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的留言牽引出與題目不相關的討論,這是經常會發生的事,因為讀者朋友看到新聞希望拿出來討論,其中一則是下面這報導: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交通神探」再出動!去年四月,一名十四歲少年在筲箕灣被一輛七人車撞至重傷昏迷後,反被指不小心橫過馬路惹上官非,其父向有「交通神探」之稱的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求助,盧計算事發時車速,推測意外涉及超速駕駛,最終李先生的兒子獲撤銷控罪,正申請法律援助反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
捱車撞反惹官非
五十五歲李先生憶述兒子意外當日頭部重創,左眼球移位,坐骨至少三處出現裂痕,昏迷四日,開腦清除瘀血後在深切治療部留醫逾兩個月,兒子更惹上官非,「肇事司機聲稱當時車速得二十幾公里,警方翻查附近車輛行車攝錄機後,亦話均速約三十公里,無超速,反而話我個仔過馬路時望錯方向,唔小心過馬路。」他認為應涉超速駕駛,「撞到咁傷,彈到咁遠,車頭玻璃都爆埋,我唔相信(時速)得廿幾(公里)囉。」
李先生逐向盧覺強求助,盧運用綜合線性連動方程式和拋射方程式,以傷者被拋開距離、撞擊點離地高度及減速率等數據,計算出七人車撞人前,時速達六十三至六十五公里,超出事發路段限速的五十公里。傷者最終於本月十七日獲撤銷控罪,盧批評,警方只計算均速並不足夠,建議日後處理同類案件時,警方宜考慮車輛碰撞前最高速度。警方消息則強調,是有足夠證據向傷者提出檢控,惟被告後來提出可否以守行為處理,警方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終決定不提控。
留言的朋友借他山之石,向我提出兩個問題:
為什麼被告找來專家證人後,律政司同意取消檢控?為什麼警察最初不找專家證人去評估事發時車速?
我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隨之而來是再多的留言,我貼兩則在此
我寫這一篇廢話,作為回應。
「太多不清楚的因素難作評論,譬如當時有沒留下煞車痕,有的話也可以計算可能的車速。我不懂盧先生的計算方法,表面上看也不易計到63至65公里的車速,因為也要視乎當時男童用甚麽速度過馬路,司機的反應時間等。盧先生的計算方法是否經得起别的專家的考驗,還要拭目以待。
另一方面,我也不知交通意外調查科怎樣評估及計算車速,一般是憑證人的證供(包括被告)及煞車痕等來判斷,撤銷控罪未必表示沒有證據,考慮到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年歲及向控方要求以守行為的方法來處理,不作檢控也很合理。以警方角度,並非涉及民事索償,未必需要深入調查和進行複雜的測試。打個比喻,有人發燒去急症室看病,醫生可能只會看下喉嚨,聽下肺清不清,開止痛退熱藥,而不會做一連串測試,這是會不會浪費資源的問題。」
看畢留言,包括Star Chamber提出的物理解説,也未能使我明白盧先生的計算方法的準確性,因為這男孩不知是衝出馬路,抑或行出去,而被撞之後第一落地點離開碰撞點有多遠,從報導也無從知曉。故此我只能講我考慮的思路,而不是講誰是誰非。如果撞擊時司機沒有即時煞車,撞擊的力度就會和司機反應快下煞車有異。慮先生講63至65公里車速,那麼路面一定會留下煞車痕,有多長呢?警方利用行車攝錄的資料,由兩定點的距離除以時間,雖然只能計算到平均時速而不能算到碰撞前一剎那的車速,也是對司機駕駛態度的考慮因素之一。警方也會考慮男童過路處的過路設施,來判斷究竟對誰作檢控。
從新聞報導看,撤銷控罪的原因也各有各說,第一段暗示因盧覺強的結論,所以男童最終獲撤控,而新聞末段卻道出别的原因。那麽,可以下定論一定是"double injustice",繼而質疑這criminal justice system出問題嗎?我恐怕這講法基礎不足。
從法律程序看也有其他問題。男童的父親說申請法援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我想他是指民事索償,理據是司機不小心鴐駛。這就是我所指要拭目以待,看究竟盧覺強的講法是否經得起考驗。要申請法援告對方不小心駕駛是無可能的事。這樣告不小心鴐駛,是會用私人傳票在裁判法院進行,法援或當值律師都不會代表男童,因為這些傳票不會是他們提供服務的範圍。要告對方就要聘請私人律師進行,而舉證責任在男童一方,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成功檢控,會no case to answer的機會極大。問過律師的意見後,律師大概會建議他省掉這金錢,不要興訟。
把這篇新聞報導提升為事實的依據,再推論是制度出問題,作自由聯想無問題,作法律批判恐怕站不住腳。
不知我這篇真實的廢話是否看似合理的解釋呢?
今天看到明報這新聞,不知能否借用來解説下:
危駕司機脫罪 1.06秒成關鍵
【明報專訊】電單車乘客在青葵公路墮地受傷,司機為朋友舉起手機「打燈」示意後來車輛避開。惟的士司機煞掣不及,拖行墮地乘客一段路,令他多處受傷斃命。司機原被裁定危駕致死罪成,昨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杜澤鏗(56歲)原被判囚16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昨在庭上指出,專家意見認為一般人遇事,可在0.9秒內反應,杜被指遲緩1.06秒才煞車。彭官坦言1.06秒只在彈指之間,難以解釋杜若沒遲緩煞車,就能避免令事主蔣業誠身亡,控方證據難支持杜的駕駛態度遠離謹慎水平,當庭宣布杜上訴得直,押後頒布判決理由。
事發於2013年6月29日,蔣乘坐朋友的電單車,至青葵公路被拋落車受傷。其時電單車司機站在蔣身旁,用手機燈光示意車輛避開,惟杜駕駛的士輾過蔣。
【案件編號:HCMA542/14】
煞車反應慢了車死人,不算危險駕駛,上訴得直。如果撞到男童的司機也是反應慢,又沒有足以使法庭滿意的證據顯示超速,那又怎様足以斷定司機不小心?當然,「如果」也是廢話,為甚麽會「如果」呢?正正是不清楚實際情況才會假定,不清楚又怎去推論,繼而下肯定性的結論呢?
「交通神探」盧覺強又助人脫罪
太陽報 – 2015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6:20【太陽報專訊】【本報訊】「交通神探」再出動!去年四月,一名十四歲少年在筲箕灣被一輛七人車撞至重傷昏迷後,反被指不小心橫過馬路惹上官非,其父向有「交通神探」之稱的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求助,盧計算事發時車速,推測意外涉及超速駕駛,最終李先生的兒子獲撤銷控罪,正申請法律援助反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
捱車撞反惹官非
五十五歲李先生憶述兒子意外當日頭部重創,左眼球移位,坐骨至少三處出現裂痕,昏迷四日,開腦清除瘀血後在深切治療部留醫逾兩個月,兒子更惹上官非,「肇事司機聲稱當時車速得二十幾公里,警方翻查附近車輛行車攝錄機後,亦話均速約三十公里,無超速,反而話我個仔過馬路時望錯方向,唔小心過馬路。」他認為應涉超速駕駛,「撞到咁傷,彈到咁遠,車頭玻璃都爆埋,我唔相信(時速)得廿幾(公里)囉。」
李先生逐向盧覺強求助,盧運用綜合線性連動方程式和拋射方程式,以傷者被拋開距離、撞擊點離地高度及減速率等數據,計算出七人車撞人前,時速達六十三至六十五公里,超出事發路段限速的五十公里。傷者最終於本月十七日獲撤銷控罪,盧批評,警方只計算均速並不足夠,建議日後處理同類案件時,警方宜考慮車輛碰撞前最高速度。警方消息則強調,是有足夠證據向傷者提出檢控,惟被告後來提出可否以守行為處理,警方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終決定不提控。
留言的朋友借他山之石,向我提出兩個問題:
為什麼被告找來專家證人後,律政司同意取消檢控?為什麼警察最初不找專家證人去評估事發時車速?
當然, 以標少一般答法就總能找到看似合理的解釋. (我並無惡意)
除了被告被撞外, 更"捱車撞反惹官非".
不是double injustice 嗎?
如果没有盧覺強幫助, 被告的後果會如何?
這個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是那裡出了問題?
刪除除了被告被撞外, 更"捱車撞反惹官非".
不是double injustice 嗎?
如果没有盧覺強幫助, 被告的後果會如何?
這個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是那裡出了問題?
你可能有司機撞到人一定是司機錯的想法, 在現實生活裏, 事實上有過馬路的人罔顧安全胡亂過馬路的情況, 一定要告司機才有公義嗎? 我都處理過撞死人判司機無罪的案。捱撞而彼檢控我也處理過, 有些人真的視死如歸, 錯不在司機。
刪除
當然不一定是撞到人就是司機錯. 而且我也没有這樣說, 請問我的留言那裡有這想法?
有些人視死如歸, 也有些人不顧他人安危, 這包括司機司. 但這不是廢話嗎?
其實你並没有回答我的問題.
有些人視死如歸, 也有些人不顧他人安危, 這包括司機司. 但這不是廢話嗎?
其實你並没有回答我的問題.
首先,我對這則新聞的留言第一個回覆是這樣講的:
「太多不清楚的因素難作評論,譬如當時有沒留下煞車痕,有的話也可以計算可能的車速。我不懂盧先生的計算方法,表面上看也不易計到63至65公里的車速,因為也要視乎當時男童用甚麽速度過馬路,司機的反應時間等。盧先生的計算方法是否經得起别的專家的考驗,還要拭目以待。
另一方面,我也不知交通意外調查科怎樣評估及計算車速,一般是憑證人的證供(包括被告)及煞車痕等來判斷,撤銷控罪未必表示沒有證據,考慮到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年歲及向控方要求以守行為的方法來處理,不作檢控也很合理。以警方角度,並非涉及民事索償,未必需要深入調查和進行複雜的測試。打個比喻,有人發燒去急症室看病,醫生可能只會看下喉嚨,聽下肺清不清,開止痛退熱藥,而不會做一連串測試,這是會不會浪費資源的問題。」
看畢留言,包括Star Chamber提出的物理解説,也未能使我明白盧先生的計算方法的準確性,因為這男孩不知是衝出馬路,抑或行出去,而被撞之後第一落地點離開碰撞點有多遠,從報導也無從知曉。故此我只能講我考慮的思路,而不是講誰是誰非。如果撞擊時司機沒有即時煞車,撞擊的力度就會和司機反應快下煞車有異。慮先生講63至65公里車速,那麼路面一定會留下煞車痕,有多長呢?警方利用行車攝錄的資料,由兩定點的距離除以時間,雖然只能計算到平均時速而不能算到碰撞前一剎那的車速,也是對司機駕駛態度的考慮因素之一。警方也會考慮男童過路處的過路設施,來判斷究竟對誰作檢控。
從新聞報導看,撤銷控罪的原因也各有各說,第一段暗示因盧覺強的結論,所以男童最終獲撤控,而新聞末段卻道出别的原因。那麽,可以下定論一定是"double injustice",繼而質疑這criminal justice system出問題嗎?我恐怕這講法基礎不足。
從法律程序看也有其他問題。男童的父親說申請法援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我想他是指民事索償,理據是司機不小心鴐駛。這就是我所指要拭目以待,看究竟盧覺強的講法是否經得起考驗。要申請法援告對方不小心駕駛是無可能的事。這樣告不小心鴐駛,是會用私人傳票在裁判法院進行,法援或當值律師都不會代表男童,因為這些傳票不會是他們提供服務的範圍。要告對方就要聘請私人律師進行,而舉證責任在男童一方,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成功檢控,會no case to answer的機會極大。問過律師的意見後,律師大概會建議他省掉這金錢,不要興訟。
把這篇新聞報導提升為事實的依據,再推論是制度出問題,作自由聯想無問題,作法律批判恐怕站不住腳。
不知我這篇真實的廢話是否看似合理的解釋呢?
今天看到明報這新聞,不知能否借用來解説下:
危駕司機脫罪 1.06秒成關鍵
上訴人杜澤鏗(56歲)原被判囚16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昨在庭上指出,專家意見認為一般人遇事,可在0.9秒內反應,杜被指遲緩1.06秒才煞車。彭官坦言1.06秒只在彈指之間,難以解釋杜若沒遲緩煞車,就能避免令事主蔣業誠身亡,控方證據難支持杜的駕駛態度遠離謹慎水平,當庭宣布杜上訴得直,押後頒布判決理由。
事發於2013年6月29日,蔣乘坐朋友的電單車,至青葵公路被拋落車受傷。其時電單車司機站在蔣身旁,用手機燈光示意車輛避開,惟杜駕駛的士輾過蔣。
【案件編號:HCMA542/14】
我小學四年時書本已敎報紙報導不可盡信,比較三張不同報紙報導同一事件,有多少出入!
回覆刪除有幾多法庭記者會留在法庭內用心記下審訊經過和重㸃?
正常人在庭內聽著沉悶的案情、複雜的法律觀㸃、一知半解的專業知識和用語,都會雲遊太虛發夢睡覺!
竟然有人相信和根據這些記者的文章來判斷事情?那些記者只是在庭外問這個問那個去記錄案情?聽晤明白就憑想像作到篇報導令人明白?再唔得就和幾個同事行(蘋東明星)夾案情,報導出來唔好相差太遠,唔好俾老總察覺!內容就算有錯,只要老總唔覺收貨,就無人理!亦唔會減人工?最緊要老總唔會小我!何況老總當年咪一樣都係咁做!
我這篇沒批評傳媒,就算照單全收也不肯定撤控原因,也不能斷定專家扮演了甚麽角色,更遑論從而顯示不公義的檢控。
刪除我不知詳細案情,也不知案發地點情況,不過姑且估下。
回覆刪除控罪是「不小心橫過馬路」,控方有舉證責任,標準是毫無疑點,被告不小心,而非單純不在指定位置過馬路。盧覺強的計算足夠提出疑點,意外起因「可能」是車主超速,然則「可能」縱使被告己經有觀察路面,意外依然「可能」發生。
估計控方的錄影證據並非意外位置,估的成分比盧覺強的計算還要多。
控方要毫無疑證明被告沒小心觀察路面,車主沒超速有難度。
章:
刪除374 PDF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條: 48 條文標題: 行人所犯罪行 版本日期: 02/08/2012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是這一條, 最高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