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星期二

我對朱經緯襲擊案的看法

在寫上一篇之前,本來打算寫一篇評論警司朱經緯涉嫌以警棍毆打示威者事件,為了評論黃汝榮報警一事而擱了一天,期間SL在上一篇留言提出探討,看到今天明報一些跟進報導,我也順便講下淺陋的看法。

寫blog以來,間中有人入來罵我,這沒相干,寫文批評別人就準備受到攻訐,有的可能是以前給我罵過而無力反駁,有的可能對我看不順眼,有機會就插兩刀。肯花這種時間,必有因由,但拜托講得清楚一點,否則我無從回應,批評者可能就會有所鬱結,也非我願。

朱經緯事件,監警會大比數認為襲擊的指控成立,作為一個普通市民,除了網上看到的一些片,我不能妄下判斷。既然監警會開會通過的決定,我會接納他們在掌握所有資料的情況下,作出合理及理性的看法。監警會成員中,其中一位是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陸貽信,他擅長處理刑事案,我對他誠信不會置疑。當然,成員中也有馬恩國這不知所謂的傢伙,再委任這形象惡劣的人連任,香港真的人才凋零嗎?要淪落到這地步,無疑是在自毁公信力。這也罷,他作為委員,又怎能高調出來為朱經緯説項,還要求重新投票,他的動機就是在明撐,顯示自己是投票接受警察投訴課建議的六位委員之一。具民主及自由意願的決定,毫無疑問有選擇自由。可是,作為監管組織,委員公正形象凌駕個人看法,馬恩國應該閉嘴,他除了講粗口,就不懂講其他説話嗎?朱經緯有權為自己申辯,馬恩國有權投下支持票,他卻不應高調為此事的定性而發聲。

監警會在2009年正式規範化,2009年訂立了法例604章《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目的之一是釐定法律賦予的權力。SL擔心這法定組織淪為護警會,違反訂立的目的。另一方面,監警會又可能變成警務處頭上的審裁處。對於這兩者我都不擔心。如果用朱經緯事件來量度,12票對6票不接納警察投訴課的結論,不就説明了沒有護警嗎?作為監察機構,難免在職能上要賦予某些具決定性的權力,監警會認為投訴成立與否,也不影響投訴人的進一步法律行動。以本案為例,萬一警方不檢控朱經緯,投訴人也可以私人傳票檢控他。雖然律政司有權在私人傳票程序任何階段介入,甚至撤銷控罪,我相信律政司不敢這樣做。另外,投訴人也有權提出民事索償。

監警會與警務處可以舉行聯席會議商討投訴,大家意見得不到共識,根據條例第30條,監警會可以把有關報告呈交行政長官(The Council may make such reports to the Chief Executive as it thinks necessary)。這條法例就有問題。法例沒有講行政長官需要作任何決定,他大可看也不看就束之高閣,交給他有何意義?法例應該寫得明確一點,行政長官收到這報告後要作某些決定才有意義。這涉及公眾對政府管治的信心問題。行政長官可以責成律政司給他法律意見。在現階段律政司無權向警方索取檔案來決定應否檢控。

SL留言另一看法是:If ordinary citizen doing such act with such force in street will be prosecuted absolutely. 現實是否這樣呢?

假設監警會判斷朱經緯毆打投訴成立,警方對此並不爭論,是否一定作出刑事檢控呢?那就要看律政司了。律政司可以考慮整件事的背景及考慮公眾利益而作出決定。如果覺得我在偏幫警察,所以作出這種論調,那就隨便你。在日常檢控工作裏,有些案件控方會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也有些情況乾脆不予檢控,譬如有「老同」搶金鍊推跌阿婆,途人一時衝動打了「老同」兩拳,也未必會遭檢控。警方可能只作口頭警告,而不作追究。我覺得不能一概而論,投訴成立不等同一定檢控。性質嚴重的,譬如旺角警署內的強姦案,警總的非禮案,都無需由投訴警察課去考慮,就直接了當啓動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

警察在執勤時打人,不能採取對普通市民一時衝動打人相同的寬容處理辦法來處理,社會對手執公權的人要求高,受制衡的期望也大。警方應該接納監警會的決定,再索取律政司的意見。最後若果要由法庭作裁決,警察在感覺上受不了,也不能讓制度作犧牲。


6 則留言:

  1. 監警會没有保密原則定不可評論案件,或 Code of Ethic 等相似的原則, 這就是監警會做得不好的地方.
    馬恩國可以這樣張揚, 難保日後更多人會以政治立坦掛師的人進入監警會.

    這次的事件引申的另一問題就是警察投訴課可以不同意監警會要求再投票. 其實這跟之後普通市民就會被檢控的問題亙有關連.

    既然涉及刑事, 為什要由警察投訴課同意呢? 警察涉及刑事, 現在處理的方法已變成要經過警察投訴課, 監警會, 再經過警察投訴課同意 才去到DOJ 決起不起訴.
    那為什不直接交由DOJ 去決定? 現在制度上不就似一個small tribunal 嗎? 更不用說馬恩國提出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標準.
    那一般市民呢? 一有可能告得入就交由DOJ 作判斷. 那是否變成了護警會?
    "萬一警方不檢控朱經緯,投訴人也可以私人傳票檢控他。雖然律政司有權在私人傳票程序任何階段介入,甚至撤銷控罪,我相信律政司不敢這樣做。另外,投訴人也有權提出民事索償。"

    你的講法是正確但我不太認同. 現在所涉及的是刑事, 是state v citizen. 但私人傳票檢控就不同了. litigation cost, litigation pressure, resources 等等burden 全在投訴人身上. 同DOJ 檢控原全不同. 投訢的一方會處於不公平的基礎上.
    所以"監警會認為投訴成立與否,也不影響投訴人的進一步法律行動", 這一點我不讚同.

    "投訴成立不等同一定檢控"
    "性質嚴重的,譬如旺角警署內的強姦案,警總的非禮案,都無需由投訴警察課去考慮,就直接了當啓動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
    那誰去決定是否性質嚴重? 現在市民報案給警察用警棍打, 為什不直接了當啓動刑事調查?

    不好意思, 文筆生拙, 辭不達意. 没時間修改就回應了.請見諒.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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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律政司必須刑事檢控警司朱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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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覺得檢控與否相較由DOJ 決定是否刑事檢控已變得比較次要.
      前者是個別事件, 後者是制度問題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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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當時警察是在執行一個驅散人群的行動,這行動必然需要使用一定武力,從電視畫面所見,亦有其他警員用手大力推向市民。而朱經緯使用警棍掃打,是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符比例和合式的問題。
    作為一般市民,以電視畫面所見,我認為完全沒有問題。如果這樣也不能,即是說警察以後也不能驅散人羣?單用把口,如何控制秩序?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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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時警察的行動是管理群眾有序離開現場,不是「驅散人群」。

      對一班聽從指示有序離開的市民動武,咪就係「使用不必要武力」、咪就係濫權囉,煞有介事咁問「是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符比例和合式(適)的問題」,真係話你怕你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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