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

翻炒胡仙案

梁愛詩反駁江樂士 不告胡仙因缺證據

【明報專訊】星島集團前主席胡仙15年前捲入詐騙案,被指涉與集團3名行政人員串謀,誇大旗下報章《虎報》發行量,涉詐騙廣告客戶。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稱,15年前有足夠證據檢控,但被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推翻。梁愛詩昨日反駁,當時法官已聽取50多名證人供辭、審閱3000份文件,認為證據不足夠有合理被定罪的機會,但她當時亦有考慮公眾利益。

稱同時有考慮公眾利益

梁愛詩昨出席公開活動時強調,當年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胡仙,她說﹕「證據方面是不足夠有一個合理的被定罪的機會,但同時我都有考慮公眾利益」,又指自己10多年前已交代過案件,不希望再評論。

指人大不同意判決可釋法

另外,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上周說,人大常委會行使釋法權,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會對司法獨立有負面影響。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梁愛詩回應,這是李國能的個人意見,「而且觀感多於實際」,強調人大常委會有權作法律解釋。

梁愛詩說,《基本法》訂明人大法律解釋不能影響過去的案件,只是日後法院判案時應根據人大的法律解釋;在制度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澄清法律,重申如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法院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是用法律解釋來更正。她強調本港司法獨立和法治健全仍十分穩固,沒受法律解釋影響。

(19.11.2013 明報)

江樂士活得太悶,閒來無事總要找些事端來發表一些偉論,這一回翻舊賬,可惜胡仙這舊賬翻出來不見得他自己可以置身事外,當年他夥同梁愛詩一起到立法會面對質詢,我沒有閒暇去翻立法會當年的會議紀錄,只記得他講為公眾利益不檢控胡仙。今時今日活得無聊又發偉論,想把自己的責任全推給梁愛詩,劃出楚河漢界,可惜他當年身為刑事檢控專員,這關係用漂白水也漂不白。

梁愛詩的刑事法知識,with greatest respect, 連標少也不及,她懂個屁有沒有證據,講出來使人噴血。梁愛詩今時的講法,值得被告借鏡。此話何解?死撐也!  作為被告,如果認罪,剩下來只有求情的份兒,希望法官盡量輕判,認了罪就沒有甚麽可撐了。如果不認罪,可以様樣都爭論,樣樣都撐,put prosecution to strict proof。好彩的話給你撐甩了,定了罪便上訴再撐。梁愛詩就是這樣,過了十幾年,大家印象模糊了,大部份人都忘記了,胡仙變成狐仙了,梁愛詩又儼然是刑事法專家,侃侃而談證據充足,不知就裏的見到前律政司長這牌頭,理所當然以為她是專家,她是真理道路。當年大律師公會極罕有地發措辭嚴厲的譴責,而面對檢控星島集團那3個被告,在串謀詐騙控罪描述中,胡仙被列為和他們一起串謀者,真的連作出檢控的表面證據也不足嗎?江樂士有種的話,不同意決定,當年就唔撈,今時翻這盤爛賬,圖惹別人到你家門潑紅油,那怕你老婆Madam Tsui以前是警司。借建制派表表者鍾樹根上星期駡王維基的粗話,收皮喇你兩個!




40 則留言:

  1. Dear Bill,

    相關立法會紀錄可見連結網頁。

    http://www.legco.gov.hk/yr98-99/english/panels/ajls/papers/1253e1-2.pdf

    http://www.legco.gov.hk/yr98-99/english/counmtg/hansard/990310fc.htm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Madam President, may I begin with some general remarks. As this motion raises issues of prosecutorial policy, it is right that I should acquaint the Council with my views and hopefully provide some clarifications.

    Let me briefly explain the background to the decision taken in respect of Ms Sally AW. The decision not to prosecute Ms AW was reached on the basis of the evidence, and on the evidence alone. Some have certainly sought to blur this fact but it must not be blurred. ..."


    Cross 如此「建制派」,為何不按慣例,DPP 退休後,沒被委任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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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eaps of thanks, my dear. Cross should be confronted with this Legco record. He said his decision was made in good faithful at that time. To hell with his good lies. I am not sure if he committed any offence for lying in the Legco panel. I really don't know why he was not customarily appointed to the High Court. Probably the notoriety of this case had a part to play.

    This record is a good read. Thanks profusely agai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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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來這些謊言不足為奇,可是自己去戳破,就太可笑了。我也是太naive, 從來不喜歡受騙,當我相信的事和價值,若然發覺受騙,反應會很大。這就是標少的naivety, 貌似聰明實愚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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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律從來有政治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600122
    標少有興趣讀王岸然批評李國能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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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只係聽過有put prosecution to strict proof, 無聽過有put prosecution to straight prove, 看來標少你對老江有好大仇口,次次都罵到咬牙切齒,連grammar都顧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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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修改了。最近有點事情,睡眠不足,所以食懵左,蒙查查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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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跟他無仇口,有的話會註明,通常都不會搬私人恩怨上來這裏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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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ecision was made in good faithful ---.> 係咪應該 in good faith 呢?
    標少你唔好介意,我有時留意到你英文有些奇奇怪怪的文化、用字錯誤,頗礙眼,話 晒法律人嘛,人地對你寫精準英文有要求的,同埋有時。。。唔識講,我覺得你有些語 句,用字過於archaic ,好重好重的legalese 味道,繁複化,用於判辭是ok ,但用於評論,硬是覺得成個tone 好似over 咗,我必須要講,我自問英文唔係好好,亦沒有在外國生活過,純粹個人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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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又,昨日 我都想問你對王岸然文章 的看法, 被上面讀者捷足先登添。。。。。。

    關於胡仙, 我其實好想知律政署當時內部的同事怎看,即而家上面一槌定音,將案壓下來,內部 當時 民情洶湧嗎?有沒有人基於個人專業操守, 很不同意 上面 這決定?DoJ 有人敢當whistle blower 嗎?吹哨者見於各個政府部門,但律師們倒戈漏料俾傳媒,我真係未見過,如果拍成劇, 都幾劇力萬鈞, 哈哈

    同樣今次電視風雲, 我aw 爆頭都唔明行會有乜理據,在司法覆核中不被將軍(雖然政府聲稱已徵詢律政署包括外國獨立專家的意見。。)但我硬係覺得怪怪的,直覺覺得律政署應該嘔緊白泡忙於幫"那一男子"補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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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最近亂七八糟,錯漏百出。當然是in good faith, 我是想這樣寫的,如果不是你指出來,我都不知寫錯了。至於英文,底子差,無辦法。批評我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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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ear Bill,

    Be yourself. 我想 Selina 當然不是指你應如出 template 般寫文。Style 沒有對和錯,但沒有 style 就一定錯。

    愚見是 Bill 兄有時間和心情時,做點 proofreading 就 OK 了。說自己「英文底子差」,太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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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原來回應selina第二則留言的話沒有發佈就消失了,只好重寫。

    selina,

    我基本上不評論別人不涉社會議題的個人看法,有些事人家有內幕也說不定,如果要評,我就去留言。發生胡仙事件時,我離開DOJ已久,風聞不滿情緒,卻沒有甚麽可以做。這種事不會有人洩密,因為有沒足夠證據檢控胡仙,從來都沒有科學程式可以量度,除非有人知道梁愛詩的決定是來自外間的影響力,否則無密可洩。況且,知道內幕的人也極可能牽涉在這決定之中,譬如要協助草擬在立法會的答辯稿。所以,這種whistle blower並不存在。Cross實在愚昧得心理失衡,爆這種內幕在引火自焚,損人損己,下下之策。

    發牌風雲更加答不上嘴,坊間看法不少,我沒有獨特看法。看報導所講,一早已獲取內外法律意見,已訂出一定的應對,DOJ沒有「白泡」可嘔。

    另外,多謝各位愛戴。底子不好是事實,也不限於英文,錯失了打好根基的機會,就好像女人恨不相逢未嫁時的無奈。不能從頭開始,只可往前走。來了澳洲,英文講和寫反而少了,以前常發英語爭拗的夢,現在發白日夢,睡眠既少亦差,連可以發夢的機會都沒有。中文因寫blog所以多寫了,顯然有點進步。我是很有主見及坦白的人,説自己底子差並非謙遜話。我完全不介意selina對我的批評,這是難得的交心話。我這裏表現的態度,就是我的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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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認為:人生到了某些階段,就要隨意,隨心,自主,自在,這才是完整的人生,非常同意標少的style。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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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ay兄總為我講好話,我隨喜、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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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今日我看到一單女義工非禮男童的案件 (明報: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1121/-2-3121942/1.html),女被告把2歲男童的陰莖如橡筋拉扯達10厘米,令男童陰莖滲血。這種案情似乎控告indecent assault或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也是可以的,我想問在這種情況下,律政司是如何決定控以哪一條罪名的?這關係到被告會否列入性罪犯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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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最主要考慮因素是那條罪最恰當,非禮包括襲擊的元素,當具足夠非禮元素,無理由控以AOABH。另外,非禮最高判監10年,AOABH則是3年。在裁判法院審,最高刑罰意義不大,但非禮不能判緩刑。性罪犯名冊反而不是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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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很想標少發表對以下這一句的意見:

    「法官作出的裁決須要考慮社會後果,他有責任不要讓裁決對社會產生負面的破壞,甚而引起災難,這是法學家認為法官應有的責任。」 - 王岸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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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睡眠既少亦差"
    睡前四小時不多喝水, 更不要有咖啡因, 睡前二小時做中度運動, 睡前一小時內不用腦, 只聽輕音樂, 日間接觸陽光和運動. 睡房溫度濕度隔音隔光環境要配合.
    本人仍需要改善睡眠短的良方, 除了龍眼肉melatonin.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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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我一向是喝茶喝到睡前,一分鐘就睡著的人,最近有點事情,才變成這樣。我運動充足,傷患太多才減少了。事情完結就睡得好,感激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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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KKC

    朋友看了你的留言,真的買了龍眼肉給我,下次不如講鑽石幫助睡眠,等我收番幾卡都好,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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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標少:

    對 ! 死撐 ! 唔好認 ! 點都唔好認就掂o架勒 !!! 唔認罪唔認罪唔認罪唔認罪 !!!!

    有一宗嚴重傷人案, 由那位 "九品咖哩官" 審理, 該區院暫委法官有 "錢", 但不見得有 "禮".

    那宗嚴重傷人案, 苦主 (南亞人士) 只是勸交, 叫另一人不要和被告人打架, 但卻遭被告人一棍擊中太陽穴, 當場腦漿塗地, 住院一年, 上庭作證時仍然半身沒有活動能力.

    被告人 unrep, 不認罪, 有上 box 作證, 他從來沒有否認是他一棍打過苦主, 所有證人也說目擊到他那一棍. 被告人在 box 也曾說過自己 "係重手o左 d, 都唔知一棍就會o甘...... 我驚佢會打我oㄚ嘛, 我自衛....."

    九品咖哩官即時提醒他小心說話, 小心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說話.

    天曉得 ...... 聽判詞, 簡直天地不容 ! 九品咖哩官竟然以 "自衛" 為由, 輕而易舉便放走了被告, 連甚麼 AOABH 等 lesser charge 也沒有 !

    標少, 你那篇 "大炮打低杜麗冰" 令我拍案叫絕, 我完全理解. 可是, 九品咖哩官只是出名 "懶", 但小市民實在無法接受如此這般的判決, 很悲哀.

    令人肅然起敬的法庭充斥著很多尊貴的法官, 99.999% 大眾市民誤以為這是個主持公道的地方, 可是, 這可以是個醜陋的誤會.

    還有是聽說 DOJ 有很多可上 High Court 的案件都寧願交到區院審理, 原因是怕陪審團亂放人. 假如是真的話, 這單案結果又如何呢? 心痛 ! 同樣尊貴的 DOJ 有主動去 "yuk" 九品咖哩官嗎?

    在此祝願九品咖哩官出街吾好仆親兼且全家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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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唉!我不懂得答嘴。我一向看到判辭才作批評,因為這樣做起碼有客觀的文字作依據,大家可以看同一篇判辭去判斷評論是否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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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少:

    唉 ! 案發已是幾年前的事, 由宣判當日開始, 我一直 "唉" 到此刻也未唉完. 心...... 仍然很痛.

    案發地點是建築地盤, 當日有六位街外證人, 全部是地盤工友, PW1 正是和被告人爭執那位主要證人, PW2 是苦主, 上庭作證的 PW1 和 PW3 - PW6 均說見到那一棍, 就是那一棍, 苦主即時倒地. 苦主本人反而目擊不到那差點奪他命的一棍, 因為 PW1 從他左後方襲擊他. 被告人說 "自衛" 兩個字, 說 "我驚佢會打我ㄚ嘛", 被告人站在苦主左後方便 "驚定" 人打他? 這是甚麼道理 !?

    標少, 假如這宗案件是一般盜竊案, 甚麼偷一罐午餐肉, 扒一個錢包, 被告人脫罪我不會有甚麼感覺, 可是, 差一點點便是一條人命啊 ! 假如情況混亂, 人太多, 弄不清誰襲擊誰, 疑點利益唯有歸於被告, 可是, 完全不是這樣啊 !

    苦主進入法庭作證, 他已失去了半邊身活動能力, 被告人見到他也不禁眼泛淚光. 宣判後, 被告人從犯人欄打直行出來, 一臉茫然 (大概 他自己也沒想過可以那樣便宜吧), 觀眾席的一班南亞人士也一臉茫然, 這次是他們眼泛淚光. 很悲哀, 心很痛.

    在案發現場的所有人士都是地盤工友, 難道無財無勢便注定命賤? 高高在上的有錢無禮法官大人, 假如苦主是閣下的親屬或好友, 妳會有甚麼感覺呢? 不是人人像妳含著金鑰匙出世, 地盤工友每天的工作是很辛苦的, 苦主家裡很多人等他開飯, 妳達官貴人要吃飯, 貧苦大眾也要吃碗稀粥吧.

    以下是那份放屁判詞我僅有的一部份, PW1, PW3 - PW6 是那一棍的目擊證人, PW2 是苦主. (那份是放屁判詞, 原因是她用口放屁般把判詞讀出.)

    "Prosecution submitted that D had raised a defence of self-defence, but no one had seen him being attacked so that he had to defend himself... He said at best one witness saw them fighting... That is not correct - PW3 said he saw both PW1 and D hitting each other with iron rods. PW4 said he saw them hitting each other with iron rods. Clearly, PW1's role was far greater than that which he has seen fit to disclose...

    I find the differences in the various accounts to be significant discrepancies...

    There is no doubt in my mind that an incident occurred that morning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and as a result, PW2 has sustained very serious injuries and this will affect him likely for the rest of his life, and that is tragic and he has my full sympathy. But the evidence before me is somewhat confused... I also cannot be certain that D was not acting in self-defence as he has claimed.

    ... I do not doubt for a moment that an incident did take place, but there are just too many inconsistencies in the various accounts thta I am unable to resolve..."


    標少在一篇文章裡奉勸各位要奉公守法, 大家一定要牢牢記住:

    "我重新在襲警 一文對窮等人家的忠告「如果令尊是陳大文,舅父是張三李四,叔父是剪髮的「髮官」,一眾窮光蛋,認識的是寒酸朋友,請你務必奉公守法,不要行差踏錯,否則信主也救不到你,上帝只洗滌你的心靈,懲教署會洗滌你的軀體。"


    當年律政司決定不起訴阮雲道的兒子, 網民鬧得 "慶合合", 終於深深體會到一位網民所說:

    "講得好聽就話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實質上係法律面前, 窮人含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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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沒有渠道知道 DOJ 有沒有提出上訴, 假如沒有, 唉, 假如可以告 Conspiracy to Acquit 就好了, 唉 !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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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閣下對此案有非一般的感觸,不管你的身份,肯定不是控辯雙方的人。不公平事,罄竹難書。我對窮等人家的忠告,是肺腑之言,並非戲言。我自己在法庭工作多年,也有很具體的感受,故此有些文會用曲筆來嘻笑怒駡,有時也會回覆讀者的求救電郵,起碼會告訴他們法庭程序和權利。

      你所述的案是事實裁斷,大人強調證供差異,並非談法律理據,DOJ不能上訴。你看我的文也看得出我很憎恨那些毫無合理理據,判被告無罪的法官。在他們身上,公義不彰。畢竟,我們這些窮等人家小市民,可以做的事也很有限。

      不能説法官刻意判錯,但貴為法官,應具比一般人更大的使命感,去做好一份彰顯公義的工,午夜夢迴不會冒汗,不會有愧於心,不會對社會有虧欠,不會被權貴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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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

    絕對看得出你所說的是肺腑之言, 你猜得全對, 我不是控辯雙方的人, 只是庭內的一名蛋散.

    假如這樣的事實裁斷令 DOJ 無從上訴, 唉 ! "合埋眼都釘得" 結果變成這樣, 唉 ! Lesser charge 也沒有, 唉 !

    要放或釘很輕而易舉喔, 要放就說 "There are so many inconsistencies that can't be resolved", 要釘就說 "There are a lot of discrepancies between PW1 and PW2's evidence, but these discrepancies are not material at all."

    記得還有一宗世紀荒謬案, 被告是雙程證人士, 被入境處告他在髮型屋內做黑工. 入境處派員放蛇, 被告人替該臥底人員洗頭, 夠料吧?

    被告人在庭上有律師代表 (相信不是大炮, 假如是大炮, 我應該記得; 但這都不是本案重點), 他承認曾替臥底人員洗頭, 而他的辯護理由是, 髮型屋的文化是髮型師很多朋友會到髮型屋聊天, 當日被告人正是到髮型屋聊天, 只是一時貪玩替人洗頭. 他的全個/ 唯一辯護理由就是 "貪玩".

    裁判官的判詞就是說不能完全否定這可能性, 髮型屋可能真的有這種文化, 所以判他無罪釋放. 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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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窮人別犯案, 這一點我完全同意. 窮人萬一犯了案, 不要絕望, 只要碰到上述這類無法無天的法官大人, 窮人一樣有運行 !

    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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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那九品o加哩官本人亦不見得是甚麼好東西, 聽任職警界的友人說 (只是聽說, 我無憑無據), 九品o加哩官在犯了事被帶到警署, 最後疏通疏通, 結果當然沒有被起訴.

    又聽說他的親兄弟被起訴交通案, 她在庭內坐在兄弟後面不停傳紙仔教路, 坐在上面的是一位暫委法官, 最後當然是脫罪.

    我完全沒有全程聽證供, 如果說是她用自己貴為法官的身份來對該審案法官大石 Jark 死蟹, 未免太武斷,不過, 又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人 unrep, 身後不停有人傳紙仔或大聲說話來教路而不被法官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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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你講傳貓紙的情況若是真事,那就屬於妨礙司法公正,法官的親人朋友上庭,該法官既不應現身,也不應讓同袍知道,否則便是有心影響同袍。要是我審,我會叫她返回公眾席,她根本是一名公眾人士,除此甚麽身分也沒有。

    滿嘴公義的人也不少,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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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她被帶到警署, 用身份疏通, 是經過很多重口耳傳來的, 所以我不敢說她一定有做過. 可是那庭內不停傳紙仔事件, 是目擊證人親口告訴我的, 我認為所言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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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報章上星期報導:
    "案件昨日提訊時,辯方即向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出,事主是她的胞弟,並表示不反對由她處理,裁判官錢禮此時看一看控罪書,才確認事主就是她的胞弟。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314/18656058

    (1) D 記者如何能夠 read Bina Chainrai's mind, 唔知就唔好亂寫.
    (2) 如果尊貴的錢禮法官在庭上扮如夢初醒就唔該收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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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普通一單交通案, 錢大人都要週六親自入庭教路, $4 千幾萬一單案竟然都唔知? 不過, 唔知係咪同一個弟弟, 唯有將 benefit of doubt 俾錢大人囉. 唉也, 錢大人成身都係 doubt 添......

    她弟弟的$4千幾萬大騙案, well, forgive me to say, 我就唔信嘞. 九年裡面 "騙" 了她弟弟$4千幾萬, 九年後才發覺??? 甚麼附屬黑卡/ 其他信用卡等等, 甚麼冒簽支票, 噢, 真係富貴到俾人拎o左幾千萬先發覺呀??? 定係九年前開始同個秘書有路, 九年後講唔掂數就去告人呀?

    你情我願, 唔係訛騙就唔好浪費警力啦唔該! 佢家姐今次無教路o既o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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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者六親不認,奌知啫。就算咁,都要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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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錢大人的 "善" 行,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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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有時係人在做,天都無眼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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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嘆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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