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

奪命一拳之二

上一篇奪命一拳寫判刑有點錯誤,這裏的傳媒水凖太参差,版本不同。我多閱幾篇報導才比較清楚實際的情況。被告Loveridge其實被控5罪,除了一項由謀殺減輕為誤殺的控罪外,他另外也被控4項襲擊罪(AOABH and Common Assault),都是當晚發生的,最近一宗在毆打死者一拳之前的四十秒。另外也違反簽保守行爲令,為的也是以前醉酒打人。誤殺這項控罪他被判監6年,至少4年不准假釋,另外4項打人控罪,被判監禁共十八個月,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7年兩個月,而總共不准假釋期是5年兩個月。

法官判案前索取了被告的背景報告,也聽取死者父母及姊姊的impact statements 才判刑。我推斷這項誤殺量刑起點是9年,認罪扣減3分1變成6年,就算把起點上調到12年,打完折變8年,另外那4條的18個月監不會全數加進去,要考慮totality principle,最終部份分期執行,總刑期不會超過8年半,不准假釋期可能是7年兩個月。真的這樣判,多坐兩年,不滿刑期短的人也不見得會滿意。

換另一個角度看,醉酒駕駛撞死人,你以為應該判監多少呢?對一般人而言,這心理預期的落差更大。撞死一個最多判監兩三年,判多了,單單都上訴成功減刑,當然我講香港,香港跟從英國上訴案的判法來考慮,我看多了就沒有覺得憤慨。

不知讀者還記不記得香港2009年1月發生的羅少權案,羅少權醉酒駕中型貨車在落馬洲撞的士,引致的士司機共乘客6人死亡,被控6項誤殺,認罪被判6年監,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因法律技術問題駁回上訴,就算批准,上訴庭覺得大概應判9年。同樣受酒精影響,同樣屬誤殺,車的殺傷力比拳頭更大,6條性命,就算成功上訴也只會判9年。故此,酒後一拳奪命,不要期望十幾廿年的監禁。

珍惜生命,多行公義,人的生命不自願地被奪走時有發生,自願放棄亦有因由。只好活的時候精彩,走的時候撇脫,把遺憾減到最低。

5 則留言:

  1. 標少,對你以下文句「珍惜生命,多行公義,人的生命不自願地被奪走時有發生,自願放棄亦有因由。只好活的時候精彩,走的時候撇脫,把遺憾減到最低。」非常欣賞和覺得有意思,未知可否引用?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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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ay,

      你又抬舉我了,請隨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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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多謝!因感本身文化水平不足以表達,故引用你的文句在電郵,希望令身邊一些朋友因退休後的失落而適懷及可從人生另一角度重新思考而改變。往後有須要的話,我會不客氣引用你的文句了。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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