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星期日

李波事件發酵

李波失蹤事件繼續發酵,明報今天(10/1/2016)的要聞再挖一些大陸跨境辦案擄人的事例。明報這則頭條:港商被擄內地 妻求助中聯辦 綑綁全身只留口鼻 港警曾拘3港漢,港商是潘維曦,他在1998年在香港聯同另外兩名被名,包括一名中銀的僱員,串謀詐騙,簡單講即開了一張空頭支票,作大戶口的存款,中銀為他發出證明函,虛假陳述公司的財務狀況。另一條交替控罪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而作出,控以串謀由代理人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收據,交替控罪的著眼點在他疏通了中銀僱員。此案由當時官階為區域法院法官的潘敏琦主審。潘法官把潘被告定罪,並判監21個月。被告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駁回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維曦 及鮑昌富)。很明顯這被告不論在廣州或香港,都是慣於行騙的人,繩之於法是多行不義的結果,港人無需同情他。可是,用擄人手段,特務方法,跨境捉人,毫無疑問破壞了《基本法》奠定一國兩制賦與香港的法治的範疇。以狹窄眼光去看,以為這人根本是經濟犯,跟很多夾帶私逃的貪官污吏一樣,把香港視作匿藏逃避的天堂,你都有今日,抵你死。這種看法正正孕育出李波失蹤事件。不防微杜漸,不奮起吭聲,他朝有日會越擄越多。

李波事件,最惶恐的是那班由大陸出走到香港的貪官污吏及不法商人,他們會出入加倍小心,不敢上遊艇傲遊四海,否則會更易失蹤。這些人更加希望社會對此事吭聲,越大聲他們就越安慰。如果可以合法渠道,把這些貪贓枉法的人送回大陸受審,可謂額首稱慶的事。現時,在香港犯法而逃到大陸的人,大陸肯交還的話,方法極之簡單,無需協議,也無需任何引渡的法律程序,通知港方一聲,就在邊境口岸交人。港方卻無對等安排。大陸罪犯逃到香港,只要是合法入境,在香港又沒有犯法,你可憑甚麽拉人?非法入境的,香港還可以遞解原地,如果合法入境,香港就不能阻止這些人離開,前往别的地方。

那麽,中港之間可以訂立逃犯引導協議嗎?

原則上當然可以,不過,這是一把雙刃刀。若然訂立這種協議,那些逃到香港定居的貪官污吏及不法商人,恐怕在立法之前會掀起移民及轉移資產潮。這是他們自食其果的問題,我一點也不擔心。可是,把涉及政治性質的疑犯引渡返大陸,卻可能會嚴重打擊香港的自由民主聲譽,屆時依正法律程序作引渡某些人,香港就不能阻撓。

如果中港之間已簽訂引渡條例,大陸可以申請引渡李波嗎?

當然不可。首先,他沒有在大陸犯法,若然有的話,他犯法後逃回香港,也要視乎他在大陸干犯的刑事罪行在香港有沒有相同的控罪。假如他在大陸尋釁滋事(這條罪真奧妙,可謂現代的莫須有)後逃回香港,香港刑事法裏根本沒有類似罪行,法庭就不能簽發拘捕令開展引渡程序。李波出版揭領導陰私的書,極其量只是民事性質的誹謗,並非可以引渡的罪行。故此,無論如何,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大陸沒有合法途徑收拾李波,只有使他失蹤這一法了。

明報另一則新聞這樣報導

……
本身是大律師的民建聯成員、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昨引述傳媒報道,認為書局幕後金主有軍方背景,推論李波是被內地政治鬥爭利用。馬相信,李波現在是被有關部門「控制」,但希望事件可在問訊階段中止,國家在得悉李波背後資訊提供者身分及目的後可釋放李波。

馬表示,李波在港印製售賣的書籍流入內地,「令內地出現政變」,從內地角度來看,已觸犯法律。議員涂謹申批評馬的說法錯誤,港人行為受本港而非內地法例處理。

……

馬大狀不愧忠黨愛國,也不愧當上中澳法術學會的會長,法力無邊,發噏風也無邊,不著邊際地發。從內地看,他拍馬屁的程度,跳忠字舞的勁度,他不入黨誰入黨?他演繹的法律概念,豈不令人欽佩。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馬恩國忠君愛國,維護共產黨利益,不惜鄙棄專業訓練,不囿於普通法的見解,穿鑿附會,功不可沒。朕賜他插隊入黨。欽此。

12 則留言:

  1. 即係呢個因為講粗口俾香港大律師公會停牌嘅低能兒童馬恩國大律師?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618/00176_090.html

    馬恩國爆粗罰做「釘牌大狀」一月

    大律師馬恩國去年二月喺立法會一個聽證會上,因為以英文粗口鬧爆議員「長毛」梁國雄而遭投訴,大律師公會隨即對佢進行紀律研訊。研訊前後搞咗成年幾,馬大狀上周四終於收到公會嘅書面通知,判罰佢就「爆粗」事件停牌一個月,兼繳清研訊涉及嘅律師費用,相信十幾二十萬元一定走唔甩。馬大狀就自嘲即日暫改稱「釘牌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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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君子不念舊惡,那惡行也無需常掛嘴邊,雖然在潛意識裏,我也會爆粗: 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barrister. What you have said is an affront to the professional integrity of a barr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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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恩國雖然嘴上愛國叫得歡, 但要他放棄澳洲籍入中國籍可是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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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馬恩國大律師係香港法律史上第一個因為講粗口俾香港大律師公會停牌嘅低能兒童。馬恩國大律師嘅惡劣行為,史無前人後無來者空前絕後可歌可泣當然要留意啦!It is an identification fe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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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會唔會搵大狀打官師好無保障? 打到一半俾人釘牌, 隻CASE邊個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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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少擔心,有啲大狀無乜嘢做,同釘牌差不多。就算釘咗,咪揾人頂,或者申請押後,或者揾個客老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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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jsp?stem=1&txtselectopt=1&selDatabase=JU&isadvsearch=1

      我純粹八掛用 "lawerence ma", "lawerence y k ma", 同 "馬恩國" 幾個關鍵字喺香港司法機構網站做咗個 judgment search ,似乎馬恩國大律師佢執業八年,但係一個 public judgment 都無。馬恩國大律師佢啲生意差到咁,係咪因為馬恩國大律師佢無Q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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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樓上"匿名2016年1月13日 下午11:54",你打"lawerence"(sic)梗係唔會搵到啦,你諗吓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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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ven if you get the spelling correct, there is only one case citing a sentence from the book he wrote. Otherwise than that he seems to disappear from any court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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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Out of curiosity, I also searched this person's name (with correct spelling). It seems to be true that there is absolutely no public Hong Kong judgment recording his appearance as advocate - ever. For a barrister who claims to practise Equity & Trust Law (or a "Chancery" practice as people in London would call it), this is indicative of a really bad practice, or the non-existence of the alleged practice. I think Barrister Lawrence Ma has no (or not much)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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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上引渡協議會規定如過受引渡會違反被要求引渡國的基本法律原則,或“罪行”涉及基本自由之類,這國有權不引渡。所以賴昌星在加拿大活得挺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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