己會受即時及非法武力侵犯,故構成普通襲擊,朱更指被告不顧危險繼續行事,罔顧後果而掟杯,目標是梁振英,是喪失文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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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rimary school chiks 毓民 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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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到底定罪基礎係蓄意(intentional)定罔顧後果(reck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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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懶自己唔去揾答案, 自己睇判辭喇:

      「134. 法庭認為被告是蓄意令第一證人憂慮自己會當場遭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縱使被告並非蓄意令第一證人憂慮自己會當場遭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被告也是魯莽或罔顧第一證人是否如此憂慮,也屬普通襲擊。魯莽或罔顧在法律上之定義,法庭參考過案例Sin Kam Wah and HKSAR[9],在本案是指被告人意識他即將作出的行為,會令證人,在本案即第一證人,憂慮自己當場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但被告仍不顧危險繼續行事。法庭認為被告「掟」杯是以第一證人為目標。被告在「掟」出水杯之前必然意識到,他即將作出的行為,是非法的武力行為,是不合理的行為,是會令第一證人憂慮自己會當場受到即時及非法武力的侵犯,但被告人在所不計,罔顧後果而繼續將杯「掟」向第一證人。法律上,被告便是魯莽地、罔顧第一證人是否憂慮自己會當場遭受即時及非法武力的侵犯,這種行為,也構成普通襲擊。」

      第一槍打出去叫蓄意, 再補一槍叫魯莽, 咁咪瓜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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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ig brother: I'd venture to predict that 教主 will have to do time over this.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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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am sorry to say, let me think, is it the American saying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The equivalent of the local's 食得鹹魚抵得渴。He is so confident in front of the limelight of his eventual success in his appeal.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is impending. I see nothing wrong with the sentence though a non custodial one is equally just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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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戰狼泰拳健體中心鹹濕淫賤62歲拳師鄧天佑承認三項非禮罪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025/55823716

    62歲拳師聲稱對12歲的女徒弟過份投入致超越了界限,三度藉詞為對方按摩「推淋巴」而脫光女徒弟的衣服非禮,其中包括用手掌在對方的胸部打圈,又觸及其陰唇,聲稱「呢個位都會有淋巴」。拳師並曾whatsApp女徒弟稱呼她為「BB」,傳送「I Love you BB」、「做我的女人」等字句。

    已有同居女友的拳師鄧天佑,於戰狼泰拳健體中心任教,他原被控五項非禮罪,今於區院承認其中三項罪名。辯方指被告曾患前列腺腫瘤,現已痊癒,惟後來被驗出心律不正需長期接受治療,及後又發現左腳腳腕有碎骨需接受手術,現靠拐杖協助走路。而在控方宣讀案情期間,被告曾稱心痛,法庭一度押後讓他服藥。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28日,以等候被告心理報告以及女童創傷報告判刑,而在考慮被告健康狀況後批准他繼續擔保候判。

    去年5月被告首次藉口事主淋巴阻塞而為事主按摩,至第三次按摩時將事主的衣衫除去侵犯,至第五次按摩時,被告談及性話題,以及男女性器官,事主感到嘔心叫停被告,叫他「不要咁變態」。被告曾向事主傳上whatsApp短訊,稱呼事主為「BB」,指「I Love you BB」、「我要妳知道我的能耐和令妳有滿足感和前所未有的快感更要妳成材做我的女人」。事主後來向學校社工提起事件而揭發。被告被捕後承認喜歡事主,稱是戀人間的愛情。
    ___________

    戰狼泰拳健體中心鹹濕淫賤62歲拳師鄧天佑會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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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誠實可靠——是法律界慣用語嗎?
    <裁判官在分析了X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X方證人是誠實可靠>
    憑一個人幾小時或幾日的口供,就認為他誠實可靠,是語文問題還是真的天真?
    為何不說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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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為何不說<證人口供合情可信>便够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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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信不等如可靠, 譬如一個絾實的人搞錯了事實, 他無講大話, 但證供不可靠。有些是magic words, 唔講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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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信你,皆因你誠實可靠!haha!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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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uddy, veracity is th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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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erhaps it is your badge.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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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turned it in umpteen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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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馬鹿,梁游一事,可否仿效梁振英,向法庭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禁止梁游進入議事廳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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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申请 问题是理据够强能获批嘛

      费用我可以告诉你, 找10年PQE的大状, 连同律师费用. 大约 15万到20万

      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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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法庭已拒絕梁振英的禁制令申請,梁游現時仍是候任議員身份,立會主席有權管理及裁決會內事務,但有權剝奪游梁政治權利嗎?衡平法原則下,梁游憲法賦予的權利的失喪,能補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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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拒絕梁游宣誓,客觀效果是否已超越主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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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理上好難講得通,因爲依家主席係唔俾佢地再宣誓,而唔係完全唔俾佢地宣誓。而主席當然有權決定是否行駛酌情權,俾佢宣多次。

      而依家就算俾佢地在法院申請到禁制令,禁止主席延遲佢地宣誓都好,建制派絕對有能力次次流會,等佢地連宣誓既機會都冇。唔通非建制可以在法院申請禁制立法會流會?

      所以依家主導權在建制手上,兩位青年人只好睇住被玩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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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那兩位算是自己玩死自己。
      不過,即使無法宣誓,以候任議員身份,每月十萬依然袋袋平安。
      唔洗做就有錢收,坐唔坐正佢哋唔會介意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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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跪低-不是梁君彥唯一出路/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處理議員宣誓問題,跪低,並非唯一出路。

    議員宣誓風波,有兩個關鍵問題。《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依之法,是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第21(b)條訂明宣誓者不遵從的後果:「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誰有權裁定梁頌恆和游蕙楨「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一定是立法會主席。在本屆立法會首次大會,負責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不會即場裁定梁游二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甚至宣布「取消其就任資格」,因為他無權這樣做,他只會說:「我無權為你監誓。」

    梁頌恆和游蕙楨是民選議員,分別得到37,997票和20,643票授權進入議會,不可能輕易由一名受薪秘書長否定二人宣誓就任議員的合法性。

    安排議員第二次機會宣誓,有先例可援,上屆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認為黃毓民議員首次宣誓有問題,於是在第二次大會安排他再宣誓。剝奪議員第二次宣誓機會,是違反議會傳統,亦不符公眾合理期望。

    第二個關鍵問題是:議員再次宣誓時,假設主席裁定其「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他是否有權進一步禠奪其議員資格?

    沒那麼簡單。首先,《立法會條例》第13條列明,「除非當選議員者在憲報刊登其當選公告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立法會秘書不接受議員席位,否則該人須被視為已接受席位。」這意味梁游二人即使一直未能完成宣誓,無損其議員身分,只會喪失出席立法會會議和表決等權利。在英國,新芬黨民選議員多年來拒絕宣誓效忠英女皇,未能履行議員職務,但保留議員身分。

    《基本法》第79條列明的7種情況,立法會主席才有權宣告一名議員喪失資格,例如,議員「行為不檢」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梁君彥如果認為議員再宣誓時「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屬於「行為不檢」,可以交付大會定奪有關議員的去留。

    梁君彥無必要、亦無權揹起剝奪兩名民選議員就任的資格,斷送個人和立法會名聲。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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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維安在立法會主席未選出前監誓, 這監誓由之後選出的主席確認, 主席既然有權裁決, 即是同樣有權確認陳維安不接受部份議員宣誓的方式, 繼而確認是「忽略」作出宣誓而不予第二次機會?

      我這問題不是我的立場, 而是針對上面引文頭3段的講法的counter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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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英文版11 章第21 條
      Any person who declines or neglects to take an oath duly requested which he is required to take by this Part, shall- (Amended 123 of 1997 s. 16)

      (a) if he has already entered on his office, vacate it, and
      (b) if he has not entered on his office, be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on it.

      看來declines to take an oath 帶有主動性,neglects to take an oath 忽略是包括omission 如充耳不聞,沒說不作宣誓,但又沒有宣誓。兩位年青人的行動是否視為「忽略」作出宣誓? 就算係,但為何前主席又可以讓以前的議員作第二次宣誓呢。

      此外,政府修改文件要求法院頒令兩位議員的職位懸空,係指(a)的情況,先前政府的法院文件只包括(b)的情況, 可見政府對兩位是否has entered on their office 都有一些不確定看法。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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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文章下半部份很怪,完全忽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哄騙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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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當選之後唔宣誓,或宣誓時明顯亂UP.之後有需要拉布既時候引21條舉手要求宣誓,但又不停亂UP,此即變相拉布專員.咁又是否合理?
      以前已經講過,今日泛民要玩拉布既話,將來建制亦會有拉布既一日.個個抱住輸打贏要既思維玩民主遊戲,係唔會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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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e 自己:咪住,法例係咪咁解讀,「就算有個議員明確地拒絕宣誓,都要跟返《立法會條例》15條1e嘅程序去取消個議員嘅資格」?

      Re 匿名:你仲混亂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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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有無人知道「要求頒令梁游的議席懸空」係搞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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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估應該系褫奪左兩個民選議員後 由得議席丟空
      連補選都唔補
      系單議席單票制下
      補選都系泛民或本土羸面大
      到時政府搞完大龍鳳. 駛完橫手一大輪後
      一樣選番愛國愛港陣營出黎
      咁親共漢奸陣營咪咪好丟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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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會 disqualify 兩位議員,然後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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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懸空應該是廢除了功能但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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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立法會條例》第15條有「⋯⋯席位⋯⋯懸空」字眼,其含意是「有關議席將依法進行補選」。

      若是這樣就清楚易明了。

      政府修改入稟狀,要求法庭就梁游宣誓時的具體行為作出事實裁斷,判斷是否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忽略或拒絕宣誓」;若是,則根據該條要求法庭宣佈取消梁游的議員資格(此即「令議席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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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台辦發言人日前出稿,將兩名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定性為港獨分子,並直斥二人與頑固台獨分子勾結,妄圖分裂國家。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二人的言行明顯推動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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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法會條例》第35條
      (1) 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立法會條例》第36條
      (1) 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以下情況而不得在其他情況下,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a) 在立法會秘書根據第35條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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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本不會懸空, 所以不用補選, 有空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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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好呀,期待!再請教一下,法律上,點先算係「拒絕」和「忽略」作出一項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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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法庭的判法,偶爾實在令人極度心痛和憤怒。

    曾經見過一件風化案,判官亂來,女童的祖母聽罷後站起來,哽咽地說 :“法官,我要問你,如果o個個係你個女,你係咪都一樣o甘判吖?”

    每次見到或想起這些,我都很迷惘,也非常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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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件案我已私下討論, 看到更多資料,不再在這裏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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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都係果句:法官的來源,有部份係一D打官司唔叻既人走入去做,呢類所謂"大狀"的水平如何大家心裡有數...
      如果不幸地由呢類型既老爺去判案,受害人自能自求多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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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非洲漢邀請妻子女友人上門,代剛臨盆產子的妻子執拾入院行李,惟其間襲擊及強姦對方。非洲漢經審訊後今被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強姦及非禮罪成、以七比零裁定他襲擊傷人罪成,被判入獄10年。曾替被告出庭作供的妻子今現身法庭呼冤,並指因為丈夫是黑人令別人對他有偏見,表示會提上訴。

    36歲無業被告Benjamin Johnson,被指於去年6月17日在寓所強姦、非禮及襲擊31歲的女事主。被告今求情指父親已過世,現留下母親、妻子及年幼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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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明報刊登了更正啟示,周先生的投訴並不如他所說證明屬實。周先生是女事主的男朋友,他曾投訴調查的警員延誤兩日才蒐證。如果事主的版本屬實,警員的延誤肯定不會是「並無過錯」。如果 監警會都通過這個調查結果,有一個很大的可能:女事主第一次報案後,向警方聲稱沒有被性侵犯,送院後亦向當值醫生否認有被侵犯,於是案件列作有人醉酒處理。直至事主第二次報案聲稱被侵犯,警方才列作刑事案進行調查。

    明報編輯部:
    〈鏢場非禮判社服 事主:是二次傷害〉一文,提及「周先生亦曾因調查的警員延誤兩日才蒐證,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後獲回覆指相關警員『疏忽職守』成立」,警方回應表示,有關投訴經調查後,「投訴警察課把個案列為『並無過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於2015年2月通過這宗個案的調查結果。投訴警察課已將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故有關投訴成立一說有誤,特此更正並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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