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星期五

法庭上的政治戲

向特首擲杯 黃毓民欲傳70人被拒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以玻璃杯擲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梁未被擲中,黃被控普通襲擊罪。黃昨向法庭申請向70名官員及議員發證人傳票,遭裁判官拒絕,黃形容是「政治打壓」,或會上訴。

擬傳70議員官員 或上訴

「保衛香港運動」及「同心護港」昨在法院門外示威。示威者高叫「司法不公,癲狗行兇」等口號。「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稱,黃毓民在議會使用暴力,荼毒青少年,是「議會垃圾」及「本土狗賊」,要求法官判處阻嚇刑罰。

黃毓民昨在「四眼哥哥」鄭錦滿陪同下抵達法院。黃早前去信要求法庭向24人發出證人傳票,昨在庭上補上另外46人資料, 合共申請向70人發傳票,包括55名議員及秘書長、14名官員和1名中央政策組顧問。

官指應先了解當中目擊者

裁判官朱仲強表示,黃應先向潛在證人了解他們有否看到案發經過,才可確保其口供有助法庭了解事件經過。黃毓民回應稱曾去信立法會議員及官員,但無人願意為他作證,才「迫不得已」申請傳票。他又稱,法庭沒要求控方解釋為何需要20名證人,但他要解釋,認為做法是雙重標準,並非公平審訊。他透露將傳召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作證,以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裁判官續稱,黃在現階段未能確保證人的口供有助法庭了解事件經過,拒絕所有申請,但若黃有進一步資料,可再申請。

控方傳證人毋須解釋 黃批不公

黃在庭外稱,控方將傳召特首梁振英、特首保鑣及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等證人。他又批評「控方可以有20個證人,我就一個都唔批」,形容是政治打壓。 他表示將會在14天內申請覆核,若失敗則會上訴至高等法院。

【案件編號:ESCC 2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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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傳證人被拒可申永久終止聆訊

【明報專訊】涉普通襲擊特首梁振英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70名官員及議員申請證人傳票被拒,有大律師認為,黃可以此作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目睹案發已算關鍵證人

根據《裁判官條例》,如有可信的人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被告人作出關鍵的證供,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傳票。有大律師指出,按照法例,有關申請證人傳票的要求,申請人毋須為潛在證人錄取口供、或在庭上詳細解釋辯方案情,只需解釋證人將如何支持辯方案情或挑戰控方案情。他又稱,以普通襲擊罪為例,若申請人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經過,相信已算關鍵證供。

該大律師又認為,若裁判官拒絕被告的證人傳票申請,被告可以未能建立辯方案情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又稱被告亦可提出覆核,或以此作為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11/3/2016)


上面兩則是明報今天的新聞, 黃毓民案昨天下午在朱仲強法官席前提訊, 黃提出申請70張證人傳票, 被朱官拒絕, 理由好簡單, 我在約4個月前寫的那一篇(再評黃毓民擲杯案), 已評論過, 其中兩段這樣寫:

報導講黃毓民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我看不到他有任何合理理據。口沫橫飛並不表示他就懂得法律程序,舉傳召辯方證人為例,他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申請傳票,法庭就會簽發嗎?假如我是當日身處立法會的議員,我就一定知悉這件事的經過嗎?我當時可否在上網沉醉於看美女照片、打機、炒股票、打瞌睡、視綫受阻諸如此類導致看不到事發過程?又或者目睹經過卻說不知,你憑甚麼傳召我?對於傳召證人到裁判官席前作供,《裁判官條例》也有明確規定: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
條:21條文標題:有關證人的條文版本日期:30/06/1997

一般條文

(1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
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如果不肯定證人會講甚麽,裁判官怎會認為這人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而應黃毓民要求發出證人傳票呢?又或者傳召這些證人上庭,他們對黃作出不利證供,控方連盤問也不需要,黃毓民卻不能對倒戈的證人盤問,歸根究底,不掌握他們的供詞,為何要傳召他們?

朱法官拒絕黃毓民的申請, 是正路的做法, 就算黃毓民對此提出上訴, 我可以斷言是注定失敗的。黃毓民質疑為何控方可以有20個證人而他卻不可以, 理由好簡單, 等我教下你。控方決定把一個人列作控方證人之前, 首先要清楚知道這個人知道甚麼及在法庭上可以提出甚麼證據, 最簡單的做法是替這人錄取一份證人口供來確認, 覺得這人對控方舉證有幫助就傳召她/他作證, 從不會傳召一個控方不知會怎樣講的人。錄取證人口供紙末段包含一個法律聲明, 確認內容真實無訛, 以防證人上到證人台就推翻口供, 變成敵對證人。控方有舉證責任, 故此在準備工夫一定要足夠和謹慎。

辯方證人就未必會採取同一步驟, 首先被告並無任何舉證責任, 找到證人很多時都只是口頭上確認這證人可能講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才邀請他們作供, 如果問到一些人講對自己不利的口供, 被告都不會叫他們上庭做辯方證人。一般而言, 被告都不會為這些人錄取口供, 也未必懂得怎樣去錄。在甚少情況下, 辯方律師會邀請辯方證人上律師樓錄口供然後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證人上庭。

以黃毓民這件案而言, 他根本不能確保他心目中要傳召的人能夠「令裁判官覺得」這些人「有相當可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 這些人連口頭上都沒有講過他們看到甚麼, 又怎能講「具關鍵性」?

法例當然沒有講被告要先向辯方證人錄取口供, 然後才可申請傳票, 那不是關鍵所在。關鍵在於被告要知道這些人可以講甚麼證供而這些證供是對該案具關鍵性的, 黃毓民不能講出這些證人的作用, 裁判官當然會拒絕。

明報訪問的大律師, 講了等如無講過。他/她認為「若申請人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經過, 相信己算關鍵證供」, 試問申請人怎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 在現場不等如目睹喎! 甚麼叫視若無睹、視而不見、置若罔聞、詐睇唔到? 我可以若有所思、 夢遊太虛、或者黐根話齋“dreaming  on your office”, 可以乜都睇唔到喎。故此, 黃毓民沒有傳召這些人上庭的基礎。大律師更說被告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司法覆核、上訴等等, 不如講埋一切都失敗後可以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況且, 有些人真的目睹, 又肯作證, 上到證人台就話, 係呀, 我見到條友對住梁振英嚟擲, 法官, 你唔釘佢就無天理, 咁嘅證人你會叫咩? 黃毓民根本就乘機玩嘢。有種就睇番當日條片, 擲你咪擲你囉! 再唔喺好似古思堯咁, 我燒你國旗, 放番出嚟都一樣咁燒, 咁先至有種。講乜政治檢控, 洗淨個八月十五入去坐政治監喇! 討厭的政棍!

23 則留言:

  1. 先旨聲明,我政治中立,我不是幫黃毓民說話,黃毓民明顯有政治企圖。

    但一般而言,要辯方先肯定某證人會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並不可能。

    證人可能怕麻煩,不願作供,不願預先落口供。被傳召上庭,才肯周口。所以條例只用「相當可能」字眼。當然,說到底要看被告是否理直氣壯,自信目擊者都會說對自己有利口供。

    黃毓民解釋不無道理,裁判官全否決似乎有點不妥當。

    雖然是70人,但立法會有錄影(估計是控方證物之一),大概知每個人位置,由錄影及位置可知某人是否目擊者。

    又或者裁判官可以訂下規則,分2輪作供,第1輪只問是否目擊者,一天內決定誰(不一定要全部目擊者)要作供。第二輪(可能只是幾個證人)才正式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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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控方同樣會面對在場的人不願作供, 他們索性講甚麼也看不到, 怎樣夾硬傳召? 這建議的做法不切實際。黃毓民對自己擲過杯無爭議, 也不容爭議, 他傳召的人不是要問他們目睹甚麼, 為甚麼要傳召? 純玩嘢。朱仲強做得啱。唔信就放長雙眼睇下點發展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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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ill, whats your input on this ?

    一名25歲保安員於「光復元朗」期間攜帶辣椒油稀釋噴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被告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

    裁判官判刑時指,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遊行的自由,但法庭需向公眾傳遞清晰訊息,法治社會不容忍使用暴力。裁判官又指,噴劑瓶並非市面上能買到,認為被告早有預謀,而當時現場人數眾多,若使用會對現場安全構成威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為人孝順及勤奮,又指案中噴劑不會對人體造成永久傷害,事件已令他失去工作及保安牌照,已是深刻提醒。

    裁判官考慮到完成排期後被告可能已服刑完畢,批准保釋申請。期間被告需遵守保釋條件,包括到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等。

    考慮所有證供,不同意定罪不穩妥的說法,但考慮完成排期後被告可能已服刑完畢,批准保釋申請。

    期間被告需遵守保釋條件,包括到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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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裁判官在早前裁決時指,案中搜獲的稀釋辣椒油不是一般地方可買到,而該混合液體不能作食用或藥用,這樣的製成品「前所未聞」,但會導致他人感到不適,被告沒有合理解釋為何要帶備該樽稀釋辣椒油噴劑,加上在被告身上搜到口罩及手套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便是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故裁定被告罪成。 ...」

      文匯報 - 「光復男」攜辣噴霧囚4個月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3/12/HK1603120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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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來有點搞 連普通家用辣椒油都被裁定是武器 這算什麽理據? 還有沒有警戒供詞都被結納證據。 有請標大少就此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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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arginally arguable. Uncautioned statement is another issue. Whether it is an offensive weapon is a factual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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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想問問在4:00發言的哪位有冇腦的?還是不會中文?
      1-稀釋了的辣椒油=是不是普通家用辣椒油?
      2-普通家用辣椒油是放在噴劑瓶中使用嗎? 如何使用? 噴到食物去還是噴到口裡吃?
      結論看來怎樣看都不是普通家用辣椒油, 而是有特殊目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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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s there any precedents that supports the "factual finding"? say someone found guilty for merely carrying a bottle of seemingly beneig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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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ell, I am not aware of any precedent involving spicy oil pray found as offensive weapon. It is of course not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Why not wait until the appellate court looks at it. In the absence of the facts and rationale,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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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he Magistrates' focus was probably not on the nature of pepper oil but the circumstances of its possession, it only has to be proved that it was "made, or adapted for use, for causing injury to the person, or intended by the person having it in his possession" (s. 2, Public Order Ordinance; R v Chong Ah Choi HCMA 281/1994).

      And for the witness summons, of course it wouldn't make sense for Wong to call the officials. But I can also understand Wong and Star Chamber's complaint, that there can be a perception of unfairness when refusal of prosecution witness summons is unheard of. Do Magistrates really read PWs statements or the officers' depositions before granting the summons? You must have personal insights in this. Anyway, I have some doubts on the desirability of pre-trial arguments on whether witnesses' testimony may be material, because that may force D to disclose his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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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igning of prosecution witness summons is only rubber stamping. There is no deposition nor prior knowledge of what these witnesses would say. It is a system of trust and a well established one. Only search warrant or some arrest warrant is accompanied by deposition brought along by the maker.

      There are occasions when defence witness summons is signed but application is made by the witness to revoke the summons.I see no unfairness on the face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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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n my humble opinion, the main difficulty for the prosecution is to prove the victim had reason to fear bodily harm from the threat. I don't think the act and the intent are the problem. So what is the point for the Defendant calling those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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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長毛擲書潑墨, 已經兩次侵犯女秘書了, 女秘書可以怎樣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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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潑墨弄污衣服和地氈構成刑事毀壞, 他怎樣侵犯女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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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日鏡頭所見, 墨是潑到了她的頭髮上; 擲書明顯是衝着陳鑑林而來, 可是穿越人群從她右臉角甩出去。小時候老師教不要乘人不察擲物, 因會傷及眼睛, 書角刮面也會毀容, 這麼說吧, 女士被這些不文明無聊行為傷害是很不值的, 至於有沒有受驚便要當事人自己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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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辦法, 港式議會將會是日後為人樂道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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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前天看到立法會高鐵撥款,陳志全霸佔主席台不肯離開,保安似乎沒有行動。
    請問保安有沒有權力武力將他驅逐?如果沒有,可以請警察進來將他枱走嗎?
    法律上他是否已干犯防礙立法會議員開會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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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安要聽令於主席, 沒有驅逐權。議員妨礙開會應由主席處理, 他們不是旁聽的市民, 所以不會構成罪行, 主席可以驅逐議員。警方代表三權中的行政權力, 不能引入警察去抬議員走, 要彰顯三權要分立。如果涉及嚴重罪行或者旁聽人士擾亂,保安處理不來, 主席可以召警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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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假難民湧港問題,最好方法是否中央在諮詢特區政府後,讓香港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pls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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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意外問題,最好方法是否禁止所有路面交通工具?pls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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