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

黃冠豪上訴終院的判辭

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黃冠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辭,駁回上訴許可,判辭簡短,但卻是我第一次見終院判辭這樣甩漏。所謂甩漏也不是甚麽大不了的問題,只是有些英文字兩個連在一起,最突兀的是這一句: “complimentary gift one battle of Royal Salute 21 years”(“敬送皇家禮炮21年一支”),這句由bottle變成battle毫無疑問是手民之誤,但明顯是出自終院之手,因為原審及上訴到高院都是中文審訊,終院判辭只用英文,故此是翻譯這句打錯字,責在終院。本是小事一椿,但以終院的地位,這類錯處應及早勘誤,以示莊重。

黃冠豪難逃革職之虞,以他警司的級别,要由特首發落。(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37(5)條)。他自裁判法院審訊,至高院上訴,及至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所花律師費動輒會過百萬。控方依據他吃的3次便宜飯,折扣優厚,甜頭最終變成苦頭,公職人員應引以為戒,别以權謀私。我也自知在講廢話,貪婪是人性的一部份,食骨知髓,貪得無厭,自然自招其辱。黃冠豪定了罪,坐了牢,花了錢,往後不知他的前路可往何處走。

有興趣閱讀判辭,連結在此:HKSAR and WONG KOON HO TITUS (黃冠豪) FAMC No 16 of 2015

13 則留言:

  1. I am interested in your view about Mr Albert Luk's performance as trial counsel. Was he, in your view, incompetent, or flagrantly incompetent (as submitted by Mr Lawrence Lok SC on behalf of Mr Wong Koon Ho Ti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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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can be an appeal tactic. The hearsay issue was said to be irrelevant. I would have thought it is no longer a yardstick to measure compe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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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n my view Mr Lawrence Lok SC was entirely correct when he said Mr Albert Luk's performance as trial counsel in this specific case was flagrantly incompetent. But then I was not the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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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智慧的名言: they (共狗公安) are well paid for it!

    Maro放纵一次,不客观一次, 黃冠豪你这条共狗活该。 payback is a BITCH!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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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真係咁肯肯定「手民之誤 ...... 責在終院」? 見判辭第十五段,“complimentary gift one battle of Royal Salute 21 years” 是 within quotes 的。附註 (5) 顯示,這句是引自「 Para 10, Applicant’s Skeleton Argument.」。

    點解咁肯肯定,手民之誤的是鄧官,而不是駱資深大狀。得嘞,我知,唔 likey 可以唔睇吖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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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少加個(sic)以示筆誤?也許無錯囉,禮炮用於battle,好應景,所以無需勘誤。是我英文欠佳而已。唔likey先至入嚟睇吖嘛,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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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心有鬱結 不吐不快ESCC3985/2014 4青年立法會刑毀案,本來以為律政司會主動起呢幾日上訴,但見律政司現在尚未有任何行動,有感不快。
    涉案四名青年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罪,昨各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支付堂費500元。控方一度要求四人向立法會賠償大約58.7萬元維修費,但裁判官認為索償金額超出裁判法院的管轄權,
    網絡廿三條,全世界都有,這是世衛的要求,見【香港大律師談民商法】
    被告的年紀並非十分輕,只有一個是十八歲,根據電視的片段,被告的行為及造成的損害,我看不到不判監的理由,判社會服務令是非常過份。這宗案件應該起區域法院審理,而非裁判法院。
    鄭陽(18歲)、戴志誠(24歲)、張智邦(23歲)及石家輝(24歲)
    標少,以你的認知,你覺得律政司真係不會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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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楼上原来是含铅水喝多了。
      哈哈哈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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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九唔撘八
      關網絡廿三條乜事?

      "我"看不到不判監的理由?我?

      https://hk.news.yahoo.com/%E4%BD%94%E6%97%BA%E5%8D%80%E8%A5%B2%E6%93%8A%E5%8F%8A%E9%9D%9E%E7%A6%AE%E5%A5%B3%E5%AD%90-%E5%A4%AB%E5%A9%A6%E5%88%A4%E7%B7%A9%E5%88%91%E5%8F%8A%E7%BD%B0%E6%AC%BE-042700894.html

      "我"也看不到不判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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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君,

      雖然刑事毁壞以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可判監10年,這件案無論如何都只適宜在裁判法院審理,判服務令算on the low side of the scale,但律政司對判刑上訴機會不大,因為成功機會也不大,要知道上訴的刑罰會進一步打折,到頭來可能白做一場。這類案不是恐嚇勒索那類背景,只是近年流行激烈社會運動,甚麽都有權去做的心態。如果把他們判監,我也不會覺得重。就算有判刑指引,也有偏離的理由,何況沒有判刑指引呢!你沒有看我寫那篇《聽審上訴的藝術》嗎?你太易鬱結了,對身體不好。當你有判罪的權力時,你就可以講大道理,反正這不是科學定律,對與錯,不易分。

      另一位匿名,我想這件案是因網絡23條的立法傳聞而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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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今日律政司話上訴,刑事毀壞是可判終生監禁,而非十年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3條 罪行的懲處

      (1) 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的罪行或第60(2)條所訂的罪行(不論是否屬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人犯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3) 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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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hk.news.yahoo.com/%E5%8E%BB%E5%B9%B4%E7%9F%B3%E6%BE%B3%E9%81%934%E8%BB%8A%E7%9B%B8%E6%92%9E%E5%85%A9%E4%BA%BA%E6%AD%BB%E4%BA%A1-%E8%B7%91%E8%BB%8A%E5%8F%B8%E6%A9%9F%E5%88%A4%E5%9B%9A2%E5%80%8B%E6%9C%88%E7%B7%A9%E5%88%91-042200402.html

    兩條人命...
    會不會太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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