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星期二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二

上一篇評論Symon Wong 給Stuart-Moore嚴厲批評而引發關於法官的行為問題。讓我先講一下法官的任命程序。區域法院或以下的級別是這様的,跟聘請公務員程序一樣,要填一份申請表GF340,符合基本要求就安排面試,面試有幾個interviewers,申請做裁判官就由總裁判官(CM) 做主席,其他成員會有兩個主任裁判官(PM),一個裁判官及一名高級行政主任。另外有一位高院法官做觀察員。會面後就打分,然後排位及定出後備名單。入選者會收到一份GF200,填寫背境資料,這份東西煩到抽筋。再發展下去就由警方及廉署做背景審查,當然要核對刑事紀錄,情報檔案及到以往讀書及僱主處查詢,再下去就到政府醫院驗身。最後就推薦給Judicial Services Commission「蓋印」。

在背景審查中,根本無可能包括跳舞買鐘出街這類事情,除非涉及黑社會往來頻密或者畸型的性變態行為等,否則不會在情報搜集過程中hit到。就算主持會面的人知悉申請人以前跳過舞,也未必會把他剔除,因為那是以前的事。做官之後的行為當然受到限制,《法官行為指引》沒有詳細列出每一項不能做的事,只訂定大原則。如果法官在任期間做出影響司法機構聲譽,打擊公眾對法官品格信心的事,司法機構會進行紀律聆訊,這種聆訊外人無從知曉,裏面的人都要品秩甚高才會知悉,是高度機密的程序。

上一篇陽劍文留言,講對法官行為的規範屬俗世標準,我絕不同意。法官的行為就有做法官的標準,一個極高標凖,社會尊敬法官,當然不是因為那只是一份工,也因為這份工的性質,及做這份工的人的形像,那形像使人對於他/她是個公正不阿的人不會置疑。

舉個極端例子,如果法官可以去跳舞買鐘出街,可能有一日在庭上遇到被告會講這番話:「法官,使乜咁惡啫,我認得你,你喺邊度跳舞我喺你隔離房,我都喺mark同一條女出街,計起嚟我哋係老襟喎!」如果你在庭上做證人或别的案的被告,你覺得這樣一位法官有資格審你件案嗎?你對他的裁決信服嗎?又或者,黑社會大佬去跳舞遇到法官,通過舞小姐建立某種連繫,你會覺得這法官值得尊敬嗎?

陽劍文強調只要法官行為合法,他們就可以行使個人自由和權利去做這些事,我想我們的分歧在這裏。法官不能享有一般人同等的自由和權利,因為社會對他們有不同訴求,司法機構對他們有嚴格品格要求,有些不犯法的事,他們也不能做。今時今日如果還有舞廳,法官去跳舞的話,必然會面對紀律聆訊而執包袱。至於陽劍文講法官同性戀的自由,這一點反而無問題,司法機構對此持開明態度,法官也有同性戀的,世俗標凖完全不適用。我上一段所舉的假設性例子,就説明對法官的規範並不是道德考慮那麽簡單。其實不單是跳舞,法官爛賭又如何?同樣地,這種法官可能輸錢欠債而容易做出妥協的事情,也容易受到勒索要脅。如果埋怨法官沒有自由,享有少於一般人的自由,那麽就不要做法官好了。就等如嗜飲茅台的湯顯明,如果他只是茂里低級公務員,誰會理他,但他貴為廉署頭頭,大家就懷疑他會以權謀私,通風報信,對他的期許不公平嗎?故此,陽劍文以公平及權利作為出發點,恐怕一開始就使用錯誤標凖了。

最新留言講Stuart-Moore給予保釋,因此嚴厲批評Symon Wong的毒品案被告今早棄保潛逃了。這結果可能令Symon心涼,但不能說他眼光獨到,因為他取消被告擔保時完全沒有講flight risk。這結果純屬巧合,老同劈保,時常發生,不足為奇。不應因此平反Symon的錯處,我自始至終都覺得用disgrace來批評是不對稱地嚴苛。

如果想看《法官行為指引》,可登入司法機構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en/index/,click 左上角的About Us, 再click : Judges, 就可以看到Judicial Conduct的pdf檔案。


47 則留言:

  1. 講起委任法官,唔知自己一貫看法是否正確。

    Mag 好似無得〈或極罕有〉升上地院〈更加唔好話高院〉,近好多年,好似淨係得 Kwok W K 由 CM 升上地院。

    另地院和高院法官,似乎冇得 apply,只得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去 nominate 德高望重嘅 SC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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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係喎,CP Pang, Josiah Lam, Anthony Kwok都係升上去喎。Anthea Pang 咪唔係SC囉。其他要細仔下個list先知,我憑印象講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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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院要apply至得,有interview架,除非依家改晒。高院就by appoin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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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我想請問,做暫位法官需要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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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委任高院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 高院司法常務官,區院法官,區院司法常務官,裁判官
    李瀚良法官 - 區院首席法官,區院法官,總裁判官,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杜麗冰法官 - 區院法官
    陳江耀法官 - 區院法官
    陳慶偉法官 - 區院法官,裁判官
    陳美蘭法官 - 區院法官
    彭寶琴法官 - 區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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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委任區院法官
    郭偉健法官 - 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林偉權法官 - 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郭啟安法官 - 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杜大衛法官 - 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沈小民法官 - 裁判官
    胡雅文法官 - 裁判官
    許家灝法官 - 裁判官
    黃健棠法官 - 裁判官
    勞潔儀法官 - 裁判官
    陳仲衡法官 - 裁判官
    林嘉欣法官 - 裁判官
    余敏奇法官 - 裁判官
    彭中屏法官 - 裁判官
    祁士偉法官 - 主任裁判官,裁判官
    勞杰民法官 - 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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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詳盡資料。另一位匿名問暫委是否要申請,在裁判官層面是雙向的,大多數是邀請的,有少數是自薦的。

      我這篇資料也有點outdated, 朋友告訴我,最近一期的招聘裁判官面試,有兩個高院法官、區域法院總法官都在埸。我也不打探這些事,以免使朋友尶尬,講得太多便好像二五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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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匿名 2:56 和 2:59 詳細資料,似乎暫時未有裁判官升到高院法官〈除歐陽桂如升做高院司法常務官〉。

      香港司法系統始終個底厚,委任裁判官把關仍做得不錯,唔覺報紙報導過有特別「騎呢」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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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啊,錯讀資料,李瀚良法官和陳慶偉法官就是由裁判官升到高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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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謝標少的回覆,難怪看見有些裁判官(如:謝沈智慧,温紹明)很多時做了暫委區域法院法官,但最後都沒有升上至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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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其他讀者自行去看我的留言)
    標標, 你歪曲了我的論述。

    我是否有說「對法官行為的規範屬俗世標準」? 我完全沒有表達過這樣的意思。你提出《法官行為指引》時, 我只是在邏輯上跟你說明「《指引》對於法官怎樣規範和真實上法官有甚麼行為影響他的誠信和專業是沒有必然關係。」我提出的是「它的作用很可能主要是規範法官, 令他符合俗世的標準。」 。「《指引》對法官行為的規範可能是要讓他『符合』俗世的標準」跟「對法官行為的規範屬俗世標準」是否一樣?

    我一直亦相信法官是應該要有很高的道德水平的。

    我提出的一個重要邏輯原則是: 一個或多個人怎樣看一件事, 跟這件事事實上是怎樣無關。無論有多少人覺得這件事是A, 也不會令這件事成為A。

    套用在我們的題目上是: 即使主流覺得一件事是不道德, 也不代表這件事是不道德。

    你舉的那個法官跳舞買鐘出街在庭上受被告挑釁的例子, 怎樣違反我的論述? 我又可以舉例, 一個被告認為同性戀敗壞道德而審他的法官就是有伴侶的同性戀者, 那這個被告又怎樣信服?

    我提出的一個質疑是:法官為何要配合「俗世的標準」?

    我是怎樣解釋「俗世的標準」呢? 我說如果一件事是「合理/道德的事, 而公眾把它看成不合理/不道德, 這只是『俗世的標準』。」我說的只是「法官到夜總會[...]不影響他的誠信和專業, 只是不符合俗世的標準而已」。對於這一點, 你可以論證法官到夜總會/進行性交易到底是怎樣直接影響他的誠信和專業; 又或論證夜總會/進行性交易怎樣不道德。

    至於「黑社會大佬去跳舞遇到法官,通過舞小姐建立某種連繫,」就是另一回事, 不是關於道德和道德規範的題目。而這就是我說「你在私底下跟我解釋的內幕是有道理的, 我明白。」的原因。

    這個題目其實不容易。

    陽劍文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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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劍文兄, 今次我認同你. 因為我也覺得道德跟俗世的標準有D不合邏輯, 但世俗既諗法最終可以變成道德既標準就有更不合理. 例如: 法官可否有紋身呢? 紋龍紋鳳就不雅啫, 如果佢紋既係莫內既名畫加隻HELLOKITTY. 但佢當日去紋身時剛考遇上個黑社會龍頭大佬 (佢當時唔知佢既背景), 佢地還閒談咗對紋身公仔既睇法, 比記者影到, 件事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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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唔同你條友仔玩文字,玩嗰啲嘢好花時間。Justice is seen to be done, 彰顯公義/正義包含面很闊,旁觀者必定不能接受法官去跳舞,而你在上一篇第一個留言這樣講:「在我的角度看來, 就算法官到夜總會並沒有甚麼, 這不影響他的誠信和專業, 只是不符合俗世的標準而已。」,不是使人覺得你可接受那種行為嗎?無需直接證據或採用甚麽邏輯去分析,法官踏足風月場所,已是prima facie misconduct,應即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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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月場所 - 便是世俗睇法. 有錢佬會所就唔同晒 (但係一樣可能有高級妓女在場, 但那些姐姐仔不是一般風月場所的女子收費). 如果法官在一個高級有錢佬會所認識了一位一見鐘情的心儀女子, 愛得火熱, 當晚立即發生了肉體關係, 但基於種種原因(性格不合, 因了解而分開), 他們當晚便分手, 法官還給予那位女子5位數的分手費用 (因為女子家中有經濟困難). 這個故事看似合理, 但不道德,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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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條友仔又唔正經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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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道德 - 是應該用邏輯去決定合理或者不合理呢, 還是用世俗睇法去決定呢, 世俗睇法又是否一定合理呢? 做法官有更高既道德標準去規範, 這點我認同. 但世俗既標準又為何可以成為一個人是否能夠成為法官既(其中)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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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我唔正經都係跟你學野啫. 我個仔叫我唔好睇你個BLOG咁多, 我宜家牙擦咗好多. 個仔學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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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又入我數!你以後唔好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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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傳聞逢樺件,都係好似比人影到在會所和靚女一齊,搞到冇律正師做,唔知真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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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唔知喎,就算知都唔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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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標, 你仍然不是在回應我的論述, 這樣不是有價值的討論。你沒有興趣討論, 那我也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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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Kimm 我上試味班時,阿 sir Gittings 提出係 risk 嘅問題。不是絕 moral or immoral。咁樣睇係咪好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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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提供一些愚見以作參考 / 討論。

    記得在大學修讀「Introduction to Psychology 」,課本的第一章,就提出甚麼是「normal behaviour」,ironically,原來「normal behaviour」就是大部分人認為是「normal」的 behaviour。

    「合理」和「道德」,似乎都是社會集體意志的產物。我可能諗錯,但我覺得一件「合理」的事,不會是只有少數人覺得合理,而大部分人覺得是不合理的,同樣,一件「道德」的事,不會是只有少數人覺得道德,而大部分人覺得是不道德的。

    按此推論,「合理 / 道德的事, 而公眾把它看成不合理 / 不道德」這句話,似乎有點自相矛盾。在保護小眾權利方面,現今社會已懂得訂立反歧視法律,以保護不同的小眾權益〈例如,反性傾向歧視法律〉。訂立反歧視法律,正正反映「俗世的標準」客觀存在,須要訂立法律抗衡。

    其實,「俗世的標準」無處不在,但人們已如吸空氣般,唔覺佢地存在。我們唔駛諗,就會著褲出街,呢啲都可以算是跟隨「俗世的標準」,三十幾度著住條褲出街,in certain sense,都幾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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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重新再思考我說那段話:

      「我提出的一個重要邏輯原則是: 一個或多個人怎樣看一件事, 跟這件事事實上是怎樣無關。無論有多少人覺得這件事是A, 也不會令這件事成為A。

      套用在我們的題目上是: 即使主流覺得一件事是不道德, 也不代表這件事是不道德。」

      以前三妻四妾很少會被視為不道德/不合理, 那現在呢? 難道一件事的客觀事實上會隨著時代變?林肯推翻奴隸制時, 他沒有受到公眾認同。如果像你這樣想, 社會豈不和平得多?

      甚麼叫「現今社會已懂得訂立反歧視法律」? 法律不是由「社會」訂立的。還有, 香港有沒有定下這法? 你告訴我, 同性戀有沒有受主流認同? 若主流不認同, 同性戀是否不應有資格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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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同性戀可以做法官, 那麼變性人呢? 究竟道德與不道德是怎樣定立出來的, 純粹只是一種感覺, 定是內有邏輯思考去斷定那是道德與不道德的行為呢? 又怎樣去認為是大多數人的認為定夠唔夠過半數呢? 道德標準好似好空範, 但又好似好實在. 真係令人摸不著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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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尊重你的觀點,但我諗 Biu 兄用他的法律思維,可能會好清楚,你似乎混淆了事實〈fact〉和意見〈opinion〉。

      你引用「無論有多少人覺得這件事是 A, 也不會令這件事成為 A」的例子,只適用於事實問題,例如「無論有多少人覺得這個橙是蘋果, 也不會令這個橙成為蘋果」。

      但如是意見〈或價值觀念〉問題,你的例子就不適用了。假如 A 是「橙是好吃的食物」,我諗你會同意,大部分人可得出「橙是好吃的食物」,也可得出「橙不是好吃的食物」這結論。

      在法律層面,有所謂 primary facts、secondary facts 和 conclusion,而 a question of fact 是不可上訴〈non-appealable〉和 a question of law 可上訴〈appealable〉這等法律思維,可能就不是你的認知範圍了。

      「法律不是由社會訂立的」,我想你是咬文嚼字過了籠。說法律由政府訂立,不對啊,說法律由立法會訂立,因所有條例〈ordinance〉要由行政長官 endorse 才成為法律,也不對,難道法律是由行政長官訂立的?

      在普通法系統,有所謂判例法律原則〈stare decisis 〉,說法律是由法官訂立的,以你的認知範圍,也一定不會同意,那就你說了算吧,你說法律是由誰訂立的。

      在電梯口遇到你,向你打招呼:「出街呀」,我諗你會糾正我,說:「我出電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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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真的不想花時間去爭論,簡單講,法官有行為守則,一般人沒有,法官行為守則是對法官的規範,是否違反及獲得甚度懲處,只有司法機構可以過問,與一般世俗標準沒有直接關係,與主流認同的事情也沒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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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買鐘法官"因為案件被告是一名"襟兄弟"
      所以令公眾失去信心
      咁假設"買鐘法官"案件被告為法官家中女傭或是屋企樓下的保安員
      女傭/保安員在超市涉嫌盜竊,難度作為證人的超市經理就有合理懷疑"買鐘法官"不能作出公正裁決?




      無戶口REPLY的無戶口REPLY的匿名青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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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然。所以法官要避嫌而不審該案,把案件轉交其他法官審,也不應對其他法官講明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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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該名匿名:

      我說的「道德」, 並非社會的道德規範又或是某一種道德思想, 而是指一件是對第三者/社會有沒有造成影響(簡單來說)。當有了客觀的標準, 一件事就有符合與不符合的判斷, 不再屬於「意見」。這就是我當初寫上「合理/道德」的原因, 因為太多人把道德看成不實在的事, 說「合理」比較容易討論, 不用把焦點放在討論「道德」。(我有機會或許在協會寫文討論)

      如果「道德」只屬意見, 就如對一件食物的味道的感受, 社會便不應將其成為規範, 因為它講不清對與錯。如果一件事我們不能怎樣說明它是錯, 有甚麼原因去限制其他人不能做這件事?

      當我指出「法律不是由『社會』訂立的。」, 我並非在玩文字遊戲, 我只是要說明「法律是於議會成立和通過的, 並非由社會公眾直接訂立, 亦不一定是建基於公眾的意見」。

      「可能就不是你的認知範圍了」這種說話十分沒意義。你對我有多了解? 你怎樣知道我的專業丶研究是在哪方面? 若我說錯甚麼, 就用證據指出我怎樣錯。我亦不知道你提出"primary facts、secondary facts 和 conclusion"那些是用來說明甚麼。

      感謝你的意見。

      With Respect.

      (再說一次, 各位匿名大哥大姊, 可否以後留個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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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謝回應,如有冒犯,煩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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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3994&currpage=T

    HCMP 1731/2014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1731 OF 20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TWEEN

    HKSAR Respondent

    and

    LEUNG KA KIT Applica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fore: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Stuart‑Moore in Chambers (Open to Public)

    Date of Hearing: 18 July 2014
    Date of Judgment: 18 July 20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U D G M E N 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This is an application for bail which has been fast‑track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this court because of the scandalous circumstances in which Permanent Magistrate, Mr Symon Wong, withdrew the defendant’s bail at 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 on 14 July this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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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399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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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hanks. I have just read the judgment and will write a short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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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被控告20-03-2014pm10:00至21-03-2014pm1:00在自已家中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我前度女朋友 我第一堂全否認控罪,到第二堂警方修定控罪再加控21-03-2014Am00:01重愎普通襲擊刑事恐嚇我·前度女朋友是否有法律依據将同一宗案件一分為二再控告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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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whatapp ,wechat有關信息是否可用來做證物簽署·同意案情是不是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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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訊息可以呈堂。同意案情不等同認罪,有時是某些案情不支持控罪,或者同意案情也有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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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i標少!我有問題想請教!我單case嘅證人同差佬落口供嗰陣,又講我受過靶,將之前嗰繭個人RN NO都提供埋,又俾我ID no 俾埋阿sir,個差佬仲將呢啲料落响口供度!我知係有唔妥,但唔識點表達!其實啱唔啱程序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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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錄取口供無問題,只是有些供詞證人不能在作供時講出來。你不如問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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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標少,我單case. 普通襲擊刑事恐嚇 證人·在警署至庭上證供和筆錄口供都有 次序 出入 邏輯.矛盾地方 裁判官陳述書解並非關鍵性,並非不合理,。問證人是否可以隨時修改及 裁判官這樣的解釋是否可以投訴 作為上訴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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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咁我想請教下你所指嘅“有啲內容,就唔應該”,係包括啲咩內容呢,因我係自辯嘅,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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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標少,我單case. 普通襲擊刑事恐嚇 證人·在警署至庭上證供和筆錄口供都有 次序 出入 邏輯.矛盾地方 裁判官陳述書解並非關鍵性,並非不合理,。問證人是否可以隨時修改及 裁判官這樣的解釋是否可以投訴 作為上訴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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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op kwok2014年12月13日 上午6:50咁我想請教下你所指嘅“有啲內容,就唔應該”,係包括啲咩內容呢,因我係自辯嘅,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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