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先為中國公民確可怕

上一篇W君把戴耀廷教授在《端傳媒》寫的《戴耀廷:比「首先是中國公民」可怕的是什麼?》傳給我,問我有何看法。我對教授的憂慮頗有同感。如果你對中國外長王毅指李波「先是中國公民」的説法不理解可憂之處,請隨連結看教授的講法。我不懂國籍法,但對教授所講這一段卻有點意見。教授分析國籍法其中一段這樣講:

《中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這條是關乎那些香港中國公民在移民外國時在外國所生的子女。這些子女會否失去中國國籍也要看他們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國。若他們的父母只是逗留在外國最起碼的時間以取得外國國藉,然後就與在外國出生的子女回到香港長期居住,子女就仍然會是中國公民。只有父或母是長期留在外國居住,那子女才會失去中國國籍。

教授這一段講有關中國籍父母,在外國定居時出生的子女,當父母回到香港長期居住,子女仍是中國公民,似乎與高等法院在LEUNG KIT YEE KITTY on behalf of MASTER LAMB NICHOLAS EDWARD, an infant and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一案的裁決並不一致。該案裁定這些海外出生的子女並非中國公民。

簡單講,教授指出堪憂的是:

《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按這規定,港人即使取得了外國國籍,但若他還是中國公民,他在香港的合法行為,如果是違反《中國刑法》的規定,他們仍受《中國刑法》的規管。怎樣把他們帶到受中國的司法管轄是一個問題,但他們是受《中國刑法》管轄是另一個問題。

硬要把你視為中國公民,因為你「先是中國公民」,然後在中國領域外犯了中國刑法規定之罪,也會受到制裁。故此標少在悉尼寫blog批評共產黨,豈不是也要用自己的辦法回去協助調查,我可能干犯了尋釁滋事罪?越想越恐怖。中國變成地球國,不管你在天涯海角,也跑不掉。我應該改blog名為匿名札記,破帽遮顏,藏頭露尾,避過殺身之禍。

9 則留言:

  1. 中國刑法內容/內涵 並非 中國刑法是否管轄國民的問題?前者是司法不公,後者則是國際法的原則。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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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一竅不通,只知先要有公正的概念才有不公,國際法是國際之間的東西,對蟻民用的是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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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只是想指出各人的「恐懼」是出於中國的刑法司法不法不公和國籍法的問題,而並非出於是否或能否管轄國民。

      管轄國民在國家領土內外的行為,是國際法的議題。各國不能超越本身的司法管轄權,去管轄與該國無關的事情(除了海盗、戰爭罪行)。例如英國都採納此國際法的原則(參見Joyce v DPP [1946] AC 347 及 Treacy v DPP [1971] AC 537)。

      現在中國「閂埋門打仔」本身而言並無不妥,只能批評是刑法司法出問題,欠缺透明度,不知所犯何罪。要批評中國,要找對口單位。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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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hat about我不覺得你係我老豆,你照様閂門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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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可以考慮走返入自己房,自成一國,再同佢講你要獨立成家,你都咁大個仔咯。
    (不過老豆打仔,仔打老豆,very common nowadays。)

    笑一笑,世界更美妙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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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咪係港獨?你唔使諗。你幾大個仔佢都係你老豆,唔畀分家,唔畀脫離父子關係,幾時諗起要打你一鑊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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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 article for your light reading related to the topic :

    提醒善忘議員:中國刑法不對香港適用
    吳靄儀
    2016/1/7 — 18:45香港居民李波「被失蹤」,由於他持英國護照,是英國公民,於是英國外相夏文達要求香港與中國內地當局協助調查李波下落。中國外交部聲言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香港屬中國內政,外界無權干預。無可否認的是,英國是否有權要求找出李波下落,關鍵是他是否英國公民,而他是否英國公民,是英國的事,英國承認他是英國公民,就有權有責追究,不追究才是有辱國體。英國法律接受雙重國籍,李波是否中國公民,不會影響他的英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是以強調由於血統關係李波是中國公民。所以就不承認他是英國公民,這是中國的事。在這失蹤事件之中,最重要的是英國是否有權追究,而答案是肯定的,英國必須追究到底。
    李波是否屬中國公民另一個問題涉及中國刑法的效力。雖然未說出口,但市民大眾極其擔心李波是因為經營冒犯領導人的「禁書」,觸犯內地刑法,所以被擄入內地,拘禁調查,會從此失去下落。本來香港人只須遵守香港法律,縱使觸犯香港法律,也只能在香港被控,按照香港司法程序,公平公開審訊,至於大陸的嚴刑峻法,只要不入大陸,便不會「有事」。假如在香港的合法行為,也可能因觸犯內地法律,即使不回大陸,也可能在外遊期間自外地被押返大陸,或乾脆從香港擄走,秘密送返大陸,那麼在香港就全無保障,隨時因行使合法自由和權利而人身自由受到威脅。不但香港居民受到威脅,任何在香港工作或逗留的人也會受到威脅,香港不再是一個法治之下,安全自由的地方。

    恐慌來自中國刑法的所謂「屬人原則」。何俊仁議員日前解釋,在「屬人原則」之下,正如《中國刑法》第七條說明,中國當局對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觸犯中國刑法有管轄權。

    問題是,這跟李波事件有什麼關係呢?香港特區是否屬「領域外」呢?是否中國當局認為他是中國公民,就可以將他治罪呢?

    其實整個問題,在1998年已爭辯過了。其時,「大富豪」張子強在港犯案,但在內地落網,在內地受審,面對死刑,引起了香港公眾極大疑慮。當時律政司官員及媒體追問,在11月18日的立法會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答覆本人的口頭質詢,說了以下的話:

    「我剛才的意思,是《刑法》第七條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適用本法,但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適用本法。』根據《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其公民在領域以外犯罪是有刑事管轄權的,我所理解『領域』的意思,是指『管轄權的領域』,而不是國土的領域。因此,我們認為既然《基本法》第十八條說明,全國性法律除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因而《刑法》也不會在香港實施,所以這項《刑法》條文不適用於香港公民在香港犯事的情況。

    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犯法是受《基本法》第十九條所管制,換言之,香港法院對香港居民在香港犯罪是有管轄權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公民在管轄權以外犯罪,《刑法》對他是適用的。既然香港不是在管轄權領域之內,所以《刑法》並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在香港犯事的情況。」

    她的解釋,研究中國法律法制的學者如陳弘教授和張鑫先生,已指出是不正確。正確的答案是,第七條的「領域」不是指「司法領域」而是指國土、地理領域,所以包括香港,但根據《刑法》的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的法律,包括《基本法》。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沒有列入附件三的都不在香港實施。《中國刑法》並沒有列入附件三,所以就不在香港實施了。理據是十分清楚的,李波是不是中國公民,無關宏旨。

    當年,特區政府稱,張子強在香港和內地兩地犯案,所以內地有審判他的司法管轄權,這個說法,受輿論強烈批評,因為港府根本沒有爭取過審判張子強的權利,而且,同一時期的德福花園五屍案的李育輝,完全在香港犯案,只是在內地落網,特區同樣沒有爭取審判權,這個危險的缺失,嚴重違反香港人在法律之下的重要權利,包括公平審訊和生命權利。結論是:在法律之下,無論《中國刑法》或《基本法》,香港人是受到保護的,但問題是,特區官員不為香港爭取,寧願曲解法律。

    今天,官員不但怯於爭取,更加出位維護內地人員非法對待香港人。議員不善忘,就應該追究此事,因為這個問題,牽連廣闊,一日不追究到底,不守法的人就會得寸進尺,更加明目張擔。當年程翔涉案,全部行為在香港發生,但內地當局,趁他回內地,就將他拘禁治罪。今天索性將人非法擄走。以往,趁目標港人外遊,藉口叫外國政府引渡返內地而非香港,今日這個彎也不用拐了,明目張膽,光天化日之下的政治綁架。不吭聲,我們的自由還剩得下多少?

    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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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貼文。

      Margaret講得很詳細,但指責港官怯於爭取則未必公道。中港並不是平起平坐的關係,可以是極無奈的爭取。如果中央官員講:細路,呢鑊嘢係中央嘅事,你咪問咁多。你估港官可以開記招指責大陸違反基本法咩?你最多只可以睇到特首講市民受基本法保障。吭聲只能留給非官員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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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來包抛頸。
      吳靄儀一文的標題「中國刑法不對香港適用」有誤導,說法含糊。
      1. 中國刑法對香港「法院」不適用,但中國刑法對香港「人」是否適用(不論香港人是在領域內或領域外犯法)?
      2.同樣地,「《中國刑法》並沒有列入附件三,所以就不在香港實施了。」一說是指《中國刑法》不在香港「法院」實施嗎?*假設*李波人在內地,《基本法》第十八條有甚麼關係?It's neither here nor there.

      假如李波在香港犯的是中國刑法(如有),香港憑甚麼爭取甚麼審判權?

      然而,*如果*李波是因在香港出版而犯法,香港人是要向中央提出內地是怎樣保障香港人在基本法下在香港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否則言論和出版自由只在香港一地受保障?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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