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SL的留言。
SL覺得馬恩國高調評論此事不妥。監警會無需特别講保密原則,委員也不應對個别個案作個人表態,馬恩國根本不配做委員,他prima facie biased, 欠缺公正形象,從這件事表露無遺。梁振英施政失誤,連委任非官方機構的委員,尤其涉及審視執法公正的監警會成員,也一團糟。馬恩國在立法會的醜陋表現,已説明他並無能力控制自己情緒,明辨是非,他初期任命發生在立法會爆粗之前,在他錯誤任命期滿之後,繼續延任,是天大笑話。政治立場鮮明的人,不應委任,事關近年的政治運動,很多都跟警察執勤扯上關係,泛民示威投訴被打,親共建制人士有份考慮,表面看也難獲公正對待。那就引申出SL提出的另一個問題。
怎樣決定開刑事檔案抑或轉介警察投訴課調查?
如果警察在休班期間在街上打人、與人打架、偷竊、非禮諸如此類的行為,警方處理這些事情時較少惹起爭議。警察在執勤時被指控犯法,他們會很敏感,佔中或相關社會運動引致警民之間的肢體接觸極多,也更易觸動警察的神經,當有人去報案,警察便會把警民磨擦事件轉去投訴課而不會一開始就啓動刑事調查。接受報案和啓動調查是他們的職責,當然會變成由他們去分類。律政司(DOJ)跟警務處並非從屬關係,律政司在警方沒有索取法律意見或者案件還沒有在法庭提訊之前,根本就無權過問。故此,從警察角度看,他們不覺得跟監警會看法相左有需要交律政司決定。因為他們覺得他們有權決定,而無需法律上的指示。如果交律政司決定,就有提出檢控的可能。因為警務處是負責維持治安的部門,報案的分類,孰輕孰重,自有一套標凖,甚麽案交環頭處理,甚麽交重案組、商業罪案調查科、毒品調查科等,都是警方自行決定的。監警會的機制,就只限於對警察行為投訴及指引的監察,啓動投訴之後的分類,監警會才有權干涉。監警會的職權有限,設立的目的也並非全方位的監察警務。你可以覺得涉及刑事性質的投訴,應該啓動刑事調查機制,而不應轉介投訴課。警方也可以持相反看法而不立案調查,為免他們偏私,才有監警會。但監警會也斷不能打從報案起就介入,這樣做不可行,會嚴重影響警務。
今天明報另一則跟進報導:監警會:朱經緯口供不合理,已講明監警會和警方 "雙方同意朱有錯,亦同意罰則「最低消費」為記錄在行為簿的警告。" 若果報導無誤,就說明無論投訴怎樣分類,結果也不會提出檢控。監警會都覺得在occurrence book記下警告已是足夠懲罰,就算把事件呈交行政長官,也沒有意義了。
投訴人有甚麽話語權?假設他不服這決定,要追究到底,也只能提出私人傳票的檢控了。就算去到律政司的層面,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投訴人不同意這決定,剩餘的選擇也只有啓動私人檢控這條路。費時傷財不在話下,必然勝訴嗎?值得一提的是,若要啓動私人檢控,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7條,法官有可能用此來處理這類案。
裁判官聆訊由受屈一方自行提出或由他人代為提出申訴的襲擊或毆打案件時,如根據案情認為未能證實所申訴罪行,或裁定該襲擊或毆打具有正當理由,或事屬輕微而不值得判處刑罰,並因此將申訴撤銷,須立即親自簽署證明書,陳述撤銷該項申訴之事實,並須將該證明書送交被訴一方。
我同意SL講,著眼點是制度而不是纏擾於應不應檢控朱經緯,健全的制度更為重要。如果監警會給人強烈的護警印象,除了它是否公正稱職,我們也要考慮是否社會仇警氣氛太濃,動不動要人頭落地才心感快慰呢?社會和諧的時候,大家會寬以待人。社會繃緊時,大家劍拔弓張,卻不會嚴以律己。如果認為監警會或警務處放生了朱經緯,警方和律政司對不少案件不作檢控或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其實在某程度上也屬寬以待人。我不纏擾朱案。
警方或監警會的做法若不恰當,立法會有權質詢。制度上我不覺得有大問題,上一篇討論過的我不再贅了。
SL覺得馬恩國高調評論此事不妥。監警會無需特别講保密原則,委員也不應對個别個案作個人表態,馬恩國根本不配做委員,他prima facie biased, 欠缺公正形象,從這件事表露無遺。梁振英施政失誤,連委任非官方機構的委員,尤其涉及審視執法公正的監警會成員,也一團糟。馬恩國在立法會的醜陋表現,已説明他並無能力控制自己情緒,明辨是非,他初期任命發生在立法會爆粗之前,在他錯誤任命期滿之後,繼續延任,是天大笑話。政治立場鮮明的人,不應委任,事關近年的政治運動,很多都跟警察執勤扯上關係,泛民示威投訴被打,親共建制人士有份考慮,表面看也難獲公正對待。那就引申出SL提出的另一個問題。
怎樣決定開刑事檔案抑或轉介警察投訴課調查?
如果警察在休班期間在街上打人、與人打架、偷竊、非禮諸如此類的行為,警方處理這些事情時較少惹起爭議。警察在執勤時被指控犯法,他們會很敏感,佔中或相關社會運動引致警民之間的肢體接觸極多,也更易觸動警察的神經,當有人去報案,警察便會把警民磨擦事件轉去投訴課而不會一開始就啓動刑事調查。接受報案和啓動調查是他們的職責,當然會變成由他們去分類。律政司(DOJ)跟警務處並非從屬關係,律政司在警方沒有索取法律意見或者案件還沒有在法庭提訊之前,根本就無權過問。故此,從警察角度看,他們不覺得跟監警會看法相左有需要交律政司決定。因為他們覺得他們有權決定,而無需法律上的指示。如果交律政司決定,就有提出檢控的可能。因為警務處是負責維持治安的部門,報案的分類,孰輕孰重,自有一套標凖,甚麽案交環頭處理,甚麽交重案組、商業罪案調查科、毒品調查科等,都是警方自行決定的。監警會的機制,就只限於對警察行為投訴及指引的監察,啓動投訴之後的分類,監警會才有權干涉。監警會的職權有限,設立的目的也並非全方位的監察警務。你可以覺得涉及刑事性質的投訴,應該啓動刑事調查機制,而不應轉介投訴課。警方也可以持相反看法而不立案調查,為免他們偏私,才有監警會。但監警會也斷不能打從報案起就介入,這樣做不可行,會嚴重影響警務。
今天明報另一則跟進報導:監警會:朱經緯口供不合理,已講明監警會和警方 "雙方同意朱有錯,亦同意罰則「最低消費」為記錄在行為簿的警告。" 若果報導無誤,就說明無論投訴怎樣分類,結果也不會提出檢控。監警會都覺得在occurrence book記下警告已是足夠懲罰,就算把事件呈交行政長官,也沒有意義了。
投訴人有甚麽話語權?假設他不服這決定,要追究到底,也只能提出私人傳票的檢控了。就算去到律政司的層面,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投訴人不同意這決定,剩餘的選擇也只有啓動私人檢控這條路。費時傷財不在話下,必然勝訴嗎?值得一提的是,若要啓動私人檢控,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7條,法官有可能用此來處理這類案。
章: | 212 | 標題: | 《侵害人身罪條例》 | 憲報編號: | |
條: | 37 | 條文標題: | 撤銷申訴證明書 | 版本日期: | 30/06/1997 |
我同意SL講,著眼點是制度而不是纏擾於應不應檢控朱經緯,健全的制度更為重要。如果監警會給人強烈的護警印象,除了它是否公正稱職,我們也要考慮是否社會仇警氣氛太濃,動不動要人頭落地才心感快慰呢?社會和諧的時候,大家會寬以待人。社會繃緊時,大家劍拔弓張,卻不會嚴以律己。如果認為監警會或警務處放生了朱經緯,警方和律政司對不少案件不作檢控或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其實在某程度上也屬寬以待人。我不纏擾朱案。
警方或監警會的做法若不恰當,立法會有權質詢。制度上我不覺得有大問題,上一篇討論過的我不再贅了。
一個社會明明有刑事檢控制度,電視台又影到警司朱經緯用警棍毆打步行中嘅市民,但係律政司又唔用刑事檢控制度刑事檢控警司朱經緯,好難令市民尊重法律。我覺得律政司必須刑事檢控警司朱經緯。
回覆刪除樓主已提及,"律政司在警方沒有索取法律意見或者案件還沒有在法庭提訊之前,根本就無權過問",這是遊戲規則。換句話說,現階段責在警方。
刪除這是我的理解,除非特首過問,責成律政司處理,律政司無權主動介入。
刪除//同意罰則「最低消費」為⋯⋯// 意即「起碼都要咁罰」,而非「同意用最低罰則處罰」。標少係咪搞錯咗?
回覆刪除最低可以口頭警告。可能我錯誤理解這新聞,如果監警會都同意那是最低罰則,是否表示用那罰法他們會收貨?
刪除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722/bkn-20150722223650218-0722_00822_001.html
回覆刪除朱經緯事件投訴屬實 監警會維持決定
on.cc東網專訊
即將在明日(23日)正式退休的警司朱經緯,去年11月處理佔領行動期間被指以警棍擊打途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早前大比數裁定他毆打市民的投訴「證明屬實」,但該會上周五(17日)收到投訴警察課提出新觀點,把資料交予委員。監警會21名委員今晚(22日)開會,大比數17對3,決定毋須重新考慮去審核或審視上次會議的決定,餘下1人棄權。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指,會上審視上周五收到的新資料,考慮論據及資料而作出決定。他指整個審核程序未有定案,有最終決定會通知投訴警察課,但內容要保密。
今晚會議開始前,約有70名示威者齊集在監警會會址前舉牌抗議,反對監警會再商事件,擔心會推翻早前截決;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陣副召集人陳樹暉和楊政賢等人亦有出席。楊政賢表示,看不到有理由監警會要重新討論事件,反對委員再作投票,又認為警方應從速檢控朱,特首在經調查後若發現指控屬實,亦應考慮扣減甚至中止朱的長俸。
對朱退休在即,監警會做法或拖慢處理投訴進度,楊政賢表示會再與示威者商討,今日會否作通宵留守,甚至升級行動。
郭琳廣續指,監警會委員並沒發現有新證據或新觀點,即使有新觀點,亦不足以令監警會委員重新審視所作決定。被問到朱經緯明天(23日)將退休,是否可避過任何懲處,郭表示個案處理2個月已有決定,委員均快馬加鞭,有委員更要工作至凌晨3、4時。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決定何時撰寫報告,交予特首作最終決定,至於朱經緯是否需接受紀律聆訊或其他懲處,則是警方內部事情。
民陣副召集人陳樹暉表示,歡迎監警會維持原來決定,但事情不會結束,監警會還會向特首提交報告,民陣明早10時將會到灣仔政府總部請願,期望事件獲公正處理,否則會予人包庇濫權的感覺。
投訴警察課回應稱,在收到監警會的正式通知後會跟進,現階段不宜作進一步評論,並表示在調查每1宗投訴個案時,是不會因人員是否退休而受影響,對每宗個案均會作公平公正調查;警方會因應個別個案情況,並按相關法律及既定程序處理人員的紀律事宜。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722/54004918
回覆刪除去年11月26日晚警司朱經緯在旺角揮動警棍驅趕行人路上途人,期間當日路經旺角的Osman被朱經緯及多名警員擊中受傷。晚上他亦有到監警會外示威,雖然他得悉監警會並無推翻原有決定,但相信最終如將報告交予行政長官梁振英,不相信特首會為他取回公道。Osman正與律師團隊再研究,考慮向朱經緯提私人檢控。
現今政治環境,最尷尬的是 DPP,告,好似屈服於輿論壓力,唔告,又好難 explain away 表面證據。資深楊唔知有冇後悔,放棄搵真銀,去蹚這淌渾水。
回覆刪除其實警屍唔使怕,博主咁叻,可自動獻身,比橋如何打甩這場官司。嘻嘻。
揾馬恩國嘛,佢咁叻。Keith Yeung無尷尬,單嘢內部處理,唔使去DOJ.
刪除This Barrister Lawrence Ma? He is a disgraceful and disgusting idiot who had been suspended by a 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 for Serious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刪除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618/00408_003.html
Barrister Lawrence Ma Guilty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and Suspended - 馬恩國大律師專業失當罪成停牌
爆粗大狀馬恩國專業失當罪成停牌 - Counsel Lawrence Ma Guilty of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and Suspended
舊年二月喺立法會一個聽證會上,大律師馬恩國 (Lawyer Lawrence Ma) 因為以英文粗口鬧爆議員「長毛」梁國雄而遭投訴,大律師公會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隨即對佢進行紀律研訊。研訊前後搞咗年幾,馬大狀上周四終於收到公會嘅書面通知,判罰佢就「爆粗」事件停牌一個月,兼繳清研訊涉及嘅律師費用,相信十幾二十萬元一定走唔甩。馬大狀就自嘲即日暫改稱「釘牌大狀」。
Hey, everybody knows but the government doesn't.
刪除Barrister Lawrence Ma is disgusting. He had brought the entire profession of barristers into disre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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