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星期二

是非曲直,胡言亂語


胡漢清向李慧玲發律師信
不認為需規管法官國籍 批傳媒歪曲

【明報專訊】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本月初就有關終審法院法官的國籍言論,引起司法界強烈反彈,胡漢清昨表示自己從來不認為有需要規管終院法官的國籍,批評傳媒歪曲他的言論。但胡漢清承認當日或表達得不夠清晰,另一邊廂,他已向商台及主持人李慧玲發律師信,要求李慧玲就對他作出的指控道歉。

認當日表達或不夠清晰

胡漢清昨主動召開記者會,澄清他於本月4日在《基本法當中的權力配置及平衡》講座發表的言論。不過,當日在席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反駁,胡漢清昨說的版本與當日論壇他聽到的事實不符。 


李慧玲亦質疑,各大報章媒體也報道胡氏的言論,她也是綜合各報章的報道而作出合理的評論,反問難道全港報章當時也報道錯誤胡氏的言論?「現在向我及商台發律師信,是否只針對商台及針對我呢?」

李慧玲質疑被針對

胡漢清昨日說,論壇當日,與會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建議,終審法院可提升至人民最高法院的級數,此後香港法院的法官應由中國公民擔當。他強調,自己反對程潔的建議,他當日是在程提出將終院與人民最高法院地位對等的「前提」下,才稱可研究規管香港法官的國籍。

他批評傳媒歪曲其言論,又不主動請他解釋,特別不滿李慧玲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批評他「要趕絕海外法官」,上周六已向她發出律師信要求她收回言論及道歉。胡漢清昨更向傳媒提供當日論壇的逐字紀錄,但該段「出事」言論,卻未有明確句子顯示他發表規管法官國籍言論時,有清楚交代他是基於程潔提出的「前提」。他承認,當日因處於學術論壇而輕鬆了,或未有清楚表明是在程潔的「前提」下發言,又指有報章及同場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都沒有誤會他,但「就算是誤會了,是否也應找我解釋呢?」

他質疑,外界因他的親中立場而攻擊他的言論自由,又對律政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在發聲明駁斥「規管法官國籍論」前,未有先向他了解事件始末感到遺憾,認為無形中分化了香港法律界,表現亦不專業。他重申現時終院運作良好,無需要規管法官國籍。

張達明質疑解畫版本不同

不過,張達明憶述,胡氏當日雖表示對程潔建議有保留,但他表達支持收緊法官國籍時,卻沒有與程潔提出的前提掛,「我當日的理解不是他今日所說的」。李慧玲反駁稱,胡漢清在11月4日發表言論,翌日(5日)各大傳媒廣泛報道,但胡漢清沒有澄清過。她指11月6日節目後,曾透過助理聯絡胡漢清,邀請胡氏翌日出席節目解釋,但胡氏透過助理拒絕,而商台其後繼續邀請,但胡漢清一直無回應。


對於胡漢清發律師信要求她道歉及收回言論,商台及李慧玲指電台已把事件交予律師處理。

(13/11/2012)

今天上網閱報,得悉胡漢清(Alan Hoo)澄清及否認要求終審法院常設法官清一色中國籍的講法,商台李慧玲收到胡漢清的律師信,要求李慧玲就對他作出的指控道歉。哈哈!怪不得今早有香港讀者在上一個blog留言,標少立即回應,subjunctively apologize。標少用假設性用語,未必可以脫掉責任,起碼給自己多留迴轉空間。未看有關澄清報導,標少已作出回應,因為標少了解某人的風格。

有時做人也不用這麼小器,大律師公會不點名批評你,你又不敢動她,李慧玲看了傳媒報導,在節目中駡,就收掩口信。我不禁要問,既然各大傳媒大肆報導,若歪曲事實或曲解言論,為何不主動澄清?不要動輒就發律師信嚇人,記者必定保存錄音紀錄,告人defamation也先要研究verbatim紀錄,再定是否歪曲事實。

標少和胡漢清也打過對台,又有一段古要講,又是20年前的往事。

女同事檢控一宗勒索案,詳情已忘記了,是兩姊妹勒索醫生的案件,主控是新人,只做了3幾個月。 案情相當簡單, 純credibility的案件,被告請了律師,審結定了罪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被告立即請Alan Hoo接手,申請覆核。女同事見到QC,不知所措,向標少求救。當時標少坐寫字樓做admin,所有進出檔案都審閱,雖不至於過目不忘,也不生疏,於是立即披甲上陣,接手來辦。辯方申請重召控方證人以作盤問,標少當然反對,奈何有些人見到大炮就腳軟,批准申請。標少火起,QC問題照object可也。當年標少英文流利,今非昔比,結案陳辭隨口講一大堆,主要針對講大老爺沒有基礎可推翻定罪,一刀一刀插過去,可惜大老爺不單只不悅,更加手軟腳軟,終於改了判決,放掉被告。胡大狀可能喜歡川菜,見到標少巴辣,要約標少吃飯。

之後在社交場合遇到大老爺,他帶3分醉意跟我講,"Bill, I know you don't like me."可惜一時之間不知中文的「那裡、那裡」怎樣用英文講,哈哈的sneer兩聲就走開了,心中則駡了兩聲狗官。有時我覺得在街市賣菜的更值得我尊敬,她沒有呃秤,做法官呃司法的秤,為何值得尊敬?






10 則留言:

  1. 標少先生,講到國籍一事,很想向你請教一個問題,最近我留意到網上有人推動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平權運動,力求BN(O)持有者可擁有英國公民權,不知道你認為有關訴求是否有足夠法理依據?而歐盟法律又會否令英國政府修訂有關BN(O)的國籍法呢?很想知道你會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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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君,

      不要稱我為先生,標少只是譯音,窮等人家一名,也不是甚麼少爺。

      閣下提出的問題我一竅不通,不能回答,十分抱歉。我不吝嗇的人,不懂就坦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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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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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兄,見到上述事情...... 唉!

    請問 court prosecutor 那邊,大炮上來之前,你的部門是否知道將會有大炮到? 因爲以我理解,沒理由要一個三幾個月貨仔的新人去應付大炮。

    有時街市内比法庭内更有公義,準確一點來説,法庭内有時可以是毫無公義的。 我去街市買菜,就算有人騙我,我買一斤,他只給我十両,那我還有十両。 法庭,假如我是苦主,假如法官亂秤, 莫說一両,一分也可以不給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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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預告, 肯承擔的大佬就自己披甲上陣, 相反就棄甲而逃, 由得新仔自生自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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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當年的 Legal Department 有沒有為新入職的同事提供足夠的驚風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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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真可謂 “孟德有張遼,孤有甘興霸,足相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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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得老兄又爬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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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爬舊文習慣,但今次路過而已
      fact-finding 有時比legal research 更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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