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奸商欺貧


百佳豬骨充豬尾骨 罰1.5萬
海關﹕折扣出售仍屬誤導

【明報專訊】海關揭發,黃大仙龍翔中心百佳超市因售賣附有虛假商品標籤的豬骨,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被判罰款1.5萬元,當中包括以豬骨混水摸魚冒充作價格較高的豬尾骨出售,案件中7包豬骨被充公。有豬肉商會認為,海關應加緊巡查大型超市,以免難以分辨豬肉部位的消費者被誤導。

海關今年6月收到投訴到黃大仙百佳超市調查,發現7包總值140元豬骨標籤寫上「本地鮮宰豬尾骨」,以優惠價89元出售,但經專家檢測後,發現貨品包含較便宜的新鮮豬胸、頸脊骨和豬腳骨。海關表示,由於豬尾骨價值較高,百佳將其他部位豬骨標示為「豬尾骨」,即使折扣出售都屬誤導,消費者以為可以低價購得較貴貨品。

百佳﹕貼錯標籤 無額外利潤

百佳發言人表示,對事件感到抱歉,強調無因錯誤標籤而獲得額外利潤。發言人指,有關7包豬骨是由員工於傍晚時包裝,以低於半價出售,員工包裝豬骨時可能人為出錯,貼上錯誤的標籤。該公司已立即採取改善措施。

香港豬肉行總商會理事長許偉堅指出,現時市面售賣的豬尾骨,屬於上骨,約售30多元一斤,豬腳骨等下骨則售約12或13元一斤,因此若有人「混水摸魚」,將高價和平價骨混合包裝出售,即使提供折扣優惠,亦有利可圖。

肉商稱組團定期巡超市

他指出,曾接獲市民投訴,指在超市買到5塊包裝的梅頭豬扒,實際只有3塊梅頭豬扒,其餘屬普通豬扒,但因豬扒較難分辨,海關未必受理。他批評,以折扣價推銷貨不對辦的豬肉,對市民不公平,商會已聯同工聯會,日後會自發組成團隊,定期巡超市。

海關則表示,過去3年有不時派員巡查連鎖超市,以確保商戶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由2010年至今年10月,海關則作出260次巡查,當中今年頭10月佔166次,未來亦會繼續相關行動。

劉燕卿促貼解構圖助分辨

前消委會總幹事、聯合國消費者保障顧問專家小組候任主席劉燕卿指出,市民一般難以分辨豬的不同部位,批評超市做法不恰當,令消費者付出較多金錢卻貨不對辦。她表示,消委會過去每年均接獲一至數宗以廉價豬骨充當貴價豬骨的投訴,多為團體及政黨投訴,已轉介海關跟進。她又建議業界制訂標準或指引,於零售業貼出豬隻部位的解構圖,助市民分辨。

(28/11/2012)

富不仁的奸商,使用虛假商標說明,欺負窮人。有錢的人會嫌豬尾骨肥膩,用西施骨或皇帝骨來煲湯,省點錢買豬尾骨的窮等人家,反而被騙。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條,是本案應用的條例: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有下列作為,即屬犯罪─
(a) 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
(ii)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b)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2) 任何人為供應而展示貨品或為供應而管有貨品,須當作要約供應該等貨品。
(3)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處置或管有任何印模、印版、機器或其他儀器,以製造虛假商品說明或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則除非該人證明他行事時並無詐騙意圖,否則即屬犯罪。


在裁判法院檢控,最高可處罰10萬。罰1萬5千元,並不算輕,但標少還是要駡。有些富人,騙了你錢,捐點出來做善事,慷市民之慨,不如均均真真,公平經營。我當然不相信百佳的解釋,無詐騙意圖,就不要認罪。

1997年香港爆發禽流感而殺雞,我在百佳見到標明是新鮮的雞出售,跟漁護署長吃飯談起,她說絕無可能,並發信警告,百佳矢口否認,之後這些雞說明是雪藏雞。這種奸商,該駡不該駡?






3 則留言:

  1. 有一天在地鐵車廂内聽到有市民聊天,談貨比三家,路人甲談起百佳,她說:”我從來唔幫趁哩個大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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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也不管用, 三家背後可能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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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也有可能,大賊早已壟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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