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劍文在上一篇留言,指派我寫篇評論,留言這樣講:
標標, 我要運用特權下令你寫文分析以下一段文字: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網訪問時指,若市民自發前往中環四處走動,警方不諳其目的,不能貿然作出拘捕行動;但一旦市民駐足過久,有實質證據(如錄影或長期觀察)顯示市民不是僅僅路過或圍觀,是在參與行動,則會有被捕風險。」
thehousenews.com/occupy-central/%E7%B6%B2%E6%B0%91%E7%99%BC%E8%B5%B7-%E6%B5%81%E5%8B%95%E4%BD%94%E4%B8%AD-%E8%81%B2%E6%8F%B4-%E5%92%8C%E5%B9%B3%E4%BD%94%E4%B8%AD/
這様講無非要我講流動佔中的合法性。首先,我要假定佔中犯法,才可以討論下去。佔中沒有具體方案,暫時不能肯定講會犯甚麽法,大概都會干犯《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街那類控罪,就以此為討論基礎。根據《主場新聞》所報導「流動」佔中提出的聲援方式,我看不到可以提出檢控的可能。到佔中地方週圍走動,沒有實質參與,警察叫走即走,駐足過久也不見得犯法,因為要證明犯罪意圖殊不容易。「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網訪問時指,若市民自發前往中環四處走動,警方不諳其目的,不能貿然作出拘捕行動;但一旦市民駐足過久,有實質證據(如錄影或長期觀察)顯示市民不是僅僅路過或圍觀,是在參與行動,則會有被捕風險。」
thehousenews.com/occupy-central/%E7%B6%B2%E6%B0%91%E7%99%BC%E8%B5%B7-%E6%B5%81%E5%8B%95%E4%BD%94%E4%B8%AD-%E8%81%B2%E6%8F%B4-%E5%92%8C%E5%B9%B3%E4%BD%94%E4%B8%AD/
我們可以再考慮這種「流動」人士和佔中的人有沒有共同計劃(joint enterprise),假設有這種證據,證明「流動」的人與佔中的人有共同犯罪意圖,不管角色輕重,均屬有罪。這種證據來自三方面。一、他們公然宣布自己的行動及目的,二、在被拘捕警誡下承認,三、有臥底指證犯罪計劃或協議。單是置身現場,不足以定罪。
再進一步考慮是他們這種流動式的舉措,沒有固定目的行為,是否屬於協助或教唆呢?要證明一點也不易,除非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明確行為去協助或幫助或有此意圖去幫助佔中的人犯法。
就算實際佔中,也不一定會被檢控,如果人數眾多,角色輕微,未必符合檢控政策而被控,何況是扮演更次要角色在「流動」的人?
再進一步考慮是他們這種流動式的舉措,沒有固定目的行為,是否屬於協助或教唆呢?要證明一點也不易,除非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明確行為去協助或幫助或有此意圖去幫助佔中的人犯法。
就算實際佔中,也不一定會被檢控,如果人數眾多,角色輕微,未必符合檢控政策而被控,何況是扮演更次要角色在「流動」的人?
我記得有一罪叫遊蕩。
回覆刪除遊蕩不成,會寫一篇解釋。
刪除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回覆刪除搜證包含兩方面,其一,有人犯法之後逃之夭夭,所以不知誰幹的。其二,做出某些行為的人沒有逃跑,但控方要靠行為推論犯罪意圖,這就是難度,這種難度直接影響能否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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