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標少札記的廢話

上一篇的留言牽引出與題目不相關的討論,這是經常會發生的事,因為讀者朋友看到新聞希望拿出來討論,其中一則是下面這報導:

「交通神探」盧覺強又助人脫罪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交通神探」再出動!去年四月,一名十四歲少年在筲箕灣被一輛七人車撞至重傷昏迷後,反被指不小心橫過馬路惹上官非,其父向有「交通神探」之稱的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求助,盧計算事發時車速,推測意外涉及超速駕駛,最終李先生的兒子獲撤銷控罪,正申請法律援助反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

捱車撞反惹官非

五十五歲李先生憶述兒子意外當日頭部重創,左眼球移位,坐骨至少三處出現裂痕,昏迷四日,開腦清除瘀血後在深切治療部留醫逾兩個月,兒子更惹上官非,「肇事司機聲稱當時車速得二十幾公里,警方翻查附近車輛行車攝錄機後,亦話均速約三十公里,無超速,反而話我個仔過馬路時望錯方向,唔小心過馬路。」他認為應涉超速駕駛,「撞到咁傷,彈到咁遠,車頭玻璃都爆埋,我唔相信(時速)得廿幾(公里)囉。」

李先生逐向盧覺強求助,盧運用綜合線性連動方程式和拋射方程式,以傷者被拋開距離、撞擊點離地高度及減速率等數據,計算出七人車撞人前,時速達六十三至六十五公里,超出事發路段限速的五十公里。傷者最終於本月十七日獲撤銷控罪,盧批評,警方只計算均速並不足夠,建議日後處理同類案件時,警方宜考慮車輛碰撞前最高速度。警方消息則強調,是有足夠證據向傷者提出檢控,惟被告後來提出可否以守行為處理,警方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終決定不提控。


留言的朋友借他山之石,向我提出兩個問題:

為什麼被告找來專家證人後,律政司同意取消檢控?為什麼警察最初不找專家證人去評估事發時車速?

我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隨之而來是再多的留言,我貼兩則在此



  • 當然, 以標少一般答法就總能找到看似合理的解釋. (我並無惡意)
    除了被告被撞外, 更"捱車撞反惹官非".
    不是double injustice 嗎?
    如果没有盧覺強幫助, 被告的後果會如何?
    這個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是那裡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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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能有司機撞到人一定是司機錯的想法, 在現實生活裏, 事實上有過馬路的人罔顧安全胡亂過馬路的情況, 一定要告司機才有公義嗎? 我都處理過撞死人判司機無罪的案。捱撞而彼檢控我也處理過, 有些人真的視死如歸, 錯不在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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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然不一定是撞到人就是司機錯. 而且我也没有這樣說, 請問我的留言那裡有這想法?
    有些人視死如歸, 也有些人不顧他人安危, 這包括司機司. 但這不是廢話嗎?
    其實你並没有回答我的問題. 
  • 我寫這一篇廢話,作為回應。

    首先,我對這則新聞的留言第一個回覆是這樣講的:

    「太多不清楚的因素難作評論,譬如當時有沒留下煞車痕,有的話也可以計算可能的車速。我不懂盧先生的計算方法,表面上看也不易計到63至65公里的車速,因為也要視乎當時男童用甚麽速度過馬路,司機的反應時間等。盧先生的計算方法是否經得起别的專家的考驗,還要拭目以待。

    另一方面,我也不知交通意外調查科怎樣評估及計算車速,一般是憑證人的證供(包括被告)及煞車痕等來判斷,撤銷控罪未必表示沒有證據,考慮到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年歲及向控方要求以守行為的方法來處理,不作檢控也很合理。以警方角度,並非涉及民事索償,未必需要深入調查和進行複雜的測試。打個比喻,有人發燒去急症室看病,醫生可能只會看下喉嚨,聽下肺清不清,開止痛退熱藥,而不會做一連串測試,這是會不會浪費資源的問題。」

    看畢留言,包括Star Chamber提出的物理解説,也未能使我明白盧先生的計算方法的準確性,因為這男孩不知是衝出馬路,抑或行出去,而被撞之後第一落地點離開碰撞點有多遠,從報導也無從知曉。故此我只能講我考慮的思路,而不是講誰是誰非。如果撞擊時司機沒有即時煞車,撞擊的力度就會和司機反應快下煞車有異。慮先生講63至65公里車速,那麼路面一定會留下煞車痕,有多長呢?警方利用行車攝錄的資料,由兩定點的距離除以時間,雖然只能計算到平均時速而不能算到碰撞前一剎那的車速,也是對司機駕駛態度的考慮因素之一。警方也會考慮男童過路處的過路設施,來判斷究竟對誰作檢控。

    從新聞報導看,撤銷控罪的原因也各有各說,第一段暗示因盧覺強的結論,所以男童最終獲撤控,而新聞末段卻道出别的原因。那麽,可以下定論一定是"double injustice",繼而質疑這criminal justice system出問題嗎?我恐怕這講法基礎不足。

    從法律程序看也有其他問題。男童的父親說申請法援告七人車司機不小心駕駛,我想他是指民事索償,理據是司機不小心鴐駛。這就是我所指要拭目以待,看究竟盧覺強的講法是否經得起考驗。要申請法援告對方不小心駕駛是無可能的事。這樣告不小心鴐駛,是會用私人傳票在裁判法院進行,法援或當值律師都不會代表男童,因為這些傳票不會是他們提供服務的範圍。要告對方就要聘請私人律師進行,而舉證責任在男童一方,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成功檢控,會no case to answer的機會極大。問過律師的意見後,律師大概會建議他省掉這金錢,不要興訟。

    把這篇新聞報導提升為事實的依據,再推論是制度出問題,作自由聯想無問題,作法律批判恐怕站不住腳。

    不知我這篇真實的廢話是否看似合理的解釋呢?

    今天看到明報這新聞,不知能否借用來解説下:

    危駕司機脫罪 1.06秒成關鍵

    【明報專訊】電單車乘客在青葵公路墮地受傷,司機為朋友舉起手機「打燈」示意後來車輛避開。惟的士司機煞掣不及,拖行墮地乘客一段路,令他多處受傷斃命。司機原被裁定危駕致死罪成,昨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杜澤鏗(56歲)原被判囚16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昨在庭上指出,專家意見認為一般人遇事,可在0.9秒內反應,杜被指遲緩1.06秒才煞車。彭官坦言1.06秒只在彈指之間,難以解釋杜若沒遲緩煞車,就能避免令事主蔣業誠身亡,控方證據難支持杜的駕駛態度遠離謹慎水平,當庭宣布杜上訴得直,押後頒布判決理由。

    事發於2013年6月29日,蔣乘坐朋友的電單車,至青葵公路被拋落車受傷。其時電單車司機站在蔣身旁,用手機燈光示意車輛避開,惟杜駕駛的士輾過蔣。

    【案件編號:HCMA542/14】


    煞車反應慢了車死人,不算危險駕駛,上訴得直。如果撞到男童的司機也是反應慢,又沒有足以使法庭滿意的證據顯示超速,那又怎様足以斷定司機不小心?當然,「如果」也是廢話,為甚麽會「如果」呢?正正是不清楚實際情況才會假定,不清楚又怎去推論,繼而下肯定性的結論呢?

    4 則留言:

    1. 我小學四年時書本已敎報紙報導不可盡信,比較三張不同報紙報導同一事件,有多少出入!

      有幾多法庭記者會留在法庭內用心記下審訊經過和重㸃?
      正常人在庭內聽著沉悶的案情、複雜的法律觀㸃、一知半解的專業知識和用語,都會雲遊太虛發夢睡覺!

      竟然有人相信和根據這些記者的文章來判斷事情?那些記者只是在庭外問這個問那個去記錄案情?聽晤明白就憑想像作到篇報導令人明白?再唔得就和幾個同事行(蘋東明星)夾案情,報導出來唔好相差太遠,唔好俾老總察覺!內容就算有錯,只要老總唔覺收貨,就無人理!亦唔會減人工?最緊要老總唔會小我!何況老總當年咪一樣都係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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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這篇沒批評傳媒,就算照單全收也不肯定撤控原因,也不能斷定專家扮演了甚麽角色,更遑論從而顯示不公義的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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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知詳細案情,也不知案發地點情況,不過姑且估下。

      控罪是「不小心橫過馬路」,控方有舉證責任,標準是毫無疑點,被告不小心,而非單純不在指定位置過馬路。盧覺強的計算足夠提出疑點,意外起因「可能」是車主超速,然則「可能」縱使被告己經有觀察路面,意外依然「可能」發生。

      估計控方的錄影證據並非意外位置,估的成分比盧覺強的計算還要多。

      控方要毫無疑證明被告沒小心觀察路面,車主沒超速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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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章:

        374 PDF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條: 48 條文標題: 行人所犯罪行 版本日期: 02/08/2012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是這一條, 最高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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