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星期六

控方被訓斥

公司董事涉姦女友女兒 申還押警方 控方被官斥

【明報專訊】育有一女的婦人與公司董事交往,3年前懷疑對方與女兒發生性行為,惟她沒即時報警。至本月初,公司董事堅持與婦人分手,婦人才報警稱女兒疑被強姦。公司董事昨被控強姦罪,控方一度申請將他還押警方看管,待押他回家蒐證,惟裁判官斥責控方的申請嚴重錯誤,影響法庭中立,「你要法庭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呀?」

女童母早知 箍煲不果才報警0

54歲報稱公司董事的男被告被控一項強姦罪,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其間被告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訊。控罪指出,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在油麻地—單位內強姦女童X。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庭上透露,被告與女童X的母親為情侶。2012年4月,女童母親發現被告與X疑在牀上發生性行為,她雖然曾因此責罵被告,惟沒馬上報警,稱害怕女兒年紀太輕,未能面對事件。至本月,女童母親找被告商討感情問題,豈料被告堅持與她分手。女童母親疑不忿下報警指控被告強姦其女兒。

官斥﹕你要法庭幫警做嘢?

控方原申請候訊期間將被告還押警方看管,待警方押他回家蒐證,惟羅官斥責控方的申請涉及人身自由,屬嚴重錯誤,反問「你要法庭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呀?」。

被告最終准保釋

羅官怒說﹕「法庭係中立,法庭唔係幫警察查案。調查舉證係你哋(控方)嘅事,法庭嘅角色有獨立性。」控方聞言隨即改申請將被告還押至懲教署看管,惟仍不獲羅官批准,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KTCC2320/15】

(11/7/2015 明報)

如果當時主控話:大人,控方申請押後3日作進一步調查,反對被告保釋,被告還押警方看管。(Your Worship, may the case be adjourned for 3 days for further enquries. May the defendant be remanded in police custody.)你估聽起來是否好聽一點?而不會給法官一個幫警察手查案的感覺呢?Peter Law在處理這件案時的反應大了一點。毫無疑問法庭要公正中立,但警方查案也需要時間,警方扣押犯人受時間的限制,只能向法庭申請延續,法庭怎算幫警察查案呢?譬如警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繼而撿走被告的電腦,法庭又算不算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而表現不公正呢?

這件案理應怎樣處理呢? 

女童的母親去報案,我相信會偕女童一起去,警察替他們錄取口供,安排女童到醫院驗身,取得表面證據後便拘捕被告錄取口供,要到被告家中搜證也多數在那時進行。在警方拘捕被告時沒有搜屋也可以之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來進行。這件案從報導看並非一宗證據很強的案件,有可能變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非法性行為的控罪,所以被告會逃走(flight risk)機會較細,獲得保釋的機會會很大。如果法庭因控罪嚴重而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警方也不能押被告回家搜證。故此,正確的思維是控罪嚴重,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反對理由是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危險,也可能干擾證人,繼而要求交警方看管,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法官第一個考慮是應否予以保釋,不准保釋後才考慮是否交警方看管。這件案聽起來證據不強,批准保釋實屬合理。只要主控懂得措辭,就算結果相同也不會遭到訓斥了。




14 則留言:

  1. Peter Law 的自卑心極重。 到了极端的地步。 控辩双方稍有随便就要发脾气耍官威。 但一般来说是发完脾气就好了。。。。。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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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刪除了你另一則留言,原因有二。其一,你欠我一個答案……你自詡是甚麽東西;其二,留言不可提過往工作/位置,我不作招搖撞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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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uid pro quo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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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pound of flesh." Look it up : The Merchant Of Venice Act 4, scene 1. Shakespe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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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ive me what i want and you will get what you want.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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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樣的案件只靠女童口供
    假設女童現在十五歳
    三年前可能未滿十三歲
    如真有做過
    被告都是一名人渣
    搜屋只係希望搵吓有無兒童色情物品
    到時就算女童唔願俾口供
    都可以告入被告
    避免他逍遙法外
    現在這樣做
    可説雙贏的皆大歡喜
    被告有機會逍遙法外
    警察可以做少啲

    可憐的女童
    可憐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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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女童的母親也大有問題,如果她跟被告關係沒有變化,這宗強姦案還會揭露出來嗎?她利用女兒來維持與被告關係?你看報導所講的案發日子,是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另外2012年4月女童母親發現被告與女童疑在牀上發生性行為,即是2012年4月才揭發之前的強姦案,如果是這樣,強姦之後可能有多次與16歲或13歳以下發生非法性行為控罪。這母親也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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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普通法原則一向寧縱毋枉,如果法官只視法庭為中立角色獨立,而不看案件性質、社會公義、公眾利益,只會讓人渣逍遙法外。

    警察在這些案件全無角色可言,只根據既定程序調查和檢控,被告入罪與否,警察並無得益或損失可言。著緊的,只是仍然心存正義的人。法官一念,可能放過歹徒,好一個司法獨立、寧縱毋枉,只是沒有為女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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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能說警察沒有角色和利益,有破案責任就可能會有犯規行為,故此需要司法獨立。寧縱毋枉的出發點是保障被告權益,從來都沒有從受害者角度考慮,到了定罪量刑才會考慮受害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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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16歲以下少女在法律上不能給予consent,理論上是否任何與16歲以下女子性交的男人也可以被控強姦?控方如何決定告強姦還是「衰十一」呢?是否會考慮DPP v Morgan的原則,即如absolute liability的控罪避免被告可能提出honest belief as to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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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you look at S.118 Cap 200, the first part of your question is answered. If the girl under 16 gives consent, it cannot be rape because rape requires that the woman "at the time of the intercourse does not consent to it" As for mens rea, you can read 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 of the HK Judiciary. Direction 17:

      17. RECKLESSNESS - IN RAPE - SEXUAL OFFENCES
      罔顧後果 - 強姦案 - 性 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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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he Court 1 prosecutor should be an experienced court prosectuor and deals with this kind of application on a day in day out basis. He/ she may had been distracted on the day. 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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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ill, what's your view on Uber versus Taxi in Hong Kong? Is Uber service in Hong Kong illegal or not?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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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n the face of it, I would say both the company and the drivers are operating it illeg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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