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最高法院昨日頒發了原住民(Aboriginals)土地權(native title)釋義案的判辭(Karpany v Dietman),涉及潛捕青邊鮑的權利。控辯雙方對案情毫無爭議,本案是純法律問題。Karpany父子是原住民,2009年12月12日在南澳被漁業處職員巡查發現潛捕了32隻青邊鮑魚,其中24隻體積小於13厘米,違反了漁業管理規例,結果遭檢控。他們否認控罪,依賴原住民土地權利法(Native Title Act 1993)作抗辯理由,認為他們潛覓青邊鮑魚,是在行使原住民的傳統權利,而潛捕這些魚穫是個人或家庭而非商業性質的活動,漁業條例並無褫奪他們這種權利。裁判官接納他們的抗辯理由,判他們無罪。控方上訴,南澳最高法院單一法官認為此案涉及重大法律釋義問題,把案件轉介南澳合議庭聽審。合議庭以2比1判被告敗訴,才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有趣的是,聽這鮑魚案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7位法官來擴大合議(enlarged bench),7位法官一致裁定被告勝訴。
這件案勾起我對新界男丁的丁權的聯想。千秋萬世,毫無止境的權利,女的又無份,這種男女不平等,皇權時代的思維 ,還可以跟得上時代的步伐嗎?有點像轎夫抬著頂轎在火車路軌上走一様,四不像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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