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向法官扔蛋囚4周
【明報專訊】持雙程證來港的家庭主婦早前興訟高院,控告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高院聆案官黃健棠及勞杰民,指他們在她另涉的案件中「行政不作為」,要求索償。高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去年底下令將申索剔除,主婦不滿結果並向龍劍雲投擲兩隻雞蛋,其中一隻雞蛋擊中龍官胸口,主婦昨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4星期。
不滿申外籍法官審理被拒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梁偉珍早前曾向法庭申請由外籍法官審理案件,「因為中國人會幫番中國人」。裁判官馬保華指主任裁判官已拒絕有關申請,他無權推翻,又質疑被告「你唔係中國人咩?」梁偉珍又稱知道案件被剔除,打擊很大,自己向法官扔蛋是「正當自衛」,裁判官則表示這在法律上不能構成自衛的抗辯理由。
被告梁偉珍指控方未有呈上事發時的錄影片段,但控方則稱當時法庭沒有錄影,被告表示不能接受。惟裁判官馬保華指相信作供的女保安已將當天發生的事情如實說出,加上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被告有向龍官扔蛋「一啲疑問都無」。
裁判官表示,即使梁不滿意法庭處理,也不代表可以在法庭襲擊法官,又強調在法庭內襲擊他人是嚴重罪行,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加上當時是因為「一肚氣」,一時激動而扔蛋,會盡量輕判,終判被告即時入獄4星期。
保安:半生熟蛋扔中官胸口
控方昨傳召在案發時當值的女保安鄭玉蘭作供,鄭稱看到被告用右手接連向龍官扔出兩隻半生熟蛋,第一隻擊中龍官胸口,雞蛋碎開流出蛋汁,另一隻則扔向龍官右邊,擊中龍官後的牆壁。鄭玉蘭遂與同事按住被告的手,制止被告後通知上級報警,但被告後來自己致電報警。
【案件編號:ESCC480/16】
【明報專訊】持雙程證來港的家庭主婦早前興訟高院,控告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高院聆案官黃健棠及勞杰民,指他們在她另涉的案件中「行政不作為」,要求索償。高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去年底下令將申索剔除,主婦不滿結果並向龍劍雲投擲兩隻雞蛋,其中一隻雞蛋擊中龍官胸口,主婦昨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4星期。
不滿申外籍法官審理被拒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梁偉珍早前曾向法庭申請由外籍法官審理案件,「因為中國人會幫番中國人」。裁判官馬保華指主任裁判官已拒絕有關申請,他無權推翻,又質疑被告「你唔係中國人咩?」梁偉珍又稱知道案件被剔除,打擊很大,自己向法官扔蛋是「正當自衛」,裁判官則表示這在法律上不能構成自衛的抗辯理由。
被告梁偉珍指控方未有呈上事發時的錄影片段,但控方則稱當時法庭沒有錄影,被告表示不能接受。惟裁判官馬保華指相信作供的女保安已將當天發生的事情如實說出,加上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被告有向龍官扔蛋「一啲疑問都無」。
裁判官表示,即使梁不滿意法庭處理,也不代表可以在法庭襲擊法官,又強調在法庭內襲擊他人是嚴重罪行,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加上當時是因為「一肚氣」,一時激動而扔蛋,會盡量輕判,終判被告即時入獄4星期。
保安:半生熟蛋扔中官胸口
控方昨傳召在案發時當值的女保安鄭玉蘭作供,鄭稱看到被告用右手接連向龍官扔出兩隻半生熟蛋,第一隻擊中龍官胸口,雞蛋碎開流出蛋汁,另一隻則扔向龍官右邊,擊中龍官後的牆壁。鄭玉蘭遂與同事按住被告的手,制止被告後通知上級報警,但被告後來自己致電報警。
【案件編號:ESCC480/16】
(22/3/2016)
這擲蛋的女被告原本是因為離婚案上庭, 及後發展為控告代表她的律師行誤導她, 要求有關律師行賠償一百萬作為贍養費的損失, 及五百萬作為她和家人的精神賠償。她多番的申請均被駁回兼付訟費。曾經處理她這件案的法官也有好幾個, 所以她也提出控告幾名法官, 最終她控告高院首席法官一干人等, 據她講為了打官司耗盡積蓄港幣76萬, 她要求法官因「行政不作為」賠償300萬給她。高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以她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及申索毫無理據或法律基礎而剔除她的申請。因此, 她還之以蛋。明報的報導有誤, 她告的不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而是高院首席法官。
被告指控方未有呈上事發錄影片段, 而控方指當時法庭沒有錄影, 被告不接受這講法。她有所不知, 雖然法庭看似有魚眼鏡頭在牆角, 實際上那不是錄影用的。安裝鏡頭的目的, 是方便在控制室工作的外判錄音員工, 知道法庭進行聆訊的情況, 譬如是否正在開庭, 也方便做注腳, 譬如在甚麼時間第幾證人開始作供, 日後尋找紀錄就方便得多。只有錄音存檔, 影像就好像閉路電視那樣, 只作監察, 不作錄像。
法官中蛋判監4星期確屬輕判, 襲擊在聆訊中的法官, 挑戰的是法官代表的法治制度, 而不是法官本人的軀體或蛋作為武器的殺傷力本身。而且, 你看以蛋扔向曾俊華的陳德章案, 陳不爭議事實, 扔蛋目的是表達對政府施政不滿, 尚且判監3星期。梁偉珍訴諸法律, 因為法庭判她敗訴而發洩在法官身上, 嚴重性比陳德章案嚴重得多。我把這件案告訴老伴, 她的反應是: 吓! 白手都判4星期 (白手即以前無犯過法)。我說: 4星期便宜咗佢喇。
這擲蛋的女被告原本是因為離婚案上庭, 及後發展為控告代表她的律師行誤導她, 要求有關律師行賠償一百萬作為贍養費的損失, 及五百萬作為她和家人的精神賠償。她多番的申請均被駁回兼付訟費。曾經處理她這件案的法官也有好幾個, 所以她也提出控告幾名法官, 最終她控告高院首席法官一干人等, 據她講為了打官司耗盡積蓄港幣76萬, 她要求法官因「行政不作為」賠償300萬給她。高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以她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及申索毫無理據或法律基礎而剔除她的申請。因此, 她還之以蛋。明報的報導有誤, 她告的不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而是高院首席法官。
被告指控方未有呈上事發錄影片段, 而控方指當時法庭沒有錄影, 被告不接受這講法。她有所不知, 雖然法庭看似有魚眼鏡頭在牆角, 實際上那不是錄影用的。安裝鏡頭的目的, 是方便在控制室工作的外判錄音員工, 知道法庭進行聆訊的情況, 譬如是否正在開庭, 也方便做注腳, 譬如在甚麼時間第幾證人開始作供, 日後尋找紀錄就方便得多。只有錄音存檔, 影像就好像閉路電視那樣, 只作監察, 不作錄像。
法官中蛋判監4星期確屬輕判, 襲擊在聆訊中的法官, 挑戰的是法官代表的法治制度, 而不是法官本人的軀體或蛋作為武器的殺傷力本身。而且, 你看以蛋扔向曾俊華的陳德章案, 陳不爭議事實, 扔蛋目的是表達對政府施政不滿, 尚且判監3星期。梁偉珍訴諸法律, 因為法庭判她敗訴而發洩在法官身上, 嚴重性比陳德章案嚴重得多。我把這件案告訴老伴, 她的反應是: 吓! 白手都判4星期 (白手即以前無犯過法)。我說: 4星期便宜咗佢喇。
現在英國crown court 都公開播放判刑聆訊,裁判法院都有公開少量判決書。九七年前香港都有,後來消失了。
回覆刪除為何香港設施落後,我以為魚眼鏡頭是有錄影作用。如果將法庭審訊過程錄影,免除騰本的成本,令上訴庭處理案情更貼近事實及有效減少干預原訟庭的判決。
我都聽過,我相信標少都應聽過不少因為騰本或書記出錯而被告成功上訴或無罪釋放的案件。人始終會出錯,為何不將整個審訊全錄影。
我一直好奇怪為甚麼現在還需要騰本,楊振權更有限制騰本的使用。問題是(特別是裁判法院)限制錄影將限制換律師的自由。就算有騰本要新接手的律師去處理上訴案件都有困難。
今時今日香港政治形勢,類似的案件將陸繼有來,站起示威者立場看,這件事做得過。襲擊曾俊華及龍法官案情同樣嚴重。行政立法司法的官員同樣值得尊重。
英國Crown Court播放判刑聆訊印象中是頗新的事, 背後理念我已忘了。香港為何不這樣做, 我一向都無考究, 所以不知。
刪除香港的裁判法院一向都很少把裁斷陳述書(你所講的判決書)放上網, 九七前有這樣做? 我印象中第一單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 審以BT上載電影的違反版權條例案, 之後還有一些別的案, 我印象較深的是David Dufton處理陳振聰的committal時, 陳振聰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判決。似乎九七後才有裁判法院層面的判辭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好多人都唔敢將自己的大作放上去獻世。
限制謄本的使用因為成本高, 而且與訟雙方都可索取錄音來硏究, 有必要錄影嗎? 錄影除了設施要重置外, 還有保安的問題。證人作供的影片分分鐘上載到網絡, 對他是很大的壓力。
裁判官果 d斷陳書。根本唔係案例。有人見過上載?
刪除Of course, though sparingly. Both Mackintosh and Dufton's cases are reported in the HK Law Report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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