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星期二

非禮啞忍

不知最近香港色狼特別多,抑或是女性的警覺性比以前高,非禮的新聞無日無之,遭人非禮的女士,反應不一,就算在大庭廣眾地方,受侵犯而啞忍的,實在很多。我以前寫過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粗略講過身為受害者的女士,不要做潑婦,但也不要羞愧畏縮,否則助長那些無恥之徒。下面東方這則新聞,是啞忍一例,幸好Task Force差人見到,否則便宜了這色狼。

昨午一時許,鐵路警區特遣隊便裝人員,在港鐵沿線進行巡邏,巡經旺角站月台,發現一名男子不停在踱步徘徊,並不時「(目及)着」途經女子,多班列車經過亦沒有乘搭,警員覺可疑,於是展開跟蹤監視。

特遣隊跟蹤監視

發現疑人尾隨一名剛下車的熱褲女子離開月台,當她乘搭扶手電梯上大堂時,有人從後貼近女子,並不停用下身緊貼她臀部,多次摩擦少女臀部非禮,女子疑受驚不敢反抗及呼叫,當女子乘扶手電梯到達大堂,便急步離開圖擺脫色狼,豈料有人更急步上前,用手拍打女子臀部兩下非禮後,才欲施施然逃離。在場監視警員立刻採取行動,上前將男子截停,並向女事主查問後,梁涉嫌非禮被警員拘捕,帶署調查,列非禮案處理。
(6/11/2012東方日報節錄)

今天上載在司法機構的一宗非禮案上訴判辭(張貼在文下,很容易理解的),可以看到上訴其中的一項理由,指責受害人反應不夠激烈,不合情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覺得受害人受侵犯後,沒有「潑婦」反應,存在固有非或然性(inherently improbable),下面一段是判辭對此的描述:

12. 上訴人強調本案其實可以不是「一對一」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只要在這小小的車廂向的士司機投訴,掌摑上訴人,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便會有佐證。上訴人認為這點裁判官是須要考慮的。

幸好暫委法官邱智立不是那種「開明」法官,不接受這種近乎廢話的上訴理由,邱官當差出身,沒有這麼容易受蒙蔽,看他判辭怎樣寫:

13. 上訴人基本上是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的士司機投訴或作出他所指的反應,是不合理的。其實,不同女人在被猥褻侵犯時的反應都不盡相同。經驗告訴我們,在不少的案件裡,很多的受害人就算在人多擠迫的地方,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上,被猥褻侵犯時都沒有掌摑肇事者,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而是不敢做聲。畢竟這是一件令人尷尬的事,很多女性都不知如何處理。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並不是明知廢話都要講,有時為口奔馳也很無奈,另一方面走運的話遇到「開明」的法官,可以意想不到的上訴得直,在地鐵非禮的那個牧師不就是搔着頭,自己也不明不白的脫了罪嗎?只有他自己,連同上帝,才知道他罪不可逭。





HCMA 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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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藍國豪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2012年11月2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9 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於2011 年11 月2 日,約凌晨2 時15 分,上訴人因與兩位朋友在一酒吧與在該酒吧任職「女拳手」的控方第一證人猜枚喝酒以至有少許酒意,但沒有醉。

3. 控方第一證人截的士回深水埗家,上訴人說要陪她回家,她不願意,但上訴人堅持。在的士途中,上訴人越坐越近她,突然摟著她的腰,她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及反抗,但不夠上訴人力大。上訴人把雙手伸入她的胸圍內撫摸她的乳房。她感到驚慌,下車後上訴人自行離去,她馬上報警。

4. 她打電話叫上訴人回來,但沒有說已報了警。上訴人回來後,她責罵上訴人侮辱她,上訴人道歉說:「唔好意思,啱啱衝動。」

5. 警員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我係有擁抱佢,俾次機會喇,我鐘意佢先咁做。」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是港澳船公司的海員。事發當晚他與兩個朋友,即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飲酒。之後他原與辯方第三證人同坐一的士回新界,因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陪她回家,他於是與她同坐一的士,而辯方第三證人自己離去。

7. 在的士上控方第一證人把手放在他肩膊上,稍後更哭起來。他安撫她叫她不要哭,但沒有問她哭的原因。

8. 下車後,控方第一證人站不穩,他於是摟著她。控方第一證人看完電話顯示屏後又哭,說男朋友不理她,及叫上訴人離開。

9. 上訴人上了的士離開,但她致電叫他回來。上訴人回到現場後,她說上訴人非禮侮辱她。上訴人感突然但沒有回應。警員到達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同意有向警員說過控方所指的說話。


上訴理由

10.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a)裁判官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或然性或不可能性;及
(b)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
討論

11. 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指他錯誤地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被侵犯時沒有向的士司機投訴或沒進一步拒絕上訴人的行為,例如掌摑上訴人,與案件的裁決拉不上關係。

12. 上訴人強調本案其實可以不是「一對一」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只要在這小小的車廂向的士司機投訴,掌摑上訴人,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便會有佐證。上訴人認為這點裁判官是須要考慮的。

13. 上訴人基本上是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的士司機投訴或作出他所指的反應,是不合理的。其實,不同女人在被猥褻侵犯時的反應都不盡相同。經驗告訴我們,在不少的案件裡,很多的受害人就算在人多擠迫的地方,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上,被猥褻侵犯時都沒有掌摑肇事者,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而是不敢做聲。畢竟這是一件令人尷尬的事,很多女性都不知如何處理。

14. 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如上訴人所提出的激烈反應,但是她已清楚表示她並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她在車上側身閃避上訴人及以有些惡的語氣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她也反抗,只是不夠上訴人力氣大。當上訴人伸手撫摸她的胸部時,她再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做,並嘗試用手推開上訴人的手,只因上訴人力氣比她大才不成功。

1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簡略地提出和考慮了所有這些情況。他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十分驚慌及她一下車就立即報警。很明顯,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反應是正常和合理的。

16. 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才接受她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是正確的,而他的裁定也合乎情理和邏輯,並沒有任何不妥當。

17. 上訴人進一步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上訴人將她的上衣推高,由下而上用雙手「揸」她的乳房,並伸手入胸圍內,持續了4,5,6,7 分鐘,是固有或或然性不可能的。上訴人援引Chau Lin Su-E v HKSAR [2004] 2 HKLRD 1069,Lau Chi Wai v HKSAR [2004] 7 HKCFAR 460 及 HKSAR v Tsoi Ho Kit, HCMA 1172/1997。

18. 這3 個案例中的第二和第三個都指出如果控方的證供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裁定被告人有罪明顯地是不合常理的。本席對這原則並無異議。至於第一個案例的作用及與本案的關係則並不明顯。

19. 從不少的猥褻侵犯案件可以看出,在不同情況之下發生的都有。答辯人所提出的兩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岳忠HCMA 153/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左潤生HCMA 1049/2007,就正正指出有些猥褻侵犯的罪行是在眾目睽睽之下發生的。

20. 眾所週知,不少的猥褻侵犯案都是在人多擠迫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別是港鐵和巴士車廂內發生的。正如上文所述,在這些案中,很多的事主都沒掌摑肇事者,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因此上訴人在午夜時分及在有酒意的情況下,在的士上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是完全有可能的,並不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21. 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最重要的是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才信納她誠實可靠和接受她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是正確的,他的裁定也合符情理和邏輯,並沒有任何不妥當。

22. 本席認為上訴理由沒有足夠理據支持。


結論

23. 上訴人的定罪並非不安全和不穩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啟聰律師行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1 則留言:

  1. 本人於非禮罪官司脫罪。
    飽受兩年的精神壓力,
    做男人要避嫌。
    法官的事實裁決,好多時信女人,而不信男人的證供。而我脫罪都係因為物證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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