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女兒省親

大女兒從香港回來省親,順便收拾一下房中留著的東西。女兒回來,我忙得不亦樂乎,連看報紙看上訴的時間都很少,寫東西的時間更加難找。星期三澳洲聯邦最高法院頒佈了極重要案例,釐清因工受傷賠償的法律,這是我不懂的東西,但案情又蠻有趣,一定要仔細看判辭然後寫點評論。先講兩句:女公務員被派到另一個鎮出差兩天,政府安排了motel給她住一晚,她乘著這方便約了相好共赴巫山,好事正酣之際,竟然連天花燈也扯了下來,砸傷了臉,她因此提出要政府工傷賠償,在聯邦法院勝訴,政府不服而提出上訴,聯邦最高法院批准上訴,認為這女士並非因工受傷。另一案,即上一篇講李少校那篇,還未看到結果,容後再談。

女兒回來一星期,標少當然渾身解數盡使出來,弄點米芝蓮級的東西給她吃,盡撿那些她在香港吃不到的烹調。和她一起去打羽毛球,看她的球技的進步,跟她聊下工作及做義工的情況,總有説不完的話題。離開了14個月的重臨,再走的時候會拿3篋行李走,不捨得的東西也只好捐出去,不捨也得捨。任憑她盡量拿,返到香港也無地方放置。她在房間收拾,不期然又感觸起來,和她談點體己話,揉掉一張又一張纸巾。上一次寫女兒離去是14個月前(輕輕的隨風而去),time flies,一年之間變化很大。女兒在我朋輩之間是相當受歡迎的人,明晚又要為她開個小派對,約數好友來談一個晚上,當然又要弄吃。

16 則留言:

  1. 很高興近來有機會看閣下的文章
    非常有意思
    剛剛內地學者丶中聯辦人士指
    《基本法》規定特首直轄中央政府
    香港非三權分立行政主導
    特首可高居於立法會和法院
    你對此有甚麼看法?
    (他亦曾指《基本法》非憲法性文件
    而是地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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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沒有直接看他們的講法,只看了山中的評論才知悉此事。如果有人説基本法是地方法律,他肯定是不知所謂,不懂基本法,不認識香港政治及法律制度的盲毛。如果香港真的五十年不變,自然是維持現有制度。三權分立,也是大陸的眼中釘,一個極權人治一黨專政的政府,怎會明白了解民主法治,權力受制衡的重要性。權力受制衡自然就沒有一黨專政,沒有一黨專政,共產黨自會倒台,所以他們對三權分立,又怕又恨,乘機要推倒,至少也要歪曲事實。這種講法,就算是擦慣鞋的所謂法律學或紅得發紫的法律界人士,也不敢出來附和。(請參考山中今天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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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相信很多政界人物都不會太明白我提議會制的原因,不敢跟郝部長在這個問題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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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ear Bill,

    從你 blog 文得知你是烹飪高手,有點與法律無關的無聊問題,想你指教。

    既是無聊,Bill 兄大可不理,絕不介意。

    事緣到悉尼旅遊時,曾嚐泥蟹加伊麵底菜式,一試難忘。回港試做,始終不好食。不知 Bill 兄有沒有在這方面的秘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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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別給我騙了,我喜歡胡亂弄吃,卻並非高手。泥蟹我都喜歡吃,不過通常都是花彫糯米蒸泥蟹,如果是羗蔥伊麵或生麵底,最大的問題是走油,要調味醮粉先把泥蟹或龍蝦走油,油要大鑊火要猛,一般家庭做不到,所以我寧願蒸或龍蝦刺身,容易處理得多,況且你自己煮不用味精,外面吃的狂落味精,你別以為蟹真的那麽鮮美。當然澳洲泥蟹比大陸肉蟹鮮甜。我愚見是走油是竅門,就正如朋友説我的蘿蔔糕好吃,秘訣是加炸蒜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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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ear Bill,

      感激在百忙中抽空賜教,會嘗試看看會否成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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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嘗試不成功也要自己啃,我胡説八道,你認真對待,我怎好意思。祝你成功,大快朵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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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是用炸蒜油來煎蘿蔔糕,還是用炸蒜油撈混蘿蔔糕一同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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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能我講不清楚,我間中會造蒜油作烹飪時用。炸好的蒜像粒狀的即溶咖啡,但淺色一點,茶樓油菜及潮式粉麵四寶河中落那種。做蘿蔔糕時,先用鑊爆臘腸臘肉冬菰蝦米,爆到臘味出油,才加兩匙羹炸蒜入去吵幾下,然後將蘿蔔絲放入去一起炒熟,熄火後加粉及調味,再倒入蒸糕盆來蒸,這樣做蘿蔔糕一定蒸得熟。炸蒜因為已炸過,所以不能炒太久,否則會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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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試過,有蒜頭味,好食。用炸蒜炒豬肉加菜,隔一夜也更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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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sorry, 謝謝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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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我想聽你講下泰歷案。你認為杜浩成審案的手法如何?他是否對社運人士特別重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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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問題不好答,因為要對杜浩成平常判法很有認識才能比較。我只能講我認為他是否重手,而不能講他對社運人士特别重手。泰歷原本面對兩項襲警罪分別判監4個月及1個月。4個月那項上訴得直,否則的話屬於過重,另外那一個月改判14日監,這一項就算維持原判,也不能説過重。襲警的刑罰並無判刑指引,一切視乎怎樣襲擊法,由罰款至坐監都有可能,我以前為冩一篇文看過百幾件上訴,對此有點印象。以無案底的泰歷而言,判監確實較重。聽審上訴的張慧玲,也是聽古思堯燒旗上訴的,同樣中間落墨,打個五折。

      講到審案手法,很多法官都不會定第一條罪,從這角度看,你可以講杜官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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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日有報章把杜官以有別於控方呈示的基礎來把泰歷定罪形容為「搬龍門」。根據你的經驗,這種情況是否很少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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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搬龍門這潮語要怎様講都可以,其實控方原先依賴的証供在審訊時起變化使法庭依賴了別的證供或者導至修改控罪,也是偶然會發生的事。本案其中一項控罪所以上訴得直,跟所謂搬龍門沒有直接關係,寫得好有可就能避免批評。讓我處理我會一早放了第一條,杜浩成不智的地方是用了控方原本不採用的unused material(錄影)作定罪基礎,而警員在看過這錄影後才自圓其説,與原本證供偏離很遠。上訴得直,主要是指控基礎不同及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判辭第61及62段)。無疑杜浩成確實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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